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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

2017-03-06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共同体法治

王 树 江

(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 230100;2.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哈尔滨 150018)

法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

王 树 江1,2

(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 230100;2.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哈尔滨 150018)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依法治国上升到新高度,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法治东北作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地方法治实践,也离不开其主力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承担,诸如检察官的专注、律师的雄辩、法官的理性、法学家的批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是任重而道远的,其中党政领导者的主导责任、法治队伍的职业化、法律服务的到位、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以及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都是不可或缺的。

全面依法治国;地方法治;法治东北;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个法治社会的健全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和逐步成熟。换言之,法治中国(包括法治东北)建设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共同生长。鉴于东北地区地处东北亚*东北亚指亚洲东北部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日本、蒙古国、韩国、朝鲜和俄罗斯的远东地区。核心位置、经济欠发达、思想观念更新慢等实际情况,法治东北建设任重道远。其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终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对法治东北的实现和保障意义重大。必须厘清法治和法治建设的主力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为法治东北建设描绘新蓝图,为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找到方向。

一、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法治”意蕴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依法治国上升到新的高度,作为引领民族复兴、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地方法治建设。所谓地方法治,就中国而言,就是指各地在一定区域或行政区划内,秉持法治的精髓、要旨和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多样性的法治实践活动,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方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讨论地方法治,首先要理解法治的内涵及精髓。

法治,即法的统治(rule of law),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注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其基本内涵至少包括两个方面:(1)在形式上,法律成为治理国家最高权威的手段,是迫使政府守法的手段;(2)在实质上,追求良法善治——社会生活的规则有序以良法为依据,其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易言之,法治就是追求社会生活的规则有序,是依据良法对社会的规范和整合,是通过法律来限制权力和保障自由的一种理性化的社会组织方式。法治的要旨和精髓是约束权力,保障权利与自由。

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是“人治”,即指依靠统治者个人权威治理国家的一种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在人治论者看来,由于法律是抽象的、简单的,不能应对复杂的社会和事务,所以人治才是人类社会治理的最好形式,诸如孔子所谓的“圣人之治”,以及柏拉图所谓的“哲学王统治”。*参见刘志、上官酒瑞《孔子“圣人之治”与柏拉图“哲学王统治”比较分析》,载《船山学刊》2016年第5期。

柏拉图在《理想国》第七卷中以其老师苏格拉底奠定的“知识即美德”为价值取向,提出了“哲学王”的概念——以社会分工理论为基础,把政治统治权力完全交给少数哲学家。*柏拉图把改造现实国家和实现理想国家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真正的哲学家能够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上。但哲学家的产生比较困难,哲学家成为统治者则更为困难。于是,在晚年时期柏拉图提出法治的主张,并认为法治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可见,作为人类真正步入社会的伴生物,法治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笼罩在人治的阴影下,作为圣贤之治的附属物而存在。发轫于17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即发生在十七八世纪欧洲的思想解放运动,高举理性旗帜,反对专制主义、教权主义和封建特权,追求政治平等和经济自由。其代表人物是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休谟、康德,在人类的这次选择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经过近现代几百年的实践和发展,法治最终成为世界的主流价值观和当代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

人治与法治都是一种长时间积累而形成的传统。人治立足于或者寄希望于圣人群体的培育与生成——它要求大大小小的统治者无一例外的都是品德高尚、公而无私的圣人。在圣人面前无须太多规则的羁绊,无须太多法律的束缚,因为圣人不会犯错误,他们的言语就是法律,他们的行动就是楷模。而法治传统则以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为前提基础,立足于或寄希望于规则的创制、意识的培育。它要求创制完善的法律体系,培育全社会尊崇法律的意识。从人治到法治,从理想的角度是一种倒退,而单从现实的角度则无疑是一种进步。在现实生活中,法治为政府的存在、特别是监管政府并控制其权力的任性所必需,因为并非人人皆天使,也并非是天使在统治人。诚如参加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的共和制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内容:(1)联邦制原则,确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2)分权制衡原则,旨在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牵制以保障民主;(3)民主原则,规定总统和议员由选举产生。的核心人物麦迪逊所言:“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或内在的控制了。”[1]

中华文明的法治之路尤为坎坷、艰难与漫长。在儒家思想的千年熏陶下,中华文明从最深处向往圣君贤相的圣人之治和无讼思想。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提倡为政以德、礼法相依、德主刑辅、管权治吏、正心修身等历史经验和思想。这种绵延千年的历史惯性,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法治的发展。辛亥革命虽然终结了封建王朝,却无法改变人治压倒法治的现象,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宪法走马灯式的修改*北洋政府先后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1913年10月31日完成的“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5月1日公布的“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 、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曹锟“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等。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法治建设开始走上正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提出要集中力量制定一批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更是成为引领民族复兴“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从横向的国家机构设置角度来看,依法执政、科学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权力监督等是法治的具体内容;从纵向的社会秩序角度来看,法治既要有国家层面上的顶层设计,又要有地方实践层面上的机制探索。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地方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往往具有超出本地的溢出效应。*所谓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指的是一个组织的某项活动,不仅要有活动所预期的效果,而且组织之外的人或社会要有所收益,包括知识溢出效应、技术溢出效应和经济溢出效应等。很多基于国情和地方实际所开展的地方法治实践,已经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最积极和具有生命力的重要成分。“一国两制”、经济特区、民族区域自治等举世公认。法治东北等实践是当代地方法治新的探索方式,地方法治建设正在走向深入。

二、法治建设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治与人治并非冰炭不容的关系。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再好的制度,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执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优秀的、有道德修养、有法治理念的自律人,特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力量。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法律的旗帜下,为法治传统的形成而执着奋斗,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创制而辛勤工作,为全社会尊崇法律意识的培育而率先垂范,法治之路才会有希望、有明天。

历史已经证明,圣人群体之治不过是人们理想化的虚幻之象,也只有在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和康帕内斯的《太阳城》中才能觅其芳踪。而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法治社会的奠基石与推动者,值得重点关注。

在中国,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不同的释义。综合起来,可以做如下描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职业伦理共识,是组织上、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参见孙笑侠、李学尧《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载于《法学》2004年第4期;谭玲、何国强《再论法律职业化与法律职业共同体》,载于《政法学刊》2009年第6期;余涛《转型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载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简言之,法律职业共同体由职业法学家(主要是法学院的教授以及从事法学研究的科研工作者)、执业的律师、检察官、法官们组成,当然也包括立法工作者和司法辅助人员、法律服务人员。虽然职业不同、职责不一,但是基于共同的事业追求、相同的职业思维、共通的专业语境、统一的知识体系,他们组成了一个与其他职业团体有着明显分界的职业共同体。这一共同体,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历史性进步、在法治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时逐步形成的,表明了法律人的团结与协作,也因此受到社会尊崇。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没有成熟的法治;反之,法治的不成熟,也难有发达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是共生共伴、同长同成的关系。如果法治是前行的航船,那么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是法治航行中的灯塔——法官是居于灯塔顶端的航标灯,检察官与律师筑就了迎风战浪的伟岸塔身,而职业的法学家们则奠定了厚重坚实的塔基。四位一体的通力合作,让法治航船破浪前行。

那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质与职责是什么呢?以下我们分别加以阐释。*参见王树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载于《法制日报》2008年12月7日。

从专业分工的视角看,法学家是为进入共同体颁发通行证的。他们肩负着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培育法律思维的责任。他们更神圣的职责则是站在法律评判者的立场,以冷静理性的目光审视法律,对法律的疏漏进行弥补,对法律的谬误进行匡正,确保法治真正成为良法之治。批判是法学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有别于其他组成部分的最显著标志。

检察官与律师,作为在公平与正义的旗帜下刻意培养的对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是相似的:以其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只不过律师服务于社会大众,而检察官则专职服务于政府。但在他们对抗的场所(主要是刑事审判法庭),其作用体现的形式确是迥然不同的:检察官致力于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与证据中,疏理出清晰的法律逻辑,锻造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构建起牢不可破的法律长堤;而律师则以其滔滔雄辩为利器,以期打乱逻辑体系,斩断证据链条,搜寻“溃堤的蚁穴”。因此,以守为攻的构建、极具攻击力的雄辩就构成了检察官与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独特的两道风景线。

法官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其活动“是对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精神的汇合与升华,是整个共同体作用的集中凝聚和最高表达”。法官的职责是“礼貌地听问题,聪明地想问题,冷静地回答问题,公正地解决问题”——法庭上不需要法官滔滔的雄辩,不需要法官刻意的构建。换言之,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崇法的精神、智慧的头脑、中立的立场、清廉的操守、矜谨的情怀。法庭需要的是法官的理性思考和理性判断。所以,理性是法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最明显的标志。

检察官的专注、律师的雄辩、法官的理性、法学家的批判等特质共同绘就了我们为之心动的法治图景——追求科学之真、弘扬道德之善、体现公平之美。但是,这些特质绝非孤立、排他、永恒不变的。一方面,法庭上法官理性的基石正是唇枪舌剑的雄辩、激情四射的对抗与攻防;另一方面,无论法庭上怎样的激辩、怎样的搏杀,最终都将归于心如止水的理性。而这一切都无一例外地源自对法律的评判、思辨、弥补、匡正过程中所孕育出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内容各不相同,职业活动甚至是对立、冲突的,为什么会成为共同体?首先,他们是知识共同体。这一群体都受过法学教育的专业训练,具有相同的知识结构,相同的思维和相同的法言法语,恪守共同的公正标准。其次,他们是价值共同体。无论是法治实践中的何种角色,他们都把法律等同为正义,把司法的过程理解为实现公平正义的艺术,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追求。他们间的争执、对立,不是为了远离公正,而是为了向对方表明自己更接近公正。公正是他们的共同修养、共同境界。正是为了实现公正才将司法分成了若干链条,也正是公正又最终将断开的链条衔接起来。他们是公正链条上的独立的环,但任何一环都无法独立实现公正,只有用公正这根线再将他们串在一起,公正才有可能实现。所以,共同体的成员彼此之间应该是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这种互通基于共同的科学精神、伦理道德、专业素质和知识修养,基于对法律、法治的共同认知,基于对规则的共同遵守。各成员的职业角色可以相互转换。大家都立志于成为业界精英而不止步于市井平民。共同体之间应该是法律的结合而不是政治的聚合,能多一些沟通与理解而少一些隔阂与离散,多一些贵族精神而少一些世俗陋习。

这就是法治情境下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这样的群体构成了共和国法治大厦的基石,承担着各地法治建设的重任。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中国是世界上较早产生法律职业的国家之一。汉时设“律博士”*律博士是官名。汉末,曹操为魏王时置,称廷尉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中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这一官职一直延续至元代才被废除。参见沈起炜、徐光烈《简明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4年版,第54页。职,其职责即是研修法律。晋时郑玄、马融终生从事律条解释,他们创建了中国特色的法学——律学。晋后的中国历代都有专门的法律注疏者,但他们却无法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原因在于,他们只是一种附于其他主体的工具。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迫切需要培育与法治中国(包括法治东北)建设目标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建设好这个共同体,需要确立“法治一体化”的理念与制度,一体化的法学教育,一体化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体化的职业培训,一体化的价值追求,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要有一体化的职业伦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言更是如此。三者要以相同的伦理底线共约,如果允许三类职业有三类道德水准,其结果一定是低水准的道德把高水准的道德拉低,“劣币逐良币”,*“劣币逐良币”法则,即在铸币时代,当低于法定重量或者成色的铸币——“劣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人们倾向于将足值货币——“良币”收藏起来。最后,良币将被驱逐,市场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币了。最后使有高尚情操的法律人人屈服于较低水准道德的法律人。因此,只有三者水准相同,三者的道德才能共守共进。简言之,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有共同的美德。正如谢晖教授所言:“法治是一种美德,尤其是政治美德。某些官员对法治漠然视之,不是因为他们对法治一无所知,就是对法治心存畏惧。”*参见谢晖《大学名师讲课实录:法治讲演录》第三讲“德性的法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要通晓法律而绝不功利地对待法律,运用法律而绝不利用法律,敬畏法律而绝不神话法律,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崇尚法治。作为认知法治、尊崇法治、信仰法治的群体,有责任、有义务弘扬这种美德。在国家的层面,治国者自愿受治于法、最高权威的非人格化,法律成为引起社会自觉服从的力量,成为社会信仰的目标和对象;在群体层面,立法时无私,执法时自律,司法时公正,守法时自觉,每一环节都有不同要求。

美德不会自然形成,需要塑造;责任不能无人承担,必须落实。在法治中国(包括法治东北)建设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要塑造美德,落实责任。

第一,党政领导者要守土有责,担负起法治建设的应有的主导责任。领导者倡导法治是需要政治智慧、政治魄力、政治胸怀和政治美德的。当然,倡导法治的领导者也应该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积极参与者和忠实践行者。不仅要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做法治建设的领头羊,还要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

第二,大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各地经济水平、文化底蕴、发展速度并不一致,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特点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方式,吸纳各方面专业人才进入本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并激发其创造性。采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实现人尽其才。

第三,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特别注意加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使之成为地方法治建设的正能量。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参见(宋)朱熹《观书有感二首·其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都来自法律教育机构,主要是高校。要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培养优秀的法治人才,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本地实际的高水平法学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五,要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法律职业共同体来源于公民,地方法治建设的最终受益者是公民。从公民个体出发,以满足公民权利需求和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为基本目标,构建更加完备的地方法治框架,包括公民参与、公民权利、党内民主、社会公正、政府责任、公共服务等方面,让公民动起来,增强建设法治、维护法治的自觉性。

在地方法治(包括法治东北)建设进程中,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让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相辅相成。中华传统文化是伦理文化、责任文化,为国尽忠、在家尽孝天经地义。家国情怀和修齐治平、崇德重礼的德治思想,把社会教化同国家治理结合起来。美德正是属于社会教化的范畴,法治正是属于国家治理的范畴。美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要实现自律和他律的结合、道德教化和法治方法兼施,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处有个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安全是最基本的人类需求,而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底线。人们的安全源自其对固有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工作环境以及交往、交易环境的满意与认同。这些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刑事犯罪、民事违约、行政滥权等等,人们就会处在一个支离破碎的陌生环境之中,以致丧失安全感而惶恐终日,因此就需要借助外在的力量来恢复遭受破坏的环境。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外在的力量就是法律,因为“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们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转引自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法律的支撑力量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恢复遭受破坏的环境,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而推动这个力量的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所以,保障安全,致力于恢复是共同体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共同体为弘扬法治美德担负的神圣职责。(1)必须走出法律的象牙塔,具有广阔的社会视野,体察民情,关注民生,了解民意,尤其要理解民众对法治的期望;要摆脱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积习,把案件放在公众安全的全局中去审视、去考量,去诉讼、去辩护、去裁判;要谨记贝卡利亚“只要有一种慈善的力量做引导,就能使罪犯为公共福利服务”的教诲,具备权衡情、理、法的能力,依法断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司法评价的过程中展示道德仁慈的力量,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2)不能过于自信个人的能力,不能本位地夸大自己所处行业的力量,而应集共同体之合力,把诉讼这枚苦果酿成苦尽甘来的美酒,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言归于好,使兄弟情谊依旧、邻里关系如初、伙伴合作延续、侵害得到补偿。

总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以法律人的正义与良知维护法律尊严、化解社会矛盾、匡助社会弱者、净化社会风气的所有努力,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人民的安全,都是致力于安全遭受破坏后的重建与恢复,都是为了法治航船的破浪前行。

结 语

“法者,治之端也”。要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要走好中国道路、实现长治久安,就必须落实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地方法治建设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法治东北是法治中国建设中地方实践的具体形式。法治东北的整体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法治建设的综合水平,需要东北三省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挥各地的主观能动性,采取扎扎实实的举措来充分体现法治原则的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在本地的有效实施。因此,着力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效路径。

如果说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那么保障安全、致力于恢复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为神圣的职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都应秉持法治的美德,肩负法治建设的责任,为保障人民的安全而共同努力。

[1]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64.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7.

[责任编辑:肖海晶]

D927

A

1007-4937(2017)05-0016-05

2017-05-23

2015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法治中国的地方实践模式比较研究”(15FXB01);2013年度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一般项目“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政府动力机制研究”

王树江(1962—),男,黑龙江庆安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兼任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特聘研究员、黑龙江省地方法治研究中心咨询专家,从事地方法治、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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