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对全球资产配置的影响
2017-03-01李旭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北京101312
李旭红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 北京 101312)
刘 锋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 1000038 )
CRS对全球资产配置的影响
李旭红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 北京 101312)
刘 锋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 1000038 )
国际反避税行动正处于从单边向双边、多边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在此背景下,中国承诺将依据统一报告标准(CRS)对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引起国内外相关群体的高度关注。本文从阐述CRS的起源和基本原理出发,深入解析其影响的人群和资产类型,进而分析其对全球资产配置的影响。
统一报告标准 资产配置 反避税
近年来,各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反避税行动,尤其在2008年经济危机后,经济不景气造成财政收入减少,进一步促进各国开展国际反避税行动。2010年,美国率先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美国纳税人的资产信息,以便全球征税。FATCA成功实施后,其他国家政府纷纷推出相似措施,开启全球范围的联手反避税行动。2014年,OECD受G20的委托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简称“AEIO标准”),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这一标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简称“Model CAA”),主要约束税务机关之间的情报互换关系;二是“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主要规定金融机构对外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信息进行收集和报送的相关要求以及程序。
本文从阐述CRS的起源和基本原理出发,深入解析其影响的人群和资产类型,进而分析其对全球资产配置的影响。
一、文献综述
美国在2010年颁布FATCA法案,为本国收回大量税款作出不可忽视的贡献,同时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Roger S. Wise、Mary Burke Baker(2012)通过全面介绍FATCA的内容并评价了它的基本作用,指出该法案还有大量需要补充的内容,离实现自动信息交换还有一定的距离。Richard Eccleston、Felicity Gray(2014)以全局视角分析了FATCA对国际反避税的积极作用及其给国际经济格局带来的影响。Ronen Palan、Duncan Wigan(2014)通过说明美国对于避税天堂的态度,提出要进行多边国际反避税需要其他大型机构一同努力的观点。Dhammika Dharmapala(2016)阐述了在FATCA背景下外国金融机构的处境以及该法案在一定范围内促长了国外居民进行跨境逃税的现实。
在美国颁布FATCA的背景下,OECD颁布了AEIO标准。中国承诺加入并执行CRS。Stella Tang(2016)通过介绍CRS的由来,指出中国执行CRS后对高净值人士可能造成的影响。杜丽娟(2016)则从风险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各类人群在此标准下的涉税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法。吴健、朱非墨(2016)通过分析CRS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影响,提出金融机构的应对方法。梁若莲(2016)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实施自愿披露项目的意义,介绍其他国家实施自愿披露项目的效果与经验,并从项目设计、法律修订、制定指引等方面提出我国实施自愿披露项目的建议。
二、受CRS影响的主要对象
截至2016年底,承诺实施AEIO标准和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的国家(地区)分别有101个和84个。根据承诺,将会有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巴多斯等54个国家(地区)在2017年9月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2018年9月,将会有包括中国香港地区、巴拿马等47个国家(地区)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2013年8月,我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4年9月,我国承诺实施AEIO标准;2015年12月,我国正式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约定在2018年9月,我国将进行并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换;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将在两年内完成对非居民金融账户的涉税尽职调查。
CRS界定被报告对象的基础是税收管辖区的纳税居民身份。各国税法都对税收居民身份进行了严格的定义,拥有一国国籍(护照)并不意味着就是本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而长时间居留境外的个人通常被界定为所在国的税收居民。
(一)非居民的定义
根据我国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的,视为本办法所称非居民。
(二)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有金融账户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进行海外资产配置,虽然投资活动不再局限于国内,但仍然保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由于此前各国之间缺乏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合作,中国税务机关难以对这些存放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征税,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实施CRS,在CRS体系成员国拥有海外资产的中国公民金融账户也不再隐蔽。中国高净值人群在境外的金融资产账户构成了其他采纳 CRS的国家报告范围内的非居民账户,其账户信息将由金融机构报告给金融资产存放地的税务部门并在日后披露给中国税务机关。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将得到中国税收居民境外资产配置所得的全面信息,实现对中国税收居民境外金融账户的有效监管。
移民并不必然改变税收居民身份。一个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大部分时间居留在中国,则属于中国税收居民而不论其是否持有中国护照。具体来讲,就算移民去未加入CRS的小国,而实际仍在中国生活工作,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者数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天,依旧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CRS参与国(地区)有金融资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仍会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因此移民并不能绕开CRS。
(三)非居民在中国有金融账户
对于在境外长期停留满某一期限或者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华人,若符合他国税法规定成为他国居民纳税人,那么,其在中国开具的金融账户则成为有关规定定义下的非居民账户,根据CRS协议内容,中国金融机构将调查该非居民账户信息报告给国家税务总局,最终披露给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举例来说,在中国金融机构开立金融账户的新西兰税收居民,自两国加入“共同申报准则”,其账户收入所得等个人信息会被报告给国家税务总局,且按年度同新西兰税务机关互换信息。因此,非居民刻意隐匿在国内的金融资产信息仍然会被交换回去,进而引致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来自移民国的处罚。
此外,中国税收居民的国内金融账户和非居民在国外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不会因CRS的实施被交换。
三、受CRS影响披露的主要内容
CRS主要对以下信息进行调查与报告: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或名称、地址、税务信息代码、出生日期(个人)、税收居住地(国别)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一)需交换信息的金融账户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金融账户包括:
1.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2.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1)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2)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3.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此外,为了防止个人纳税人利用中间实体躲避CRS调查,CRS标准规定了“透视原则”,即要求透过中间公司(导管公司或空壳公司)找到实际控制人,如果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纳税人,则企业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该控制人的个人信息都将通过这一交换机制披露给中国税务机关。
(二)无需交换信息的资产类型
金融资产范围以外的类似不动产等实物投资和非债务性权益投资不在申报范围内。例如,以个人名义投资海外的房产、(工艺)收藏品、公司股权、贵金属等保值产品的信息不在交换之列。另外,保险中的定期和重大疾病类不需要上报。
(三) 无需交换信息的金融机构
无需交换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四、CRS对全球资产配置的影响
全球信息披露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对于这个趋势投资者不必设法规避。大部分人的境外投资都是合法的,比如,在不违反反洗钱条例的前提下,通过海外保单、家族信托等方式进行资产配置在当地即为合法;况且CRS只能对现在已有的资产状况进行披露,很难涉及这些资产的来源问题,CRS真正会影响到的是对于未来所取得资产的来源进行披露。
(一)对资产配置地区的影响
中国税收居民在CRS参与国(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不一定会被收集和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因为进行信息交换需要达到的条件有:既是CRS参与国(地区),并且与中国达成双边或多边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匹配关系。因此,投资者购置海外资产时会考虑到这一点,在CRS国家(地区)中,所有主体均能够自由选择是否与其他主体进行匹配,因而还存在着与中国没有形成匹配关系的CRS国家(地区)。例如,在2016年11月底,开曼群岛就只与32个国家(地区)形成匹配关系,开曼群岛的税收居民的信息就只在这32个国家(地区)之间交换。
CRS实施以后,中国会与其他CRS参与国(地区)逐渐形成匹配关系,但在这个过程中仍会存在着与中国没有匹配关系的CRS参与国(地区),有的投资者可能会将资产配置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当中。也有一些投资者也会将部分投资转移到非CRS参与国或地区,但是将资产配置转移出原来所在地会有一定的风险,转移后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此外,还会遇到资产能否变现,或者面临高额税负等问题。
(二)对资产配置结构的影响
从资产的结构来看,CRS信息交换仅限于金融资产,包括了海外银行存款、信托架构下的信托收益权、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和债券公司的股票等,而不动产、具体的商品实物以及非债务性直接权益不在金融资产范畴之内,因此不必进行情报互换。例如,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房产、珠宝首饰、字画、飞机、游艇、公司股权和贵金属等产品的信息不在交换之列,重疾和定期寿险也不在申报范围。因此,有的投资者在进行资产配置时,会倾向于对不在CRS披露之列资产的投资,或者加大对一些虽然被披露但是税负比较轻的资产投资。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息红利要被征税,但是从保险取得的分红、红利是免税的,这将促进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更多地考虑寿险。
(三)建议
CRS 将推动金融账户信息的披露,因此作为资产持有者及投资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合法取得收入,并依法纳税,否则金融账户信息的披露将引致更高的税务风险。
2. 合理选择海外资产投资的所在地,对于已进入CRS信息交换国家或地区的资产必须要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
3. 合理进行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之间的分配,对于一些重税区国家的居民海外资产应适当减少金融资产的占比。
4. 合理进行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的配置,对于一些如人寿保险、家族信托等具有一定免税或轻税的资产应增加持有的份额。
[1] 吴健,朱非墨.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国内金融机构合规新要求[J]. 金融会计,2016,(7).
[2] 梁若莲. 我国实施税收自愿披露项目正当其时[J]. 国际税收,2016,(8).
[3] Roger S. Wise & Mary Burke Baker. Next phase of FATCA guidance arrives with proposed regulations and announcement of possible intergovernmental approach[J]. Journal of Investment Compliance, 2012,13 (2).
[4] Richard Eccleston & Felicity Gray. Foreign Accounts Tax Compliance Act and American Leadership in the Campaign against 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 Revolution or False Dawn?[J]. Global Policy, 2014,5 (3).
[5] Dhammika Dharmapala. Cross-border tax evasion under a unilateral FATCA regime[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16,141:29-37.
[6] Ronen Palan & Duncan Wigan. Herding Cats and Taming Tax Havens: The US Strategy of “Not In My Backyard ”[J]. Global Policy, 2014,5 (3).
责任编辑:赵薇薇
In.uence of CRS on Global Asset Allocation
Xuhong Li & Feng Liu
International anti-tax avoidance action is in a rapid development from unilateral to 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In this context, China pledged to conduct 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 on non-resident fi nancial accounts based on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 which attracts high attentions from relevant groups home and abroad.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expounding the origin and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CRS, and then deeply analyzes the peoples and sorts of assets being inf l uenced, and fi nally explores its impact on global asset allocation.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Asset allocation Anti-tax avoidance
F810.42
A
2095-6126(2017)02-00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