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性和法理性:导师和研究生新型师生关系探索
2017-02-28冯俊李情
冯俊 李情
[摘要]师生关系是学校教育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际关系,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针对当前我国师生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借鉴国外师生关系经验的基础上,面向时代的需求,立足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现实状况,从伦理和法理两方面探讨新型师生关系的建立。通过树立自由、平等、民主的思想,明晰导师责权,充分发挥导师主导和研究生主体作用,最终达到建立和谐师生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导师;研究生;师生关系;伦理性;法理性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634(2016)04-0031-04
师生关系是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育目标,通过教学活动形成的一种关系体系。这种关系体系包括师生间的伦理关系、法律关系、管理关系、心理关系和人际关系。研究生和导师的师生伦理关系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和指导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相互发挥的作用和对待彼此的态度。师生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教师、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师生关系的底线,对其他关系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师生法律关系是其他师生关系的保障。和谐的师生关系要从伦理和法理两个方面人手。
1 研究生师生关系的基本认识
研究生师生关系的特点:注重导师和研究生在学术和科研上的“导学关系”,即研究生在导师的引导下完成课程学习、参与课题研究和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形成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传统研究生教育的师生关系最重要的就是导学关系,它作为师生关系的核心,一直贯穿于研究生教育的始终。
科研是使研究生进入学科前沿的主要手段,所以,不通过科研的训练,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科研课题是导师培养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是维系、加强双方关系的纽带,是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有些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穿插了课题组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而形成了新型的师生关系——科研上的合作伙伴关系。
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导师和研究生的师生关系增添了新内容,即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着重强调了师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导师岗位职责作为导师指导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对导师指导程度、指导范围起着约束和指导作用。导师岗位权利作为导师指导过程中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全面调动导师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
2 国外师生伦理关系的特点
2.1 自由平等
欧美发达国家着眼于师生间的自由、民主、平等和对话关系。杜威等教育家主张以学生的兴趣为中心,努力为学生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国外研究生教育倡导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应是交往互动、平等对话的关系,强调师生间的对话与交流,以相互尊重和人格平等为基础,共同致力于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
在国外,师生自由平等关系最直接的体现即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双向选择。研究生入学后,在半年到一年内既不确定指导教师,也不确定研究方向,其主要任务是学习相关基础课程。在这期间,学校安排学业指导人员为学生课程选择和选定导师等相关事宜提出建议。通过半年或1年的课程学习,导师和研究生在相互充分了解和自由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双向选择。研究生和导师之间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确定后,发现不合适,可以选择更换导师。这种双向选择机制的建立使得研究生可以找到更适合的导师,同时导师也更容易找到满意的科研助手。这为和谐师生关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 导师责权清晰
在美国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1)首次会面。首次会面为导师和研究生相互了解提供了机会;(2)研究计划。导师需要为学生课程选择提供指导,为学生创造独立的研究机会,提供给学生研究领域内的经验、研究方向等;(3)指导委员会。导师需要为研究生的项目组建一个指导委员会,委员会要随时了解研究生的研究进展,与研究生不定期会面,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4)研究课题。导师可使研究生参与进自己的课题;(5)提供助教机会,鼓励研究生参加专业学术会议;(6)发表成果作者排序。导师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发表成果的作者排序;(7)论文答辩的决定权。导师拥有决定研究生学习时间长短、论文能否答辩的权力。
在日本,导师对学生的学业、生活给予很大的指导和帮助。在学习方面,教学和科研都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在课外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在生活方面,导师经常与学生进行交流,并设立学生辅导室,心理辅导中心和保健中心等。此外,导师还会根据每个学生的特长和要求,对其进行个性化的就业指导。
在英国,导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学生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服务,主要包括5个方面:对在校学生进行学业指导:对在校学生进行非学业方面的帮助,学生在住宿、社交、恋爱等方面出现问题都可以找导师帮助;职业发展规划指导;与学生谈心谈话,及时分流、处理存在的问题;记录档案,导师要把自己对学生的日常服务和指导记录下来。
3 我国师生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3.1 师生关系地位不平等
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封建教育,“师为上,生为下;师为主,生为仆;师为尊,生为卑”“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甚至“师生如君臣”观念根深蒂固。这些观点过分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师道尊严由最初的尊师重道发展成了教师的绝对权威和学生的绝对服从,学生的主体性地位越来越被否定。
3.2 导师责权不清晰
我国现阶段对导师责权的研究多是从学术学位的角度出发,专业学位导师责权设定出现空缺现象。导师责权设定一味强调导师岗位职责,岗位权利缺失。我国对导师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利概念界定模糊,没有形成导师行为规范的清晰边界,研究生导师责任意识亟待加强。
3.3 研究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求知欲是影响师生关系的首要因素。研究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有3个:(1)受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部分研究生读研的目的是为了混得一纸文凭,为将来的就业增加筹码;(2)研究生在入学前对专业缺乏充分的了解,或是通过调剂的方式进入本专业,发现专业与自己的期望存在一定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高;(3)部分研究生因為经济原因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不专心做学问,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和参与课题研究。这些原因导致研究生对导师布置的任务敷衍了事,增加了师生双方的不满,进而影响双方和谐关系的构建。
4 构建新型师生关系的思考
师生关系是时代的产物,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因而师生关系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师生关系是否自由、民主、平等成了衡量当代师生关系是否合理的重要价值尺度。
4.1 树立自由、平等、民主的思想
学校犹如一个团体,师生是团体中的一员,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的职责任务有所区别。有人借鉴后现代教育思潮,主张去除教师的中心地位,师生之间应是交往互动、平等对话、个性多元、关心理解的关系。要树立自由、平等、民主的观念,教师要摒弃专制思想和等级观念,把自己和学生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首先,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思想,尊重学生的感受、思想和意愿。其次,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后,应打破教师权威,主张师生是朋友。师生在平等关系的基础上成为朋友是教育学上的新趋势,是新型师生关系的新走向。
4.2 明晰导师责权
第一,岗位职责。(1)德育职责。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指导教师岗位,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加强研究生学风教育;对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2)教学职责。研究生导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或学术专题讲座任务,积极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夯实研究生专业基础知识。积极参加研究生教改活动,不断改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课程体系,总结培养经验,提出改进意见;(3)指导职责。参与制定本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积极参与招生相关工作,把好入门质量关;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组织开题报告,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推荐等工作;(4)科研职责。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研究概况和发展趋势,在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拥有适合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岗位权力。马克思曾经提出“没有无权力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力”,权力与责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权力与责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导师制在赋予导师责任的同时,也应享有在招生、培养等方面的权力。(1)导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力;(2)导师参与研究生的面试,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导师有录取与否的决定权;(3)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有自由表达学术思想、自行安排指导工作的权力;(4)导师可决定研究生学习时间的长短;(5)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硕博连读选拔、出国访学选派、助研岗位申请,具有建议权和推荐权;(6)参与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制度建设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7)有权淘汰综合素质和学业不合格的学生;(8)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相关程序,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9)当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时,导师起指导作用者可以署名;(10)导师有权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毕业研究生的能力和现实表现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11)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学位论文、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等奖励,导师也应按政策获得相应奖励;(12)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属于教学工作量,应实事求是地计算和分配酬金。
4.3 充分发挥导师主导和研究生主体性作用
师生平等是指师生在人格、知识、真理和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不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角色地位的平等。师生在教育上是授受关系,教师处于教育和教学的主导地位。在研究生教育中,导师主导是指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处于引导和领导的地位,学生是在教师的领导下发展的。导师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导师是研究生学习的主要引导者和领导者,制定教学计划、选择课程等;导师是研究生科学研究的引导者和领导者,让研究生参与自己的课题并监管研究生科学研究的整个过程,为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等;导师是研究生人生的主要引导者和领导者,包括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择业观。研究生教育想要取得良好的效果,离不开导师对研究生的悉心指导。
导师主导地位的实现离不开研究生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在研究生学习中,导师是外因,研究生是内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研究生自觉学习态度和学习能力在双方的关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研究生的学习和科学研究仅靠导师的引导是不够的。研究生应做到自主学习,主动求知,积极主动地与导师交流。研究生还应将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在科学研究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应积极主动地向导师请教。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加上导师的悉心指导,这有利于师生间思想和情感的交流,增加师生间的互动,使师生关系更加融洽。
总之,研究生和导师的师生关系是学校教育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应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赋予师生关系新的内涵和意义,着重从伦理和法理两方面构建新型师生关系。应摒弃专制思想和等级观念,打破导师的绝对权威,努力创建自由、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在明确导師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导师主导和研究生主体作用。加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构建起和谐的师生关系,使其成为研究生教育中一道靓丽的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