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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均地权的法理基础

2017-03-06李龙范兴科

理论月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孙中山正义土地

□李龙,范兴科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论平均地权的法理基础

□李龙,范兴科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平均地权”思想的提出既有孙中山对现实问题的近思,也有对未来困境的远虑。凭依自然法观点解构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切中“地权不均”是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症结所在,证成地权是民生权。澄析其从“平均地权”到“耕者有其田”的理论转向,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设置,孙中山试图以社会平等的宏大叙事,扬弃“有田同耕”绝对平均主义,吸纳亨利·乔治“单税论”主张,捍守自然正义一般原则,型构一种更加可行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样态。本文运用唯物史观分析框架,诠释平均地权这一思想蕴含的“土地正义”,回应当下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语境中土地法治的新要求,关键在于土地正义的发展与重构。

平均地权;孙中山;耕者有其田;土地正义

孙中山凭依宽广的世界眼光,洞察世界潮流。昭告世人潮流不可阻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然何谓世界潮流?孙中山十分推崇“自由、平等、博爱”之美好未来。在国运羸弱的近代中国,如何达成这一愿景?孙中山比同时代其他先进分子有更宽广的国际视野,他以振兴中华为目标,以社会平等的宏大叙事,思考解决国家具有全局性意义的问题,冀望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提出了“三民主义”一套完整的救国方案,在这个方案中,民生主义居于基础地位,孙中山指出,“民生问题,今日成了世界各国的潮流。”[1]他认为,民生主义是民权主义的坚固支撑,“民生主义若不能实行,民权主义不过是一句空话。”[2]而“平均地权”居于民生主义思想重中之重的地位。

1 对“地权不均”问题的关注

1.1 文明有善果,也有恶果

把西方作为学习目标的孙中山,并没有盲目崇拜西方,在赞叹近代西方工业革命文明进步的同时,敏锐地洞察到地权不均给西方社会带来贫富悬殊,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他说,“欧美各国善果被富人享尽,贫民反食恶果。”[3]孙中山认为,一个社会总由少数人把持文明幸福,必然造成一个不平等的世界。为什么欧美诸国不能解决他们的社会问题?症结在于土地问题。地权不均是一个现实命题,也是一个历史命题,孙中山看到,欧美在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土地需求的急速增长,使土地价格不断飙升,土地所有者大发横财,社会弥漫一夜暴富的神话,这不仅导致大量社会资金投机炒作土地,阻碍实业发展,而且社会贫富分化也迅速拉大,一方面,“得有土地及资本之优势者,悉成暴富。”[4]但另一方面,“无土地及资本之人,则转因之谋食日艰。”[5]社会矛盾一触即发,最终引爆社会危机。反思文明之恶果,增加了孙中山对土地不均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并预见到未来中国必须未雨绸缪,避免土地问题的困扰,决不能让欧美文明恶果在中国重演。

孙中山进一步阐述地权不均与土地投机炒作对未来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1912年,他在一次演讲中说,二三十年之后,若不切实整顿地权,将愈加不均,“而团(国)家愈不可问矣。”[6]显然,地权不均也是一个未来命题,孙中山洞见到,欧美经济大潮定将冲击中国,土地问题定将凸显,“许多人把土地当作赌具。”[7]众人都来投机炒作,原来有许多土地根本不值什么钱,但若有商人故意将土地地价炒成天价,图取暴利,他说,如此昂贵的地价,“更是不平均。”[8]任其发展下去,必酿民生经济之恶果,导致失业问题,“势必至有与平民以失业之痛苦之一日。”[9]而且,土地投机愈盛,对工商业发展也会造成非常大的阻滞。通过对欧美社会广泛深入的考察,他作出了并不乐观的判断,他说,“由于土地问题所生的弊病,欧美还没有完善方法来解决。”[10]

1.2 地能尽其利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孙中山认为,“生产之原素三:一、土地,二、人工,三、资本。土地,为人类所依附而存者也,故无土地无人类”[11],地能尽其利是孙中山提出的目标和愿景,既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又关乎社会公平与正义。1929年,国民政府发布《土地法原则》,阐明“国家之整理土地,目的在使地尽其利。”[12]这个原则还强调“总理之主张平均地权,其精意尽在乎此。”[13]

孙中山童年是在贫穷的广东翠亨村度过,“某也,农家子也,生于畎亩,早知稼穑之艰难。”[14]童年生活的困窘,农民的艰辛,使他清楚体认到,必须发展农业生产,才能改善农民生活,而改善农民生活的关键问题就是土地问题。“夫地利者,生民之命脉。”[15]地权不均使不能地尽其利,“地能尽其利”,这是解决民生饥寒和国家贫弱的重要途径,在其著名的《上李鸿章书》中,他说,自己曾深入研究过欧洲诸国富强之秘笈,不单其“船坚炮利,垒固兵强”,关键在其“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16]并强调这才是“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17]如何实现“地能尽其利”?是一直困扰他的问题。然而现实并不让人乐观,在《香港兴中会章程》中,他悲愤地写道,“官府剥民刮地,暴过虎狼。”[18]人民生活苦不堪言,“饥馑交集,哀鸿遍野。”[19]整个社会民不聊生,由此萌生了他平均地权的思想。

2 “平均地权”的法理分析

“平均地权”的提出既有孙中山对现实问题的近思,也有对未来困境的远虑。现实问题是长久以来中国尖锐的人地矛盾和地权不均,造成社会贫富分化,民不聊生。除此之外,他还以非常前瞻的眼光,洞见土地投机炒作将阻碍实业发展,同样也会造成贫富分化急剧扩大,预警欧美文明之恶果绝不能在中国重演,平均地权就是要消除资本主义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这些弊端。根据革命形势发展,他又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这是对“平均地权”的重要发展,着力解决农村封建土地占有问题,实现农民更大范围的社会平等。

2.1 “平均地权”理论溯源

孙中山对土地问题的重视,源于他对民生的关注,认为这是实现民生主义的关键所在。孙中山潜心领悟圣贤六经主旨,专注考察国家治乱根源,周密谋划民生大计,并坦言上述努力“则无时不往复于胸中”[20]。其平均地权思想的提出,并不是闭门造车的结果,是在全面考察中国现实社会状况和欧美发展困境的基础上,深思熟虑之后提出的创见。他公开表示,其革命所持理论,主要来源于三个层面,“有因袭我国固有之思想者,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者,有吾所独见而创获者”[21]。

2.1.1 传统社会平等理念的精髓。孙中山对社会公平的孜孜追求,以及实现社会平等之制度创设,袭取传统社会平等思想之精髓。他公开声明,其所抱的唯一宗旨,就是平其不平,“使不平者底于平而已矣。”[22]中国传统平等思想可谓源远流长,晏婴认为,古代盛君“其取财也,权有无,均贫富,不以养嗜欲。”[23]孔子曰,“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24]董仲舒说,“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25]哲学家老子针对不平等的社会现实,提出“损有余而补不足”,并认为这才符合“天之道”[26]。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吸收了传统平等思想的理论精华,并以此为标准来观察世界及中国之社会问题,他说,“贫富不济,豪强侵夺,自古有之,然不若欧美今日之甚也。”[27]

孙中山将社会“贫富均等”作为其民生主义的目标,他说,“不能以富者压制贫者是也。”[28]重视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实现社会平等的基础,体现出他的唯物主义取向,他说,“民生问题不解决,社会上的贫富总是不平均”。[29]“此问题在欧美今日,愈演愈烈,循此而往,至发生社会之大革命不止也。”[30]“中国之行民生主义,即所以消弭社会革命于未然也。”[31]孙中山清楚表达了贫富分化导致社会革命的客观规律,指出社会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社会目标。在社会平等的宏大叙事基础之上,孙中山建构出平均地权的理论框架。

2.1.2 亨利·乔治的“单税论”。对于欧美的经济学说和理论,孙中山“最服膺美人亨利·乔治之单税论。”[32]亨利·乔治的单税论对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最终形成有至为关键的影响。1912年,孙中山在演讲中专门介绍了亨利·乔治,他说,“其说风行一时,为各国学者所赞同。”孙中山十分赞同亨利·乔治地税法之理论主张,认为“其发阐地税法之理由尤为精确。”[33]他还介绍说,包括社会党人麦克斯(即马克思)派采用了亨利·乔治的很多观点,于是“遂发生单税社会主义之一说。”[34]其实,亨利·乔治的“单税论”在当时的欧美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恩格斯就特别关注过亨利·乔治,1887年,他在《美国工人运动》一文中谈到,亨利·乔治被纽约中央劳动联合会推选成为它们的旗手,“它的临时竞选纲领几乎完全浸透了他的原则。”[35]

1879 年,亨利·乔治出版著作《进步与贫困》,他认为,社会贫富分化的主要症结在于土地的私人占有,解决办法就是征收单一的地价税,归公共所有,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什么土地是拉大贫富差距的根源?为什么生产发展没有使工人工资提高和生活改善呢?亨利·乔治认为,原因就在于不断上涨的地租,他解释说,虽然生产能力有大幅提升,但是地租上涨的幅度更大,“因而产生迫使工资不断下降的趋势。”[36]他这样判断的依据是亚当·斯密的“国民收入三分法”理论,亚当·斯密将年生产物的全部价格,即一国土地及劳动的全部年生产物,分解成三个部分: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及劳动工资,直接构成“以地租为生、以利润为生与以工资为生这三种人的收入。”[37]孙中山对亚当·斯密的收入三分法理论进行了批驳,他说,“殊不知此全额之生产,皆为工人血汗所成”[38]。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垄断收取地租是坐享其成,是不公平的。李嘉图强调说,“地主的利益总是同社会其他阶级的利益对立的。”[39]他认为地租是投到土地中劳动产品价值之一部分。根据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地租本质就是剩余价值转化形式,是地主对工人的剥削。显然,这一点亨利·乔治当时还认识不到。

2.1.3 “有田同耕”的扬弃。孙中山少年时代,就对太平天国提出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理想充满向往[40]。1901年至1902年,他和精通中国历史与典章制度的章太炎及秦力山等多次聚谈,纵论古今之土地问题和社会问题,内容广涉“王莽的‘王田’,王安石的‘青苗’,洪秀全的‘公仓’。”[41]孙中山说,“中国土地之问题,自废井田而后,以至于今,无甚大变者也。虽农民之苦,较井田时或有加重。”[42]这些土地方案为他建构平均地权之理论,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参照。

孙中山指出,“平均地权者,即井田之遗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滞而不可复用,则惟有师其意而已。”[43]在吸收传统平等思想理论精华的同时,孙中山坚决扬弃了小农经济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潮。“有田同耕”体现了社会平等的美好意愿,《天朝田亩制度》集中反映了洪秀全对民生疾苦的重视与思考,但孙中山清楚地意识到这一口号的历史局限,脱离社会实际,在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具有空想性。

2.2 “平均地权”的主要内容

孙中山说,解决土地问题,世界各国采取的办法均有不同,并且“各国有很多繁难的地方。”[44]比较起来,现在我们所采用之办法最简单和容易,“这个办法就是平均地权。”[45]1924年1月23日,经孙中山改组后的国民党,接纳共产国际关于三民主义的建议,通过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46]这一重要文件,奉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新三民主义”就此出炉。毛泽东盛赞“这篇宣言,区分了三民主义的两个历史时代。”[47]在这篇宣言中,完整表述了平均地权的核心思想,首先提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认为“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48]决定通过政府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49]私有土地先由地主自己估价,再上报政府,国家按此地价征税,必要时政府可依照所报地价收购这些土地,“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50]照此精义和原则,孙中山的构想的平均地权理论,主要包括“核定地价,按价征税,涨价归公,照价收买”四个环节,环环相扣,不可偏废。平均地权主要解决城市土地问题,对此孙中山充满自信,他强调说,土地问题能够真正得到解决,“民生问题便可以解决一半了。”[51]

2.3 “耕者有其田”是对平均地权的理论拓展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针对城市土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在经历革命一次次失败的痛苦过程中,孙中山认识到,没有农民的参与,革命定难成功。欲使农民参加革命,关键问题就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孙中山非常清楚,中国当时的农民“有九成都是没有田的。”[52]农民所耕之田基本来自地主所有,现实状况就是,有田的人自己多不用去耕,当然这是极不公平的。关于怎样才能保障农民权利?如何才能让农民多得收成?孙中山说,“那便是关于平均地权问题。”[53]具体办法就是采取“耕者有其田”。他认为,欲完全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将来民生主义真正要达成目标,就是要实行“耕者有其田”,孙中山说,“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54]显然,“耕者有其田”是孙中山土地思想的重要拓展,是平均地权思想的升级版,是他土地自然正义观的全面展现。

虽然这一理论由于孙中山的早逝未能付诸实施,但其理论价值不可磨灭。毛泽东高度肯定孙中山“耕者有其田”思想,他在《新民主主义论》这篇重要文章中,指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将“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55]。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共产党真正继承和发展孙中山这一重要思想,并通过土地改革成功实践这一理论,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颁布《土地法大纲》,《大纲》第1条,明文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56]。“耕者有其田”最终落地成为现实。《大纲》第11条还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57]。以法律条文确认了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2.4 “平均地权”蕴含的法理基础

2.4.1 自然法观点解构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针对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孙中山与梁启超展开论战,梁启超认为,地主的祖先是靠勤俭积蓄发家的,地主本人及子孙享用其祖先勤劳之结果,合法继承,是正当的。孙中山凭依自然法观点,对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进行解构,他认为,地主对土地的私人占有是对自然物的盗窃与掠夺,违背自然正义的一般原则。他说,“土地本为天造,非人工所造。”[58]土地自然天赐,当然不应该为个人所占有,因此,他认为,“当为公有,盖无疑矣。”[59]孙中山进一步分析指出,“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60]土地先于人类存在是一个自然事实,他说,“人类发生以前,土地已自然存在。”[61]人类只是历史的产物和存在,土地是自然和永恒的存在。“人类消灭以后,土地必长此存留。”[62]因此,土地为社会所有,这是自然理性的推断。他反问道,“人与其间又恶得儿私之耶?”[63]针对另一种广泛流传的谬论,有人声称,地主花钱购买土地正当合法,因为钱是地主的劳动所得。孙中山批驳说,购买土地的制度前提是土地私人所有,倘若土地不是私有,那从何处去购买?他说,“然试叩其第一占有土地之人,又何自购乎?”[64]孙中山这一观点与洛克不谋而合,自然法学家洛克认为,土地及其中的果实和兽类均归人类共有,“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65]

2.4.2 证成地权是民生权。“民生”一词,最早见于《左传·宣公十二年》:“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传统大众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实则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倚重。无论是“均田免粮”的口号,还是“与民生息”的政策,都把民生问题与政治合法性相联系。孙中山说:“‘民生’二字,为数千年已有之名词。至用之于政治经济上,则本总理始,非独中国向无新闻,即在外国亦属罕见。”[66]平均地权与民生紧密联系,成为民生主义的重要支柱,孙中山确信地权是民生权。他还对民生一词专门作了阐释,他说,“我今天就拿这个名词来下一个定义,可说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67]因此,他认为地权攸关国民生计,是重要的民生权利。他还强调指出,国家需要制定法律,保障这一权利,“我们要增加粮食生产,便要规定法律,对于农民的权利有一种鼓励,有一种保障。”[68]

在当下中国,民生权是被高度认同的基本人权,然而,在西方主流权利话语体系中,并无“民生权”这一术语。学界对“民生权”最明确的表述最早出自新加坡国立大学学者郑永年,2010年3月10日,他在《联合早报》发表文章《中国要平衡国家发展权和社会民生权》,提出自己的观点: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民生问题,民生权是当下中国社会高度认同的最基本权利。但郑永年只是从社会学、政治学角度提出“民生权”,并没有将它看成法律概念。李广平,俞征锦认为,“民生权”是公民个人为确保其生命得以延续并有尊严地幸福生活而要求国家、社会提供条件、给予帮助、实行保障的权利[69]。马克思指出,一切社会现象和制度归根到底都要寻找其“物质生活条件”。地权就是这一物质生活条件,平均地权就是实现民生权。

2.4.3 “土地国有”原则。亨利·乔治认为,土地所有权不平等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平等的根源。“纠正财富分配不公的唯一办法是实现土地公有。”[70]但如何实现公有?他认为没有必要充公土地,只有必要充公地租,把地租化作国家税收,通过征收单一地价税方式来实现土地公有计划。他说:“我提议的不是收购私有土地,也不是充公私有土地。前者是不公正的;后者是不必要的。”[71]为何“不公正”?因为他认为,“土地私有制是一个无耻的、巨大的、赤裸裸的错误”[72]。为何“不必要”?他认为如果产生出新的问题,实在是得不偿失,国家亲自出租土地,操作起来非常麻烦,毫无必要,“以致由此造成徇私、勾结和舞弊的机会”[73]。

孙中山接受了亨利·乔治的土地公有思想,还部分吸收了他实现土地公有的方法,提出自己的土地国有思想。土地国有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命题,存在公平与效率两全之难题,土地国有是土地公有的实现形式之一,目的是消除土地私有带来的社会不公平,但土地使用效率如何保证?还有如何避免土地国有产生的腐败和徇私舞弊?今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改革具体做法,就是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土地国家所有,农民承包经营使用,解决土地使用效率问题。通过土地法治建设消除腐败和徇私舞弊。然而,孙中山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提出的土地国有方案是通过征收土地税来实现土地收益归国家所有。因此,韩剑锋认为,孙中山平均地权是“一种有限制的公有制和有条件的私有制相结合的制度安排”[74]。

孙中山土地国有思想遭到保守派的激烈反对,1905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发表文章《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75],这位保守派代表辩解说,“即如土地私有制度,实亦历史之产物。”[76]他声称,土地私有权是按照先占之法律原则,靠地主的节约和劳动所获得,不存在不合公理和正义之处。孙中山批驳了梁启超的保守观点。

2.4.4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设置。根据现代所有权的一般理论,所有权可细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具体权利。为了消除土地兼并集中,地主剥削农民,以及土地投机炒作,阻碍实业发展等问题,“平均地权”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将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并对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了限制。“照价收买”,通过立法规定,政府有权适时对地主的土地,按照地主最初上报的地价进行购买,即使地价大幅上涨之后,国家仍然按照最初所核定的地价来收购,这是对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很大的限制,具体来说是对其占有权和处分权的限制。“涨价归公”,就是由法律规定,地价核定之后,地价上涨的全部收入要收归政府,归社会共同所有,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地主对土地的收益权被严格限定于土地本身的生产经营,他可以通过提高土地生产经营效率来增加自己的收入,这样做可以避免土地利用中浪费现象的发生,还能避免土地市场的投机和炒作问题。

“耕者有其田”,具体规定是国家持有土地所有权,农民只拥有使用权。1906年,孙中山与梁启超在精养轩辩论时,他说,“土地国有后,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77]为什么包括耕者在内的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只能拥有使用权?孙中山认为,这样做才能避免私有土地买卖,防止少数人垄断土地去剥削农民,拉大社会贫富差距。

2.4.5 型构土地正义新样态。无论是“耕者有其田”,还是“居者有其屋”,都是土地正义发出的基本要求。李自成的“均田免粮”,太平天国的“有田同耕”,都在不同时代和形式上顺应这一正义要求。

土地正义实质就在于建构一种土地利益分享的公平有效的机制。然而,何谓公平有效?谁更正义?谁最正义?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从唯物史观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以说,以适应生产力发展为标准,没有最正义,只有更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使我们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只是为了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78]。同样,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更加可行的土地正义新样态。中国共产党成功的土地改革就是对中山先生土地正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民心向背见证历史潮流。

3 “土地正义”的发展与重构

孙中山希望通过实施“平均地权”的方案达成“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完成社会革命,实现土地正义。这一愿景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不断被付之实践,其中也包括,一再宣称是孙中山思想正统继承者的国民党,曾多次宣示要实施平均地权,但在1949年之前,一直停留在纸上谈兵,败退台湾后,其对土地正义攸关民心向背有更深的体认,作为政权根基再不能敷衍了事,总结失败教训,于1949至1953年间在台湾省实施土地改革,在农村基本实现其耕者有其田的目标。1954年8月通过《实施都市平均地权条例》立法,1977年1月颁布《平均地权条例》,经过二十多年所谓“拉锯战”,在城市基本完成平均地权[79]。

平均地权思想型构土地正义的新样态,可以回应当下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遭遇的土地困境,诸如,房屋拆迁引发的群体事件,高房价导致广大民众的民生困境,房地产业暴利对制造业等实业发展的阻碍,这些典型问题的症结与孙中山百年之前的预见仍惊人的一致,都涉及到土地正义,即土地利益分享缺乏一种公平有效的机制,衍生诸多民生问题,形成所谓“土地不正义”。破解这一迷局,根本出路在于土地正义的继续发展与重构,深耕土地法治,让法治作为保障土地正义的可靠支撑。

土地法治保障土地正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最佳选择。土地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始终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因此,没有最正义,只有更正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土地法治是土地正义坚实可靠的支撑。

3.1 立法保障

施行土地法治,立法是基础和前提。孙中山主张国家应制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等法律,来具体实施平均地权。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纪念《民报》周年的演说中,从技术层面单独评价了德国在胶州湾租界地征收地价税的办法“很有成效”,还特别列举德国在胶州租界地的税务法规[80]。这个税法规定征收6%的地税和1/3的将来增价税,“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实施未来自然增值税。”[81]

立法保障就是要将土地正义要求的平等权,居住权,民生权落实到具体的土地立法之中,做到有法可依,保障人民分享使用土地之权利。遏制高房价,保障居住权,参照最低工资立法的做法,制定控制最高房价的法律,一般发达国家居民8-10年的收入可以买一套房,我们很多城市居民要花20年,甚至30年的收入买一套房,这样高的房价确实不合理,太不靠谱,应考虑城市居民年平均收入水平,将房价控制在合理的区间,保障人民群众“居者有其屋”。制定地价税法,土地所得税法,调整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使全体人民能公平分享土地利益,不能让少数人独占土地巨利而暴富,拉大社会贫富差距。制定鼓励实业发展的土地政策与法律,发展实业用地地价成本应控制在合理区间,遏制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投机炒作,通过立法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防止过热,最大限度减轻对制造业的挤压和冲击,保障民生与就业。如果一个社会只有房地产一枝独秀,其他产业都萧条,那肯定不是福音,而是灾难。因此,要通过立法,保障土地正义,实现社会正义。

3.2 执法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保障土地正义的相关立法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孙中山从提出平均地权的思想到具体实施,历经数十年时间的磨练,发展和重构土地正义的实践道路将更加不平坦。我们面临的具体情况总是要比我们预想的复杂,从土地正义的理念到具体的法律,到实际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加强土地执法保障十分关键。在土地执法过程中,不仅仅要严格执行每一条法律,更重要的是将土地正义的精神和原则贯彻到具体的个案中,点滴努力,积累善治。

3.3 司法保障

土地司法作为保障土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地位显赫,任务繁重。土地司法是推进土地正义的重要动力,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由于现阶段土地立法仍在不断建构之中,土地权利保障不够完善与成熟,土地司法须在土地正义原则指导下进行“能动司法”,破解司法难题。随着人口增长,处理好“耕地红线”与“居者有其屋”,“房地产”与“其他产业”的关系,切实保障居住权,民生权和平等权。在社会全面转型和改革的时代,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同时,工业化和城市化使我国城市和农村土地制度面临新一轮大的改革,在“破”与“立”的转换改革中,土地司法需要发展和重构土地正义,更要坚持土地正义的精神和原则。

4 结语

面对地权严重不均之民生问题,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之解困方略,诠释土地正义,追寻其“自由、平等、博爱”之梦。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真正实现了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实现土地正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未来发展和重构土地正义的进程中,继续肩负重要使命,戮力探索土地正义法治保障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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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1937-),男,湖南祁阳人,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范兴科(1971-),男,四川渠县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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