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合理性
2017-03-01河北经贸大学王月童
河北经贸大学 王月童
浅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合理性
河北经贸大学 王月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为一直争论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问题做出了定论,而此条文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合理与不合理双方各执一词。《侵权责任法》最终选择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形下,侧重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这符合其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
侵权;抛掷;损害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如果不曾经历过这样的事,我们可能不会去考虑这样的意外发生时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何种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将这一问题推向我们视野之中的案例太多太多,知名的有重庆的烟灰缸案,济南的菜板案以及深圳的玻璃案等等。此类案件不在少数,这才使我们考虑到发生了这样的事应该如何去处理?损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社会是法律的基础,社会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出现的新问题也使得法律需要不断地完善以解决问题,而高空抛物就是一个社会问题而带来的立法研究问题。
1 现实问题带来的考验
在这些案例发生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是专门解决这类问题的。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就使得同案不同判,并且相差甚远。这让人们开始讨论这类案子究竟应该如何解决?首先,受害人都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而《侵权责任法》便是解决人们在遭遇侵权案件时应当如何救济自己权利的一部法律。按照侵权的思路来分析:在遭遇了侵权,受到了损失之后,我们要知道是什么使得受害人遭受损失?首先要确认加害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断是否应当由加害人来承担责任。而高空抛物之所以会出现分歧,就是由于在寻找担责的加害人这一环节中出现了问题——找不到加害人,这就让受害人不知道该向谁请求损害赔偿。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有人受到了损害,但却不知道谁来赔?
2 解决方案的讨论
出现了问题就要寻找解决方法,对于这种状况有许多不同的解决方法。第一种就是既然找不到加害人,那就只能受害人自认倒霉,当然这也是一种在现实中可能会采取的方式,但是若是上升到立法层面是不可取的,因为没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不能在受害人受到侵害之后没有救济途径而自行承担。第二种就是追查到底,要遵循“无侵权无赔偿”的原则,只能由实际加害人来承担责任,赔偿由于自己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但是,如果最终还是没有查明侵权责任人,就使得这个途径不能救济被害人,这就无异于自行承担。第三种是由社会救济补偿,但是这种方式一方面需要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让真正的责任人更容易逃脱,不利于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第四种是去查明加害人,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可能和此案件发生联系的所有人进行补偿。这也是现行立法选择的一个结果,而且它选择的是补偿这个词,按照无侵权无赔偿的原则,没有明确的侵权事实,不能要求其他人对其进行赔偿。因为赔偿一词,它的原义是指对损害,损失或伤害的补偿,对受害一方的补偿或赔款,引证解释是指补偿因自己的错误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所以赔偿一词就带有赔偿人对此有责任,是因自己的原因而造成的,而补偿一词则为弥补缺陷,抵消损失。在某方面有所损失,在另一方面有所获得叫做补偿,这就带有补偿人对此不是侵害的责任承担者,而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而做出的弥补。但这一选择也是衡量了各方利益而做出的选择,当然有冲突就会有矛盾,也会有不同的见解,对于这一做法也是有着支持和质疑的声音。
3 第87条的合理性
在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之后我们要认清现实,正确地看待问题并且发现其中的矛盾。之所以对《侵权责任法》的第87条存在异议,是基于这样一个问题———受害人的损失如何救济?是选择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还是不能让非加害人承担责任?
站在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来讲,法律要追求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它也以此为目标,这其中还包括它的特色——救济被侵权人,让被侵权人能在这之中找到依据去维权。所以说,出现了新的侵权行为,侵权法在没有对此进行规定的领域要进行立法,而立法就要衡量各方利益,侵权法首要考虑的就是对受害人的救济。法律得站在各方去考虑问题,然后进行取舍。作为受害人,我们想的是:我受到了来路不明的侵害,还要自认倒霉吗?那这样我们每个人会生活地小心翼翼。不敢到公众场合去,因为受到不明侵害的时候并没有保护自己的方式,这显然不符合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在立法层面有侵害就要受到救济,不能让受害人既受到了身心损害还要承担物质损失,所以在法律中必须明确给予受害人救济的途径。如果按87条的规定,无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非加害人也会觉得自己是“飞来横祸”:我什么也没做?为什么要我来补偿?这就使得这些人心生不满,会觉得法律不公平。而且这种情绪在这样的情况下会更加强烈:比如这一栋的住户很多都排除了自己的责任,只剩下两家不能排除。那么也就意味着加害人属于不是A就是B的情形。那么此时的非加害人肯定比20户共同分担时的怨气更深。而且补偿的负担会更大,这种情况是不是会影响到公平呢?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非加害人是不是就成为了案子中最大的“受害者”了呢?当然,社会中会存在很多种特殊的情形,立法之中也应当考虑到各种情形,但毕竟法律是要维护公平,要在众多选择中选择一个,也不能排除某种特殊情形在适用法律时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这就需要立法者在其中做出抉择,而法律中的正义又称为普遍正义,是针对某一状况中大多数情况下解决和处理利益关系的一种合理性方案,所以要舍弃掉一小部分特殊性,当然这部分也会在个案中由法官的裁判活动得到平衡。
4 结语
《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最终这样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最终选择了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来保护受害人。我认为这样的选择是合乎法律追求的目标的,一方面,它维护了《侵权责任法》致力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能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不让受害人受到双重损失。另一方面,它也能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责任。虽然这可能与谁主张谁举证相悖,但是此类受害者往往不具备举证能力,所以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相对简单。这也就要求公民对自己的日常生活更加地注重,比如在自己家附近安装摄像头或者利用公共摄像头中的影像来对自己进行证明。如果一个住宅区的安保以及监控系统都很完备,对于此类侵权案件能很好地查明真相,更好地保护更多人的利益,能让侵权人承担他应当承担的责任,还案件一个真相,还大家一个公平。这一条文存在许多争议还有一点就是这一条文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所以很多人觉得这项规定不应该如此。但是我们要知道执行的困难存在很多原因,比如公民法律意识不强,个案中也许存在不公平现象都会造成执行的困难。而单看立法中的价值考量,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最好的选择,因为本身在查不清加害人的情况下,这已经有了一个可能不公的前提了,因为没有查明实际加害人,所以后面的结果必然会有异议和不满。至于之后的对实际加害人的追偿以维护公平补偿人的损失就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单作为一个法律规定来看,它已经很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将对各方的损害降到最低,对秩序的维护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1]张岩.责任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J].法制与经济, 2015(04).
[2]王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理由及反思[J].法制博览, 2016(10).
王月童,女,1994年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