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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

2017-03-06赖水随

教育 2017年5期
关键词:标准局督学教育局

赖水随

英国是世界上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839年,英国政府就根据当时的教育法规设立了皇家督学团,开始了对学校的督导。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人口出生率的不断提高,为了适应义务教育实施和社会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承担学校教育质量监控的任务的教育督导的地位不断巩固,督导机构不断加强,职权不断扩大。1944年通过的《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皇家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是英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全面建立的基础。1988年,英国出台了《教育改革法》,对当时的教育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强化中央对学校的控制,监控教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学校的教育质量情况。为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英国于1992年通过国会立法使英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英国教育标准局从原教育部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英国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同级的、能单独行使职权的国家教育督导机构。此后,英国政府又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与评估

英国的教育督导、评估包含督学与督政两个方面:督学就是对以中、小学校为主体的各类学校、办学机构的督导、评估;督政则主要是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导、评估。

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 英国目前有对5岁至11岁孩子进行教育的学校1.8万所,有对11岁至16岁或18岁孩子进行教育的学校3600所,还有1300所主要对学困生提供帮助的特殊学校。按照规定,教育标准局要组织力量每4年对上述学校督导一轮。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含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的质量、财政管理情况、学生社会能力等几方面;这几个方面都在督学细则中作了规定,依据这四个大的方面又制定70个至80个小项。从程序和方法来看,英国教育标准局每年都公布对学校的督导评估计划,正式检查前两三个月,与校方取得联系,共同决定检查日期,正式检查前召开3个会议:一是校长会议,初步讨论督导团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校长表格与校长声明、学校简介、发展规划、近12个月董事会记录、上年度的年度报告、教职工手册、课程计划原则、教学规划与评估文件、课程表、学生人数、缺席记录、考试成绩等,共同商定检查期间的行政安排;二是部分教职工会议,商定听课、评课、课后总结及信息反馈等;三是家长会议,3周前书面通知家长,了解子女学习成绩,学校提倡的学习态度与风尚,学生表现与出勤情况,学校对家长提供信息的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作风及家长建议等。督导小组到学校后,各位督学根据各自的专长进行分工,要找校长和教师个别谈话,搞问卷调查,到课堂听课。英国非常重视教学评估,在整个督导过程中,约有60%多的时间花在教学评估上,由于提前阅读学校大量资料,督学所提问题及了解的情况很有针对性,获取的信息随时记录在登记表中,对一所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束后,注册督学要全权负责写出督导报告,校长对督导报告的内容有申辩的权利,督导人员在工作中客观公正、敬业精神、作风严谨、礼貌待人、以学生利益为重,涉及的人事材料或有关信息要注意保密,督导评估采取等级量化方法,对督导的各个方面都要打等级分。

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导、评估 1997年通过并于1998年生效的《教育法》中,增添了一项新的内容,规定教育标准局有权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其目的在于:推動地方教育局帮助学校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监督地方教育局帮助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地方教育局的任务就是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所管范围内的学校教育的高质量,地方教育局不应控制学校或指手划脚,而应是为学校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帮助学校分析他们的运行情况,制定规划和实现这个目标。1997年,英国在6个地方教育局进行了督导评估的试点,英国教育标准局对地方教育局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估,英国地方高度自治、独立,地方由公民选出的议员组成议会,议会由议员组成不同的委员会,议会的教委会是其中之一,教委会通过招聘组成教育局,中央政府与地方教育局的联系主要是:地方教育局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工作;中央通过地方教育局向学校拨款,其中经费的90%须拨给学校,经费的10%可留教育局,变成教育设备再次分配给学校,在加大地方对教育的责任的同时,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监控,标准局不直接评估学校,而直接评估地方教育局,可以随时评估,发现有的地方教育质量不高,标准局就去检查评估地方的工作。

督导制度的特点

一是立法化。英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督导的立法工作。督导制度从建立到几次变革都有立法依据,这使英国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有了法律保证。二是公正性。教育标准局作为独立的政府机构,只对议会负责,而不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这使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更为客观、公正。三是权威性。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教育标准局每年要撰写年度督导报告提交议会讨论,该报告也是政府制定教育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四是独立性。首先是机构独立,国家教育标准局相对独立于教育就业部,对教育大臣负责,且直接对议会负责,而不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时,督导评估工作独立,经费独立。五是公开化。教育标准局评估哪些学校,评估过程以及评估结果全部都要向要向学校、家长和社会公布,向公众公开,学校有权评估结果提出怀疑、申辩,确属评估不公正的,教育标准局可要求督导小组重写督导报告。六是信息化。国家标准局要对汇集大量的评估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以便向议会提出教育建议,提高教育拨款效益、改进教育管理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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