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与秩序:清代赣南的健讼民风
2017-03-01陈海斌
陈海斌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上海 200241)
利益与秩序:清代赣南的健讼民风
陈海斌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上海 200241)
通过对赣南地方志《风俗》中“诉讼”资料的梳理发现,清代赣南地方社会呈现出健讼的历史图景。留存的判牍,清晰地显现了讼案的原貌,真实地展现出诉讼的实态,是当时地方社会生活的真实写照。健讼,实质上是民众在国家控制的场域下对自身利益诉求的表达与实践,也是基层社会秩序冲突与控制的过程。面对复杂的健讼问题,官方与民间发挥各自的功能进行社会控制,这是国家与社会互动、法律体系在地方社会实践的重要见证。
利益;秩序;清代;赣南;健讼
“健讼”(或“好讼”)是指喜好打官司,是地方社会民风的反映,也是社会生活实态和民众心理诉求的表达。学术界对健讼问题的研究多侧重从宏观的国家制度层面进行论述,考察的范围也多集中在江南地区,注重历时性的研究。健讼的风气深受各地物候及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因地域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以此为前提,本文拟从地方志中对“健讼”的书写入手,分析地方志中对清代赣南健讼的书写与话语表达,从造成健讼的具体讼案去探察诉讼的实态,同时考察民风健讼之下官方和民间对健讼的社会控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仅是以赣南地区为考察对象,并不是没有注意到其他地区的健讼问题。清代赣南的健讼问题,和全国各地的健讼问题一样,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同时又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剖析清代赣南的健讼问题,有助于我们探讨和研究明清全国健讼生发的因由、理处及其实质等一系列问题。
一、方志中的健讼书写与话语表达
清代赣南的民风之喧嚣常见诸地方官员的记述。刘荫枢任江西赣南分巡道时,赣南民风健讼,荫枢经过奋力地审理,惩办妄自诉讼者,才使当时的健讼之风有所减轻。“刘荫枢,字乔南,陕西韩城人,康熙十五年进士。三十七年,外转江西赣南道。赣俗健讼,荫枢昼夜平决,惩妄诉者,讼渐稀”。①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二七六《刘荫枢传》,第33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076页。
李象鹍在任江西吉南赣宁道时对赣南的民风有过描述:“赣南为闽粤毗连之区,其士气浇薄不能文,民情强悍,习于斗,健于讼,耻于奉法,风气之败坏久已。”②李象鹍:《棣怀堂随笔》卷五《虔南存牍》,道光二十五年(1845)刻本。在李氏眼中,赣南的社会风气败坏,民风强悍,以守法为耻,乐于诉讼,其缘由在于士气浇薄,文教落后。
清代赣南的健讼问题也为学者所注意过。侯欣一在以地方志为基本史料,利用实证的方法对清代江南的健讼问题进行考察时,就对赣南健讼的地区作过统计。他统计的江西健讼的地区有:乐安、南安、长宁、龙南、九江、临江、南昌、南康、广信、赣州。③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区的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由此可见,赣南健讼的地区在清代江西占据较大比例。
笔者通过对赣南地方志《风俗》资料的梳理,发现方志编纂者对“讼风”的书写是有所差异的。兹将地方志中有关对诉讼的记述列表于下:
表1 .赣南地方志《风俗》“诉讼”书写
吴佩林认为,学界出现的对清代地方社会诉讼实态的定性,是由于史料的来源和分析的视角不同,而得出“反诉讼社会”和“诉讼社会”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反诉讼社会”论者站在官方的立场,运用官箴、典籍一类的文献,更多地表达的是官民对于无讼社会的理想诉求;而“诉讼论者”是爬梳档案、方志、县官记录一类更接近民众实际生活的数据,力求探知到当时地方社会的诉讼实态。“健讼”和“无讼”实则是一个话语的表达,官方及书写者关于“健讼”的描述与“无讼”一样,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现实层面的价值判断。①吴佩林:《清代地方社会的诉讼实态》,《清史研究》2013年第4期。吴佩林的观点可谓是看到了问题的实质,事实上“健讼”就是一种价值判断和话语表达,是一种主观的整体性评价,与评价者本人的立场和价值诉求密切相关。当然,本文无意对“健讼”和“无讼”进行辨析和论证。本文立论的前提是清代赣南民风健讼,而这种民风的健讼只是地方官和地方志中的话语表达,由于我们无法测算诉讼的规模,也无法对健讼的具体标准进行衡定,更无法知道民众对健讼的价值评判。既然地方志中有如此多的有关“健讼”的书写,因而只能将“健讼”作为一种既定的事实,因为“健讼”作为一种话语表达和价值判断我们是无法进行实证的,如果纠结于“健讼”和“无讼”的争论,最后便无法得出任何的结论。因此,本文拟从“诉讼社会”论的立场出发,对赣南地方志中有关“健讼”的书写及话语表达进行分析。
由对上表地方志《风俗》中有关“诉讼”资料的分析发现,康熙《会昌县志》、道光《信丰县志》、光绪《南安府志补正》的编纂者在描述区域内的诉讼时直接用了“健讼”。乾隆《赣州府志》、同治《会昌县志》、光绪《龙南县志》、道光《长宁县志》、同治《南安府志补正》则分别用了“好讼”、“喜争讼”、“喜讦讼”,其他县份虽未直接出现“健讼”或“好讼”字眼,但从地方志的记述中可以看出其民风实质上也被认为是好讼的。从地方志中对“诉讼”的书写可以看出,“争风水”是方志编纂者认为引起民风“健讼”的最重要因素。其次,“喜争讼”或“好斗喜争”,也是加剧健讼之风的重要因素。此外,微小细故、风俗浇离、流棍唆使、地歇包揽、贫穷等因素不同程度地成为方志编纂者用以解释民风健讼的因由。
然而,地方志的记述较为零散,无法细微地描述出健讼的现实场景。既然在官方的眼中清代的赣南民风健讼,那么诉讼的实态是怎样的呢?导致诉讼的都是些什么样的案件呢?下文我们就从官方留存的案件判牍出发去解读健讼民风之下的诉讼实态。②关于诉讼实态的研究主要成果有:山本英史:《健讼的认识和实态—以清初江西吉安府为中心》,载大岛立子编:《宋至清代的法制与地域社会》,东京:东洋文库,2006年版;吴佩林:《清代地方社会的诉讼实态》,《清史研究》2013年第4期。本文所说的“诉讼实态”与吴佩林所说的“诉讼实态”有所区别,吴文侧重的是地方社会整体的诉讼性质,是“诉讼社会”还是“反诉讼社会”?本文所要探察的是具体的诉讼情形,健讼民风之下的讼案究竟是怎样一种情形?
二、判牍中所见之诉讼实态
判牍是地方官记录案件审理过程的重要材料,这些判牍从案件的起因、审理过程到判决结果都被完整地记录下来。这些留存的判牍,清晰地显现了讼案的原貌,真实地展现出诉讼的实态。本文主要利用的是沈衍庆在江西任地方官时所辑录的《槐卿政绩》中部分案件判牍(见表2)。③沈衍庆:《槐卿政绩》,同治元年刻本。为简便起见,以下引此文注释简称《判牍》及页码。兹举其中几件判牍进行分析。
表2 .《槐卿政绩》中所录14件兴国判牍
清代赣南乡村宗族聚族而居,宗族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存在复杂的利益争端而诉诸官府的案件数不胜数。下面就是一起因勒索未遂而利用修谱伺机报复的案例。
挟恨削嗣事
罗马氏,前夫胡荣贵于道光八年十月身故,孑孑无依。于次年二月初十,凭媒再醮罗章佐为妻。是年十一月初生子,因卯刻生,取名朝生。此时,章佐年已四旬有余,初得添丁,其爱之若掌珠,护之若拱碧,固不问可知矣。十六年,罗端晖、光佐等倡修族谱,在同姓不宗之罗升贵家设局。欲章佐出钱三十千文列名主修,章佐不允。端晖等以朝生为招生,疑系马氏带胎所生,削谱不载。迨谱已刊定,罗端福、刘拔众查明告知,章佐转向端晖、光佐询问。称马氏二月再醮,三月产子,不应入谱。章佐旋以挟恨削嗣等情具控,经张前县集证质讯,委系章佐亲生,断令入谱在案。
况供称八月内,在茶口墟遇见罗纪佐。说马氏生子长成,属令出头告状,将来可以带回等语,谓非贿串,其谁信之。收生之稳婆罗邹氏,迁居隔邑,虽未关提,集讯而邻右朱阑科亲戚刘拔众供称:十一月内,大家到章佐家贺喜吃酒,固明明可证者也。况古人恐世系易混,始创谱牒。兹查章佐之三代,谱系俱载其表号,而旁注其本名,将数传而下。按名者必至无从稽考,以为有心则其意果何所图,以为无心则此谱又岂足式乎。本县饬令将族谱更正,添如庶保赤子而全宗祧。端晖、光佐等并无实据,辄行削除嗣名,虽非讹诈,难免怀私,本应照刁诬惩办。但乡邻涉讼,动多株连,易滋大狱,亦非睦族安民者之所尚。着当堂薄责具结,开释刘拔众。讯无包讼情事,亦着具结存案可也。①《判牍》,第425页,第429页。
这是一起涉及宗法伦理与继嗣的案件。罗端晖、光佐倡修族谱,想要章佐出钱三十千文主修,在遭到章佐拒绝后便挟恨报复,故意将章佐之子朝生剔除出族谱。后经罗端福、刘拔众查明告知,章佐便向端晖等人询问,端晖等人说朝生为马氏与前夫所生,与本宗族无任何血缘关系,异姓不得入谱。章佐交涉无果,朝生无法入谱。朝生的孩子都十岁了,但因朝生名字未载入族谱,致使朝生之子无法继承宗祧。章佐便向衙门控告,经过县官审理,判令将族谱更正以全宗祧。民间对宗祧问题极为敏感,子孙名籍未载入族谱则意味着被宗族除名,这在宗族观念浓厚的赣南地区无疑是头等大事,因此不惜控告到官。清代赣南宗族制度发达,涉及宗族成员关系纠纷的诉讼案件众多,无疑加剧了诉讼的压力。
在清代赣南,民间涉及的财产纠纷一般指财产侵占和吞骗,如宗族之间就常因田产、祠堂祭产等争夺引起诉讼。此类财产纠纷很难简单从某一个方面单独进行定性,因为这类案件往往与其他纠纷交织在一起,性质比较复杂。此外就是纯粹的经济纠纷,勒索、财产侵占等诉讼。如下便是一起诬告性质的经济纠纷。
甜借吞骗事
生员方郎中,既系诗书之徒,应知义利之辨。奈何乘人之危,勒索其券。彼李俊兴者,一索再索,经年不获,旋以甜借吞骗事为词控捕详县。查该生系属寒儒,安所得二百元偿来之洋银。如谓系漕运公项,则出借必非。该生一人所得,主况放债图息,未有不审视借债者之身家何如。若羁紧,则非可交财之人。班管,则非是立券之地,且所呈之凭票取还期限甚迫。其时,俊兴尚不能自知得脱樊笼与否,该生又何恃必其限内能归赵乎?今细询该生之借项系何人经手,何地交兑,何日措付,其色之左支右吾,已不俟质证,而早情虚词穷矣。似此情形,本应彻底查究。惟前案牵控多人,或出或亡,纷纷追质,易滋拖累。俊兴亦以前情,百不愿终讼。谨将原票涂销,即可撤案牍,亦息讼安民之见也。呜呼,国法可宽,天良难昧。今而后该生,其善盖前愆,毋蹈覆辙哉。②《判牍》,第425页,第429页。
这是一起诬告案件。李俊兴控告生员方郎中乘其之危勒索债券,屡次索要却不归还,便以甜借吞骗为由控告到官。经过县官查明,李俊兴为一介寒儒,根本无力借给方郎中二百洋银。县官怀疑此二百洋银是漕运公款,询问李俊兴借款事项由何人经手,何人交兑,何日支付等,李都支支吾吾,言辞漂浮虚假。由于案件牵涉的人员太多,且很多人已经出逃,无法追捕,县官担心会造成讼累,便判定将原票涂销结案,此案也被定性为诬告案件。在《槐卿政绩》中还有数件诬告性质的涉及财产纠纷方面的案件判牍。
在《槐卿政绩》中所见的田土侵占主要指对祖田、祠堂等的侵占,《兴国判牍》中“狡串谋买事”、“恨阻欺抢事”、“欺讹抱捏事”等都是此类性质的案件。田土之所以容易引起侵占,主要在于房屋田土几经更迭,荒远难稽,边界不清,契约模糊或丢失,使别有用心之人找到了侵占的借口。下面就是一起侵占祠堂的案件。
狡串谋买事
钟占元一衿自守,两袖生寒。将祖遗田屋出卖本族,并甫经赴案集训,供词甚属闪烁。诘其有无共祠世系确據,则称自唐宋元明以来,几经兵火,荒远难稽。是在该民已属满口臆度之词者,又何凭而指为确切证据乎。查名镜初控县词二纸,均未声明某祖而供,内则谓爱敬堂系祀始祖克敬,取一族敬尊爱亲之义。再查上控词内,又称系十一世祖远绍之祠,屡控屡异,其情伪愈,不攻自破矣。该民尤复狡辩,谓祠内立有历代高曾祖牌一座,次房贵凝祖牌一座,及贵凝六世孙光宇祖牌一座。可为非贵仁支祠之证,不思立祠而祭其祖之所自出,即报本之中,又报本追远之中,又追远之义,显而易明。贵凝与贵仁同昭其穆,配言不祧,见本而笃周亲,凡有祠庙莫不皆然。至光宇一牌,查原审各供,系明时仕宦,四代失传,大家不忍绝祀。该祠设牌附食,一以借光荣,一以延绝祀。该民遂欲执此为其共祠之據,不思贵凝至光宇相隔六代。如果其祠,何以中隔四世竟不为设祀,光宇一下又竟无闻焉。如该民所據将使僦屋而居者,即可争为屋主。赁田而耕者,皆可占为田主,抑何其无情无理至此乎?
本县盟心似水,定谳如山。此案李名镜如欲建复公祠,则当合族商议,并与出卖敬爱堂之李中立无干。如谓安置光宇牌位,则当迎入国封堂,亦与承买敬爱堂开设典肆之吴苍玉无干。如谓前捐五十元无从生息,则当问同具领状之名铮等,尤以在场说和之中证萧楚槐等无干。合依原样完案,余人概免传质以省拖累。李名镜迭次刁控,本应坐诬重究,姑念年近七旬,且本县一讯以后,伊又潜匿不出,明系情虚,姑免拘案,仍将原案详销。李名镜如再刁翻,即治以逞刁健讼之罪。①《判牍》,第429页。
这是一起祠堂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对祠堂所有权的争夺,也可定性为诬告案件。李名镜以爱敬堂为名,且以祠堂内供奉有高曾祖牌一座,次房贵凝祖牌一座,及贵凝六世孙光宇祖牌一座,来证明此祠堂非贵仁支祠所有,企图侵占。县官从呈上来的控词与问话当中看清了虚实。县官判处李名镜在修复公祠时必须与宗族商议,与出卖敬爱堂无关。如若想安置光宇牌位,则必须迎入国封堂。李名镜迭次刁控,本应以诬告罪重惩,但县官念其已年过七旬,姑且不予追究。
从判牍中我们可以看到,“健讼”中的很多讼案不过是由日常生活中的嫌隙引起的,既有涉及宗法伦理与继嗣的,也有财产侵占和吞骗之类的,还有牵涉利益争夺的诬告案件。从《槐卿政绩》辑录的14件兴国判牍来看,所讼之案属于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范畴。通过对这几件判牍的分析发现,关乎百姓利益的纠纷很容易引发诉讼,这些事虽然看起来微小,但对老百姓来说则是大事。正如清人方大湜所言:“户婚田土钱债偷窃等案,自衙门内视之,皆细故也。自百姓视之,则利害切己,故并不细。”②方大湜:《平平言》,载《湖湘文库》(甲编),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页。这几件判牍虽然无法完整地反映整个清代赣南的诉讼情形,但透过兴国的个案我们不难发现,百姓利益无小事,只要牵涉到老百姓自身利益之事,事情即使再细微都有可能诉上公堂。这正是基层社会诉讼繁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基层社会诉讼的实态。清代赣南民风健讼,面对诸多的讼案,民间和官方又是如何对健讼进行社会控制的呢?
三、民间与官方的社会控制
学术界对民间调解的研究相对较为成熟,主要可分为官府调处、宗族调处、士绅调处、亲邻调处、乡保调处、中人调处等方式。再者就是黄宗智所提出的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的“第三领域”的解纷方式。黄宗智认为,正式审判制度相应于官方政府,民间调解制度相应于民间的社会自我管理组织,半官方的纠纷处理制度相应于半国家、半社会的中间领域,正是在这里,国家与社会展开交接与互动。③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由于户婚田土等纠纷多发生在邻里亲友之间,民间调解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官方对民间调解非常的重视。清代赣南民事纠纷案件很大部分便是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尤其是在经官府审理后仍无法使原被两造满意的情况下使用得更多。
(一)民间的社会控制
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中国社会是一个追求“无讼”的社会,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官司非打不可,那必然是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④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在中国传统社会,“无讼”是政府普遍追求的社会理想,亲戚邻里为微小嫌隙诉讼,不仅破坏了相互之间的感情,还带来官司,造成讼累。
正是基于“无讼”的思想,基层社会的很多纠纷便在民间调解之下得到妥善解决。笔者发现,在清代赣南契约息讼作为调解的形式被普遍采用。正如谢东惠所说,调解成为解决民事纠纷最核心、最广泛的适用方式。与此同时,契约在民事活动中被大量使用,为预防纠纷,也为纠纷快速解决、和谐地解决提供了依据,由此带来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契约化特色。①谢冬惠:《中国古代民事纠纷的法文化解读》,《西部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在清代赣南无论是风水争讼还是财产争讼,当事双方都通过订立契约来化解纷争。契约息讼成为纠纷解决的普遍模式,形成了如张传玺所说的“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民间调解机制。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页。如咸丰年间坵坊刘曾风水讼案的解决就是通过订立息讼契约的方式进行调处。③《刘氏宗泰户族谱》,同治七年刻本。
赣南各处乡民遇到权利争执时,多投请族中理处,由族中士绅和耆老出面予以调处,订立合同,化解纠纷。但也经常发生背弃合同、翻控,或不认合同之事,“赣南各处乡民,凡因权利争执,往往投请族中理处,书立合同字据(有成为劝释字、言明字或判明字),由双方代表在场画押,息事完案,彼此遵守,认为绝对有效,法至良、意至美也。乃近日刁狡成风,如因解释互异,或发现合同内有不合利益之处,即令不在场画押之人,再行出名翻控,或竟有不认合同之事,亦足见其健讼之一般也”。④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院编,胡晟等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4页。
契约息讼作为调处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清代赣南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的调处中被普遍运用,已成为解决纷争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在民间社会中,契约对于普通百姓权利的归属以及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⑤韩秀桃、金大宝:《民从私约与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西法律传统》2009年第1期。契约作为一种习惯法,在官方的律令中其法律效力是被认可的。如在涉及坟山的争讼案件中,契约就被视为最主要的产权证据。在《大清律例》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凡民人告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查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查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⑥张荣铮点校:《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10页。
我国古代社会,普遍流行“诉讼入官为耻”的观念。清代宗族几乎千篇一律地对投诉官府持鄙视态度,要求族人非万不得已,不得向官府提起诉讼。清代赣南的宗族对争讼也是持鄙视的态度,在族规家法中禁绝争讼。“好勇斗狠是谓不孝,居家好讼则终凶。二者性命不保,破家荡产皆由此出。吾族遇事只凭道理二字自能服人,切不可逞一朝之忿怂身及亲。有诘告者亦凭道理分说,切不可捕风捉影,自起讼端,则身家保全而安乐有余也”。⑦《信邑西乡王氏族谱》,1906年。“事非重切,负气争衙,义举勿为,甘讼倾家,已不自惕,讼径无涯。见理未深,责人太甚,讼所由生。包藏祸心者,假意气而为之。长由是戕其骨肉而讼,离其姻娅而讼,隙其朋懠而讼,仇其乡族而讼,宵小之播犹添薪而扬沸也。积樊重焚,恐留讼底。茅革见兄弟争田辙为乖涕,如知大咎,以法自古,必深绝其讼。谋者为族,戒冀息争端”。⑧《瑞金大叶坑钟氏重修族谱》,同治五年刻本。深切表明对好讼的禁绝态度,视争讼为祸事。
由上述族规家法对争讼的禁绝态度可知,在民风好讼的赣南,宗族是与封建法律站在同一阵线的,成为基层社会控制的重要力量。民间在修谱时,借助族谱的宗法权威进行谕诫,表明对争讼的禁绝立场。此外,宗族在族长的领导下,按照族规规定的方式运作。当内部发生纠纷时,族人会依据族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族长召集全族或族内头面人物听取双方意见,然后进行劝告,最后公断是非。对于违反族规的行为,宗族可以依族规进行处罚。⑨李力:《清代法律制度中的民事习惯法》,《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二)官方的社会控制
健讼破坏了地方社会秩序,挑战了地方官府的执政能力,造成地方社会不稳定,官方必然对其进行社会控制。赣俗健讼,有相当部分是因刁告引起的,为减少地方诉讼,江西按察使衙门颁布《禁刁告》的法令通谕各州县。该法令指出,民风嚣讼,多属于细故架题,旧案重审。有些是由讼棍唆使,因受其怂恿诬告而引起的。为此,特颁布此告谕禁止刁告。倘敢不遵,对刁告进行严厉惩处。⑩清凌燽:《西江视臬纪事》卷三《文檄》,载《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以下简称《纪事》。针对健讼的民风,地方官府颁布禁止健讼的告谕,严令健讼刁徒勿要教唆致讼。凡是户婚、田土等细事,必须通敕遵行。希望百姓能够各安本分,不要干谋叛命,不要恃强恣事,也不要恃讼以为能。为此,江西按察使衙门颁布《再禁健讼》的告示晓谕地方,以期减少健讼。①《纪事》,第133页,第111页,第92页。
此外,针对江西部分县份主佃纠纷日益增加的形势,江西按察使衙门颁布《禁临春起佃及强佃霸耕》的法令,②《纪事》,第133页,第111页,第92页。严禁临春起佃和强佃霸耕,以期减少在佃耕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减少在田地买卖过程中的纠纷,地方官府颁布《丈量宜慎谕》,③《纪事》,第133页,第111页,第92页。严令民众在田地买卖的过程中必须清楚地丈量要出卖的田地四至及边界,以免引起纠纷。鉴于刁讼拖累完粮纳税,颁布《刁讼拖累完粮积奖临春夺耕议详》的政令,以期减少民间的刁讼之风对百姓完粮的拖累。
针对江西民间惑于风水而出现的“洗筋”之俗,为避免出现纷争,江西按察使衙门专门颁布告谕严禁洗筋,对于有犯者严厉治罪。该告喻先由地方官明白出示,进行晓谕劝诫,力图减少洗筋的发生。如《请严洗筋之禁议》即是禁止民间“洗筋“的告谕,对减少因“洗筋”纠纷产生的诉讼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以上都是针对江西地方社会包括赣南在内而颁布的法令及告示,力图减少地方社会的纠纷与争讼。对于坟山争讼案件,地方官亲自或派遣差役前往勘察丈量以确保案件的明晰。乾隆三年宁都胡氏与赵民任因争夺螺石铺毛坑坟山一案,知县便亲自踩勘胡赵坟山分界,对案件进行了比较公正的审理。④《宁都安定胡氏十二修族谱》,1946年。
除了颁布法令进行控制外,道德教化也经常被用来对两造进行劝谕。黄宗智认为,县官们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一般是像父母亲处理孩子们的争执那样,采取的是调处的方法,用道德教诲子民,使他们明白道理,不都依法律判案。⑤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中国古代的审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裁判者对判决理由的阐述而使当事人服判,因此官吏在审判中特别注重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道德教化而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息讼平争。⑥李力:《清代法律制度中的民事习惯法》,《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因而,地方官府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事先对两造进行道德教化,晓之以礼义,尽量使当事人在讼案审理前和解,道德教化在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士绅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掌握着官方赋予的文化权力。作为一个沟通官方和地方社会的中间阶层,士绅在健讼的社会控制过程中立场更多地偏向于地方官府。士绅对健讼的社会控制主要是利用舆论手段进行道德教化,利用儒家的传统伦理进行诫谕,劝诫老百姓要遵守国家的纲常法纪,不要轻易兴讼。无论是在地方志还是族谱中,都能看到士绅对争讼的批驳,明确表示要禁绝争讼,并有大量对民众进行教化的话语,劝谕民众安分守法。
余论
健讼是明清地方社会的一种实态,不仅是地方社会民风的反映,也是社会生活实态和民众心理诉求的表达。自宋代以来,地方社会就常被“好讼”的风气所困扰,明清尤甚。健讼,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其背后折射出的是社会的变迁。健讼民风的形成,与王朝国家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运作过程中的内在矛盾有关,政治的腐败,官员的贪腐,胥吏的从中渔利,讼师的挑唆,还有商品经济的发展,甚至所谓的民风剽悍等都是造成健讼民风的重要因素。然而,地方社会权力关系和社会秩序在健讼问题的理处过程中可以得到清晰的显现,无数的纠纷闹上公堂,地方官员、士绅、宗族、讼师、普通民众等都纷纷登场,在诉讼的过程中各阶层的社会权力关系和文化空间都呈现出来,健讼为我们考察地方社会的权力关系和各阶层的文化空间提供了一个多维的视角。民风的健讼,实质上是民众在国家控制的场域下对自身利益诉求的表达与实践,也是基层社会秩序冲突与控制的过程。民间与官方对健讼的社会控制,是国家与社会互动、法律体系在地方社会实践的重要见证。
(责任编辑:李孝迁)
陈海斌,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