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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诉介入侦查的理论重构

2017-03-01李兴涛

商情 2016年49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启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扬弃了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动摇了公诉介入侦查的传统理论基础“侦查监督说”、“公诉说”、“综合说”。公诉介入侦查应当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要求,以“控诉说”建构理论基础。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公诉;介入侦查;理论重构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摒弃,要求审判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程序中占据中心地位,将庭审实质化,以一审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等。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公诉在审前程序中起主导作用。在审前程序中,公诉检察官既要承担指控犯罪的职能,又要秉承检察官客观义务。指控犯罪的本能要求公诉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有罪判决率。

一、传统公诉介入侦查理论的缺陷

公诉提前介入侦查是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新型检警关系,是对侦查权与公诉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一种制度创新,其理论基础有“侦查监督说”“公诉说”“综合说”三种。“侦查监督说”强调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提前介入侦查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侦查行为和非法取证行为。该说认为侦查监督是引导侦查取证的理论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

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这种观点主要是从侦查监督的角度对引导侦查取证进行理论论证,试图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框架中寻找引导侦查的根据,有其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公诉说“认为公诉提前介入侦查是公诉权向侦查权的延伸,是指控犯罪的需要。“综合说”认为公诉提前介入侦查既引导侦查权取证,又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该说认为把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共同作为引导侦查取证的理论根据。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说”“公诉说”“综合说”都是从公诉提前介入侦查的内容上来论述的,无论是强调一点还是综合折中二点皆取,都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不一致,都存在一定缺陷:就“侦查监督说”来看,它侧重于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从检察介入侦查的任务看,除了上述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外,还有协助侦查机关取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侦查效率的功能。除此之外,侦查监督权也只是整个检察权的一个极小的分支,所以难以涵盖引导侦查权的所有内容。就“公诉说”来讲,检察引导侦查权不能完全等同于公诉权,因为它不仅仅是为了促使公安机关按公诉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还具有监督侦查机关合法收集证据、保证程序公正的作用。事實上“侦查监督说”、“公诉说”“综合说”都是从介入侦查履行的职责来讲的,不可避免的陷入以侦查为中心背景下的理论窠臼,已经无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需要。因此,笔者从检察官遵守客观义务和以审判为中心下诉讼关系的角度,提出控诉说。

二、公诉介入侦查理论的重构:控诉说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所有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都要在法庭上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对承担控诉犯罪职能的公诉部门提出了很大挑战,要求公诉部门在审前程序中既要对证据把关更严,又要更有效的指控犯罪。“控诉说”认为公诉权与侦查权共同承担控诉职能,指控犯罪的诱惑极易使公诉权与侦查权更加注重配合而忽视制约。公诉权一旦失去或放松对侦查权的制约,并伙同侦查权一起指控犯罪,不但违背了检察官客观义务,有违检察官制约警察与法官肆意的制度初衷,而且必将极大的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故公诉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要在保持客观义务的基础上,将法庭对证据裁判的要求传导给警察,引导警察树立侦查取证为法庭审判服务的理念。公诉检察官通过提出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要求,提出侦查意见建议,参与案件讨论,引导侦查取证。

“以审判为中心”对指控犯罪的证据要求更加严格。为提高指控犯罪的效率,审判对证据的引导作用要由公诉传导至侦查,即后一程序对前一程序的控制加强,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控制加强。这种控制传导至公诉就强化了公诉对侦查证据的严格审查,传导至侦查就对侦查取证的能力和效率提出更高要求。这是一种双层传导模式即审判传导至公诉,公诉传导至侦查。在第一层传导中,法官恪守中立原则不能侦查取证,其通过在法庭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转化为一种程序上的诉讼风险。在第二次传导中,检察官作为审前程序的把关者有责任将诉讼风险继续向前一程序传导。由于检察官的控诉职能和客观义务,其不能直接进行侦查。这第二层控制就转化为公诉对侦查的间接引导,即公诉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建议侦查取证,并有侦查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风险。

公诉提前介入侦查时,检察官不参与侦查,不参与所介入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即介入侦查与审查起诉角色分离,平衡检察官指控犯罪与恪守客观义务之间的矛盾。公诉检察官介入侦查要以证据为核心,不直接参与取证工作,可以就侦查方案、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案件讨论时不做出决定,对侦查机关已经取得的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予以书面审查,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纠正瑕疵证据,达到审判对指控犯罪的证据的要求。公诉提前介入侦查,可以根据介入案件性质的不同,重大、复杂、疑难程度的不同,采用独任检察官和介入小组的组织形式。

基金项目:

本文是2016年秦皇岛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课题“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诉介入侦查研究”(课题编号:201605005)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李兴涛(1986.07-),河北邢台人,法学硕士,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综合科副科长,人监办兼研究室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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