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占有论
——葡萄牙西班牙分割全球海洋的合法性依据分析
2017-03-06林建华雷春柳
林建华,雷春柳
(辽宁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政治文明研究·
海洋占有论
——葡萄牙西班牙分割全球海洋的合法性依据分析
林建华,雷春柳
(辽宁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新航路开辟和地理大发现过程中产生的全球性海洋帝国——葡萄牙和西班牙,以“罗马法”的先行占有、教皇的训谕与裁决和探险回报为依据,对全球海洋进行了瓜分。葡萄牙和西班牙持有的“海洋占有论”是“先入为主,强者占有”逻辑的自我辩说,实质就是“强权即公理”的霸权主义原则在海洋政治实践中的具体实施,遭到了后起海洋国家荷兰、英国、法国等的强烈反对。由于海洋占有论与航行自由、海外贸易自由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因此,其合法性依据很快就丧失殆尽,并迅速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对海洋政治发展影响深远的“海洋自由论”。
海洋权利;海洋分割;先行占有;强权政治
海洋政治问题是围绕着“海洋属于谁”,以及“谁来分配海洋”和“怎样分割海洋”展开的。当陆地被人类瓜分完毕后,辽阔的海洋显现出了对各民族国家的巨大领土性诱惑。“世界历史就是一部争夺土地的历史。”[1]尽管古代世界就已经产生了占有海洋的说法,但直至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各种海洋统治主张仍仅仅限于滨海一带的有限海域,并无国家主张对整个远洋拥有排他性的统治。而后,新航路的开辟和地理大发现过程中产生了全球性的海洋帝国——葡萄牙和西班牙(以下简称“葡西”),则提出了全新的垄断全球海洋的排他性权利主张。虽然这些海洋权利主张在今天看来是幼稚和荒谬的,但在当时确实存在相当依据,仔细分析葡西分割世界海洋理论的合法性问题,将有助于加深对海洋划分理论的认识与理解。
1.先行占有是葡西分割全球海洋的法理依据。先占取得是人类社会最原始与最普遍的财产取得方式,但先占的前提是取得财物必须是无主物。可以说,无主物归先占者所有是罗马法关于先占取得的一条基本原理。先占“可谓所有权取得方法中之最天然者也。古来于一切财产,率得由先占而取得所有权。”[2]也可以解释说,“先占是最古老的原始取得方式。可根据自然法理论予以解释。”[3]但对何谓无主物《罗马法》是有明确界定的,最初是专指从来没有被个人或团体所有的物品,一般包括野生禽兽、鱼类、植物及史前时代所形成的各种化石和各类矿产等,还有就是海洋中没有被人类发现的岛屿等等属于无主物范畴。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无主物的界定也在发生变化,但对无主物先占的原则是基本上给予明确肯定的。在通常情况下,无主物均归先占者所有,除此之外,别无限制。另外,无主物还包括本为有主物的委弃物、埋藏物,以及敌人的财产。因为按照《罗马法》规定,由于自愿将所有权抛弃或物主无从查找的物品不受罗马法保护,此时的有主物就自然而然地转化为无主物了,因此,以凭借先占给予取得。对此,罗马法学家帕比尼安在《论定义》第2卷中明确表述先行“占有不仅是一种事实,而且是一种权利。”由于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之后人们在制定法律时总是根据这种占有的事实而确认该所有权占有的合法性,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4]因此,先行占有就具有了法理与实践的双重依据,并在很长时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准则。
葡萄牙在海洋探险中就秉持了这种理念,他们在非洲对新发现的土地以无主物名义给予占有,并立石柱为标志。早在恩里克王子时代,葡萄牙航海人员有时曾用木头十字架或树上刻字来标志他们的地理发现,但这些界碑容易损坏,不能持久。到了1842年迪奥戈·卡奥从葡萄牙出航时,采用了大理石石柱,石柱的顶端有一个十字架,柱身上刻有地理发现者的姓名、发现日期,以及派遣探险队国王的姓名。在扎伊尔河口左岸(现在世界都称之为刚果河)树立了第一个标注,在返航前又竖起了第二根石柱,这个石柱现在保存在葡萄牙首都墨尔本地理学会,石柱上刻着:“在上帝创造世界后6681年,在我们的救世主耶稣诞生后1482年,葡萄牙极其崇高、极其杰出而强大的君主国王若奥二世,派王室侍臣迪奥戈·卡奥发现这块土地,并树立这些标注”[5]。
葡西两国在发现大西洋中的加那利群岛、亚速尔群岛、佛得角群岛后,也是把它们当作无主物处理。由于当时还没有能力对三岛立即进行殖民拓殖,因此,便将三岛长期置于抛荒状态。西班牙发现美洲后也是以同样的理念对凡是没有黄金的土地都一概称之为无用地,在名义上立柱树碑表示占有后置于抛荒状态。同样,在北美发现后100多年内依然无人问津,直到17世纪后欧洲才有越来越多的移民来到北美大陆进行殖民开垦;而非洲则是在被抛弃了400多年后重被开发,也是上述理念实际运用的结果。
2.教皇的训谕与裁决是葡西海洋占有的宗教依据。基督教在中世纪的欧洲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这是一个“一切为了上帝的时代”。教皇的训谕与裁决之所以在葡西瓜分全球海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源于中世纪宗教对世俗事物所形成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天主教在新大陆发现过程中的密切参与有关。欧洲中世纪的社会秩序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与当今国际政治秩序相比,是一种典型的宗教秩序,宗教在社会秩序中扮演着无法替代的角色。因为当时欧洲大大小小的政治实体,譬如神圣罗马帝国、王国、封邦、贵族领地、自由城市等都处于彼此分立,各自为政的状态,各种类型的冲突时有发生。宗教组织与世俗政权之间、不同的教派之间的争斗也是此消彼长、绵绵不断,“基督教世界被极严重的内部冲突弄得七零八碎,被宗教分歧、教义争端和经久不息的战争——阶级之间、族民之间、宗派之间和国王之间的战争搞得分崩离析”[6]。相比之下,只有基督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才能成为欧洲中世纪具有决定性的、公认的、统一的思想基础,在支离破碎、分崩离析的欧洲中世纪社会中,只有基督教才是这个社会与时代仅存的同质性因素,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统一的基督教世界”观念是欧洲中世纪唯一被普遍接受的且最为重要的政治和道德观念,“统一的基督教世界”观念作为一种思想纽带维系着中世纪欧洲共同的精神信仰,而罗马天主教会则是基督教最高层次的力量实体,罗马教廷不仅确立了以教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和“神权至上”的原则,而且通过从罗马本土一直延伸到西欧每一个角落的教区系统,成为一切教、俗事务的主宰,罗马教皇通常被认为是天主教世界的最高统治者。
正因为罗马教廷与教皇所具有的神圣与权威,在欧洲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罗马教皇充当了各个政治实体之间矛盾与冲突的仲裁者和调解人的角色。因为当时普遍认同的观念是所有政治实体都毫无例外地是整个基督教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国王也不例外,他首先是教民,然后才是国王。为了维护当时各种政治实体之间的和平与友善的相互关系,教会以上帝的名义号召大大小小的政治实体,必须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所有各种类型的争端。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教皇被公认为是在代表上帝,享有对所有基督徒至高无上的仲裁权力,甚至在争端各方没有提请求的时候,教皇也认为自己享有一种不言自明的仲裁权。1455年罗马教皇尼古拉五世就曾颁布敕令,授予葡萄牙垄断非洲西海岸航行的独占权利。随着西班牙的崛起与逐步走向强大,葡萄牙的海洋垄断特权遭到了西班牙的蔑视。1493年哥伦布在西班牙王室的资助下发现了美洲大陆,随即新大陆被宣布为西班牙占有,葡萄牙对此不能容忍,对西班牙对新大陆的发现和占有予以否认,两国的争执与矛盾加剧。在这种情况下,1943年10月,教皇亚历山大六世颁布教谕给予调节,在大西洋上通过亚速尔群岛和佛得角群岛之间划出一条子午线,将全世界的海洋分给了葡萄牙和西班牙两国进行管辖,这种做法在当时被认为是顺理成章的。
另一方面,教皇对葡西海洋划分的权威性还来自于宗教对新航路开辟的深层次介入。15世纪,随着西欧社会经济的发展给基督教的扩张注入的新活力,教会怀着寻找新的生存环境的强烈愿望,对探险事业表现出了浓厚兴趣。罗马教皇频频向探险家发出指示,而一些“胸怀大志”的传教士也早已跃跃欲试;与此相适应,探险家们也非常愿意以教会的名义进行活动,以此来获得教会的赞誉和支持。1892年的哥伦布就是以传教士、探险家和使者三重身份开始了新大陆发现的旅程,他在“航海日志”中写道:“我前往印度,谒见诸君王,访问各地城市及风土人情,旨在使他们归依我们神圣的信仰。”[7]在哥伦布首次发现新大陆以后的历次航行中都有天主教神甫,甚至还有教皇专门指派使节随行远航,仅在1493年第2次的美洲航行中,随同到达美洲的传教士就有12人之多。这12位传教士在加勒比海中的第二大岛伊斯帕尼奥拉岛建立了美洲的第一个天主教会。此后,西班牙在美洲一切殖民活动都有或多或少的传教士直接参与其中。葡萄牙航海家达·伽马在前往印度的航行中,也是在尊奉天主教忠实卫士——葡萄牙国王给他的训令——“宣传基督教教义”和“取得东方财富”中进行的。正因为天主教与新航路的开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葡西两国的纠纷由教皇来裁决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
3.探险回报是葡西瓜分全球海洋的政治逻辑。海洋航行充满了危险,这是大海的挑战。但人类是敢于接受大海挑战的。公元前5世纪,雅典诗人索福克勒斯在他的悲剧《安提戈涅》中就这样讴歌了人类的勇气:“奇异的东西虽然多,但没有一样能像人这样奇异:他们冒着狂暴的南风,橫越过灰色的大海,劈开汹涌的波涛前进,不怕被吞没的危险。人是主宰,他的天赋能够超越所有的指南针,将所有的想象掌控在手中”[8]
毫无疑问,在500多年前的航海条件下开辟出通往全球的新航道是需要超人勇气和代价的,海洋航行于探险不仅费用高昂,而且充满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风险。布罗代尔曾经这样描写过16世纪大西洋的海上航行,他说:“这里海上气候条件恶劣,航行困难。加斯科涅湾风急浪高,波涛汹涌,同地中海的利翁湾一样,理所当然地被人视为畏途。从南部的西班牙出发,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一定能进入位于东北面的拉芒什海峡,虽然这个海峡很宽。”长期在查理五世那里代表波兰的丹蒂斯库斯大使在1522年12月体验到英格兰到伊比利亚半岛的凶险海上旅行后不无感慨地说:“地中海和波罗的海丝毫不能同‘西班牙海’可怕的狂风巨浪相比。”他惊呼道:“如果我必须以这样的航行作为取得世界统治权的代价,我绝不会投身到如此可怕的冒险中去。”[9]
新航路的开辟与远航经验的获取不是轻而易举、唾手可得的,而是葡西高昂而巨大的代价换取的,尤其是怎样顺利地通过风急浪恶、险象环生的好望角——当时迪亚士称为“风暴角”,这段海路航程经验是许多探险者以生命代价换来的,为后来的航行积累了不可或缺的海上经验,使后来者能够站在前人的肩上。新航路的开辟不仅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有时还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海洋航行中许多船只沉没海底,还有许多船员葬身海外,客死他乡,譬如葡萄牙维度航海家达·伽玛在1497年到1499年两年漫长的海上航行中就曾经历过无数风险,尤其是在1499年8月返航途中又遭遇到了持续的逆风,他不得不在航行了三个月才到达非洲海岸,在这期间他的船员得了败血病。由于减员太多,他不得不摧毁了三艘船只中的一艘。当他航行两年多,航程24 000英里,最终返回里斯本的时候,跟随他出航的170人中,只有44人幸存[10]。对此,一位学者曾经描述说,葡萄牙到东方去的每一只船都需很大的费用配置船员和装备。船只损耗很快,每只船去印度几个来回就不能用了。此外,伤亡率很高,因船只经常失事,每次失事意味着一大笔投资沉入大西洋或印度洋海底。西班牙也是如此,以麦哲伦环球航行为例,1519年9月20日,麦哲伦奉西班牙国王之命从圣卢卡尔港起航,不仅在海上经历了无数风险,而且在1521年4月27日,由于介入菲律宾部落间的冲突而命丧他乡。随同麦哲伦出航的共有5艘船只和260名船员,可最终返航的只有1艘船和18名幸存者[11]。可见,葡西分割占有海洋的最重要依据之一就是事实上的占有。这种先行占有权利是葡西自我确信为海洋探险的自然而然、理所应当的回报。
4.葡西海洋分割占有理论的历史影响。葡萄牙是欧洲第一个向外扩张的国家,它最先开始了新航路的开辟和对非洲的掠夺。之后,西班牙几乎囊括了中南美洲的开发。海洋占有论是葡西两国把海洋等同于陆地一样瓜分占有,是“先入为主,强者占有”逻辑的自我辩说。海洋占有论确立了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一个基本原则——先占原则,即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领土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这就是海洋强国的特权——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从维护本民族国家的利益出发,对世界发号施令,不仅能够确立规则,而且还解释规则,变更规则,海洋先占原则就是这一历史进程的产物。通过对新大陆与新航路的发现,以及世界海洋的划分使葡西获得了巨额财富,海洋占有论为海洋强国瓜分和掠夺新大陆的财富与资源提供了合法性论证。如此,他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开展海外贸易和殖民掠夺,这也揭开了海洋强国瓜分世界海洋、强占殖民地的帷幕,就像打开的潘多拉的盒子一样一发不可收拾。海洋占有论的实质就是“强权即公理”的霸权主义原则在海洋政治实践中的具体实施。葡西作为西方海洋国家的先驱,不仅以蛮横的航线垄断、暴力强占,以及海盗式掠夺与欺诈性贸易等手段攫取了巨额财富,而且肆意剥削和掠夺非洲、美洲、亚洲等弱小的民族和国家,自私贪婪地将全球海洋据为己有。可以说,不公正、不合理的海洋政治秩序就是在这一历史时期形成的。
葡西通过垄断航行权和海外贸易权来垄断财富,这对于后起海洋国家极不公平,是不能容忍的。英国是后起的海洋国家,他们通过鼓励走私发展国家海洋事业,这种做法引起了西班牙的不满。西班牙门多萨大使代表该国政府抗议英国的德雷克侵犯西印度的水域。伊丽莎白女皇回复道:“海洋和空气供所有人利用,它不属于任何群体或个人,因为无论是海洋的性质还是公共使用海洋的习惯,都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所有权。”[12]针对西班牙公使对法国的抗议与不满,法国国王公然给予反驳:“阳光照在别人身上,也照到我的身上,如果亚当的遗嘱有剥夺我参与分割世界的权利这一条,我们很愿意拜读拜读。”[13]荷兰也对葡萄牙对印度洋航线的垄断大为不满,为了从理论上驳斥其海洋占有理论,荷兰人格劳秀斯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海洋自由论”。
另一面,葡西凭借先行者的优势把世界海洋一分为二,通过两国之间的讨价还价和教皇的训谕仲裁,且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对各自的势力范围进行了划分,从而使两国获得了巨额财富,并迅速发展壮大。但葡西两国这种通过教皇仲裁对全球土地予以归属的划分,只有在葡西掌握海上霸权和教皇权威神圣时才有效。随着葡西两国国力和教皇权威的衰落,后起的荷兰、英国、法国不断派遣探险队进入两国的禁区,尤其是14世纪各国民族教会的建立,极大地削弱了罗马教廷的最高权力,经过马丁·路德和加尔文于16世纪前半叶先后发动的宗教改革,建立民族教会、脱离罗马教廷也成了各国普遍的要求。1648年,欧洲主要国家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了“教随国家”的原则,随后在一系列国家里建立了民族教会。这无疑标志着世俗王权对天主教教权、民族教会对罗马教廷的斗争的胜利,“由于专制王权的建立,中世纪已经被抛到了后面。前进的方向是一个现代的世界,民族国家是发展的实体。天主教大世界现在没有了,有的是相互竞争的国家实体。”[14]
由此可见,葡西两国虽然占有瓜分了全球海洋,并垄断了通往印度洋和大西洋的航线,但他们并没有区分陆地与海洋的属性,而是依然把海洋等同于陆地一样给予分割。葡西权利主张的合法性依据依然是欧洲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惯例、《罗马法》,以及教皇的训谕,这可以从后来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对葡萄牙的批驳中得到充分印证。事实表明,葡西虽然率先走入了世界历史的新时代,但依然还在沿用着旧时代的理论来对其合法性进行论证。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海洋占有论与航行自由和海外贸易自由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其合法性依据很快就丧失殆尽并迅速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对海洋政治发展影响深远的“海洋自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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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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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937(2017)05-0115-04
2017-07-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崛起进程中海洋政治话语权问题研究”(17BZZ077)
林建华(1965—),男,黑龙江肇东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治学博士,从事海洋政治研究;雷春柳(1992—),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