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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2017-03-06

当代工人 2016年21期
关键词:申诉人试用期胜任

个案急呈

申请人车某系某医药公司新录用的员工,在试用期间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单位解除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时,车某提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其本人,要求单位再支付一个月工资。被单位拒绝后,车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单位没看好我,是不是得提前告诉我呢?我还傻傻等着上班呢。如果能提前通知我,我就可以早點做准备,找找其他工作。我被耽误的时间,单位不应该赔给我吗?

被诉人

申诉人在试用期间的表现和我们单位的期望要求不符。这个试用期是给双方一个互相选择的机会。如果申诉人在试用期找到更好的工作,请问他会提前30天通知我们吗?

仲裁庭

车某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规定看出,车某的仲裁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得不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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