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必须被信仰
2017-03-06黄谋琛
□黄谋琛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 330003)
法治必须被信仰
□黄谋琛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 330003)
确立法治信仰是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但是,当前社会信闹、信访、信权、信钱等倾向还很浓烈,而这些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依法治国的形成;究其原因,既有历史和现实的缘故,也有社会和人自身的缘故。因此,要通过良法制定机制、法制教育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权力制约机制四大机制逐步确立法治信仰,从而消弭人情社会、人治社会,进而型塑规则社会、法治社会。
法治信仰;良法制定机制;规则社会;法治社会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法治是个大问题,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热点。正因如此,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部署。学术界包括法学界讨论法治信仰甚多,例如:有的认为,法治不能被信仰;而有的认为,法治能被信仰;有的考察法治信仰的缺失、意义、培养途径。这些主张见仁见智,饶有意思。历史表明,法治信仰的确立是动态的过程——确切地说,既是过程又是目标,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环节。在我看来,法治必须被信仰,由此探讨三个问题,包括:法治信仰的必要性为何?法治不被信仰的表现和成因何在?如何让法治成为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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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必须被信仰,其实就是法治信仰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法治信仰呢?这是由“法治”和“信仰”两个词构成。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查阅《现代汉语词典》:“法治”有两种含义:一是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二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可见后者由前者引申。因为现在不是先秦时期,这里显然取后者之意。那“信仰”又是什么意思呢?“信仰”是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法治信仰:人们对法律极度相信和尊敬,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无论立法、行政、司法,行使公权力和私权利,都以法律作为行动榜样和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谈到:“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这段论述深刻总结了人类历史治理经验,明确表达了我国国家治理战略设计。法治作为人类历史共同的文明成果,我们必须信仰法治,确立法治信仰。
1.1 确立法治信仰是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
德国法学家约瑟夫·科勒说,适合于这个时期又适合于那个时期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换言之,法律必须适应于不断变化的文明状况,因而就必须找到符合每种文明形态的目的和意图的法律,就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这是社会的义务[1]147-148。纵览历史,从技术社会形态来说,人类社会是由渔猎社会向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转变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人类社会的两对基本矛盾。法治属于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且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一场深刻的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转型。我国农业社会延续几千年,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与之相伴随的是人治专制社会,尽管有人不认可,但大部分是持这种观点。王权高高在上,正如《诗经·小雅》所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封建人治传统享有特权,排斥平等,破坏法治。虽然计划经济体制也有法律,但产品的生产销售配给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统购包销的方式实现的。而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市场为决定作用,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其中由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来实现。但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需要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甚至规定社会保障。所以,有人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然而,制定了有关法律甚至法律完备,为什么诸如尔虞我诈、欺行霸市、坑蒙拐骗、官商勾结等现象还屡见不鲜呢?的确会碰到这种情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还不是法治经济。要成为法治经济,光制定法律是不够的,还没有确立法治信仰。个人、企业、消费者、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没有依法行事,没有树立法治信仰。假冒伪劣、短斤少两、坑蒙拐骗盛行,而诚信是基本的社会道德,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同样,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转变过程中也是如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谈不上大规模的市场经济,只有在资本主义大工业时代,资本和商品交易普遍出现,大规模的市场经济才得以确立。市场经济初期,由于法律残缺不全,执法环境宽松,人们缺乏法治信仰,当然就出现上述不良现象。但随着法制完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垄断市场,不正当竞争已是难上加难。如坐公交不自动投币刷卡,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搞垄断,一经发现举报,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倾家荡产,甚至锒铛入狱,都将得不偿失。还有,由于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爆炸。一旦如此违法,将家喻户晓,让人名声在外;丑闻不断,无人不晓,使人臭名远扬;当然,也有妖言惑众,招摇撞骗,没人知道你是条狗。黑客攻击,私密失窃,信息网络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由于推进网络实名制,出台信息管理法律,实施信用记录制度——当然也离不开相关技术,使得信息社会有条不紊。人们要是违背法律,被列入黑名单,贷款、融资、就业、升迁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代价惨重。因此,向市场经济、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顺利转型,需要确立法治信仰。
1.2 确立法治信仰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就国内来说,建立完善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信仰;就国际乃至全球而言,也是如此。从系统论来看,任何国家系统都不能离开国际社会而单独存在,都需要与外界进行物质信息能量交换。当然,封闭系统例外,而在现实当中封闭的系统是不存在的。市场经济延伸至国外乃至全球,理所当然也需要法治信仰——只是这种法治信仰的范围领域更大而已,即:从国内法向国际法甚至全球通用游戏规则延伸。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就说过,资产阶级开拓了世界市场,将所有国家的生产、消费都变成世界性的了[2]35。世界经济发展轨迹日益证实了马克思恩格斯的预见。近代资本主义的逐渐扩张特别是二战尤其是冷战终结以来,科技一日千里,国际分工体系渐成轮廓,信息产业突飞猛进,国际贸易、投资、金融融为一体,货币离岸在岸结算,货币国际换算,商品服务的全球生产组装营销等,使得世界经济紧密相连。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法治属于上层建筑。与此同时,必然产生各种经济纠纷,与此相应的政治、文化冲突也如影随形,诸如各国之间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此起彼伏,全球减排、恐怖袭击,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面临挑战等,于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应运而生,有关双边、多边乃至全球性的争端解决机制逐渐成型。
孟德斯鸠说道,法律存在迥然不同的体系。人类理性能够更好地认识到法律规定的事物与哪种体系产生主要关系,但不致于扰乱主宰人类的那些原则,因而显得崇高伟大[3]192。从联合国宪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行、世贸,到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东盟、非盟、20国集团(G20),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伙伴关系协定(TTIP)到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国自由贸易区、中韩自由贸易区、中澳自由贸易区甚至亚太自贸区建设,无不如此。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数百年来列强通过战争、殖民、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争夺利益和霸权逐步向各国以制度规则协调关系和利益的方式演进;推动各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这些游戏规则未必是全球性的,有的是两国、多国,有的是区域性和大洲板块,有的是国际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要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潮流,必须制定遵守有关规则惯例。否则,将拒于门外。当然,应该承认,由于历史传统、情况复杂和认知差异,由于强权政治、宗教信仰、规则例外,全球经济治理和与此相呼应的法治是一个逐渐的过程。
1.3 确立法治信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习近平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其中当然包括确立法治信仰。我们知道,新中国的成立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革命取得的胜利,那时革命战争是为了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反对的是旧法制。如果遵守旧法律,那搞革命运动干什么?
然而,在取得胜利之后,就需要将法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和榜样,依靠法治治理国家。“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当时我们党也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如董必武在中共八大就说,建立崭新的政权,自然要建立法律,打碎旧法制,就要建立新法制,不然就陷入无政府主义。倘若没有法制,如何维持崭新的秩序?这样,建立新的法制,就必须按照新的法制办事[4]41。然而,好景不长,十年浩劫破坏了法治建设。邓小平吸取历史教训,必须加强法制以保障人民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不因领导人及其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步入正常轨道。
《管子·禁藏》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完善制度体系,增强制度执行力。而无论是制度体系、治理能力,很大程度上需要我们确立法治信仰。否则,制度再完美,也得不到遵守,还会想方设法规避制度,钻制度空子,找制度漏洞,打擦边球。当然,制度执行力遂即大打折扣甚至难以执行。其实,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上世纪90年代就提出著名论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5]14法治不同于强权、人治。我们不仅要完善制度、法律,还要加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最终形成法治信仰,依靠法律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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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治信仰如此必要,那么,我国法治信仰状况又是怎样呢?对此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来分析。历史地看,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一定成绩。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经初步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中央全会专门研究法治问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历史上前所未有。现实地看,有关诉讼方面的改革体现了法治进展。目前案件登记制度消除了诉讼障碍。法院改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方便人们诉讼,保障人们的诉讼权利。诉讼案件的倍增体现了人们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一些民告官案件的增加既体现了人们运用法律维权,抗辩政府行政行为。一些行诉案件,法院要求政府负责人到庭,并且,出现原告方胜诉。这体现了对政府行为的司法拘束力。诸如此类,不赘述。
同时,不可否认,法治不被信仰的问题还很突出,也就是说,一些人不相信尊敬法治,不以法律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指南。那么这些人信什么、怎么做呢?他们信闹,信访,信权,信钱,等等。
信闹。一些群众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他们相信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碰到“医疗事故”就医闹,碰到老板拖欠工资就工厂闹、交通闹,碰到政府工作人员办事不满意就闹党委政府,等等。如此一遇到问题就采取闹的方法,扰乱诊疗,生产停滞,交通堵塞,给政府施加压力。直到事情闹大,引起重视,一些领导怕事,一味迁就,突破法律底线。这里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不知道走什么程序,或者嫌麻烦,抑或政府有关部门推诿踢皮球,等等。其实,有些事情即使有理,也要采取正当途径,如向上级反映,走法律途径。
信访。本来信访局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窗口,如今信访职能似乎被异化了。一些人认为,中央是恩人,省城是好人,县市是坏人,乡村是恶人。他们不信任基层政府及官员,碰到征地、拆迁等问题,动辄上访,到省城去,往北京去。而由于北京也不堪重负,不谙情况,于是搞上访排名通报甚至免职,所以有关党政部门及其领导对上访者要么围追堵截,要么妥协退让,最后也将法律晾在一边。上访的本质归根到底还是信权,相信更高层权力。
信权。权力本来是属于人民的,如今权力被挪作他用,权夺理。权本位、官本位意识比较浓厚。民间云云,朝中有人好做官,官大一级压死人等等。我爸是书记、局长、村长,冒充某领导亲戚招摇撞骗不时得逞。有亲人为官,找他,因为掌握权力,懂得运作;没亲人为官,攀关系,生拉硬扯,以钱开路。实在没有,信访,找更高一级,找省里,找中央,让更高级官员作主,层层传导压力。而有的官员也信权,牢牢拽着权柄不放,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哪怕上级决定不切实际,甚至命令违规违法,下级明知也照办不误,不敢提出异议,相反甚至沆瀣一气、同流合污。“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高兴。”有的领导权力观扭曲,坚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买官卖官,干预司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权力颠覆法律。一些党政官员丧失权威,干群关系紧张,官员说群众不听话,群众说官员不像话。
信钱。一些人作顺口溜:前途,前途,有钱就图;理想理想,有利就想。现在是市场经济,金钱至上,金钱万能。傍大款,找富翁,拜金主义盛行。一些人认为有钱就有理,唯独不信法,正如口头禅——“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找人。”他们找熟人,不相信法律,信关系找背景。于是顺口溜旋即就说,“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因为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昂,再说由于关系、金钱产生司法腐败如黄松有、奚晓明案件等,更是加重厌诉心理,即使事实证据掌握在手也难有胜算。本该法律诉讼由于诉讼成本高昂,程序繁琐,贪赃枉法等等寻求法外途径解决。
此外,还有信神信鬼、信背景信关系,违法行政,司法腐败,不一而足。法律不被信仰,原因甚为复杂。既有历史文化传统的原因——我国封建专制历史长达两千多年,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妨碍法治的形成;也有现实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必然存在阵痛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既有社会客体的原因,也有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原因——人治社会、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不利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的贯彻落实,如此导致公民和公职人员迷信关系、权力、背景,以致依法治国遭遇重重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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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前面谈到,法治不被信仰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历史无法改变,但我们可以采取措施逐步改变现实,消弭人情社会、人治社会,进而型塑规则社会、法治社会。当然,不是说人情社会、人治社会一无是处,再说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实施,但是,规则社会、法治社会更为可靠稳定、长治久安。法治不被信仰,人们精神空虚,甚至造成社会混乱无序。正如恩格斯所说,人处于自发而信仰缺失的状态,就必然会对真理、理性和大自然大失所望,就会感到精神空虚,而且这种空虚,对宇宙的永恒事实的不相信,会一直延续[6]648。
那么如何确立法治信仰呢?其实,邓小平早在1980年说过的一段话给人启迪,他说,巩固安定团结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完善法制和司法工作,从而保证整个社会有序前进[7]254-255。依照我的看法,确立法治信仰有必要建立相关机制,这里主要谈良法制定机制、法制教育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四种主要机制。
3.1 良法制定机制
要让人们相信并尊崇法律,首先得有法而且是良法。没有法律、法律空白,让人们相信和尊敬什么呢?法治信仰无从谈起。倘若有法却是恶法当然也谈不上相信尊敬,相反还会厌恶反感。因而信仰法治,首先必须制定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说,法治有这两重意思: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而大家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良法[8]202。只有基于良善正义的规则包括法律,才能为人们发自内心的接受。邓小平就深刻指出,好的制度可以阻止坏人任意横行,坏的制度让好人难以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还引用毛泽东说过的话语——斯大林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事件不可能发生于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7]333。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当然是良法,未必如此。人类历史就有不少臭名昭著的恶法——如刑不上大夫就体现的是法律不平等和特权思想。若是恶法,这不仅有悖初衷,而且是开历史倒车,违背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潮流。这种法律规则哪怕能够强迫人们遵守一时,也不可能长久。一些法律法规,如被废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收容遣送条例》等就有恶法之嫌。尽管开始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劳教的滥用——变相拘留,以及法学界对劳教条例的违宪性的质疑。刑法修正案(九)的提交审议通过也是同样道理,其中取消了嫖宿幼女罪——该罪名起初是对幼女的保护,如今可能滥用导致对富人和权贵的免死金牌。法学家经常说,恶法非法。所以,尽管传统意义上说,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但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远远不只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因此,信仰法治,必须立法先行,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9],要完善规划,突出重点,立改废并举,增强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加强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10]144。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切合宪法精神、体现人民意志、获得人民拥护[9]。就立法的科学性而言,不仅要遵守客观规律,也要坚守法律固有的良善正义。要完善规制,包括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等所有规则体系。例如,尽管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但是目前缺乏违宪审查程序法,存在虚监弱监,而且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施的法律也缺失。
3.2 法制教育机制
光有法且是良法,就能确立法治信仰吗?也未必如此。我们现在制定了那么多法律,可为什么人们还不相信尊敬法律,一些公职人员包括司法人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呢?这是法治没有深入他们的心里,没有牢记在心。卢梭就说,所有法律最重要的,既非铭刻于大理石上,也非铭刻于铜表,而是铭刻于公民的内心深处;它成为国家宪法,每天都在获得崭新的力量;它可以复活取代那些日渐衰亡的法律,也可以永葆民族创制精神,而且可以浑然不觉地用习惯力量代替权威力量[11]70。
希腊文化的一个创立者苏格拉底,之所以是西方社会的法治典范,理由是他的行为展示了法律至上的地位——他为了维护法治,不惜献出生命。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9]。人们信仰法治,就是相信尊敬法治,并以法治作为思维方式和行动指南。可见,法治信仰不是正确性的问题,而是人的精神活动和行动指引。否则,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而要全民守法就必须加强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文化,改变文化基因,让法治观念嵌入人们思想,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法盲未必违法犯法,但难以做到自觉守法护法。坦率地说,尽管我们也做了大量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人们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但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单位按照上面要求,一旦有新通过的法律就弄些试题,开卷考试,一抄了事。法治教育也不是涵盖所有法律,而是学习与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如公民学习治安管理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保密部门学保密法;国土资源部门学习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司法机关相应学习诉讼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以及和审案相关之法律。
搞好法治教育,不仅要求人们遵守,还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带头学法、模范守法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运用法律监督权力部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也包含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违法犯罪忍气吞声,只能滋长歪风邪气。学习法律当然可以形式多样: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现场旁听、公开宣判等。但也要反对形式主义、走过场。如:死记硬背一番,过目即忘;开卷考试抄答案,毫无意义;游街示众、有伤风化等形式也有失妥当甚至违法嫌疑。法治文化不仅要融入国民教育和公职人员教育,也要通过司法机关宣传,还要运用现代新媒体技术。例如,央视12频道的“社会与法”栏目就很有现实意义,效果不错。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全程公开审理,也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3.3 责任追究机制
如果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及时追责,那么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法治信仰也就确立不起来。虽然伯尔曼曾说,心理学研究证明,确保遵守规则的因素诸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更为重要。法律受到信任而无需强制力才最为有效,统治无须处处依赖警察。……总而言之,守法传统根植于信念,即法律既是世俗政策之工具,更是生活终极意义的部分,如此才能真正阻止犯罪[5]43。但对此应辩证地看待:能相信法律、自觉按照法律行事固然求之不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就是为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依法办事。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有时未必达到初衷;再说,法律没有强制力还算什么法律?阻止犯罪的也不全是守法传统,强制力也能震慑阻止犯罪。一些人就我行我素,知法犯法;有的领导干部就是人治思维,滥用权力,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有的公职人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如果不对他们绳之于法,严加追责,人们能相信尊敬法律吗?法治信仰能确立吗?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就说,一次审判不公正之所以恶于超过十次犯罪,是因为犯罪无视法律犹如污染水流,而审判不公正则是毁坏了法律犹如污染水源。虽然有人对此颇有微词,即: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只是一次适应法律,只是针对个案,并未损害整个法律。尽管如此,但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本来就应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公正司法,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司法不公,那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许有人反问,有如此严重?如果传播开去,让人们如何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最后只有通过暴力抗争、群体事件来维护自身权利,造成社会动荡不安,何谈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呢?因此,有人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这并不夸张。为了公正司法,有必要采取案件终身负责制。对此也有人提出异议——尽管未能公开,理由是案件审判乃高难度的专业工作,特别是复杂疑难案件更是难以做到判决准确,就是说,出现偏差甚至错误在所难免,所以审案判决出现误差率也是正常并且应该允许的。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允许误差率,而应该坚持主审法官终身负责制。当然,也要支持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对于侵害司法人员权益的不法行为要严厉惩处。
强化问责。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对此宪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不可否认,我们党内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并不信仰法治——原因在前面已经谈到,他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不遵纪守法,用法对付百姓——法成为御民之工具。一些落马官员受审时经常泪流满面,悔不当初,埋怨自己不懂法律。其实在国民教育和干部培训都有法律课程和法治专题;入党时都要学习党章党规,为什么有的党员当上领导干部却将党纪国法抛之脑后,不按规矩办事呢?说到底是不把党规法律当回事儿,没有确立法治信仰。因此,既然教育不听,那就只有强化问责,拧紧责任螺丝,如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实施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10]149。通过及时强有力问责,树立法治信仰。董必武说过,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之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12]352。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党员更应该自觉遵纪守法,而不是恣意妄为。正如董必武所言,党决不包庇罪人,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党员毫无例外,而且加重治罪,这表明党对党员的要求比非党员更为严格[12]6。对周永康的法办,打破了刑不上常委的潜规则;对薄熙来、令计划、徐才厚、苏荣等老虎的查办,彰显了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近期国务院对有关部门的督查,中央巡视组对地方、央企、国家机关的巡视也体现了这一点。不能只问责政府,对于党委包括书记的决策失误,要追究党委相应责任;不仅对违法犯罪分子要绳之于法,对违纪犯规者要绳之于规,追究党委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提高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相继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党员干部言行特别是领导干部用权进行规范。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追责提供依据,为依规治党、从严治党提供可行性戒尺;王岐山强调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这将消除人们对“四风”反弹回潮的疑虑,增强群众对我们党的信心,进而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风反腐、坚如磐石的意志决心。
3.4 权力制约机制
简政放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集中,权力寻租,权力滥用,防不胜防,查不胜查,似乎越反越腐。“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一手遮天的权力,即使问责如何问得完?因为一些手握权柄的人,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权大于法;这边放权,那边收权,让人疲于应对。结婚要办登记固然必要,但证明“你妈是你妈,未婚要办未婚证”又是为何?办证多、办事难让人们疲惫不堪,如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政府应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该放的权力要下放,一放到底,放到社会、企业、市场。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无谓证明坚决砍掉,否则要问责。
权力制约。总有一些权力必须保留,这就需要制约机制,而不仅是强化问责。如果说问责是针对违法乱纪的事后监督,那么,权力制约就是让权力循规蹈矩,是关口前移。孟德斯鸠就说,权力容易滥用,直到遇有界限方可休止[13]184。历史表明,如果立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分立,那么,就可能导致暴政恶法,自由不复存在。汉密尔顿、卢梭等多次说到这一点。正因如此,美国等国家接受了三权分立思想并付诸实践而且比较成功。
设置“三单”。由于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为人民谋幸福,也可为自己谋取私利。如果权力不受制约,那么不仅难以实现法治,而且会侵害人民权利,危害公共利益,动摇人民的法治信心。因此,要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应源于法律并受法律的监督,这意味着不仅权力的产生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而且权力分配及行使权力的方式也构成法规的内容——结果是,此种法制的宪法所确定的统治者即使在存在国家权力垄断的情况下也不能按其个人量裁拥有某一法律共同体的事实上的权力潜力。”[14]90-91所以,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治权。要制定一套规则规范权力运行,制约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制度扎紧扎好,否则牛栏关猫。就我们党而言,决策、执行、监督权要分设。当然,要规范立法权,立法是专业工作,要按照立法法行事,防止法律冲突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行政权也要进行权力监督。
权力公开。不仅要规范权力,而且要公开。党委、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要公开,做什么,怎么做,按什么程序,有什么时限,举报投诉电话、网址、邮箱、微信、微博都要详细列出。只有明确举报投诉渠道,才能让工作人员认真履职。举报投诉无门,必然懒政怠政,刁难群众,甚至吃拿卡要。要树立法治信仰,不仅有赖于制定良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也要全民守法,还要让人民发挥主人翁作用,监督权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依宪执政、依法执政。那么党又管什么呢?邓小平说:“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
国家和政府管。”党内纪律和法律又是怎样的严厉程度呢?如果与法律同等严厉,那么纪律和法律合二为一;如果纪律松于法律,那么,按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说法,纪律就是画蛇添足。这就要求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比法严,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应该承认,树立法治信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们要不懈努力,通过制定良法,加强教育,强化追责,制约权力,逐步确立法治信仰,型塑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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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继棠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2.010
DF0-059
A
1004-0544(2017)02-0049-07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课题(15ZX07)。
黄谋琛(1975-),男,江西兴国人,哲学博士,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