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二重化”与网络社会安全建构
2017-03-06谢俊
□谢俊
(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1120)
社会“二重化”与网络社会安全建构
□谢俊
(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1120)
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当技术理性把社会“二重化”分为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之后,网络社会的安全时刻牵绊着现实社会的人文关照;从学术视角扫描网络社会的危险区域,筑起网络社会安全的防火墙,消除网络社会主体的异化,就成了时代绕不开的课题。从逻辑上看,压缩技术理性积弊,弘扬人文情怀,才是人类与技术和解之道。
社会“二重化”;网络主体异化;网络社会安全
安全与技术共体,问题与时代同根。当网络主体趋虚拟化之潮涌向现实并使社会“二重化”分为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之后,网络社会引发的安全问题便与时代结伴而生,终因爆发现实社会难以应对的突发性事件而致社会震颤,人心恐惧,理性失序。像这种网络“异化”为残害社会及主体的“肇事者”的事件在社会“二重化”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将更多地涌现出来。这与我们当下“创富”与“筑梦”的理想和目标是不协调的,与我们共同遵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悖的。我们有理由为这种网络社会“沉珂”把脉,因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1]
由之,解决好网络社会的“安全”问题和人的“异化”问题,正是这里要处理的核心,具体就是要处理好如下三个问题:第一,理顺构建网络社会安全的思路;第二,探究建构网络社会安全的策略;第三,摸索矫治网络主体异化的方法。
1 理顺构建网络社会安全的思路
在社会“二重化”时代,建构网络社会安全所以迫在眉睫,是因为网络社会安全已上升至危及国家主权、危害社会稳定、阻滞人际交往、侵害人体健康并破坏人与社会和谐统一的这四类“隐患”,须从四种理性视角入手进行建构:即针对网络意识形态危机,从政治视角建构巩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之屏障;针对网络生态环境濒危,从生态视角建构合理完善的生态循环机制;针对网络主体安全风险,从人文视角建构合乎人性的精神培育模式;针对网络法律机制缺漏,从法律视角建构起完备的网络社会法律体系,具体如下:
第一,生态视角。网络生态系统是由网络环境因子系统和网络主体因子系统组成的涵盖信息发布、传输、接收及虚拟实践等功能的网络闭合整体。网络生态安全是网络环境因子或网络主体因子遭到破坏而导致的网络环境恶化、网络技术异化、网络文化俗化等现象。为消解网络生态失衡现象,须从生态视角,通过创建一套针对环境因子系统包含硬件、信息资源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生态修复程序和针对主体因子系统包含信息主体、运营主体和构建主体的伦理修复编码,以修复两个子系统的生态失衡。环境因子系统的生态修复和主体因子系统的伦理修复,是克服网络生态危机的两种法宝。
第二,政治视角。“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2]网络政治安全表现为网络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受到挑战、质疑甚至被颠覆之倾向。具体在网络社会就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导地位遭受“非马”化思想侵袭、干扰,导致网络社会主体思想混乱甚至网络舆情短期失控。为防止这种情况频发,须从政治视角,加大网络社会意识形态管控力度,在网络社会空间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对网络主体意识形态占领功能,力促国家顶层声音与网络主体无缝交接,积极唱响网络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旋律,弘扬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正能量,播撒中华民族爱好和平和实现中国梦的好声音。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应效仿美国和英国的政策”,[3]以促进我国建立相应的政治和法律应急机制。
第三,人文视角。网络主体安全是网络社会主体在网络空间受到非正常途径、方式侵害而使自身遭受到的信息遭窃、人格受辱及财产损失等现象。网络主体安全问题已受到学界、社会与政府高度关注。网络主体安全问题的产生,与网络社会中主体不完善休戚相关。主体自身的不完善,使主体徘徊于魔鬼和天使之间,挣扎在善与恶两极。为有效保护网络社会主体的虚拟实践,须从人文视角出发,加强对网络社会主体的有效约束,把潜藏在人性中的“恶”和“私欲”暴露出来以示警戒,使网络社会主体在践履虚拟实践之际不至于伤害到其他主体。为此,就必须从正面对网络主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因为“思想政治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既要坚持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鞭策人,又要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4]
第四,法律视角。网络法律安全是鉴于网络社会空间中法律不健全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裁决失灵。现实生活中诸多例子足以证明。在网络社会空间中,有许多网络案例是难以用现有法律来解释认定的。比如说,“人肉搜索”、“谣言传播”等就由于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终使网络受害主体难以得到法律补偿,侵害者逍遥法外或者量刑过轻。因此,为了廓清网络社会中是非曲直,须从法律视角给予网络法律建设以充分研判与建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原则和基本规章,以维护网络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还虚拟社会一片朗朗晴天。
通过以上四种视角对网络社会安全的理性建构,基本廓清了思路上的障碍,为在现实中采取实际行动打下理论基础。但是,为了使社会“二重化”时代网络社会安全问题能够得到有效治理,“说”过之后重点就是“做”了,要取得预期效果还得从理论上去论证,唯此才能使具有“双重”属性的人积极地融入到“二重”化社会中去,以使共具二重性的人与社会能够互融、共生,推动并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2 探究建构网络社会安全的策略
从国家层面看,西方敌对势力借助先天的网络信息强势发动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攻击”,已成国外势力通过互联网颠覆他国的主要渠道;从社会层面看,网络空间的“即时”传播所引起的连锁式“蝴蝶效应”,已成引起社会混乱的主要源泉;从个人层面看,网络空间中的“虚拟”实践,已成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暴力犯罪的主要场所。由之,为了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安全,必须从技术、法律和政治三个理论层面给网络社会安全提供策略保障。
第一,让技术理性为网络安全把好第一关。网络是技术理性的产物,网络安全最终还得技术来把关。我们知道,网络是由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连接技术联姻而成的以“比特”为最小单位的数字化虚拟空间,因而,从源头上寻求技术性解决计算机硬、软件系统及网络连接系统诸要素自身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就是控制和维护网络安全需要做的第一个策略。由于人的思维是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的统一,组成网络社会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连接系统存在着人类智力所达不到的“盲区”是可能的,因此,缺陷和漏洞的存在也在所难免。但这种技术理性的缺陷恰恰是智力自身需要完善的对象,因之,让技术理性为技术“缺陷”把脉,就是要让技术这种“理性”履行好关照人类的职责,而不是让技术反过来“异化”人,“祸害”人。
一旦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连接技术在自身系统中找到克服自身缺陷的“抗体”,那么,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连接系统中的所有要素在抵御来自主、客观两种可能的病毒入侵之际,就会“防患”于未然、“防窃”于未遂、“防泄”于未就。
实质上,网络安全得益于计算机系统与网络连接系统多要素的通力合作,缺乏两个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的技术保障,网络就会不安全,网民的信息就有遭窃的风险、网民的人格安全就有遭受“暴力”攻击的可能,网络社会也有失去控制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是网络引发的风险可能给现实社会带来灾难性不安和动乱。因此,技术理性把关就是要让技术打一套“组合拳”,只有做到硬件自身完善、软件积极防范及网络连接安全,才能把网络风险消弭于萌芽之前,进而把好网络安全的第一道关。
第二,让法律理性为网络安全把好第二关。如果说技术防范是把“前关”,那么法律防范就是把“后关”。因为再完善的技术也有自身的缺点、漏洞和不足,故而以技术破解技术密码是完全可能的,如果这种破解软件密码的技术为“居心叵测者”所掌握,这些人就可能神不知鬼不觉或在光天化日之下窃人信息、窥人隐私、盗人钱财甚至偷窃国家机密。在网络时代,人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失去隐私而成为“裸人”,而人一旦知道自己的隐私被别人“偷窥”就可能由于受不了道德的“自我谴责”而自绝于人世。事实上,这种违反“网络游戏规则”的行径,目前已经成为网络社会的一大公害。
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上一些恶意的以“丑人”、“污社会”为目的的网络“谣言”则可能对社会带来巨大冲击,甚至使社会陷入价值观导向“不清”、人生观前途“不明”、世界观思维“混乱”等社会意识迷离状态。而且,某些“造谣者”还打着维护社会“正义”、揭露事情“真相”和还原事物“本质”之名,行骗财、骗色之实。他们在为网络社会制造混乱的犯罪过程中,趁机为自己捞取丰厚的沾着污血和肮脏的“黑金”。事实上,像这种以扰乱网络社会秩序为“业”,以害人害己为目的的“人”,除了用正义的法律之光为其“启蒙”之外,还能做什么。让法律理性为网络社会安全把好这第二关,是再恰当不过之事实。
第三,让制度理性为网络安全把好第三关。让制度理性为网络安全把关,就是要把维护网络完全上升到政治高度,以维护网络社会中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为此,抵制“西化”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从政治高度维护网络安全的必要手段。如果我们任凭西方资产阶级理论替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就将丧失维系自身团结统一的思想纽带,同时必将失去号召群众、引导群众的精神力量。”[5]
从现存事实看,既然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翻版”存在,那么,网络社会一样也要毫不松懈地开展网络政治工作的教育和宣传。事实上,在网络社会,坚持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对于在网络社会里坚持科学的世界观,争取网络话语权,传播网络正能量,推进网络宣传创新,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传播力决定影响力,话语权决定主动权,谁的传播手段先进、传播能力强,谁就会占据信息传播、舆论导向制高点。”[6]江泽民曾说过:“看我们是否真正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键看是否能运用它来解决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推进党的事业发展。解决的问题越多,就运用得越好。”[7]
联系网络实际,搞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是网络时代必须遵循的法则。因为“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来说,成功的意识形态不仅能够发挥让人们认同现行制度结构的功能,起到维护社会整合与国家稳定的作用,而且还能够作为一种准则帮助人们在现实社会中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8]网络的重要性不但体现在争夺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领导权方面,更重要的是必须要利用好网络这个绝佳的思想宣传阵地,积极主动地通过创新思维模式,抵制异域反社会主义思潮的宣传。塞缪尔-P-亨廷顿说过:“对一个传统社会的稳定来说,构成主要威胁的,并非来自外国军队的威胁,而是来自外国观念的侵入,印刷品比军队和坦克推进得更快、更深入。”[9]
抵御网络意识形态入侵,是为了更好利用网络空间,传达我们自己的理论和思路,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吸纳性,讲出中国进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好故事,传递出中国爱好和平和友善博雅的好声音,把我们创建并实现“中国梦”的理想和情怀讲给异域异邦热爱生活、追求团结的朋友们听。
与此同时,为了构建网络社会意识形态的安全与稳定,针对网络社会涌现出来的诸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杂音”要敢于亮剑,积极斗争,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在网络社会的效度和力度。
3 摸索矫治网络主体异化的方法
当网络社会空间上升至人们“第二”生存空间之后,这种由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链接技术联姻模拟出的数字化虚拟空间,立即“对立”成为网络社会主体的“依赖”,这追根求源产生于主体对虚拟空间中“虚拟物”的无限迷恋和膜拜所致。网络社会空间中的异化由此诞生。
网络社会空间中的异化统称网络异化,存在三种类型,它们分别是:网络“技术”异化、网络“主体”异化和网络“文化”异化。每种异化又有若干具体不同的异化表现形式。正是这三种异化现象的存在,严重危害着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双重空间的和谐、稳定与安全,严重阻碍着网络社会的生态平衡与信息信道的网络传递,严重扭曲了现实社会主体的身心健康。因此,消除网络社会空间中的异化早已成为社会急切需求,具体就是:
第一,消除网络技术异化。网络技术异化是网络技术实践带给人的疏远、隔离、烦恼和伤害。网络技术异化是科技异化分支之一,是网络科技实践带给人的副产品和负效应,是技术理性的背离。如今,网络技术实践在给人便捷的同时,已异化成一个诱人犯罪的“帮凶”。为消除网络技术造成的负面效应,技术实践就应该挑起克服网络生态异化之重担,通过创建一套针对环境因子系统包含硬件、信息资源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生态修复程序和针对主体因子系统包含信息主体、运营主体和构建主体的伦理修复编码。环境因子系统的生态修复和主体因子系统的伦理修复,是修复网络技术异化的两种实践性疗治措施。
第二,消解网络主体异化。网络主体异化是网络主体社会实践和自我意识在网络社会空间中的丧失、蜕化,就是主体“客体”化,人“非人”化。网络主体异化是一切网络伤害、网络违法的“渊薮”。作为网络社会空间中异化的主要型态,网络主体既是异化发生的实践者,又是异化后果的受害者,也是异化“剧目”中的剧作者和剧中人。正是网络主体的异化,才导致网络技术异化与网络社会文化异化的发生。为消解网络主体实践形成的“非人”化,伦理应该架起克服主体异化之桥梁与通道,用“道德”作“药引”,对实践主体的人格、价值、角色、思维、心理等“病灶”进行病毒查杀,使“道德”药液清洗“病灶”全域,最终达到主体精神的自我升华和主体魂灵的自我救赎。
第三,消弥网络文化异化。网络文化异化是网络文化实践对网络主体的心灵伤害或网络空间的文化污染。作为网络异化的一种次生形态,网络文化异化一旦形成,其危害可通过文化的反作用直接腐蚀网络社会主体的心灵和肉体,严重影响本国及国际社会网络文化实践的安全与稳定。为消解网络文化出现的文化“蜕化”,文化应站在哲学高度,理性地担负起培育主流核心价值观之实践,在网络空间唱响并弘扬时代主旋律,把网络正能量烘托出来,营造一种风清、气正、文明、高效、开放、阳光的网络社会主流价值观,以消弭网络社会文化实践的负面影响和价值。
综之,只有通过理顺并树立起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警示意识、建构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策略与消除网络空间的虚拟异化现象,才能维持网络主体在虚拟空间的良好秩序和社会规范,使网络主体能够更好地在社会“二重化”时代,顺利地实现虚、实“二重”身份的角色互迁,从而达于网络社会的安全和网络主体心理的自组织建构。
[1]习近平.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习近平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2-28(01).
[2]习近平.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努力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8-21(01).
[3]宋丽丹.维护移动网络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J].红旗文稿,2015(6).
[4]胡锦涛.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宣传思想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强大舆论力量[N].人民日报,2003-12-08(01).
[5]陈奎元.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N].人民日报,2004-04-20.
[6]王力尘.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实现途径探索[N].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5):5.
[7]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539.
[8]牛晋芳,孔德宏.必须重视网络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问题[J].理论探索,2003(1):57.
[9]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143.
责任编辑 伍静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2.028
D 630.8
A
1004-0544(2017)02-0159-04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14SKC06);重庆市社科规划办项目(2015YBZX016);西南政法大学“人才引进科研项目”(2014-XZRCXM005)。
谢俊(1973—),男,河南汝州人,哲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