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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研工作中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管理研究

2017-03-03彭插三

北京档案 2017年1期
关键词:编研法人档案局

彭插三

摘要:本文结合档案编研实践,在对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进行界定和区分的基础上,对档案编研工作中的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同时结合相关案例对目前存在的误区进行说明,并据此对档案编研工作中如何进行著作权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档案编研职务作品法人作品

档案编研是有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其参考和利用价值的重要途径,所产生的编研成果大多为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档案编研成果划归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直接影响到档案部门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本文在对著作权法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探讨在档案编研工作中如何加强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管理。

一、档案编研成果中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概念辨析

档案编研是档案部门为充分实现档案参考和利用价值,根据部门档案管理和社会档案利用需求,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汇编档案文件、编写参考资料、编史修志、撰写论文专著等一系列档案文献编纂和研究活动。档案编研成果大多归为“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上述作品著作权归属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如何区分却语焉不详。然而,对于直接完成创作的自然人以及档案机构而言,其作品究竟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直接关系到其是否享有著作权、享有何种著作权。因此,笔者在对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界定的基础上,对档案编研工作中职务作品或者法人作品的法律属性进行梳理,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概念。

(一)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界定

1.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创作中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对作品贡献程度的不同,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包括两类,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主要归属于单位,创作人只享有署名权,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2.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作品满足“由其主持”“体现其意志”“由其承担责任”这三个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分。第一,是否存在劳动或者人事法律关系,即在职务作品中,创作者与单位之间必然存在劳动或者人事法律关系,法人作品则不对此作要求。第二,作品反映意志不同,前者是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后者是法人组织意志的体现。第三,责任承担上的区别,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由作者本人承担责任,特殊职务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法人作品则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1]不过,由于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直接创作者都可能与单位存在劳动或人事法律关系,且著作权法规定,对于特殊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均由单位承担责任,因此,两者的区别更多地在于作品是否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二)档案编研成果具有职务作品或者法人作品的法律属性

档案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利用档案管理单位物质条件,在档案文献的日常收集和整理的基础上进行各类档案编研活动,形成大量的档案文献编研作品,具有鲜明的职务行为特征。一般而言,从档案及其内容的加工层次和性质角度,将档案编研成果分為检索型、原文型、原文加工型、考证研究型四种类型。通常认为检索型编研作品不具有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而档案原文型和原文加工型编研作品则视为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原因在于:一是档案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档案部门进行档案编研活动的法定职责。二是原文型、原文加工型编研作品的发表为档案及其内容公布的一种方式,如涉及档案原文或部分原文首次公开,其发表就是档案及其内容的公布。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档案馆和档案保存单位才有国家所有档案的公布权,从而上述部门才具有档案原文型和原文加工型编研作品的发表权,加上一般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包括发表权在内的一切著作权,因此上述两种编研作品只能是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此外,考证、研究型作品大量使用了档案馆藏文献资料,在不涉及档案及内容公布的情况下,通常为一般职务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在档案编研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在工作职责范围之外使用开放资料创作完成的作品,属于档案编研人员的个人作品。如果涉及档案及内容公布,则为特殊职务作品,直接创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则归属于其所属的档案部门。

二、档案编研中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存在的实践误区

在实践中,对于档案编研中职务作品或者是法人作品的判定,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从“法人主持”“法人意志”“法人责任”三个要件上进行判定,同时也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笔者选取如下案例,对此进行详解。

(一)王XX与XX市档案馆、XX市XX区档案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XX区档案馆员工王XX接受该馆编写《李墨林年谱》的工作任务,通过对本馆馆藏与馆外资料的收集、分析、核查、论证,独立执笔完成了《李墨林年谱》(草稿)的编写,经馆领导提出意见修改后署名为XX档案馆定稿并归档,后因发表署名及著作权归属等问题产生争议。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涉案稿件为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原告王XX认为涉案稿件为自己独立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其所有。档案馆则认为,编写《李墨林年谱》是单位工作计划,主题思想、资料收集都由单位组织完成,王XX最终执笔,单位领导审阅把关,立卷归档。《李墨林年谱》反映单位意志,由单位承担责任,是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法院最终认定,《李墨林年谱》是王XX为完成单位任务,在收集分析馆藏资料,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执笔完成,内容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利益,最终由单位领导审阅批准定稿,责任只能由单位承担,因而判定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王XX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档案馆享有。法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否认作品《李墨林年谱》为法人作品:其一,档案馆简单的任务下达,不能构成法人主持,亦不能说明体现了法人意志。其二,非集体创作。其三,没有著作权属约定。本案中,王XX为档案馆的工作人员,认为作品是职务作品在主体上并无障碍。“责任”要件上,由于作品内容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单位利益,由单位承担责任,因此不是一般职务作品。但是由于“特殊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都由单位承担责任,因而并不能以此直接认定“特殊职务作品”属性,还需要排除作品的“法人作品”属性。。考虑到上述要件后,法院结合“简单的任务下达”否认了“法人主持”,进而认为作品未体现“法人意志”,以此排除了“法人作品”属性,并最终确认其为职务作品。

(二)赵XX与XX省XX县档案局著作权纠纷案

为宣传该县历史文化,XX县档案局与赵XX商定拍摄反映该县历史和文化的DV片,赵XX主张该DV片的策划、拍摄、脚本创作、后期制作、配音等由自己负责完成,享有该片的著作权。档案局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公开发行侵犯其著作权。档案局则认为制作DV片是在其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的,目的是发挥档案局(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功能,档案局是本片的制作者与著作权所有者。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作品为法人作品:其一,作品由被告XX档案局有计划、有组织安排,体现法人意志;其二,本案原告赵XX并非被告XX县档案局的内部职工,其创作性质自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实际上,本案的“法人作品”属性颇为明显:被告XX县档案局对于拍摄该片的提议以及拍摄过程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均能体现“法人主持”要件;发挥档案局(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功能的创作目的也明显体现了法人意志。作品宣传的是该县的历史文化,其责任决非自然创作者能够承担,只能由作为被告的法人,即该县档案局承担。由此,涉案作品满足了构成法人作品的三个要件。

三、现有著作权体系下如何管理档案编研作品

为切实保护档案部门以及编研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和推动档案编研工作的开展,发挥档案编研活动服务社会价值,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档案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理顺档案编研作品著作权属管理制度,减少档案编研工作中的著作权属争议。

(一)明确档案编研作品的著作权属性

1.档案机构应当根据立法及编研工作实际,建立档案编研作品著作权管理制度,对构成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法人作品以及个人作品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公布。

2.对于职务作品,档案机构需明确下达具体创作任务。如果仅简单规定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为编研,那么编研作品将难以纳入职务作品范畴。档案机构下达档案编研创作任务时宜通过正式文件、会议记录等方式形成书面记录,确保编研作品的职务作品属性。

3.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将特定作品纳入法人作品范畴,应采取以下措施使作品具有鲜明的法人作品特征:一是与本馆职工、馆外受托人及受托单位签署著作权合同明确约定法人作品属性。二是通过发文的方式明确创作计划、组织创作,在创作动议上突出单位主导地位。三是设定专人或专职机构对具体创作行为进行指导和跟进。最后,通过召开集体会议、研讨会等方式讨论创作内容和表达形式,对创作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及时纠正偏离创作主旨的行为,并注意将创作形成和控制过程通过会议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

(二)平衡创作者和单位利益,合理划分作品的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属性

1.为鼓励创作和促进传播,著作权法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第一要义。然而现今包括资金、物质技术条件等在内的资本投入也是作品创作的关键因素,因此,资本投入者的利益也是著作权立法所必须考虑的。著作权法对一般职务作品采用不分割著作权的方式,即作者享有著作权,而赋予單位优先使用权的方式来平衡双方利益。当物质条件构成作品完成的关键因素,为最大限度地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考虑,需要将作品规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如我国著作权法列举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法定特殊职务作品,均属于主要目的是工业利用的作品,由单位享有署名权以外的其他相关经济权利更有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和推广。在作品由个人署名无法达到预期创作目的和实现预期社会意义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法人作品。

2.档案编研作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难以直接带来经济效益,且大多具有职务性特征,对于创作者而言,往往更看重作品的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为提高档案编研人员的创作积极性,在档案编研作品著作权属管理中,不妨更多地保障直接创作者的署名权,仅在需要以单位署名达到预期创作目的、实现特定宣传效果和预期社会意义的情况下,才将编研作品纳入法人作品管理范畴。

(三)针对不同性质的档案编研作品,准确界定著作权归属

1.将明显具有公益性、单位作用突出的档案编研作品划归法人作品。例如,对于未公布档案的原文型和原文加工型编研作品,如果作品公益性突出且单位对作品创作完成起到主要作用,考虑到只有档案馆和档案的保存单位才享有发表权,应将这两类档案编研作品划归法人作品,具体执行编研任务的工作人员则不享有著作权。

2.公益性色彩不明显、个人创作作用突出的档案编研作品,宜认定为职务作品。未公布档案的原文型和原文加工型编研作品,在个人作用突出,且不强调宣传推广等公益作用时,以及涉及档案及其内容公布的考证、研究型作品均应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个人对于作品形成的作用可以通过署名权得到认可,档案的公布权等则可以通过法人(档案机构)对特殊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及其他一切除了署名权的相应著作权益得到体现和保障。不涉及档案及其内容公布的考证、研究型作品则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对档案文献进行考证、研究活动为档案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尽管考证、研究型作品的形成需要大量利用档案机构馆藏档案材料,但是其完成更主要是基于编研人员对档案信息的分析、综合和总结等大量创造性劳动,由于不涉及档案及其内容公布,应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即档案编研人员享有著作权,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3.档案编研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在工作职责范围以外使用档案机构已经公布开放的档案资料所撰写的论著或论文,属于档案编研人员的个人作品。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周斌.论档案工作中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分[J].兰台世界,2010(9):51.

[2]马素萍.档案编研作品有著作权吗[J].中国档案, 2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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