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孩子的脐带血归谁管
2017-03-01刘洋
刘洋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给新生儿保留脐带血以防不测。夫妻若离婚,脐带血的寄存费用以及归属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方远和程霞是大学同学,大学三年级时他们相恋了。2009年8月,两个人大学毕业后,就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第二年,程霞怀孕了,离预产期还有一个月的时候,方远陪同程霞到医院做产前检查。检查完毕后,他们在医院门口收到了一家生物公司的宣传单,上面赫然写着一行大字:“为您的宝宝建一座生命银行。”这句话引起了方远夫妇的兴趣。回家后,方远按照宣传单上的电话打了过去。
生物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方远介绍说,脐带血90%以上为造血干细胞所组成,它可以治疗包括白血病在内的多种疾病,很多父母都将脐带血寄存起来,一直为孩子保存到18岁。万一将来孩子有了不测,这就是孩子的“救命血”!
2011年1月底,女儿萌萌出生了。孩子出生的当天,小两口就和这家生物公司签订了脐带血寄存合同,方远为寄存人,他们一次性支付了6800元采集、检测费用后,为孩子寄存下了脐带血,每年的寄存费为980元,检测费为300元。然而,孩子3岁时,方远和程霞的婚姻出现了危机。
2015年,程霞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归自己抚养。除此之外,程霞还提出了一个特殊的要求,她说,当初为孩子寄存脐带血的时候,寄存人写的是方远,她要求法院判决把女儿脐带血寄存人由方远变更为自己,女儿18岁之前每年的寄存和检测费用,方远应当负担一半。刚开始,方远对程霞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做法耿耿于怀,他赌气在财产分割和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上寸步不让。
法官看出方远有情绪,便对他进行开导。法官说,萌萌是个女孩,而且才4岁多,正是离不开妈妈的时候,让萌萌跟着妈妈生活会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本来父母离婚,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伤害,离婚时双方就不要再赌气,应最大限度为孩子营造一个相对好的生活环境。法官的一席话让方远的怒气渐渐消释了。2016年3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方远同意女儿由程霞抚养,也同意配合程霞办理变更脐带血寄存人的手续,并承担一半的寄存费用。
[以案说法]这个案子是调解结束的,方远和程霞在法官的调解下,平静地办理了离婚手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也出现了很多新争议,抚养费也不再局限于教育费、生活费等问题,脐带血的寄存便是一项新的费用支出。
脐带血是胎儿娩出、脐带结扎并离断后残留在胎盘和脐带中的血液,以往通常是废弃不用的。可近十几年的研究發现,脐带血中含有可以重建人体造血和免疫系统的造血干细胞,可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多种疾病。正是因为脐带血有这种特殊作用,为孩子寄存脐带血便成了很多家长的选择。但储存脐带血需要一定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支持,因此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脐带血寄存费年份跨度大,费用也非一次性缴纳完结,而且会涉及与寄存单位的委托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谁应作为脐带血的寄存人,谁来负担这笔费用,便成了一个争议问题。
在这个案子中,方远最终接受法官的调解,同意变更寄存人,并支付一半的寄存费用。可假如方远坚持不肯变更,也不愿支付费用,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案子的主审法官介绍说,一般情况下,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作为脐带血的寄存人,寄存费用应当由夫妇双方共同负担。但是由于脐带血寄存时间长达十几年,且费用是每年支付。在这漫长的寄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不可预知的情况,比如寄存人中途变更或者终止寄存,或者由于保管单位的原因导致脐带血无法继续寄存等。因此,作为脐带血寄存人的一方可以就已经发生的费用要求对方负担一半,对于尚未发生的费用,应当等待费用实际发生之后再逐年要求对方承担。
摘自《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