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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保险现状及问题与对策探析

2017-03-01丁成会张绍富

河南林业科技 2017年2期
关键词:林农投保公益林

丁成会,张绍富

(1.永城市林业工作站,河南 永城 476600;2.河南省国有商城黄柏山林场,河南 商城 465332)

河南省森林保险现状及问题与对策探析

丁成会1,张绍富2

(1.永城市林业工作站,河南 永城 476600;2.河南省国有商城黄柏山林场,河南 商城 465332)

近几年来,河南林业发展十分迅速,但森林保险的发展滞后于其他的省份,发展缓慢。通过河南省森林保险实施现状综述、着重分析河南森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析解决问题的对策。

河南省;森林保险;对策探析

自2012年开始参加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截止目前,河南省累计参保面积达 455.1 hm2,其中公益林445.7万 hm2,商品林9.4万hm2,实收保费6 982.39万元,保险金额344.16亿元。通过森林保险工作的实施,大大提高了林业行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有效减轻了林农损失,补充增加了林农和林业企业灾害恢复资金,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河南省森林保险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保障水平低、理赔难、承保费用高等问题,制约着森林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森林保险的实施现状,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实施对策,以促进森林保险进一步发展。

1 总体进展

河南省 2012年开始参加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在试点启动之初,为降低运营成本,促使森林保险快速、高效启动,我省公益林森林保险主要采用分级委托、全省统保的运营模式。随着《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确保森林保险的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经与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协商,对公益林森林保险的运作方式进行了调整,2014年公益林森林保险不再实行分级委托、全省统保的运作模式,省林业厅也不再接受投保委托事宜。各地结合实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和承保机构,鼓励在县区林业局与林农原有委托基础上,由县级林业服务机构组织林农统一投保。同时,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比例也进行了调整,省级财政原补贴50%调减为 40%,调减的 10%保费由县财政予以补贴。分年度森林保险投保理赔情况简述如下。

2012年,全省公益林森林保险参保面积135.5万hm2,合计投入保费2 032.74万元,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补贴50%,计各投入1 016.37 万元,保险金额达101.64亿元。经过协调与督促,完成公益林森林保险现场查勘定损和结案58起(组),受灾面积0.2万hm2,理赔金额707万元。

2013年,全省森林保险参保面积合计158.1万hm2,其中公益林参保 155.1万 hm2,商品林参保3.0万hm2;实收保费2 422.06万元,投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2 393.6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 192.01万元,省财政补贴1187.18万元;保险金额达119.52亿元。全省共接到保险责任范围内森林灾害案件82起,报灾面积0.4万hm2,实际定损面积0.2万hm2,赔款442.66万元。

2014年全省森林保险参保面积161.5万 hm2,其中:公益林参保面积155.1万hm2,公益林参保率达97.45%。商品林承保面积为6.4万 hm2。

2015年全省森林保险参保面积161.5万 hm2,其中:公益林参保面积155.1万hm2,公益林参保率达97.45%。商品林承保面积为6.4万 hm2。

2016年全省森林保险参保面积164.0万 hm2,其中:公益林参保面积159.6万hm2,公益林参保率达99.42%。商品林承保面积为4.4万 hm2。

2 主要指标与运作方式

2.1 主要技术指标

2.1.1 保险标的

生长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2.1.2 保险责任

林木综合保险,包括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暴雪、森林病虫害等灾害造成的损失。

2.1.3 保险期限

以1年为周期,1年一签,收到保费次日起计算保险期。

2.1.4 保险金额与费率

公益林:根据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成本确定保险费平均7 500元/ hm2,保险费率为2‰。商品林:根据不同林种、树种林木再植及物化培育成本确定,经济林、园林绿化树种和木本花卉等培育成本、价值高的商品林12 000元/ hm2,其他商品林9 000元/ hm2,保险费率为3‰。

2.1.5 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财政对投保林农及林业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公益林补贴比例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各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10%;商品林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30%、25%、5%和10%的保费补贴(其中巩义等财政直管县市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其余30%由林业企业或林农负担。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2.2 运作方式

2.2.1 投保方式

森林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森林保险可由林农、林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林农投保,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林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森林保险业务。公益林保险投保单填报后,承保机构向投保人出具保单。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投保资料,将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省财政厅依据投保汇总资料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承保机构在收到商品林投保人应承担的自缴保费后,向被保险人出具保单,并据此申请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同时逐级汇总,并据汇总资料申请市级、省级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2.2.2 理赔程序

保险责任范围内森林灾害发生且灾情稳定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拨打承保公司客服电话报案,承保公司将报案情况详细登记。然后,承保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或评估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并根据查勘定损结果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保险公司与林农或林业企业达成理赔协议后,保险公司于 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的林农和林业企业。

3 森林保险存在问题解决对策的探析

3.1 森林保险存在问题

3.1.1 森林保险水平低

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一直沿用“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保的是投入成本而不是损失,公益林保额为7 500元/ hm2,商品林9 000~12 000元/ hm2,保障水平较低。

3.1.2 县级资金落实困难

河南省公益林多分布于山区贫困县,当地财政困难,部分市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难以落实,商品林森林保险试点县拒绝支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挫伤了保险机构业务拓展和林农自主投保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商品林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

3.1.3 森林保险产品单一

目前,河南省森林保险 98.5%集中在公益林产品,全省经济林面积180万hm2,参保率不足2%;商品林265.5 hm2,参保率不足3%;森林保险的开展不能满足于林业发展需求。

3.1.4 服务体系不健全

河南森林保险的始于 2012年,森林保险的研究和实践的时间短,起步晚,发展慢。我国南方林业发达省份始于20世纪90年代,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森林保险发展有近百年的历史,相对而言,河南的森林保险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同时,林业的生产周期长,个体营林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林业生产中具有风险发生高频率、突发性和险种复杂的特点,针对其风险发生后的损失估计有着相当高的要求,而现在河南林业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缺乏这一类的人才。现有的从事农业保险经营的保险公司,其分支机构大都仅设置到县一级,县级以下基本没有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其大部分从业人员对林业行业和森林保险业务不熟悉。森林保险业务的服务对象多为偏远乡村的林农,由于保险机构网络服务体系不健全,技术力量薄弱,服务不及时,服务质量不高,成为森林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

3.1.5 林农风险意识淡薄

由于河南主要林区多位于贫困山区,经济欠发达,林农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多数人的风险意识淡薄,缺少风险预防观念,对森林保险的认识不够。再加上政府对于森林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森林保险费较高的影响,林农对森林保险认为森林保险的作用不大,甚至林农认为是一种变相的负担,因此,林农对于森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3.1.6 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我国森林保险法律滞后,我国 1982年拟定了第 1部《森林保险条款》,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部条款已不能满足我国现代森林保险的需求,关于森林保险的经营范围、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也缺乏法律规范。从政策依据、保险公司经营形式、政府补贴标准等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林险经营机构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经验性和主观性,显得有很多盲目成分。

3.2 对策的探析

3.2.1 加大扶持力度,增加财政补贴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在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但是林业是一个弱势产业,为林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森林保险,政府层面上理应大力支持。公益林森林保险保费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支付,进一步提高商品林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中央和省财政补贴比例应达到 70%以上,林农和林业企业支付10%左右的保费,提高林农和林业企业自主投保积极性。

3.2.2 创新林业保险产品,提高保障水平。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富有地方特色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地域、不同林农的消费需求。改革现行森林保险投保、理赔管理运营模式,探索一套适合林业行业管理特点和林木生长特点的运营模式。现在河南省森林保险保额在 7 500~12 000元/hm2,是基于公益林的植被恢复成本,忽视了其主要的生态效益,远低于林木自身所具有的综合价值,难以对林农形成吸引力。提高保障水平,提高单位面积保额,保额应与自身价值或经济收益挂钩,使森林保险对林农生产、生活起到真正保障作用,以提高森林保险的吸引力。

3.2.3 完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国外经验证明,森林保险林业发达先进的瑞典、芬兰、美国、日本等国家,森林保险法是十分全面并且细致,国外的森林保险几乎均是政府进行参与或者是资金上的支持,或是一些政策性的减免优惠措施等,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因此,我国应加强森林保险法制的建设,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规范森林保险的主体、险种、补贴标准等规定,使我国的森林保险向标准化、法制化发展。应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基于林业的一些特殊性质以及林业风险的特点,森林保险应定位于政策性的保险,实行以政府为主导商业机构为辅原则。根据林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建立政策性的森林保险制度,以推动森林保险的发展。

3.2.4 加强森林保险宣传,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应积极向林农宣传林业风险的特点以及森林保险的作用,森林保险决不是乱收费,增加林农对森林保险系统的认识和了解,提高风险意识,改变传统意识和侥幸心理,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着力提高森林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保监、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创新保险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定损评估标准。

(责任编辑:王团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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