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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码的继受问题浅析

2017-03-05余磊

商情 2016年51期
关键词:QQ号人格权服务商

余磊

【摘要】以QQ号码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转让与继承,是关系到个人权益的保护,网络服务商与用户个人的纠纷解决,以及社会财富增长的问题。本文认为QQ号码的转让不应禁止,是债权让与,让与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QQ号码的继承是基于著作权而非隐私权。

【关键词】QQ号码的转让 QQ号码的继承

随着中外相关案例的增多,诸多学者也进行研究讨论:梅夏英教授将虚拟财产分为“虚拟入口”与“虚拟资产”两类,试图完善虚拟财产继承机制。学者王云霞以格式条款的法理认定虚拟财产的归属。马一德教授等人从现实案例、社会需求等角度说明虚拟财产的继受问题。甚至有学者通过刑法角度和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分别肯定了QQ号码的财产性质。虽然学者从经济学、法哲学、部门法等多个角度论证对QQ号码等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本文将从更加具体的逻辑层面进一步探析QQ号码的性质与继受问题。

一、QQ号码的性质分析

腾讯QQ(简称“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网络的即时通信软件,除了聊天还有游戏、空间等诸多功能。QQ号码是一组数字序列,用来识别、确定用户身份。而用户则通过这组数字与其设定的密码登陆账户,实现腾讯公司为其提供的种种服务。基于上述简要说明,QQ号码对内对外体现不同的法律属性:

首先,在对外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QQ号码具有识别性,所以它是一种特定化的信息,这种信息专属于用户个人,具有很强的私人性;通过检索、查找这种信息又可以特定化用户,从而发出好友邀请、临时对话等私人活动;这些私人活动的发起,又会对他人的生活空间产生影响。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与私人空间,毋庸置疑,涉及到了隐私的本质——个人独处欲望与情感。故,QQ号码对于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外任意第三人来讲,属于个人隐私,需要对其进行保护。

其次,在对内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QQ号码是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脑随机生成的一组数列,用来鉴别用户身份;同时,用户创设密码除了对自己的隐私进行保护外,更是对这种鉴别起到加强作用。只有QQ号码与密码都正确的情况下,系统才会认定登录的用户适格,提供相应的服务。用户以特定的方式(正确输入QQ号码+密码)请求网络服务商提供服务,这是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QQ号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笔者认为QQ号码的所有权归网络服务商所享有。第一,QQ号码的产生并非用户自己的创造,而是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运行生成的;第二,QQ号码的所有权归于网络服务商有现实意义,为避免网络空间资源浪费,网络服务商可以对废弃或过期的QQ号码进行注销。

二、QQ号码的转让分析

Q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的继受,一般分为转让与继承,笔者先对QQ号码的转让进行分析。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第一,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一般具有“绝对性”、“不可让与性”、“不可继承性”传统民法认为,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不能被继承、被转让构建在两个基本理论之上:一是康德哲学,认为人只能是目的而非手段,其人格更不能被物化进行交易;二是萨维尼认为人格不同于财产,并非可以支配的客体。第二,无权转让问题。网络服务商基于自己利益的考量,限制转让。

面对上述问题,首先笔者认为用户将QQ号码转让,是对QQ号码使用权的转让,其实质为原用户欲消灭与网络服务商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使第三人成为网络服务商新的债权人,即债权让与问题。

其次,一份合同的生效与否,一般有三个条件:主体行为能力的适格,意思表示的真实,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故,原用户与新用户之间关于QQ号码的转让合同并不因这种限制条款的出现而当然无效。

最后,网络服务商的用户协议关于限制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其性质为格式合同条款。我国为了限制格式合同带来的利益不均等,合同法规定了三条原则,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禁止格式条款制定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二是规定格式合同制定者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三是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不仅对于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且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运营商滥用优势损害用户的利益。笔者认为该条款剥夺用户对QQ号码使用权的充分利用之自由。亦有学者认为此种条款应认定无效。

三、QQ号码的继承分析

QQ号码的继承问题在现实中更饱受争议,不妨先看国内外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5年美国一名士兵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阵亡,其父向雅虎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得到他在雅虎網站的账号和密码,以便得到儿子留的遗言、照片、电子邮件,满足家庭对他的怀念之情。而雅虎公司以侵犯死者以及相关人的隐私权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美国大兵的父亲向法院起诉。

案例二,2010年湖南省的王先生因车祸去世,其妻子要求腾讯公司提供王先生的邮箱密码以便整理丈夫保存在邮箱中的两人的照片留作纪念,而腾讯公司的管理者认为号码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权,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QQ号码不属于法律上遗产的范畴。

上述两个案例集中体现了QQ号码等虚拟财产在继承上的特殊性:其一,隐私权是否可以继承;其二,虚拟财产是否属于遗产中的财产。

基于对法律体系稳定性的考量,笔者也认同QQ号码作为隐私权不得被继承,但这并非网络服务商拒绝提供QQ号码与密码的理由。

首先,用户死亡之后,其人格权(隐私权)也归于消灭。这样便产生一个悖论:网络服务商用不存在的权利抗辩被继承人实属不当;而继承人要求继承QQ号码与密码也不符合法理。面对这样的两难,笔者认为解决路径应是,QQ号码背后的QQ空间照片、文章、等等构成了著作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是可以被继承的。如被继承人的日记内容实属个人隐私,其继承人对该日记的继受是著作权而非人格权。这样,理论与现实通过著作权为纽带形成了完美的对接。故,继承人向网络服务商主张QQ号码与密码,并非基于隐私权而是著作权的继承。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的观念化愈来愈被人接受。如债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观念化的财产皆可被继承,QQ号码的使用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权利亦可被继承。

最后特别指出,QQ聊天记录里涉及了死者与他人的聊天内容,涉及到他人(QQ聊友)的隐私问题。在其他QQ聊友依然在世的情况下,出于对他人隐私权的保护,网络服务商是否可以基于此点拒绝提供QQ号码与密码,现实案例与学理讨论尚少。笔者认为,此时是可以形成对继承人请求的抗辩,但也需平衡被继承人之利益。

四、结语

第一,QQ号码的性质在对外、对内法律关系上是有所不同的;第二,QQ号码的所有权归网络服务商,但是所有权归用户所有;第三,QQ号码的转让其实质是债权让与,而非人格权的让与;第四,QQ号码的继承其解决路径并非对死者人格的肯定,而是对著作权的继承;第五,网络服务商基于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权,而不提供QQ号码与密码的情况,目前尚未有切实可行的好办法,有待学者的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和立法问题[J].法学家,2013.

[2]王云霞.QQ号码等虚拟财产归属及流转问题再思考——以电子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为视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

[3]马一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J].法商研究,2013.

[4]刘智慧.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J].江淮论坛,2014.

[5]于志刚.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J].法学家,2007.

[6]王迁.转让QQ号码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学2009.

[7]张万洪,徐亮.隐私权本质的解析与界定——隐私权的法哲学反思[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8]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J].人大法律评论,2009.

[9]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修订版) [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10]王国强,耿伟杰.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现状研究[J].情报科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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