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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群岛整体性法律地位辨析

2017-03-07

理论月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领海群岛岛屿

□ 戴 瑛

(1.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政策研究室,天津 300000;2.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3.大连海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南海群岛整体性法律地位辨析

□ 戴 瑛1,2,3

(1.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政策研究室,天津 300000;2.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3.大连海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我国是拥有洋中群岛的大陆国家,南海分布着四大洋中群岛。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引发国际社会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与海域划界问题的广泛关注。由于菲律宾“切割”处理南海诸群岛,提请仲裁庭对中国控制的九个岛礁的法律地位分别进行判定,意图将南海岛礁“碎片化”、权利最小化,进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本文从地理、法律、国际法渊源角度阐述群岛整体性,结合我国群岛实践及立法主张,论述我国南海群岛整体性的法律地位,主张我国的海洋权益。

南海群岛;海洋地物;整体性

1 地理角度分析群岛概念起源及其整体性

地球上大约有50多万个岛屿,占地球陆地面积的7%,覆盖地球表面积超过382.3万平方英里[1]。由岛屿组成的群岛星罗棋布,形态各异,是一群岛屿和周边水域的集合体。

群岛源起于地理上的概念,学者从地理形态角度对海洋地物的集合采用群岛的表述。许多国家的学者都曾探究“群岛”概念的起源,认为群岛本质上是散布着岛屿的一片水域而非四面被水包围的岛屿[2]5。岛屿是群岛的基本构成单位,因而研究群岛首先要认识岛屿。

岛屿是四面被水包围的陆地,从其成因来看,与其他地形一样是地球板块运动的结果。法学科学家勒皮逊在1968年将全球地壳划分为六大板块:太平洋板块、亚欧板块、非洲板块、美洲板块、印度洋板块(包括澳洲)和南极板块。其中除太平洋板块几乎全部为海洋外,其余五个板块既包括大陆也包括海洋。板块由主要成分为玄武岩的海洋部分和成分为花岗岩的陆地部分构成,依其成分组成命名为海洋岛和大陆岛[3]。海洋岛,是海底火山或珊瑚礁堆积露出海面形成的岛屿。大陆岛,大陆板块延伸到海底并露出水面形成的岛屿,其地质构造与邻近的大陆相似,原属大陆的一部分,由于地壳下沉或海水上升致其与大陆相隔成岛。

海洋岛和大陆岛分类方式奠定了以岛屿为构成单位的群岛的分类基础,群岛分为洋中群岛和大陆群岛。大陆群岛主要位于印度—太平洋地区,如马来群岛和美拉尼西亚群岛,及大西洋几乎所有的西印度群岛都是大陆群岛。海洋群岛的地区主要是波利尼西亚、密克罗尼西亚、西印度洋岛群、加拉帕戈斯群岛、胡安费尔南德兹,及大多数的阿留申群岛,还有一些孤立的岛屿不属于任何国家和地区,如克利珀顿、科库斯、百慕大群岛、圣赫勒拿岛、阿森松。

现代群岛的概念具有地理的、地形学的、地理司法的性质。著名的群岛地理司法分析家詹斯·埃文森(Jens Evensen)认为,群岛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岛屿(小岛或岩礁)组成,并在地理上视为一个整体”①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s on the Law of the Sea.Official Records, First Conference[Z].1958,Vol.Ⅰ.。

著名的美国地理学家罗伯特D.汉顿森(Robert D.Hodgson)认为群岛具有以下几个特点:[4]45

(1)海洋中散布许多相当大的岛屿;

(2)在地理上岛屿之间关系密切,构成一个整体;

(3)在政治上岛屿被视为一个实体。

通过这个定义,群岛具有的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彼此关系密切的数量较多的岛屿;二是群岛应该形成一个整体。

罗伯特D.汉顿森进一步指出,上述定义过于宽泛,可以有多种解释,容易被滥用。为了避免群岛概念的滥用,罗伯特D.汉顿森和另一位美国著名的地理学家李维斯 M.亚历山大(Lewis M.Alexander),进一步描述了群岛。他们认为,应当区分群岛与岛群,且为距离大陆较远的群岛确立一种特殊的制度需要多种条件。第一,岛屿之间相互毗邻,组成地理上的整体。第二,岛群和岛屿周围的水域传统上视为单一政治实体。第三,不论自然地理或历史因素,岛上居民依靠沿岸水域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有权管辖这片水域。汉顿森和李维斯还认为,群岛概念有不同涵义,但他们强调岛屿之间相互毗邻是群岛概念的关键性因素,“如果岛屿、河口、岩礁相互离得较远,周围水域很难与陆地毗邻。”[5]45当然,他们也认为,洋中群岛比沿岸群岛情况更复杂,洋中群岛具有群岛的客观特征,并可以具有专门的法律制度[6]。

除了地理学家的观点外,还有岛屿概念的其他表述。在绘图领域,岛屿界定为:平均高水位时露出水面,被水包围的陆地;或完全被开阔的水域包围的一整块陆地①EDMONSTON.Nautical chart manual 77,U.S.Coast and Geidetic Survey [R].1956.These definitions are located in Shalowitz’s publication,op.cit.。

2 国际法上群岛概念及整体性表述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第十条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高潮时露出水面自然形成的陆地。”从此定义可以肯定,界定岛屿时既没有考虑岛屿适合人类居住的性质、地理形状、面积、大小和功能,也没有考虑岛屿的地质情况。且岛屿是高潮时露出水面自然形成的,排除了人工建造的岛屿。

通常情况,群岛定义为一群岛屿或有很多岛的一片水域。《公约》第四十六条规定,“群岛为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物,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这一概念提供了判断群岛的标准:即构成群岛的一群岛屿需要考虑地理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历史的因素。

分析《公约》中群岛的定义,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构成群岛的海洋自然地物,二是自然地物密切相关的程度。

2.1 构成群岛的海洋自然地物

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十六条(b)。。从《公约》中群岛定义来看,两个岛屿也可以构成群岛。“一群岛屿”暗含着构成群岛的自然地物之间的紧密性,孤立及较远自然地物说明他们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形成单一的地理、经济、政治的实体。“相连的水域”强调了群岛范围内水域的整体性功能,群岛四面环水且相连的水域间彼此密切相关。就“其他自然地物”而言,《公约》第四十七条关于群岛基线的表述中提及“岩礁、环礁、低潮高地”可以涵盖其中。

2.2 自然地物密切相关的程度

自然地物密切相关程度体现在《公约》第四十六条(b)后半句,“自然地物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些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物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2.2.1 地理上的密切相关性。地理学的论述是自然紧密联系理论的基础,包括强调自然地物整体性的所有因素。尽管国际法院1951年英挪渔业案是群岛概念的发展动因,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单纯地理的标准逐渐被地理的、经济的、政治的标准所取代。尽管地理学上密切相关程度的重要性被一些学者质疑,这一标准仍构成了群岛概念的基础和逻辑起点。

2.2.2 经济上的紧密性。经济性的因素作为判断群岛定义地理性因素的辅助标准。英挪渔业案也强调了经济性的因素。一组岛屿经济上的统一性通常作为确定性因素。然而,没有具体客观的内容能够用来判断群岛在经济上是统一的实体,经济性的标准通常以主观的标准来适用和推断。

2.2.3 政治上的紧密性。一些学者提出:明确群岛归属于单一国家是法律上确定群岛概念的基本因素。然而,《公约》第四十六条(b)并没有要求群岛政治实体应当是一个国家。群岛政治的因素也包含:它可以是一个国家的自治领土或附属,正如许多洋中群岛属于大陆国家的实例[7]114。

2.2.4 历史的因素。历史的标准作为界定群岛法律地位的可替代性标准。比如,菲律宾和汤加曾经以历史的因素作为基础来支持它们的主张,尽管这两个国家都具有构成内在统一实体必要的条件。同样地,基于历史的因素界定为群岛的多数岛群本质上也是地理的、经济的、政治的实体。因此,在某些方面,历史上的因素有助于判断一群岛屿是否构成地理的、经济的和政治实体的辅助标准。

3 洋中群岛整体性法律地位的国际法渊源

3.1 国际法院案例

1951年国际法院审理的英挪渔业案是群岛领海基线的典型案例,涉及英国与挪威之间关于挪威沿岸渔业权利的争端。挪威,领土南北狭长,漫长曲折,沿海岛屿很多,属于大陆国。国际法院在英挪渔业案的判决中认为,“沿挪威海岸的一系列几乎不间断的岛屿、小岛和礁石(石垒)的存在是在确定沿海岸的直线基线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国际法院在“英挪渔业案”中作出了“挪威可以在其群岛适用直线基线确定其领海基线的判决”。

尽管有关群岛的主张在此案之前就已经存在,但这一判决对后来群岛的主张产生重要的影响,成为群岛主张发展的基石。此案针对的是大陆国家的沿岸群岛,但重要的是需要明确此案所确立的规则多大程度上适用洋中群岛。Amerasinghe认为,多数洋中群岛四面环水且位于允许自由航行的公海,上述原则经过适当调整后可以适用于洋中群岛,同时还需要考虑除群岛国和拥有洋中群岛大陆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利益。他还认为,上述构成群岛要素可能适用洋中群岛,但基线内的水域不能作为内水。

挪威的海岸线具有独特的地理特征,案件判决确定的原则具有重要性,不能忽视它对群岛主张发展的影响。

Michael A.Leversen在他的专著中写到:关于洋中群岛领海划界的渔业案例,圣地亚哥法律评论认为,因为判决仅对争议方具有约束力,没有为其他国家建立可以遵循的先例。这有两个原因:一是国际法不承认遵循先例原则。二是法庭规约第五十九条证实,法庭只对争议双方及在特别案件中有约束力。尽管这一判决不约束其他国家,但它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次确认了直线基线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作为划界的方法。

正如O’Connell指出,此案适用群岛的一般原则,强调经济性因素在海洋和陆地以复杂的形式结合而形成区域的重要性。如果经济性的利益与挪威沿岸群岛相关,他们也同样与洋中群岛相关[8]24。具有水陆复合性质的洋中群岛可能在地理、生态、经济上成为最大统一体。

英挪渔业案是关于拥有深深海湾和大量沿岸群岛的挪威领海划界的案例,其并不涉及洋中群岛。然而,此案国际法院确认的挪威基线系统包含的沿岸岛屿相关理论观点在解决洋中群岛问题上具有借鉴意义。因为它提出了在什么情况下,一组岛屿可以作为整体看待并采用连结群岛最外围岛屿划定单一领海水域的问题[9]55。因而,国际法院确定的沿岸群岛的原理在多大程度上平等地适用于洋中群岛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10]4。

英国和法国自19世纪以来在敏基埃群岛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敏基埃群岛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由多个小岛、岩石和礁石组成,国际法院在1953年的判决中将群岛作为一个整体,其主权判给了英国。

又如,厄立特里亚和也门对红海内的默哈巴卡群岛、海科克群岛、祖盖尔-哈尼什群岛和祖拜尔群岛均主张领土主权,这四组群岛均由若干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构成,国际仲裁庭在1998年的裁决中将其中两组判给也门,另外两组判给厄立特里亚[11]。

3.2 国际法学家观点

20世纪50年代末,国际法学家们更多地关注群岛领海划界问题,他们遵循一条原则,即群岛作为一个整体单元来看待,并赋予划界水域法律上的含义[12]。

斯特鲁普(Strupp)认为,就属于单一国家的群岛而言,从岛屿外围量起,岛屿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领海宽度的三倍。一组岛屿作为整体,从岛屿最外缘点连结的线开始测量领海范围[13]7。

吉德尔(Gidel,G)是为数不多的详细研究这一主题的学者,并将沿岸群岛和洋中群岛区别考虑。他认为,沿岸群岛应是一个整体,主张岛屿之间以及大陆和岛屿之间的基线最大长度为10海里;在形成群岛的岛屿之间及岛屿与陆地之间水域性质是领海而非内海[14]。

迈尔斯·麦克杜格尔和威廉·伯克 (Myres S.McDougal and William T.Burke)认为:在沿岸有许多岛屿的情况下,以直线基线方式划定领海基线是合理的,简化了海洋的区域[15]。关于洋中群岛,他们认为:洋中群岛与大陆沿岸相距较远,如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厄瓜多尔的加拉帕戈斯群岛、美国的夏威夷群岛。通过连结最外围岛屿划定领海,线内水域性质为内水。

哥伦坡(Colombos,C.J)非常赞同群岛的概念,认为:组成群岛的一群岛屿通常被视为一个整体,领海的范围从群岛中心开始测算。孤立的广泛分散的岛屿不构成群岛,且每个岛屿都有自己的领海。一组岛屿是否构成群岛国由地理条件决定,某些时候也通过历史的或习惯性的因素判断①COLOMBOS, J.The Interhational Law of the Sea [M].Fifth Revised Edition, London: Longmas, 1962:120.。

除了国际法和海洋法一般著作外,自从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以来,有大量文章论述群岛的主张,特别是关于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但与其他主题比较,研究群岛问题的著述数量比较少。D.P.O’Connell在他的著作中对地理因素的重要性提出质疑。在海洋资源和国家安全上具有相同利益的大陆国家形成联盟提出群岛主张而言,Connell认为,现有法律中群岛原则体现了群岛国的利益同时,没有对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不适当的影响[16]75。

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大量文章的主要内容关注洋中群岛领海直线基线的划界方法。到70年代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许多研究的关注点转移到群岛国。

4 我国南海群岛整体性的法律地位

4.1 我国南海群岛在地理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历史上已经被视为一个实体

4.1.1 地理上,我国南海分布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大群岛,具有群岛地理的、经济的、政治的、历史的因素特质。东沙群岛,中国南海诸岛中位置最北,离大陆最近、岛礁最少的一组群岛;中沙群岛位于南海中部海域;西沙群岛是南海陆地面积最多的群岛;南沙群岛位于中国南疆的九段线内的南部,在南海诸岛中岛礁最多。南海四群岛远离大陆,孤悬海外,每组群岛的自然地形都包括了岛礁滩沙及其间和周边水域,且成为一个整体,历史上是中国渔民的生产作业之所[17]179-203。

4.1.2 经济上,南海诸岛是中国人最早开发和经营的群岛。中国历代史籍都记载了中国先民在南海及南海诸岛进行的开发生产活动。早在公元前二世纪的汉朝,中国渔民就在南海从事航行和渔业生产活动。南海诸岛附近海域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中国渔民常年往来于海南岛、广东省与南海各群岛之间,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18]179-203。中国先民为生产、生活、经济的目的使用相连水域,这些都证明岛屿与相连周边水域具有的紧密经济联系,符合界定群岛经济性因素的标准。

4.1.3 政治上,中国早在公元110年的西汉时期开始在海南设置行政建制,对海南岛及南海诸岛进行统治和管理。随着生产发展和航海技术的进步,历代统治者对南海及诸岛的认识不断加深,管理南海诸岛的行政建制和管辖日渐完善。明朝已经在海南设立统一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琼州府,将南海诸岛划归琼州府领属的万州管辖。早期中国政府主要是以派遣水师巡视海疆为管辖和行使主权的主要方式。宋朝以后,中央政府实施水师巡视制度,派海军巡防南海,维护治安,行使对南海诸岛的主权[19]179-203。据史籍表明中国明清代水师海上管控能力已到达南海南部。因此,中国最早在政治上对南海诸岛行使管辖。

4.1.4 历史上,南海诸岛自古属于中国,有史料、有法理、有实据充分佐证。中国历代政府一贯坚持申张南海主权,不定期地派遣海军舰艇巡视,刻石立碑,宣示主权从未间断[20]。我国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支撑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且历史上已将南海诸岛视为整体。基于陆地统治海洋的国际法原理,南海四组群岛的群岛间水域、群岛的领海亦属于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21]179-203。

4.2 中国洋中群岛整体性的立法主张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以表述内容清楚和连贯的立法形式,对位于南海的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四大群岛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这些立法以整体性视角确立四大群岛的法律地位,以群岛整体地位主张南海的海洋权利。

4.2.1 1958年声明。1958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浬)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此声明表明中国政府以四大群岛整体性的法律地位,而不是以组成群岛的“某单个海洋地物”个体地位主张海洋权利,并采用直线基线方法来确立12海里的领海范围,且以上规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4.2.2 1992年的立法。1992年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第2条明文规定了南海诸岛问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可见,不管是1958年立法还是1992年的立法中,均没有要将四大群岛分割开来进行部分主张,或就单个岛礁来主张海洋权利的问题。

5 结语

沿岸群岛与沿海国的陆地领土相联,与其海洋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不构成一个独立和主权国家的全部领土,其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的、经济的、政治实体,或历史上被认为是这种实体。可见,洋中群岛的陆地、水域、人类居住和经济性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构成群岛的基本要素。“国际法中,关于洋中群岛的首要问题是以群岛中单个岛屿的沿岸为基准测量领海,还是将密切相关的岛屿作为一个整体,从最外缘岛屿适当点连线来划定领海。结果,不管何时使用这一概念,群岛概念或群岛规则都是将岛屿群体作为一个单元,一群岛屿和相连水域作为一个整体来划定海域边界。”[22]5近年来许多拥有洋中群岛的大陆国家将群岛作为整体,通过连结各群岛最外缘各岛的最外缘各点划定直线基线,如丹麦的法罗群岛、厄瓜多尔的加拉帕戈斯群岛、挪威的斯匹茨卑尔根群岛、西班牙的加那利东群岛。中国南海群岛地位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所坚持,中国将南海群岛作为整体对待的实践是长期、一致的,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与默许。基于南海群岛具有洋中群岛地理、经济、政治、历史的要素,我国已在西沙群岛周围划定了直线基线,而类似的考虑也可充分运用于南海其他群岛的基线划定,并以群岛的整体主张相应的海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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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继棠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7.018

D993.5

A

1004-0544(2017)07-0096-05

中宣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2015MZD063);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项目(CAMAJJ201606);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项目(201609);2016天津市人社局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

戴瑛(1976-),女,辽宁大连人,法学博士,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政策研究室、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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