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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仰的培育探究

2017-03-06周军虎何祥林

理论月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信仰公民法治

□周军虎,何祥林

(1.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荆楚理工学院思政课部,湖北荆门 448000;2.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党的建设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9)

法治信仰的培育探究

□周军虎1,何祥林2

(1.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荆楚理工学院思政课部,湖北荆门 448000;2.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党的建设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9)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信仰是公众对法治的知、情、意的有机统一,一定意义上,法治信仰就是公众对法治的情感体验(依附感、神圣感)。长期的人治传统使现实生活中公众的法治信仰淡薄,树立法治的理念是培育法治信仰的前提和基础,找准法治的着力点是培育法治信仰的关键,法治实践是法治信仰培育的根本所在。

法治信仰;情感体验;法治实践

1 法治信仰培育的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利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可见,树立全体公民对法治的信仰是我们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条件,因为我们相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宽容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2]28法治信仰是在对法治理性认识基础上产生的内在认同感和归依感,以及对法治所蕴涵的公平、正义、权利等内在价值的追求和实践,集中体现了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识的有机统一。”[3]显然,法治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石,个人和社会的法治信仰作为内在驱动力,成为推动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法者,国之利器,民之依托。尽管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的国家,但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世情、国情的显著变化,党和政府不断加大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社会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淡薄,对待法治的态度冷淡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一份调查结果显示,对“你想不想了解法律?”50%的人选择“无所谓”;对你认为国家该不该提倡依法治国,依法办事?40%的人选择“无所谓”;你知道法律是做什么用的吗?30%的人认为法律是管理百姓[4]。这表明相当数量的人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而没有意识到法治特有的价值是追求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应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思维方式的巨大功能。63.9%的人认为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调节各种关系,解决各种问题,取决于领导人的讲话或作出的决定,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民间习惯等非法律因素[5]。对“你认为发生纠纷时(就欠债不还打架斗殴)是靠法律好还是靠习惯人情等解决好?”的回答结果选“法律”只占10%,而选“习惯”和“其他”方式的部分却分别占了30%和60%[4]。可见,我国公民习惯中并不十分信任法律。法律在人们心目中还未取得至上地位,更不用说法治信仰及其情感了。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一方面“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另一方面,“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1]。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遇到纠纷或问题时,往往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这当然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习惯依靠政策治理国家,以政策代替法律有关,出现中共党的政法委领导干涉个别案件的具体审理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也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政法委职能的原因之所在。

总之,我们面临着改革攻坚克难的艰巨任务,只有依靠法治才能破除种种痼疾和障碍。而长期的人治传统又凸显了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无疑,法治信仰的培育具有巨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法治信仰为何物

2.1 公民的法治信仰实际是一种情感体验

法治信仰里最为关键的是公民对法治信仰的情感体验,法治情感产生于法治认知,体现于法治意识。在一定意义上,法治信仰就是一种情感体验。法治信仰情感体验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催化剂,它是指公民崇尚法治的心理体验和态度倾向。

法治信仰的情感体验在法治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字面上的法是空洞而脆弱的,唯有人类虔诚情感的注入并成为人类不懈追求后,法律才能被赋予生命与权威。”[6]法治信仰意识的有无以及深入人心的程度如何,关键在于人们对法治的情感态度表现。“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7]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正是法治信仰情感态度发挥作用的重要表现。由此可见,社会公民的法治信仰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不可回避而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信仰情感有依赖感、爱恨感、神秘感和神圣感等[8]。最为基本的与法治信仰密切相关的是依附感和神圣感(笔者以为“依附感”比“依赖感”更能体现法治成为公民生活的方式和态度的状态)。

2.2 法治信仰是在公民对法的依附积累中升成法治神圣感的过程

其一,法治是一个公民对法的依附感积累的过程。法治信仰的依附感植根于现实公民的生活之中。首先,表现为涉及的内容必须是良法。恶法非法,这是法治信仰依附感发生的前提条件。所谓良法,是指法律的内容必须是以尊重保障和发展人的基本权利,即“人权”。其次,人的自我保护倾向形成了对法律的依附,对法治信仰的依附感。人生活的前提是个人的现实存在,所以人们首先要全力保护自己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而不受外来伤害,每个人都要维护个人自我存在和行动自由,则他们必须公平对待他人,在生活中实现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唯有如此,坚固的‘自我’疆界才能建立起来。自然,自己如此做,也尊重别人如此去做的权利。因此,一切就都必然讲究法权关系——什么是自己分内的,什么是别人分内的,都划分得清清楚楚[9]。这一点不同于自然界的“弱肉强食”自然规律导致的结果。而唯一能够提供这种自由与秩序的毫无疑问责任落到法律身上,必然导致人们对法治信仰的情感依附和皈依。同时,人的功利的生活逻辑也是造成人们对法治信仰依赖感的重要原因。从人本性而言,所有行为初始都是基于功利的考虑,基于自我需要的满足在实际中体现出的必然是“为己”与“为他”二者的统一,即便是有人是为他人行为,内心也可能包含着不同于行动时所表现的情感,如自尊心的满足。这种功利本性实现的关键必须要有公民所遵从的契约或者规则的约束才能实现,而做到这一点必须要社会公民从内心深处信奉法治且依附于法治,只有全体公民无一例外地依附于法治,法治成为公民必须随身携带的精神器官和工具,人的这种功利本性才有可能实现。

其二,法治化是一个公民对法的依附感转化为神圣感的过程。法治的神圣性构建于人的神圣感的基础之上。而神圣感的形成有赖于公民对法治的依附感的逐步累积过程。法治信仰的神圣感尤其体现在对宪法的神圣地位的尊崇上。法治,尤其是宪法之治具有超强的稳定性和统摄性,成为整合万众的唯一之选,才使得法治信仰的神圣感在公众头脑中弥久生根发芽。如美国联邦宪法从产生构建开始,汉密尔顿,麦迪逊等独立战争中的风云人物利用他们的影响公开发表演说、文章,介绍阐述美国联邦宪法的优势优点等,由于充分准备,最终得到各州批准而生效,才使得其历经200余年而沿用至今。在美国,联邦宪法在公民心目中的神圣地位无可替代,这一点值得我们今天法治建设借鉴。因为法治信仰说到底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信仰,公民对法治信仰神圣感的产生不是从天而降的,强化对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信仰神圣感的建立除了从市场经济的法治约束出发,以市场契约精神理念的不可动摇性来强化契约的神圣性,从市场中生成法治信仰的神圣性以外,也应当大力宣传依宪治国,宪法至上的理念,宣传宪法的神圣地位,通过一系列活动,甚至是宪法诉讼等来增进宪法的神圣感,进而生成对法治信仰的神圣感。

其三,依法治国是发挥法治信仰的依附感神圣感优势和运用理性精神约束其缺陷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一种自主经济,又是法治经济。法治信仰的依附感看似对市场自主性的背叛,其实是对市场契约的皈依和交易规则的遵从,自主性和依附感矛盾统一于市场经济体系中。自主性体现于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中,依附感体现于市场主体对交易规则即法治的依附。我们当前所要解决的是以法治的的依附对抗并约束传统人伦的依附问题,也即扩大法治范围,逐步压缩人治格局的过程。

神圣感可在信众之间相互传递与感染,形成一种崇高的精神氛围,各自心灵受到熏陶与震撼,表现在法治的威严受到严重损害之时,每一个信众都能义无反顾,挺身而出,即使牺牲个人身家性命也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其缺点在于这样一种法治信仰的神圣感往往为某些利益组织或集团所利用而脱离了理性的束缚,而产生一些狂热的信徒,为利益组织而英勇献身,做出惊人的信仰业绩,从其信仰的价值而言是无可厚非,但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来说,则不一定是有利于历史发展的价值。由此也可以解释说明为什么在人类历史上经常发生当事者受害是天经地义,而事后在他人看来是疯狂的、残酷的、缺少人性的信仰行为。最为明显的例证就表现为二战后对纳粹战犯的纽伦堡审判和对日战犯的东京审判,那些战犯在被审判中仍在以为捍卫法西斯对外战争的法案而辩护,显示出这些反人类的恶法一旦被套上了神圣感的情感光环,它所产生的破坏力尤其巨大,这是值得今天的人们痛切反思的。

法治信仰的精髓在于公民对法治的“圣徒”般的依附和对法治的“宗教般的神圣性”,这种法治信仰的发生不是源于法的严酷与强迫,而是源于社会公众对法的真诚信仰并愿为之献身,所以法治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培育公民对法的依赖感基础上法治升华其神圣感的过程。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法治信仰依然亟需生长成长。法治信仰培育仍然需要合适的阳光、土壤、温度和水分。

3 从法治的理念、着力点和实践三方面培育法治信仰

3.1 树立法治的理念是培育法治信仰的前提和基础

其一,树立公民主体意识,促进公民权利义务观念。在法治信仰的培育中,公民对法治的价值认同和利益感受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公民认识到法治与内在需求相一致,以及法律只不过是从自己生活中提炼出来的制度时,其对法治信仰的依附感才有发生的前提和可能性。社会公民对法治的服从才可能是发自内心的。因此,法治信仰的培养应从公民主体角度,着力于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加强,对法治信仰价值的感受、认同的深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法治态度的转变。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民若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无法产生对法治的需求和渴望。而公民对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治认识和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治信仰情感尤其是依赖感的生长。也正是对法治的信仰,也必将推动公民主体权利意识的扩张。从社会学角度看,激发人们积极投身生活,感受生活,可以起到唤起人们主体意识的作用。在法治实践中,规范人们的基本权利并使其感受到自己权利义务的存在体验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是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公民主体意识觉醒的最佳途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世界中是以‘权利义务’的关系存在,在那里,人们将他人作为固有利益而给予尊重,同时,自己也拥有主体者意识。”[10]因此,法治主体权利的存在,能够最大限度唤起法治主体的意识,这有助于法治信仰的实现。具体而论,公民主体意识的唤醒,有助于其舍弃那种漠不关心对待权力的心态,而是以积极健康心态去对待权力。同时,当个人权力与他人权力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主动求助于法律来获得救济,并从个人权力的保护和促进的角度来理性审视国家权力的运作,并以法治为标准要求国家权力在法治范围内运作。这无疑会极大培植公民对法治信仰的依赖感和神圣感。否则,就会出现“主体全然分离于客体,人疏离于行为,精神疏离于物质,情感疏离于理智,意识形态梳理于权力,个体疏离于社会”。[11]

其二,树立法治主体的理想意识,强化法治人格塑造的反作用。人是一种有理想的高级动物,理想提供给人类以不息的奋斗。“明确、统一、纯化的法治理想可以让我们深记住我们要去的地方,从而测量所处地方的好坏及与目标的远近,从而选择科学的途径和方式接近之。”[12]所以法治主体的理想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救济等法律实践活动,使这些活动具有目的性、目标性和自觉向一定目标运转,也使法律实践活动更富于科学化、理性化、合理化、现代化,来指导和约束法治信仰情感体验的生成、发展和发扬,从而更加切合现代社会发展及人类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此同时,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我们在制定和移植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则的同时,也要着力于个体法治人格特征的转换与重塑。归根到底,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习惯、一种无意识,在现代法治精神还未成为公民法治人格的基本组成部分之前,公民就不能够按照法治主体理想去生活。“现代法治对公民人格的本质有着迥异于传统人格的理解和把握,其最基本的属性有理性精神、自主意识、平等观念、参与态度和宽容情怀等”[13]。也只有以法治人格形塑公民,才可能使公民接受和认同按法治精神设计的制度和规则。正是在个人主体最高理想信念的统摄和指引下,公民思想与行为才被统一,这其中法治人格起到了连贯和完整连接思想和行为的作用,所以“由于法治信仰的存在,人的法治行为会变得崇高、神圣起来,从而提升了人的情感体验和心理境界。它不是物质上的满足,不是感官上的刺激,也不是精神上的愉悦,而是一种心灵上的震颤、情感的洗礼、灵魂的皈依、精神的再生。在这种提升中,法治人格的力量得到了增强或强大[13]。也正是法治人格的孕育和养成,使一部分法治信仰的先进分子,能够运用自身的影响力,扩散和带动更多的公民去体验和感受法治人格与传统的大不同,从而推动更多的公民去体验、运用和依附法治,从中生成对法治的神圣感,最终达成对法治的信仰。

其三,注重弘扬儒学优良道德,批判借鉴西方法治经验。中国社会是一个传统的儒学人治痕迹很深的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礼法合一”上。传统儒学礼法道德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治(即封建君主的大一统),但其法治理想的实现是通过个人的修身养性来实现的,是一个由内而外的过程,也是一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修身养性为手段,法治理想为目的。这一点可以为我们培育法治信仰的依附感和神圣感所用,即用修身养性的手段来培育法治信仰的依附感和神圣感,从而达至法治信仰的目的。

现代西方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治信仰。《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记载了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法治信仰行为:“公元前399年他(苏格拉底)被控告为‘不敬神’……经过苏格拉底不服申辩后,法庭以微弱的多数票通过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友人劝他逃跑,但被他推绝。理由是:判决虽然违背事实,但这是合法法庭的判决,必须服从。所以他安然服毒死去”[14]。作为一种典范,苏的行为说明在西方人心目中法治的至尊地位,人们对法治信仰的神圣感充分体现,为了维护法治尊严,人们不惜以生命为代价。法治是值得人们以生命为代价去追求的理想,世俗的法庭判决未必都符合法治精神,但即使如此,人们也必须服从法庭审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治的权威,才能弘扬法治精神,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学习。

我国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我国现实,注重弘扬儒学优良道德,批判地借鉴西方法治经验,从社会公众实际出发来培育。我们现在的法治信仰缺失一定意义上就是对中国传统礼法道德的丢失,传统礼法道德文化给我们提供了培养法治信仰情感的丰富资源,比如法治信仰中依赖感就可以从传统礼法道德中得到充分支撑,而西方法治文化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相冲突一面,但也有与中国现实市场经济条件相一致的一面。如今的中国公民往往陷入一种两难的心态中,即在表层向往法治的理想状态和精神的同时内心深层却是传统礼法道德的人治思维的根深蒂固,可以说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信仰与传统礼法道德的人治思维理念博弈过程中。这反映了我们大力推进法治进程的巨大成就和实现由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艰辛。这也就是网络上曝出一些违法案件后汹涌如潮的网络跟帖担心违法者逃脱法律制裁,担心案子被私了,权大于法的原因之所在。所以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15]。

3.2 找准法治的着力点是培育法治信仰的关键

法治的着力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通过宣传教育调动积极性。公众的参与是培育法治信仰的最好方式,只有参与其中,才能耳濡目染,才能感同身受,法治信仰才有可能。当前应充分利用各种大众媒体,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特点的人们,采取丰富多彩的方式方法,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直观,生动地进行法治信仰的宣传,为达此目的,应从与公众最密切关系,对公众利益相关度最大的权利义务相关法律着手,做到通俗易懂,寓教于乐,让老百姓易接受,愿接受,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法治与自身厉害相关,正是自己所需要的,以此来培植对法治的依赖感。将宣传与法治实践结合,通过法治实践达到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社会公众,逐步培养公众的法治信仰的神圣感。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1]同时,作为法律工作者而言,除了宣传调动人们参与法治实践外,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向下代表公众的法律利益诉求,向上表达公众的法治呼声,起到上传下达,下情上表的桥梁作用。

其二,以制度保证法治信仰的培育。制度是更长久更深远的保证。如我国对宪法的产生和修改有较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以此确保宪法的“母法”地位。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1]这些从制度层面规定了宪法的至上地位,以宣誓活动来体现法治的神圣性和庄严性,以此来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情感,形成法治信仰。

其三,以理性约束法治信仰情感。法治信仰情感是在信仰引导下的生命力的激动和冲动,而情感一般表现出执着盲目和狂热的特征。如法治信仰的依附感与视独立和自由为生命的现代自由主义似乎是针锋相对的,这就需要法治信仰理性的约束,即信仰主体对信仰对象采取清醒理智态度,对其真理性合理性是通过认识、理解、确信来完成的,而不是盲目的依赖与服从。总而言之,法治信仰情感的发生应在理性支配下来完成。

其四,以市场手段培植法治信仰。法治的产生植根于社会改革的市场化取向的大环境,社会公众信仰法治不仅仅在于法的科学性正义性,而且还在于其具有效益性。当社会的道德约束和思想教育手段不能解决问题,而法治手段成为所有解决问题手段中最少消耗最大收益时,人们必然趋于法治途径,所以效益性是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的实效基础,当权益受侵害时,法律始终处于最便捷的保护权益的最前列,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治信仰的信念和激情。

3.3 法治实践是法治信仰培育的根本

具体表现为在法治实践中注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强化全民法律意识。

其一,科学民主立法。“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立法工作是奉行法治信仰的前提和依据,中共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立法工作摆在首位,随着我国关涉人民重大利益的改革的纵深推进,立法工作也须随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与时俱进,充分发扬民主,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从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礼与法的高度制定更切合实际、符合公众心愿、尊重保障人权的良法,奋力推进改革的法律制度,要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权力涂上防腐剂,使官员不能腐、不易腐、不敢腐、不想腐;切实实施“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一方面以改革推进廉洁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规范公共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和程序,为公共权力执掌者创设公开、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权力运作机制,从而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

其二,严格公平执法。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领域,因为我国执法行为的大多数都与行政权力的行使有关联,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做到合法执法与合理执法相结合,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不能越此红线,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公权力行使,要依据公正、平等和比例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通过事前通知、解释等各种手段前置行政行为,使公权力行使更贴近百姓,符合大多数公众心声,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损失。

第三,公正司法。法治信仰之所以能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能抑恶扬善,维护社会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最为有效的手段。因为人们坚信,任何不公正的现象最终都可以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得以纠正。“没有什么比起司法者的徇私枉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就法官而言,他不只是纠纷的仲裁人,而且在一般大众的心目中,他也是法律正义的宣示者。因此,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16]司法公正首先要做到司法独立,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必须要通过改革司法管理和领导体制才能得以实现。其次,畅通公民权利救济渠道。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人权利受到侵害,都应当享有平等机会和公正程序得到救济。第三,重视提高司法效益,争取以最小资源消耗实现实体意义上的司法公正,用以调动公众诉讼积极性,树立对诉讼的信心,从而达到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附感,以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信赖和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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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继棠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2.019

D90

A

1004-0544(2017)02-0105-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16JDSZ1008);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鄂教思政函[2014]5号)。

周军虎(1972-),男,湖北天门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荆楚理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副教授;何祥林(1953-),男,湖北郧县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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