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引发的思考
2017-03-01贾璐
贾璐
摘 要 谷歌希望建造“一座永远的图书馆”。这个畅想,对广大网民来说,无疑是再好不过的福利;对于广大版权人来说,这让自己变得被动和不被尊重;而对于同类竞爭者来说,这趋向于垄断的行为又严重威胁了他们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退出机制;著作权;孤儿作品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73-0026-02
近几年,随着数字出版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网络公司开始将注意力不断转向出版业,使得出版业的发展更加多元化。可是,任何一件事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正当出版业繁荣发展的同时,大量的网络侵权问题使得大家开始重新思考什么是数字出版健康发展的保障?
2009年10月的谷歌侵权案,570位中国权利人17 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已被谷歌扫描上网,涉嫌大范围侵权中文图书,谷歌瞬间引起国内的关注,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事件也将数字时代众多侵权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也让我们开始思考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如何更好地权衡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1 谷歌的数字图书馆
2004年,谷歌开始尝试与一些出版商和图书馆合作,扫描大量的图书上传网络,想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使用户可以随时在线阅读。
相比于传统图书馆的以印刷、微缩胶片或其他媒体等相对格式为馆藏主体,谷歌数字图书馆是一种以数字化格式存储的并且利用计算机访问的图书馆,数字化的内容可以被存在本地端或通过计算机网络由远程访问。数字图书馆也可以说是一种信息检索系统。
2 谷歌官司缠身
2004年10月,谷歌在法兰克福书展宣布实施Google Print计划,计划实施之后,该计划遭到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的强烈抵制。2005年9月,美国作家协会控告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同年10月,美国出版商协会对谷歌公司也提出起诉。2006年法国大型出版集团Martiniere起诉谷歌在其网站中不仅使用作品并且获取广告收入,而且未向作者和出版社支付报酬。2008年10月,谷歌就数字图书馆与App达成和解协议,与AG达成初步和解协议。2009年8月,亚马逊、雅虎、微软成立“开放图书馆联盟”以抵制谷歌的“和解协议”。2009年12月19法国巴黎民事法院下达了谷歌侵犯版权的判决, 裁定谷歌支付30万欧元赔偿金,并禁止其图书数字化。2010年4月,美国媒体摄影师协会集体起诉谷歌数字图书馆大规模的数字化行为侵犯了摄影师和其他图片资料创建者的版权。
与此同时,中国著作权人自此开始了维权之旅。2009年11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布了《致广大著作权人通知书》。同年12月,中国作家王莘“首扛大旗”,一纸诉状将谷歌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余万元,该案件成为国内第一例以个人名义起诉谷歌侵权的案件。2010年1月9日谷歌正式回应《中国作家协会维权通告》,承认与中国作家的沟通做得不够好,并表示道歉。但是,就在事态有望向前推进时,12日谷歌单方面突然“变卦”,原定于2010年1月12日下午2点在京举行的中国文著协与谷歌第四轮谈判,暂时延期。12日谷歌表示,因网络攻击可能关闭中国网站,并可能撤销在中国的办事处。
2013年11月,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侵权的诉讼以最终谷歌胜诉暂时告一段落。这8年间,谷歌数字图书馆不断被推上风口浪尖,面对世界各方人士的质疑和控诉,谷歌也做出了各种努力,当然,批判声是远远大于赞成的声音。对待这个事件,我们在批判谷歌侵权的同时,也可以试着去设想一下谷歌数字图书馆成功后为广大网民所带来的利益,从而多角度看待谷歌数字图书馆引发的一系列后续问题。
3 谷歌侵权案的利益权衡
谷歌希望建造“一座永远的图书馆”。这个畅想,对广大网民来说,无疑是再好不过的福利;对于广大版权人来说,这让自己变得被动和不被尊重;而对于同类竞争者来说,这趋向于垄断的行为又严重威胁了他们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接下来,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简单整理一下各方的利益和诉求。
3.1 供应方——谷歌公司
谷歌是全球最大的并且也最受欢迎的搜索引擎,主要的赢利点来自于搜索广告。谷歌作为一个企业,需要面对两种重要客户:一种是谷歌用户,及广大网民;另一种是与谷歌存在直接经济交易的商业客户。对于前者,谷歌提供免费的信息检索服务,赚取网络点击率;对于后者,谷歌提供技术或广告宣传,并且取得实质性的经济收入。
通过对谷歌公司盈利模式的了解,可以预测到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成功建成将会为谷歌带来巨大的利益。谷歌数字图书馆拥有丰富的有用信息、便捷的获取渠道,这无疑会为谷歌带来极高的关注率和点击率,从而使得谷歌在搜索引擎领域上将遥遥领先。广告是其收入来源之一,数字图书馆的成功研发使得谷歌还可以通过内容销售和售书分成获得巨大的利益。
3.2 服务获取方——广大网民
谷歌搜索的有效率大大方便了查找特定资料的网民,最重要的是数字图书馆大部分内容免费提供,这对于索取知识、查找资料的使用者来说无疑是最宝贵的知识库。
因此,从服务获取方,即使用者来说,数字图书馆的出现,给他们带来了非常大的方便和好处。
3.3 版权持有方——作者、出版社、版权持有者
如同受益的使用者大大赞成数字图书馆的出现,反对的声音也一样的高涨。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出现,让版权持有者(主要是作者)感到极其不受尊重,并且他们享有的权利被大大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持有者的反对声非常高。著作权法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鼓励其不断创作新作品。然而谷歌不经版权人授权,擅自将其作品放置其数字平台获取利益,使版权人的利益遭到了侵犯,当谷歌采用“选择退出机制”的方式与其和解时,又将其变为被动的一方。
谷歌这样的行为无疑使版权人异常气愤,但是当版权人变成使用者的时候,他们又变成获利的一方,因此对于版权持有方,我们应该探索出一种更合理的方式缓解这一尴尬的局面,抚慰他们被侵权感到不平的情绪。
3.4 同类竞争者——微软、雅虎、亚马逊等
2013年11月,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侵权诉讼中谷歌胜诉,这使得谷歌公司的数字图书馆变得合法,当然,这一事件使得谷歌享有了一定的特权。作为同类競争者,谷歌的成功大大威胁了他们的利益。广大使用者在搜索特定的信息时,面对相同的内容,他们大多会选择免费、方便又全面的谷歌,从而使得亚马逊失去了竞争的优势。极高的点击率又增加了谷歌在搜索引擎的竞争排名,可能使得微软、雅虎渐渐失去竞争力。
面对这个困境,有些人肯定会说,那就让数字图书馆合法,不单单是谷歌,雅虎、微软、亚马逊等公司通通可以建立,公平竞争。是的,这可能缓解了行业垄断和恶性竞争,但是版权人又要再次面临更多更广的侵权,这可能就会造成数字时代版权保护失控的局面。
从上述分析可看,谷歌数字图书馆在美国的合法很可能造成行业垄断和恶性竞争,因此,在协调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我们也要为解决这个矛盾,尽快找出合理的方法。
4 谷歌数字图书馆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的启示
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成功,对于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完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谷歌数字图书馆最成功的地方就是抓住了用户的心思:使用者可以非常便捷和花费很低的成本有效地搜索到想要的信息。这也就体现出谷歌数字图书馆内容全面、大部分免费、检索速度快等优势。而这些优势,恰恰是谷歌大受欢迎的原因。我国的数字图书馆经营模式单一,内容有限,检索技术不成熟都可能是发展缓慢的原因。
因此,对于谷歌数字图书馆,我们应该用扬弃的态度看待,将其优点借鉴过来,缺点尽量避免,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步伐。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一一概述。
1)丰富内容方面。对于孤儿作品和价值很高但已绝版的作品,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可以借鉴谷歌数字图书馆的“选择退出机制”,这样可以减少寻找作品版权人所需要耗费的财力和人力,可以更有效找出孤儿作品的版权人,并且推广了这些作品的传播,增大了他们的使用价值。
2)经营模式方面。在我国数字图书馆经营模式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谷歌数字图书馆,平台通过广告赞助,然后将大部分作品免费传播,吸引客户。通过质量竞争,更接近教育平台的建设方向。
3)法律完善方面。在数字技术的冲击下,侵权问题频繁发生,我国应该努力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法。最主要的还是相关法律制定方面,对于孤儿作品和已绝版的作品,尽快完善相伴法律以适应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提高个人维权意识,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以避免我国未授权作品遭到类似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侵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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