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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7-03-02张红宇

财经国家周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结构性供给培育

张红宇

政府应着眼于树立政策目标、营造良好环境、强化政策支撑,加强示范引导,培育多元化新型经营主体。

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这是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4次聚焦“三农”。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关键一环,也是农业自身发展问题的客观要求。

2016年,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继续稳中有进,为国民经济发展再奠坚实基础,并表现出了阶段性的变化趋势。比如,农业结构调整难度较大,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未及根本改善;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地下水超采,面源污染较为严重,面临资源环境“双重约束”;农民收入仍总体偏低、增速放缓,还未能分享更多现代农业发展的成果。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抉择。关键要准确定位不同主体在发展生产、提升效益和竞争力方面的不同组织功能,提高各类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

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力军;农民合作社自身既能根据市场需求做出有效响应,也能发挥传导市场信息、统一组织生产、运用新型科技的载体作用,有效弥补了分散农户经营能力的不足;龙头企业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效率较高,在高端农产品生产方面有显著的示范效应;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和支撑。新农民是近年来涌现出来的一个新社会群体,他们秉持生态农业理念,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手段,发展农产品直供直销,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农副产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一种新类型。

总的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鲜明的示范功能、组织功能和服务功能,能够在率先行动的同时,带动、支持广大普通农户,共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主要着眼于树立政策目标、营造良好环境、强化政策支撑三个方面,加强示范引导,加快培育多元化新型经营主体。

其一,树立政策目标。要把农业置于国民经济发展、置于全球农业一体化背景下来定位,要充分利用农业发展的良好内外部环境,把建设与中国大国地位相称的强势产业作为农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加强研判宏观形势、国际形势、农产品价格、政策导向,引导新型农业主体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强势农业中积极作为。

其二,营造良好环境。发展现代农业要对新型经营主体持开放理念,赋予农地制度和经营制度新的政策内涵。准确把握理解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理论内涵,促进农民分化,形成承包小农和经营大农并存的格局,变“户户包地、家家種田”为“户户包地、多元主体种田”,提升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其三,强化政策支撑。加快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完善价格补贴、金融保险、用地用电等一揽子政策措施。特别是要进一步聚焦优势区域、优势产品、优势产业和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同时,还要不断加强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衔接和联动,通过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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