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试行)
2017-03-03
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管理,推进农业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种植业、林业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以电折水系数测定、取用水量折算等相关工作。
以电折水系数是指电力提水设施单位用电量的取用水量。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工作应当在实地调研基础上,分县(市、区)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机井进行实地量测。
第五条典型机井的选择应当统筹考虑水资源分区、地下水开采层位、主要机井类型、主要灌溉工程型式等因素。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选择不少于5眼典型机井。
第六条量测时间应当选择主要灌溉季节,单井连续量测时长不少于60分钟。除用水量和用电量外,量测内容可以增加静水位埋深、动水位埋深等参数。
取用水量量测应当符合《取水计量技术导则》相关规定和要求,用电量量测应当符合电力计量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应当根据各典型机井用电量和相应取用水量关系等相关资料,按照水资源分区,形成深层水和浅层水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
第八条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公布。
第九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结合县域实际,选定各乡镇深层水和浅层水的以电折水系数,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选定的以电折水系数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种植业、林业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用电量,由县级供电企业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的以电折水系数,将纳税人用电量折算为取用水量,作为农业水资源税的征收依据。
第十一条当地下水位埋深和主要灌溉工程型式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对以电折水系数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