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代表人选须重视履职意愿
2017-03-02
浙江人大 2017年1期
本次换届比以往更加強调换届选举纪律,也更加重视人大代表的总体素质。在设定的代表候选人条件中,明确应“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
具备“履职意愿”应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试想,如果一个人打心底不愿从事某一职务,硬是赶鸭子上架,其履职效果势必会打折扣。
在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对不具备履职意愿或履职意愿不强的人选,有关部门要认真辨别,从严把关。一方面,要通过调查走访、深入谈心等多种方式,察人于微,对那些“好好先生”以及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的,不应列为代表人选。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优化代表结构与提高代表素质的关系。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把候选人的素质和条件放在第一位,避免为了一味强调结构要求而将那些缺乏履职意愿的对象列为代表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