司法规律与其部分关联要素相互关系浅析
2017-03-07侯思倩
侯思倩
(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
司法规律与其部分关联要素相互关系浅析
侯思倩
(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
司法规律是在司法运行中存在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司法规律与司法价值、司法制度、司法实践等关联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对司法规律和其关联要素的关系探讨是研究司法规律的全新视角。司法规律体现司法价值的要求,实现司法价值必须遵从司法规律,司法规律随着司法价值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司法规律指导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制度是对司法规律的立法确认,司法制度对司法规律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司法规律来源于司法实践,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司法实践是检验司法规律的重要标准。
司法规律;司法价值;司法制度;司法实践
规律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司法规律是司法领域中特有的规律,包括司法职权配置规律、司法职权运行规律、司法监督规律以及司法管理规律,其中司法职权配置规律和司法职权运行规律是司法规律的核心内容和典型体现。研究司法规律是对司法活动理性探讨的必然要求。司法规律虽客观存在,却是人们在实践中随着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渐掌握的。司法价值、司法制度、司法实践等均是司法规律的重要相关要素,与司法规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正因如此,探讨司法规律与其相关要素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明确司法规律研究的背景和前提,有助于我们在动态中把握司法规律、在实践中深化司法规律。
一、司法规律与司法价值的关系
价值系哲学范畴,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①。司法价值是司法制度中蕴含的价值理念,是司法制度的本质精神,体现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现代司法价值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公平、高效和权威。司法价值犹如航灯,指引司法规律,司法规律的产生、发展、走向都必须符合司法价值的要求。对于现代司法价值的辨析和明确,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发现和总结司法规律,而对司法规律的探索也必定会帮助人们加深对司法价值的理解。按照司法规律办事,方能实现司法价值。司法规律与司法价值的关系具体体现在:
(一)司法规律是司法价值的客观载体
规律是一种稳定的、本质的、必然的、反复发生的联系。司法规律就是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规律,是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之间的规律,是司法理念同司法现状之间的规律。一切司法规律都体现司法价值中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对立冲突规律、居中裁判规律,正是在存在利益相左的对立双方且力量均衡的前提下,通过相互间力量的较量实现公平正义。国家裁判规律、居中裁判规律、被动裁判规律、独立裁判规律更是在司法公平正义要求下产生的。为了实现实体和程序公正、权利公平,司法活动必须作为一项国家职权活动。在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三足鼎立。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裁判保障司法公正不受外在干涉;居中裁判保障审判者不受控辩双方的干涉;被动裁判保证审判者坚持“不告不理”原则,不可随意插手解决社会纠纷;独立裁判原则则保证审判者自由心证的形成。这些规律都体现并实践着司法价值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二)遵从司法规律是实现司法价值的根本路径
司法规律与司法价值的作用是相互的。司法价值指引司法规律,按司法规律办事才能切实实现司法价值。对司法高效这一司法价值的认识帮助人们逐渐探索到繁简分流、多元化处理纠纷的司法规律。为了实现司法高效,案件必须进行繁简分流。设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如果占用过多司法资源,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必然会导致复杂案件所分配到的司法资源减少,对查明复杂案件的真相不利,难以保证司法公正。无论何种案件,都需要我们把握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实现二者兼顾,毕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只有遵循繁简分流区分案件复杂和难易程度的司法运作内部规律,才能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高效的司法价值。
(三)司法价值认识深化是推动司法规律发展的内在动力
纵观人类司法裁判历史,从神明裁判到纠问制诉讼,再到今天的对抗制诉讼,甚至到未来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合作式诉讼模式这一发展过程,体现着司法价值由野蛮到文明的不断发展,从维护社会秩序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方向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司法价值的认识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深化,一旦对司法价值的认识得到深化,对司法规律的认识必定会进一步深入,从而使司法规律符合变化了的客观实际,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人们不断通过司法价值认识的提升探索新的司法规律。对司法公正这一司法价值的认识帮助人们探索到对立冲突规律、规范裁判规律、居中裁判规律和独立裁判规律。早期通过神明启示“不问事实不问证据”的审理方式不可能使嫌疑人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纠问式诉讼中的审判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模式难以保障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因此,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要求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审判者居中独立作出裁判。
(四)司法公正是司法规律的终极价值追求
现代司法理念包括司法公平、司法正义、司法高效、司法权威等多种司法价值。因此,司法价值是多元的而非单一的,不同的司法价值必然会在具体应用中发生冲突。这就要求司法价值体系内部存在不同位阶。笔者认为,在司法价值体系中,司法公正是根本性和保证性的,位于第一序列。司法公正是研究司法价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所有司法价值当中,司法公正居于核心地位。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处理公正与效率问题时优先考虑的因素,是效率必须予以保障的内容。“法律源于正义就如同源于它的母亲一样,因此正义比法律产生得早。”罗马法《学说汇纂》开篇就提出了这种观点。“但是我们有权坚持正义,把它作为终极出发点,因为正义就像真、善、美一样,是一个绝对的价值,也就是说,是不可能从其他价值中推导出来的价值。”②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一种理论如果是不真实的,那么无论它多么高贵,多么简单扼要,也必然会遭到人民的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体制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③因此,公平正义是本源性的司法价值,在公正优先的前提下,要兼顾与平衡其他司法价值。
司法公正是检验司法规律的重要标准。司法规律反映司法价值,因此司法规律应当服务于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的司法价值要求。以实现公正为目的的规律才能经得起司法实践的考验,否则不仅不能指导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反而会使司法停滞不前甚至倒退。
二、司法规律与司法制度的关系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司法规律是司法根本特征与立法构造的必然联系,掌握好司法规律,遵循司法规律构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利于我们深化司法改革,更好地发挥刑事司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
(一)司法规律是司法制度构建的内在逻辑
司法规律为人们的主观意识所掌握,人们运用掌握的司法规律进行法治建设,通过上层立法活动确立社会司法制度。构建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思路应当是符合司法规律。从早期的神明裁判到弹劾制、纠问制诉讼,再到当今的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体现了从司法行政合一到司法独立、从诉审合一到诉审分离、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重视实体到实体程序并重、从维护社会秩序到维护个人自由的认识发展路径,是对司法规律的探索过程。当前形成的两种诉讼模式都是不同国家在不同地域下经济文化长期发展的产物,但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世界不同国家、区域之间的交流融合进一步加强,综合考虑诉讼模式的多方面因素,无论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都很难完全独立存在,两种模式都在不断地相互借鉴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混合制”的诉讼模式,这是发展中的司法规律,也是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和尊重司法规律,让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依照司法规律的蓝图精心描绘⑤。法律工作者要以司法规律为向导,科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世界趋势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司法制度是司法规律的外在固化
在形成对司法规律的相对系统、完整、深刻的认识后,人们会将司法规律上升至制度层面,在制度上对其予以确认。对司法规律的制度确认,既是司法规律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司法制度不断完善、法治建设不断走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例如无罪推定原则,既是一项证据规则,又是象征程序正义、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人权的宣言。其在立法上首次被确立于《法国人权宣言》当中。二战后,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被联合国采纳,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被明确表述。英国、俄罗斯、葡萄牙、韩国等国均先后在其宪法中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规定。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已被学者广泛接受,虽然目前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立法上已涵盖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涉及该原则的大部分内涵。其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原来的第十二条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其三,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明标准及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其四,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疑罪从无,其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未来,我国应顺应司法规律,明确提出无罪推定原则,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要求,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加快法治现代化进程。
(三)司法制度与司法规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在时间维度上,司法制度有其历史延续性和流变性;在空间维度上,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国别性。在特定的时空场景中,司法制度的创制、发展、运作、变革乃至消亡,又受到政治制度模式、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力量等各种结构性要素的影响和制约⑥。因此,在对我国司法制度与司法规律之间关系的考察上,我们需要运用语境论分析方法,“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反对用一种自我中心的、上帝式的、历史在我这里或在我们这一代终结的眼光来考察和评价任何制度”⑦,即用历史的、发展的、动态的眼光看待司法规律和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司法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客观实际发生偏离。通常情况下,司法制度与客观实际需要的偏离最容易表现出来并为人察觉。司法制度通过其滞后性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客观上对司法规律产生能动的反作用力,促使人们深化对司法规律的认知;而深化的司法规律认知又能够指引人们改革陈旧的司法制度,推动司法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
党的十七大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即“建设公平、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实现这个目标,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必须展开对司法规律的考察。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⑧我们要立足本国国情,同时也要放眼全球。经济全球化带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法律领域的全球化。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姿态和世界性的眼光面对当前司法制度遭遇的问题,在全球化语境下看待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在世界各国普遍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潮流中,一些刑事司法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强制措施司法控制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等为各国普遍采纳⑨。我们要充分重视联合国的基本司法准则,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加强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紧紧把握法治、独立、正当、人道等基本司法规律,遵循司法规律构建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优化组织机构设置,深化司法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使我国司法制度不断走向现代化和文明化。
三、司法规律与司法实践的关系
司法实践是人们实践性地进行着的具体司法活动。司法规律来源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是检验司法规律的重要标准。司法规律本质上是一种正确认识,而司法实践则是一种客观实际。在认识这对关系上,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实践的观点。实践的观点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规律、认识规律、深化规律以及检验规律。
(一)司法实践是司法规律的根本来源
认识来源于实践。正确的、能够反复适用因而具有一定预见作用的认识即规律。司法规律即对司法实践的规律性认识。人们通过对司法现状的反复观察得出司法运行规律,并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而深化、修正对旧有规律的认识。
司法最初并非以条文或成文法典的形式出现,亦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进行专业的司法活动。当今大多被称为法、有时甚至完全被称为法的东西,即确定的、以词语表达的、由超越个人的权力机构发布的、从外部强加于个人的法律规则,在那些民族中只可以找到某些蛛丝马迹。他们的法主要是氏族、家庭、家庭成员共同体中的秩序,这种秩序决定一个有效婚姻的前提条件和后果,决定夫妻、父母及子女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其他氏族、家庭和家族成员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关系⑩。团体内部秩序的确立是存在对立冲突的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协商的成果。因此,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对立冲突规律、司法裁判规律、司法终局规律由此产生并逐渐为人们所理解。在这个基础上,尤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诉讼成为一项专业化的司法活动。随着司法公平、司法民主、司法文明的呼声日益升高,法治思想逐步觉醒,诉讼的基本结构得以呈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审三方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审判者三方均呈等腰三角形结构分布,控辩双方、原告被告双方平等,法院作为专业机构中立、依法、独立裁判。现代诉讼模式逐渐形成,诉讼程序逐步确立。
(二)司法规律为司法实践指引方向
规律是人们从实践中总结出的事物之间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对事物的正确认知,对于实践具有预见、指导作用。司法规律对司法实践也同样具有这样的作用。司法规律是对司法活动中必然联系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是对司法实践的高度凝练,具有普适性,因而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遵循司法规律进行司法实践,会提升实践效果;违背司法规律进行司法实践,则会导致事与愿违,无法达到实践目的。对司法规律的研究,最终是服务于司法实践的。
法治社会中,刑事司法权力的运作区间极其广泛,并且与其他法律相比,它更是通过对公民名誉的否定评价以及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剥夺来系统化地提供正义。因此,基于刑事司法权力运作与社会意识的主体命运息息相关,构建现代化的刑事司法制度就绝对不能对社会意识的变迁无动于衷⑪。处于整个世界发展过程中的中国目前显露出的经济市场化、权力内敛化及社会市民化三个变迁趋势,使个人的主体意识及程序的意义在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中日益彰显⑫。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进行深入研讨,什么是依法而治、如何依法而治引发社会的广泛思考。当前,司法领域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步入深水区,对司法实践的改造是根本性和制度性的。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来设计和运作。司法规律是制定司法改革方向、确定司法改革基本路径、检验司法改革成效的根本依据和重要标尺。
(三)司法实践是检验司法规律的重要标准
司法规律对于司法实践的准确把握,有助于科学配置司法资源,优化司法程序,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效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规律脱离司法实践,则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将会阻碍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司法功能的实现。而司法规律是否符合司法实践,必须由司法实践进行检验。离开司法实践的检验,任何对于司法规律的理解、阐释、解读都是不准确的。“新的生活方式,一定程度上是整个从根本上改变了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方式,即一种新的法律。”⑬司法应当顺应社会现代化的整体趋势,司法规律也必须符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指导并服务于司法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司法规律需要在实践中检验。
以刑事诉讼制度为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在理想上是完美的,但在实践中,三机关往往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公安机关作为最主要的侦查主体,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性侦查行为的时候,除了逮捕需要由检察机关签署逮捕令外,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强制侦查权力。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监督力度不足、手段有限,审判机关对侦查行为更是无可制约。近年出现的冤假错案,究其原因,正是“源头错、跟着错、错到底”这个怪圈所致。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按照诉讼阶段论设计,先后顺序分别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符合刑事诉讼实践逻辑,但往往成为行政司法机关办案流水线作业的弊端所在。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则以第一审程序为核心,将第一审程序分为主要程序和预备程序,第一审程序前为总则、后为救济,整个刑事诉讼法典全面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规律,刑事诉讼程序紧密围绕第一审程序展开,体现出审判程序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正是近年司法系统在对一系列冤假错案进行反思后,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新举措,是对审判中心这一司法规律的深化认识。鉴于此,我们应深化对司法职权配置规律、司法职权运行规律、司法监督规律和司法管理规律等各项司法规律的认识,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定罪量刑证据都在法庭上出示,法官的自由心证形成于法庭,全面适用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原则等,尊重和保障律师地位,形成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
司法规律是司法实践的根本依托,法律工作者在不断实践中摸索探究新的司法规律。我们对司法规律的探索和对现实的改造,不仅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阶段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也要有针对性地参考国际社会的做法,积极寻求域外经验,不断探索司法规律,深化对司法规律的认识,使之更有效地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活动,促进司法功能的全面实现。
注释:
①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7页。
②[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③[美]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④陈光中编著:《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0页。
⑤刘武俊:《司法改革须遵循司法规律》,《中国审计报》2014年7月17日,第7版。
⑥卞建林等:《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⑦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250页。
⑧习近平:《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15年3月26日,第1版。
⑨卞建林等:《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⑩[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31页。
⑪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⑫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⑬[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1页。
编辑 王 勇 王小利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Law and Its Associated Factors
Hou Siqian
The judicial rule reflects a kind of inherent,essential and inevitable connection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the judicial operation.There is a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judicial rule and some relative elements such as the judicial value,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It is a new perspective to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judicial rule and the relative elements.The judicial rule reflec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judicial value,directs the realization of it and develops continuous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ial value.The judicial rule guid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At the same time,the legal system confirms the judicial rule in the form of legislation and it also has an active effect on the judicial rule.The judicial rule comes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directs it and must be examined by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Judicial Rule;the Judicial Value;the Legal System;the Judicial Practice
D9
A
1007-905X(2017)05-0070-05
2017-01-03
中央政法委研究课题[政法研(2016)02号];“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
侯思倩,女,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司法文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