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
2017-02-27张国清
张国清
(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58)
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
张国清
(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58)
罗尔斯假定,在原初状态下,自由平等的道德-理性人置身于无知之幕背后,经过广泛的协调讨论,做出理性选择,把公平正义接受为最合理的实质性正义原则,于是正义原则得到了确立。针对这一证明策略,批评者质疑正义原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质疑两个正义原则的兼容性,批评差别原则的模糊性及其调节对象社会基本益品的任意性。原始契约不是真契约,公平正义观只是一种个人主张,不具有权威性。罗尔斯把有待证明的原则当作绝对命令,导致正义原则的“证明/接受悖谬”。正义原则证明在政治哲学中占据着核心位置。考察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探索正义原则证明的政治学或经济学路径,推进罗尔斯之后的正义理论研究,是当前政治哲学的重要任务。从哲学证明走向科学证明,是正义原则证明的新方向,跨学科研究将为这个新方向提供可能性。
罗尔斯; 正义原则; 证明/接受悖谬; 理性选择; 哲学证明; 科学证明
在科学研究中,假设和原理是理论的核心部分。理论要想成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逻辑自洽性,二是实践可行性。前者称作理论的合理性,后者称作理论的稳定性。理论不能实现逻辑自洽性,就谈不上实践可行性。理论的证明、检验和修正是一个循环往复、永无止境的过程。鉴于学科差异,理论的证明和检验存在程度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理论与数据的关系差异,以至于有人说,物理学建立的理论和数据严丝合缝;数学数据很少,但能建立理论;哲学则没有数据,也能建立理论。1971年,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发表的《正义论》,典型地属于没有数据也能建立理论的哲学著作。他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公平正义原则及其证明构成那个理论的核心部分。
虽然没有数据支撑,但是罗尔斯仍然希望,他的正义理论具有科学意义的客观性,能够成为波普尔所谓的“客观知识”:“它包括问题、理论和论据等等。这种客观意义上的知识同任何人自称自己知道完全无关;它同任何人的信仰也完全无关,同他的赞成、坚持或行动的意向无关。”①罗尔斯希望,这种正义理论成为人人接受的普遍知识,而不是哲学家的私人偏见;公平正义原则成为现实世界人人遵守的理性原则,而不是幻想家虚构的乌托邦法则。
然而,几乎所有的批评者都不以为然。他们认为,罗尔斯所谓的正义原则只是他本人的主观见解。罗尔斯独创或引入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初始协议”(original agreement)、“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之类术语只是增加了正义原则证明的神秘色彩。真正的正义原则不应当是先由个别哲学家苦思冥想出来再强加给世人的权威指令。佩迪特和库卡塔斯批评罗尔斯是有野心的哲学家,试图以自己的政治哲学“终结所有的政治哲学”②,暗示罗尔斯企图提供一套根本原则,完成对人类社会的改造,用自己的正义理论取代以往所有的正义理论,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基本问题获得一次性根本解决。海尔批评罗尔斯“误解哲学方法论,忽视伦理学分析,缺乏有效处理道德研究方法的手段,他关于规范道德问题的见解虽然广受欢迎却站不住脚”③,几乎否定了罗尔斯为论证正义原则所作的所有努力。马迪诺斯也说,罗尔斯的证明是一种循环论证,“他的核心论题没有价值,它仅仅以复杂的方式说道:美德是有美德的人凭直觉认定为美德的东西。”④哈贝马斯为此建议,“罗尔斯应当更加明确地区分原则的证明问题和接受问题。”⑤
有鉴于此,本文的主题是正义原则的证明。笔者认为,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论证存在“证明/接受悖谬” (acceptance/justification paradox)。笔者将通过探索四个问题展示本文主题:(1)何谓“证明/接受悖谬”?(2)罗尔斯如何证明正义原则?(3)如何对正义原则进行科学证明?(4)罗尔斯之后,如何重新证明正义原则?
一、正义原则的“证明/接受悖谬”
在展开批评者的批评前,笔者先简述一下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思路。(1)为了证明公平正义观的合理性,罗尔斯假定,在原初状态下,具有相似理性能力和道德觉悟的博弈各方,置身无知之幕之后,为了谋求自身幸福,通过充分谈判和协商,形成普遍共识,把公平正义接受为“最合理的实质性正义原则”⑥。由此,公平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得到了确立。这是一次完全脱离历史和现实的单纯思想实验。依据假定,所有理性-道德人全盘接受公平正义原则,他由此完成公平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证明,实现正义理论的逻辑自洽性。(2)为了证明公平正义原则得到应用的社会基本制度亦即良序社会的稳定性,他引入并改造理性选择理论,用它对公平正义原则在社会基本制度中的实现方式进行论证。证明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制度的稳定性,主要解决公平正义原则在具体社会制度中得到贯彻落实的问题,也就是正义理论的实践可行性。在这里,实用主义因素,或者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用性、有效性得到了更多考虑。
《正义论》出版之后,众多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发表了批评意见,在肯定罗尔斯学术贡献的同时也发表了不同看法。哈特表示,《正义论》是最为深刻地触动其思想的政治哲学经典。⑦博格称赞罗尔斯正义理论“为政治哲学进步和政治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⑧。弗雷曼肯定罗尔斯的工作“仍然深刻地影响着目前有关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国际正义的争论,也对道德哲学产生着重大影响。当前有关全球正义的讨论尤其受到了罗尔斯的重大影响。”⑨
德沃金认为,原初状态、反思平衡和社会契约是《正义论》方法论的三个要素,原初状态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的讨论在原初状态假设之内展开。“其极端重要性显而易见。它表明,原初状态不仅是罗尔斯观点的基础,不仅是反思平衡的解释性策略,而且是整个理论的主要实质性产物之一。”⑩德沃金对反思平衡没有表示太大异议:“罗尔斯的平衡概念是一个双轨的过程;我们在理论调整和信念的调整之间循环往复,直到实现它们之间的最好结合为止。”他在谈到社会契约时评论道:“对于罗尔斯的方法论来说,社会契约是一个如此重要的特征,它表明,罗尔斯的理论在深层是以权利为基础的。”不过,德沃金发现,罗尔斯的论证方法存在一大漏洞:正义原则的原始契约只是假定的,不具有实际效力。正义原则对现实世界的公民行为不构成实质性约束,不能作为社会制度调节人们行为的根据。
佩迪特和德沃金分别质疑罗尔斯证明的正义契约的普遍性或有效性。佩迪特认为,没人确信两个正义原则一定是缔约方的理性选择,罗尔斯辩护的正义契约不具有普适性。德沃金质疑罗尔斯契约理论中契约的真实性,“罗尔斯……所论证的是,如果一群理性的人发现他们自己处于原初状态的困境,他们将为这两个原则而签订一个契约。他的契约是假定的,假定的契约并不能够提供为了公平而强迫缔约者履约的独立的理由。一个假定的契约不是一个实际契约的简单形式;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契约。”德沃金还表示,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的关系是原则和政策的关系,两者是经常冲突的。第二原则甚至不是正义原则,而只是公共政策。德沃金认为,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假如我们对原则如此漠不关心,以至于每当政策适合于我们的意愿时,我们便给政策涂脂抹粉,那么我们既欺骗了原则,也消解了原则的权威。”因此,与第一原则相比,第二原则更难以得到证明。
詹姆斯·布坎南表示,契约的本质在于,契约是订约双方的事,其结果不取决于外部观察者。罗尔斯对契约论的引申增加了正义理论的脆弱性。他认为,满足公正和善最低标准的规则有很多,没有明显手段确定只能选择单一最佳规则。并且,罗尔斯忽视了宪法原则与政策规则的区别。艾伦·布坎南则认为,理性选择一般基于理性人对各种信息、情境、可能性的全面掌握,无知之幕下的选择不可能是理性选择。“假如无知之幕无法得到充分证明,那么其后果是灾难性的。因为罗尔斯承认,没有无知之幕,就无法解决原初状态下的选择问题。”他赞同谢瓦茨和泰德尔曼的见解,认为作为差别原则的调节对象,罗尔斯设定的社会基本益品是任意的。他赞同泰德尔曼的如下说法:作为罗尔斯所谓的社会基本益品的组成部分,“财富和权力在某些社会里对于实现一个人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其他社会里并不如此。”像德沃金的批评一样,詹姆斯·布坎南的最后一个质疑是致命的。如果真像他质疑的那样,第一原则是宪法原则,第二原则,主要指差别原则,只是政策规则,两个原则不在同一个价值层次上。那么,作为差别原则,第二原则背离了宪法原则。于是,两个原则是相互冲突的。冲突的原则在理论上无法全都成立。虽然詹姆斯·布坎南没有像德沃金那样做出推论,但是,这样的质疑非常具有杀伤力,几乎一下子把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命题摧毁掉了。
诺奇克正是沿着德沃金和詹姆斯·布坎南的思路来反驳两个原则的。他牢牢抓住第一原则做出的承诺,亦即宪法和法律对自我所有权的至上保护,以此反驳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论证。诺奇克认为,尊重公民自我所有权既是宪法原则的核心条款,又是理性选择的核心内容,从这一点推导不出差别原则,这等于否定了第二原则的可能性。维护罗尔斯强调的公平正义必须在自我所有权之外附加一些强制条款,这将违反宪法原则,侵害公民基本权利。诺奇克的反驳与布坎南的反驳可谓异曲同工。“在自由社会里,不同的人控制着不同的资源,在人们的自愿交换和活动中,产生了新的持有。”理性人不会以牺牲自己的自我所有权为代价,来成全公平正义。“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只要承认第一原则,就须否定第二原则。因此,以差别原则为核心的公平正义观没有立足之地。换言之,差别原则不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诺奇克不无得意地表示:“我们已经用持有方面的赋权正义观(entitlement conception of justice in holdings)质疑了罗尔斯理论,它同我们阐明的这种赋权正义观是针锋相对的,我们以此衬托了一种另类的分配正义观,那是一种深刻而精致的分配正义观。并且,我相信,我们质疑了罗尔斯理论深藏的诸多缺陷。”
柯亨的批评策略与诺奇克的相似,但其道德动机正好与诺奇克相反。他既不满意于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理论,也不满意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一方面,科亨接受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但不接受罗尔斯用来论证良序社会稳定性的理性选择理论。他认为,理性人的理性选择支撑不起公平正义。他反对差别原则,“因为它给予那些违反正义的市场利益最大化者以利益”。差别原则不是一个真正的正义原则。柯亨看到的,不是差别原则让自我所有权享有者的利益受损,而是一些人利用差别原则谋取更多利益。虽然柯亨和诺齐克都反对差别原则,但是其理由或道德动机正好相反。柯亨接受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概念,但反对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命题,表示诺奇克从自我所有权推导出“一旦奉行正义,不平等就必然发生”的结论难以成立。柯亨还提出正义是整个社会的负担的概念,表示公平正义不仅带来自由和平等机会,而且带来大家必须面对的社会负担或风险。
同国外学术界情形相似,国内学术界也形成了质疑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强大阵营,主要有万俊人、姚大志、赵汀阳、贾可卿、江绪林、葛四友、杨伟清等学者。他们多有伦理学、中国哲学或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背景。万俊人是国内罗尔斯政治哲学最重要研究者,他的批评稳重而深刻:(1)“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很快成为了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主要灵感来源并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政治学效应,却并没有给当代政治哲学带来同样的功勋和荣耀:《正义论》本身对‘社会基本结构’(制度与秩序)的过度偏重和罗尔斯随后的理论退却—— 从一种‘社会伦理的正义’退缩到纯粹的‘政治正义’,以及与之平行的,从一种标榜‘平等主义’普遍道义论的新自由主义或者‘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转向(退缩到?!)所谓‘政治自由主义’ 或‘政治建构主义’,使得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越来越近似于一种‘无道德的政治’ 主张,因而越来越偏离了政治哲学的传统宗旨。”(2)“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不足,还不止于其正义动机理论的缺乏,而且还存在有关正义制度之实践运作过程中公共政治伦理资源和理论论证的缺乏。”
姚大志的批评看似温和却切中要害: (1)“罗尔斯关于两个正义原则提出了两种证明,第一种是原初状态的证明,第二种是稳定性的证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证明是必要的,并且它也能够证明两个正义原则,但关于稳定性的证明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2)“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理想的理论,也就是说,两个正义原则是在理想条件下所实行的。然而,政治哲学不仅应该表达理想,而且也应该密切联系现实。现实是非理想的,现实社会存在着许多不利的条件。这样正义理论就必须考虑历史所能够提供的条件。因此,正义理论不仅应该具有可欲性——表达出我们应该追求的正义理想,而且应该具有可行性—— 表达出可以在我们的社会里实行的正义原则。”(3)“罗尔斯‘新契约论’也包含了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仍然没有免除‘契约论’共有的通病。……更重要的在于,‘契约论’的观念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他不仅指出罗尔斯在正义原则证明中存在的关键问题,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
贾可卿和赵汀阳是火力最猛的批评者,几乎涉及国外学者批评罗尔斯的所有要点。贾可卿指出罗尔斯正义理论存在八个逻辑缺陷:“(1)罗尔斯的正义论证未能脱离功利主义的轨迹;(2)‘无知之幕’设置过厚造成与现实的隔离;(3)‘中度匮乏’并非必要的正义环境要素;(4)‘最大最小值’既失于谨慎又失于乐观;(5)没有认真对待责任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6)所有权缺失的基本权利不免流于形式;(7)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并未化解;(8)自由主义的普世情怀难以落实。”赵汀阳表示,(1)“社会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谬性的局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从长远考虑,合作对于博弈各方(无论强弱)明明都有利可图,但合作却总是非常困难,人们总是难以超越个人的眼前利益。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削弱了这个博弈问题的难度,它使得人们在黑暗中人人自危,只好‘几乎必然地’选择了罗尔斯预先准备好了的合作方式。这个事先安排好的圈套不能代表人们真正自愿的选择。‘无知之幕’下的选择是对初始博弈这一严重问题的一个轻浮解决。”(2)“既然‘无知之幕’下所签订的社会契约在后继博弈中是坚持不住的,游戏终将重新玩过,因此它无论具有什么优点都终成画饼,这就是罗尔斯方案的根本困难。”(3)“罗尔斯方案还有一个最致命的漏洞:它没有考虑到当‘无知之幕’消失之后的后继博弈的破坏性情况。”这些批评在中国年轻学者中产生共鸣。于是,江绪林说,“一系列技术失误(对帕累托次优的误解、无根据的风险偏好假设,不恰当地设定原初契约的任务)阻止了罗尔斯在契约论前设与作为结论的正义原则之间建立严密的逻辑关系,罗尔斯也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康德自由而平等的人的概念来完成对正义原则的推导。”葛四友干脆讲,“理性选择在此中只是作为思考的平台、理性的显示装置发挥作用,而与公平正义的证明无关。”这些批评招招见血,从不同角度戳中了罗尔斯的软肋,并且不给罗尔斯留下回旋的余地。
概括起来,罗尔斯正义理论在方法论上存在三大弱点:(1)博弈各方达成契约的虚假性。无知之幕下的理性人选择不可能是理性选择,正义原则只是一个虚假契约,并非理性人达成的真实共识,不具有执行力。(2)两个原则的矛盾。两个原则并非居于同等地位。和第一原则相比,第二原则更富于弹性。两个原则是不兼容的,执行第二原则会损害第一原则。这等于否定了罗尔斯正义理论论证的基本目标。(3)理性人和道德人的价值观冲突和利益冲突。罗尔斯正义理论把正义感纳入理性选择的范围,把道德能力作为理性选择的核心能力。这与理性选择理论的理性人假设相冲突。
从上可知,罗尔斯的确把接受正义原则和证明正义原则混淆起来了。这种混淆的后果是严重的。不过,大多数批评者忽视了罗尔斯在正义原则合理性和良序社会的稳定性(正当性和合法性)之间做出的重要区分。批评者主要通过阅读《正义论》第一部分就开始撰写批评文章,几乎没有人读过《正义论》第三部分,批评它就更谈不上了,而那是罗尔斯最为看重的部分。他们关注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证明,却忽视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证明。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证明和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证明是正义原则证明的两个部分。它们相互联系,又各不相同。在《正义论》发表之前,罗尔斯把主要精力放到对正义原则合理性的论证上,以至于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证明遮蔽了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论证。不过,正义原则的合理性,最终是要服务于良序社会的稳定性,后者比前者更加重要。这是后来罗尔斯一再表示《正义论》第三部分更加重要的原因。就此而言,许多批评者的批评虽然深刻,但误解了罗尔斯论证公平正义原则的目的。
笔者发现,由于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论证的惯性,罗尔斯试图用正义理论来改造理性选择理论,再用它来论证正义原则应用其上的社会基本制度或良序社会的稳定性。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和良序社会的稳定性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一个是规范问题,另一个是事实问题,需要用不同的方法给予解决。罗尔斯知道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区分,但是没有很好地从实质正义引导出程序正义。罗尔斯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把论证正义原则合理性的假言命题当作了真命题来对待,要求所有人都把它当作康德的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来遵守,而它实际上只是一个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罗尔斯的错误具体表现为,(1)在本体论上,这是思维与存在的混淆,并从思维推出存在;(2)在知识论上,这是假设与真理的混淆,并且把假设当作了真理;(3)在道德哲学上,这是假言令式与定言令式的混淆,把假言令式当成了定言令式。罗尔斯没有处理好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或者说,没有处理好事实与价值的关系。虽然公平正义可以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在得到证明之前,它们只是一些主观意见,并不具有权威性。相反,他把有待证明的原则当作必然真理或绝对命令来使用了。这就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证明/接受悖谬”。它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证明成了问题,并因此使正义原则的可靠性或合理性受到质疑。
二、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证明
正当性(legitimacy)和合法性(legality)是正义(justice)及其基本制度的两个本质属性,它们是两个不同价值层次的政治哲学概念。在最高意义上,一个是实质正义概念,另一个是程序正义概念。正当性是作为正义原则的真实再现的宪法要义得到辩护的终极根据。合法性派生自正当性,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社会基本制度得到辩护的理性理由。在《正义论》中,当罗尔斯使用“正当性”(legitimacy)一词的时候,它专门指“宪法的正当性”(legitimacy of the constitution),表示公民对宪法原则的基本判断。当他使用“合法性”(legality)一词时,它专门指“合法性原则”(principle of legality),表示用来判断公共部门如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的法理依据。宪法的正当性不仅约束公民的个人行为,而且约束公共部门的公共行为。宪法的正当性是公民的终极武器。他们可以用宪法的正当性抵制公共部门的合法性。当然,在调节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过程中,有某种正义观贯穿于其中。而且,那种正义观的合理性是需要得到证明的。罗尔斯政治理论的首要任务,就是证明作为公平正义观的正义原则的合理性。
罗尔斯认为,就像合理性优先于理性一样,正当性优先于合法性。但是,它同命题“权利优先于善”有着本质区别。后者主要表示两个正义原则的价值排序,亦即第一原则(自由)一般优先于第二原则(平等)。正当性和合法性主要表示正义原则证明和实现的两个阶段。正义原则的正当性证明,亦即合理性证明,是第一个阶段;正义原则的合法性证明,亦即稳定性证明,是第二个阶段。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领域。但是,从逻辑上讲,正当性和合理性是合法性和稳定性的前提,合法性和稳定性是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结果。前者是正义的应然世界,是一种思想实验对象;后者是正义的实然世界,是公平正义原则在实际公共领域的体现。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要想要解决正义原则的合理性问题;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主要想要解决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
首先,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用来证明正义原则的谋略(trickery)是把“虚拟的接受”当成“真实的证明”,用接受掩盖证明,或者说,用接受偷换证明。
依照弗雷曼的说法,“罗尔斯工作的指导目标是,借助于一种正义观,证明自由民主社会的初级制度,民主社会的公民将接受并且依赖那种正义观,以指引其深思慎行,彼此证明治理民主社会的基本制度和法律。为民主社会提供‘公共宪章’,或者(如他所谓的)‘为政治证明提供公共基础’。”罗尔斯对那种正义观进行大胆设计,我们于是读到这样的语句:“为社会基本结构而确立的正义原则是原初契约的对象。它们是这样的原则,关心自己利益的自由理性人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下愿意接受它们,用作规定他们联合的根本条款。这些原则将进而规制所有其他契约:它们具体化为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合作以及得以建立起来的政府形式。我称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为公平正义。”不过,“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还只是假设,是有待证明的。从知识论上讲,假设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它在证明为真以前,都应当受到质疑。但是,在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中看不到这样的质疑。
罗尔斯对证明的解释是:“证明是对许多思考的相互支持,那些思考把每个因素都纳入一个融贯的观点之中。接受这个观念,允许我们把意义问题和定义问题抛在一边,去完成阐发某种实质性正义理论的任务。”以及“理想的方式是,向人证明一种正义观的正当性,就是从我们双方都接受的前提出发,向对方提供证明那个正义观之原则的一个证据,这些原则反过来产生与我们考虑过的判断相一致的结果。因此,仅仅证据尚不是证明。证据只呈现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过,假如证据从开始就得到双方承认,那么证据就是证明,或者,鉴于其结论如此全面,如此具有说服力,说服我们承认由其前提表达的观念的可靠性。”由此可知,罗尔斯把原则的证明简化为人们对用来证明原则之证据的共同承认,只要双方都接受“证明那个正义观之原则的证据”,只要“证据从开始就得到双方承认”,正义原则就算得到了证明。这样,罗尔斯把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还原为正义原则的承认问题。
其次,罗尔斯在社会契约论和理性选择理论的理性人假设中加进了康德道德哲学的因素——道德人。他不满足于从功利主义角度解释理性人的理性选择,希望从新的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公平正义理论——角度解释理性人的理性选择。罗尔斯用理性选择理论来论证公平正义原则,把正义同理性选择“联系起来”。为了论证公平正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道德人和理性人”兼而有之的道德-理性人假设。
“理性人”概念较早源于霍布斯的契约理论,后来成为理性选择理论基本概念。“理性是效用的最大化,理性人寻求其净余且预期效用的最大化”,理性人是按照理性选择原则和审慎合理性进行推论,在给定约束下追求偏好最大化的个体,那些偏好不仅包括物质财富,而且包括身份、地位、尊严和荣誉。“道德人”概念来自康德道德哲学,表示每个人在道德上是自主的,具有是非善恶等判断力,那些能力是人的价值与尊严的证明。康德主张“人是目的”,强调道德判断力是人的本质能力。按照理性选择理论,道德是“对效用最大化的约束”,“理性和道德是不兼容的”。
罗尔斯表示,理性和道德可以兼容,理性人和道德人合二为人,成为同一个体——“道德-理性人”或“理性-道德人”,就是现代民主社会条件下的自由平等的个体。他们不仅追求物质利益,而且追求正义价值。“由于所有人处境相似,没人能够出于自己的特殊条件来设计原则,正义原则是公平协商的结果。在初始状态下,每个人的人际关系是对称的,对有自己目的且有正义感的作为道德人亦即作为理性人的个体(individuals as moral persons, that is, as rational beings)而言,这个初始情境是公平的。”这段话的一个关键短语是“作为道德人亦即作为理性人的个体”。作为理性人和道德人的个体的基本能力,理性包含理性因素(the rational)和合理性因素(the reasonable)。任何一个个体皆生而兼有理性能力和合理性能力,或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罗尔斯用“reasonable and rational”来表示人的这种双重能力。
罗尔斯赋予正义原则以道德-理性人共同追求的目标地位,把道德-理性人遵守正义原则提升到遵守绝对命令的高度。罗尔斯论证道,“在证明两个正义原则时,并没有假定各方拥有特殊目的,而只是假定他们渴望某些基本益品。这些益品是人人都合理地渴望得到的。所以,出乎人性,每个人渴望它们是天经地义的;并且假定,虽然人人皆有所好,但是没人知道他人之终极所好。因此,偏好基本益品派生自关于合理性和人类生活条件的最一般假定。遵守正义原则,就是遵守如下绝对命令:无论我们的特殊目标为何,我们都得遵守正义原则。”
第三,在研究方法上,除了受到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之外,罗尔斯还受到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影响。后者是罗尔斯从经济学中学到的新方法。罗尔斯在论证正义原则时,明确借鉴了理性选择理论,并试图改造理性选择理论,同时改造论证正义原则的方式,使公平正义原则成为理性选择理论的核心内容。
理性选择理论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其基本假定是:(1)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2)个人是各种情境的知情者和评估者。(3)在特定情境中,存在着不同行为策略可供选择。(4)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选择会导致不同结果。(5)“理性等于可预期”,“理性选择行为是可以持续地作为预期行为(purposive behavior)来建构的行为”。(6)人在主观上对不同选择结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理性选择是“可以由某种偏好关系(a preference relation)来合理化的选择”。(7)理性选择可以概括为最优化或效用最大化,理性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理性选择理论作为一套经济学方法,在20世纪30年代,最早由萨缪尔森等人从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发展起来。在理性人假设基础上,它采用经验研究路径和严密数理论证,试图得出规范科学的结论。20世纪50年代之后,理性选择理论在哲学社会科学中渐受欢迎,迫使先验理论研究寻求新的合法性基础。
罗尔斯在20世纪50年代初学过经济学,这是被罗尔斯研究者经常忽视却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术经历。“完成博士论文后,他在1950年秋季开始搜集与后来的《正义论》有关的笔记。在这个时期,他师从鲍莫尔学习经济学,认真研读了保罗·萨缪尔森的一般平衡理论和福利经济学、希克斯的《价值和资本》、瓦尔拉斯的《纯粹经济学要义》、弗兰克·奈的《竞争伦理学》,以及冯·诺伊曼和摩根斯顿的博弈论。”《正义论》出版之后,罗尔斯明确表示从理性选择角度思考正义原则,相似于伦理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用经济分析来解释和解决道德、经济、政治和法律问题。他的正义理论成为当时正在开展的法律经济分析运动和社会选择理论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的响应。因此,我们读到如下说法就不足为奇了:“这套契约论术语的优点在于,它表达了这样一个观念:正义原则可以视为理性人愿意选择的原则,并通过这种方式,某些正义观将得到解释和证明。正义理论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也许是最重要的部分。”
从上可知,罗尔斯在非常弱的意义上论证了公平正义原则。他构思精巧,以一次性论证的方式把公平正义确立为所有道德-理性人接受的最合理的实质性原则。在提出公平原则的假设之后,他本人从没有真正质疑过它。而他证明正义原则的依据,是正义原则接受主体的无知性、自利性、可协商性,以及正义原则内容的简单性、可行性或合理性,而不是正义原则的客观性或真实性。这让他的哲学具有实用主义的倾向。难怪佩迪特和库卡塔斯评价说:“罗尔斯哲学同美国思想家詹姆斯、杜威等人的实用主义套路最为接近。”罗尔斯哲学也是一种实践哲学,一种超凡却没有脱俗的哲学。但是,与实用主义不同的是,它几乎不给予正义原则实践者以试错机会。大家在极其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一旦选中,就永远不得反悔。
同罗尔斯相比,戴维·密尔从休谟有关人的慷慨的有限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假定出发,对正义原则给出了另一种证明。沿着休谟的思路,密尔论证道:
(F)资源既是匮乏的又是可以交易的,而人的慷慨是有限的。
(F1)给定F,假如我们不运用正义原则来分配资源,那么人类将遭受苦难。
(P1)我们不得任由人类遭受苦难。
所以,
(P) 我们应当按照正义原则来分配资源。
休谟和密尔紧紧抓住正义原则的两个必要条件:匮乏的资源和有限的慷慨之心。如果任由资源匮乏而不给予干预必定导致人类苦难,而苦难不是人生活的目标,那么通过正义原则来分配有限资源,便是正当的。于是,正义原则就得到了证明。
虽然密尔提到,“正如对于缺乏自觉选择能力的生命来说,自由原则是没有意义的那样,把分配正义原则应用于休谟眼中黄金年代那样的丰裕环境是多余的。”但是笔者认为,休谟和密尔只是论证了用正义原则来干预资源分布的必要性,没有证明正义原则的正当性或合法性。资源匮乏和慷慨之心有限只是人类存在的两个事实性条件。正义原则是一种价值,一种试图改变人类苦难的努力。至于正义原则能否消除人类苦难则值得怀疑。
三、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证明
森和阿罗是当代著名的经济学家,他们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体现了经济学对正义原则的理解。罗尔斯当然要认真对待经济学家的批评,但他一直没有机会回应他们的批评。《正义论》正式出版之前有过三个手稿。它们在罗尔斯学生和朋友之间流传,并引起同行的批评。罗尔斯对此在《正义论》初版前言中有所交待。需要注意的是,他在那个前言中感谢经济学家森“对这个正义理论的探讨和批评”,提到森的著作“对于希望学习比较规范的社会选择理论的哲学家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哲学问题也在其中得到了仔细讨论”。我们从这个致谢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罗尔斯正义理论同社会选择理论的联系。这种联系对于罗尔斯思考正义,尤其是证明正义原则无疑是有帮助的。其中,用理性选择理论解决哲学问题,成为罗尔斯从森那里获得的最大启示。
罗尔斯把理性选择理论主要用来解决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它对政治哲学意义深远。这一点在罗尔斯写于1991年的《正义论》英文修订版前言中得到了再次证实:“假如我现在写《正义论》,那么将有两处做不同处理。一处涉及如何从原初状态证明两个正义原则(参阅第2章)。假如通过两个比较来呈现这个证明会更好些。第一个比较是,各方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两个正义原则与作为单一正义原则的(平均)效用原则做出抉择。第二个比较是,各方对两个正义原则同相同的正义原则作比较,只是后面的正义原则有一个重要改变:(平均)效用原则替换了差别原则。”1990年,罗尔斯在一次访谈中谈到了《正义论》:“我本打算做主要与这本书第三部分有关的一些其他研究,那是我最喜爱的部分,讨论道德心理学的部分……但我从来都没有回到那项工作上来。”稍后在写于1993年但没有公开发表的《我的教学工作》一文中,他重申了上述说法:“我一直最喜爱的部分是本书(《正义论》)第三部分,讨论道德心理学的部分……本书试图证明,尽管有些错谬,在合理论证的支持下,其主题可以作为哲学的连贯部分得到讨论,而不单纯只是个人意见或同情心的表达。我决定我应当研究许多批评,因为存在着来自阿罗、森和哈萨尼耶,以及哈特和内格尔、诺齐克和斯坎伦等人的很好反驳。我要设法强化公平正义观并回应他们的反驳。”
这些说法传达出几个明确的信息。第一,罗尔斯重视《正义论》第三部分,亦即道德心理学部分。这部分的主题是“目的”,它由三章组成,分别是“作为合理性的善”、“正义感”和“正义的善”,重点讨论正义和善的关系,理性和道德的关系,理性人和道德人的关系,理性选择和道德选择的关系,理性选择原则和道德选择原则的关系,以及理性选择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的关系。第二,罗尔斯希望,关于正义原则的讨论具有哲学意义,而不只是其个人同情心或意见的表达。这与前面提到“正义原则是理性选择理论核心部分”的见解相吻合。第三,罗尔斯看重他身边几位核心朋友的批评,试图通过回应他们的批评来强化他的公平正义观。罗尔斯没有改变《正义论》的核心见解,其修订版前言的第一句话证实了这一点:“我非常高兴为《正义论》修订版写上这个前言。虽然第一版颇受批评,但我仍然接受其主要框架并捍卫其核心教义。”
在论证公平正义原则过程中,功利主义是罗尔斯批评的主要道德哲学流派。效用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理性人”假设则是理性选择理论的核心假设。只有修正这两个“核心”,公平正义理论才能取代功利主义效用理论,成为理性选择理论的“最重要部分”。并且,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取代效用原则,成为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指导原则。其关键一点在于,罗尔斯正义理论要完成从证明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向解决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转换。
罗尔斯用“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概念来表示他想要实现的政治目标:“(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们可能相互提出过分的要求,他们总还承认一种共同的观点,他们的要求可以按这种观点来裁定。如果说人们对自己的利益的爱好使他们必然相互提防,那么他们共同的正义感又使他们牢固的合作成为可能。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一种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对其它目标的追逐。我们可以认为,一种公共的正义观构成了一个良序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宪章。”这是万俊人批评罗尔斯“从一种‘社会伦理的正义’退缩到纯粹的‘政治正义’”的实质性表现。当然,正义原则不能一直飘浮于哲学的天空,它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现实落脚点。良序社会就是那个落脚点。这是罗尔斯说他的正义理论是政治学说而非完备性学说的真正意思。
建立良序社会将实现以下目标,(1)在基本制度层面确立作为政治目标的公平正义;(2)在人民层面树立人民对基本制度的普遍信任或正义感;(3)在社会层面建立稳定而体面的社会;(4)在公共政策层面建立向社会底层主要是劳工阶级倾斜的公共利益调节机制;(5)在思想观念层面上提倡爱和宽容,提倡不同完备性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相互尊重。因此,良序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社会,允许人民拥有不同的完备性学说,在社会基本结构之中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理性生活目标。而解决良序社会的稳定性,关键在于找到人民实现普遍互惠合作的路径。
罗尔斯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改造主要表现在,(1)以“理性-道德人”或“道德-理性人”取代“理性人”;(2)理性人处于无知之幕之后,在理性选择中,他们得不到充分的知情权利,他们获得的信息过于稀薄,几乎是处于无知状态,所以他们没有资本或主观条件进行充分博弈;(3)理性人可供选择的选项非常有限,并最后选中正义原则;(4)理性人的初始选择一旦完成,理性选择便告终结,处于原初状态下的理性选择是一次性的,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既然正义原则是最为美好的事物,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它,更没有理由拒绝它。实际上,罗尔斯预设好了一切:因为公平正义原则是最好的,所以,我们除了接受它之外,别无选择。这就是罗尔斯借用理性选择理论对正义原则的证明。
虽然在对正义原则的合理性问题和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上,批评者更关心前者,而忽视了后者,但是,罗尔斯本人多次表示,他更加关心后者。良序社会或基本社会制度的稳定性问题,正是科学证明的对象。因此,本文第一节提到的许多批评,适用于罗尔斯的新契约论,亦即罗尔斯对正义原则合理性的证明,但不适用于罗尔斯的理性选择理论,亦即罗尔斯对良序社会稳定性的论证。诺奇克、万俊人和姚大志等人以否定稳定性论证进而否定合理性论证,没有看到正义原则的合理性问题和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的本质差异。接下来,笔者通过博弈论证,尝试解决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完成正义原则证明的第二部分,亦即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证明。
以效率和公平为主要目标变量,理性人1和理性人2进行博弈。我们就得到以下几种情形:
(1) 两人都追求效率,但不追求公平,双方有相同的价值观,但只有竞争,没有合作,双方的交易不可持续。
(2) 理性人1追求效率,理性人2追求公平,双方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双方难以合作,双方的交易不可持续。
(3) 两人都不追求效率,只追求公平,双方具有相同的价值观,但由于不追求效率或效率低下,在开放的市场中,他们达成的交易不具有竞争优势,双方的交易难以持续。
(4) 两人既追求公平,又追求效率。双方具有相同的价值观,兼顾效率和公平。在开放市场中,双方达成的交易具有竞争优势,双方的交易可以持续。
结 论: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合作是真正稳定的和可以持续的。
但是,在一般理性选择理论中,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最终还原为效率问题。效率优先的结果是忽略公平。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的论证试图改变这一状况。如果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改变为正义与效用的关系,罗尔斯论证正义原则的思路是一样的。与之相应地,费因伯格就正义和效用的关系提出了如下四种可能性:
(1) 只要给予恰当理解,个人正义与社会效用决不会冲突。
(2) 个人正义和社会效用有时会发生冲突,当它们冲突时,对个人正义造成的危害更大些。
(3) 个人正义和社会效用有时会发生冲突,当它们冲突时,对社会效用造成的危害更大些。
(4) 个人正义和社会效用有时会发生冲突,当它们冲突时,但是不可能事先说一方肯定比另一方更加重要。这些对立的不可调和的主张只能根据冲突时的具体条件来进行平衡。
结 论:在四种可能性中,(1)是不现实的;(2)是功利主义的;(3)是自由主义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倾向于(4)。这与有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讨论相一致。
以履行合同为例。按照传统经济理性人假设,理性选择理论模型的结构是清晰的,它是理性人1和理性人2之间的博弈。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以合理和公平为主要目标变量,理性人1和理性人2进行博弈。理性人1和理性人2 履行合同的条件是,这种履行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公平的。在双方博弈中,无法履行合理但不公平的合同,也无法履行公平但不合理的合同,只有合理且公平的合同才值得履行。于是,克拉兹和克罗曼得到了如下推论:
(1) 只有履行合同是合理的时候,讨价还价才是合理的。
(2) 只有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公平的时候,履行合同才是合理的。
(3) 所以,只有讨价还价是公平的时候,那样的论价还价才是合理的。
(4) 所以,合理的讨价还价必须是公平的讨价还价。
(5) 所以,只要有人从中得到不公平的好处,这样的讨价还价是不合理的。
在罗尔斯理性-道德人假设中,理性选择模型增加了一个变量,它是理性人和道德-理性人的博弈,或者是理性人1和道德人1的博弈。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道德人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仍然以履行合同为例。理性人1和道德人1 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不同的。理性人首先强调履行合同对双方的合理性,道德人则首先强调履行合同对社会或第三方的公平性。在双方博弈中,无法履行对双方合理但对第三方不公平的合同,也无法履行对第三方公平但对双方不合理的合同,只有不仅对双方合理且公平,而且对第三方公平和合理的合同才能得到履行。于是,我们得到了如下推论:
(1) 只有当履行合同对双方合理且对社会公平的时候,讨价还价才是合理的。
(2) 只有当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仅对双方合理且公平,而且对第三方合理且公平的时候,履行合同才是合理的。
(3) 所以,只有当讨论还价是对各方合理且公平的时候,双方才可能进行论价还价。
(4) 所以,合理且公平的讨价还价,必须是不仅对当事双方合理且公平而且对社会合理且公平的讨价还价。
(5) 所以,只要三方中的任何一方从讨价还价中得到不公平的好处,这样的讨价还价是不合理的。
第三方不是契约缔结者,而是契约审查者或监管者。像理性人一样,道德人会努力争取自己的利益,只是他们在争取自己利益时会兼顾他人利益。但是,没有参与财富或价值创造的人,只是被动的旁观者,不能直接分享在财富或价值创造过程中带来的实际好处。旁观者最多是搭便车者。只有持有权利,才能参与博弈;只有贡献成就,才能分享所得。在实际讨价还价过程中,各方的地位、身份、利益占有份额、创造力是不同的。这些差别用罗尔斯差别原则来调节,会一定程度上削弱顶层创造者的创造欲望。这个推论中的(5)等于否定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因为差别原则只考虑让社会中的最小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考虑其他社会成员利益是否因此而受损。差别原则虽然公平,却不合理(非理性)。
问题在于,理性人和道德人如何能够达成共识与合作。按照传统理性选择理论,道德人必须搁置道德争议或价值分歧,在道德上采取中立立场,把道德人当作理性人来对待,或者,减轻道德人的道德负担,单纯从经济利益或工具理性角度来探讨达成合作的可能性。
但是,按照罗尔斯正义理论,存在着另一种可能性:不把道德人还原为理性人,而把理性人升华或改造为道德人。于是,理性人和道德人的博弈,变成道德人1和道德人2的博弈,而不是理性人和道德人的博弈,也不是理性人和理性人的博弈。道德人的博弈把合理性放到次要位置,他们主要考虑履行合同的公平。我们于是得到这样的推论:
(1) 只有当履行合同是对社会公平的时候,讨价还价才是合理的。
(2) 只有当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仅对当事双方公平,而且对第三方公平的时候,履行合同才是合理的。
(3) 所以,只有当讨论还价对各方皆公平的时候,双方才可能进行论价还价。
(4) 所以,公平的讨价还价,必须是不仅对当事双方公平而且对社会公平的讨价还价。
(5) 所以,只要三方中的任何一方从讨价还价中得到不公平的好处,这样的讨价还价是不合理的。
(6) 履行合同其实只有一个条件,就是公平正义。
差别原则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博弈者都成为道德人,对理性人追求的效益最大化给予约束或限制,在理性行为中注入道德的因素。当然,在道德人的博弈过程中,他们并不排斥理性。只是他们博弈的目的发生了变化。他们不仅要考虑个人利益,而且要考虑公共利益,要考虑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性。
然而,人的初始差异比如出身、勤奋、运气、智力差异很难改变。对这些差异进行直接干预或改革几乎是不可能的。人的初始差异,在自然基本益品上的差异,是社会不公平的重要原因,人们的利益和权利不能直接从这些差异中获得补偿或调整。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是因为看到了在人的社会基本益品方面进行调整的必要性。他主张,人的社会基本益品不取决于个人先天禀赋,而取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设计,取决于人对社会资源的分享。社会基本益品是理性人和道德人在进行博弈时必须考虑的问题。这也是罗尔斯主张道德人比理性人具有更多优势来解决的问题。理性人或道德人必须面对两种不公平。一种是初始地位不公平,表现为人的出身、智力、勤奋、运气和社会身份的不公平;另一种是博弈程序不公平。罗尔斯正义理论想要解决的是博弈程序不公平,公平正义原则成为道德-理性人的最优选项。
按照被正义理论改造之后的理性选择理论,博弈双方的目标发生了变化,他们追求的是社会基本益品,罗尔斯所谓的人人渴望获得的社会资源。它们主要有五种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基本社会益品,如果给予大致分类的话,就是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显然,这些事物都可以描述为基本益品。它们是与基本结构相联系的社会益品,自由和机会由主要制度的规则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则由它们来调节。”道德-理性人履行社会契约,把社会基本益品作为博弈目标,不断扩大社会基本益品的基数。合作而不是竞争,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路径。
四、正义原则的未来证明
激进的批评者说,“罗尔斯犯了严重错误。他的理论已经破产。它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自由主义的死亡,启蒙传统的终结,系统道德哲学的崩溃。”这样的批评当然言过其实,但它反衬出罗尔斯正义理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占据的核心地位。罗尔斯能够坦然地面对所有苛刻的批评。他表示,“在民主的社会里, 政治哲学并不具有任何权威性; 但它可以努力赢得人类理性的权威。并不存在判断你在这上面或在其他理性探究上是否成功的制度上的法官, 这不同于科学中的判定。但这却是政治哲学可以承认的惟一权威。”最后,笔者得出三点结论作为本文总结。
首先,哲学家一般偏爱抽象事物,但是他们也要回应现实需求,道德哲学家、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尤其应当如此。
罗尔斯一开始不愿意回应哈贝马斯的批评。他与哈贝马斯的分歧,表面上是两个哲学家的分歧,实际上是两个有着冲突立场的政治思想家的分歧。正如海尔指出那样,“罗尔斯认为,正义理论是一种相似于经验科学的理论。”既然它相似于经验科学,那么,它就要进行各种科学试验或实验,而不是罗尔斯构想那样的一次性完成的工作。理论一旦提出,是可以进行反复实践检验的。罗尔斯正义理论研究的前期在于提出正义理论,后期则在于检验和修订正义理论。这样的工作表面上是哲学的,实质上是经验科学的。或者,它早期是哲学的,后期是经验科学的。就此而言,罗尔斯继承了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传统。作为有着形而上学情绪的纯粹哲学家,哈贝马斯当然不会有罗尔斯那样的想法。这一点让哈贝马斯等绝大多数哲学家无法接受。但是,它对于正义原则的科学证明非常重要。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证明主要是政治哲学的任务,也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任务。在这方面,完备性的哲学、道德和宗教学说不能提供多少帮助。
回到“证明/接受悖谬”,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这个悖谬是存在的。的确,接受是一回事,证明是另一回事。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等公共哲学领域,尤其在正义原则的论证上,经常存在接受和证明的混淆。在实践上,正义原则的接受往往比证明更加迫切。然而,学者、政府官员、法官、公共计划决策者对某些原理、学说、决议的接受或拒绝,并没有经过充分的证明,由此产生的风险也会成倍增加。现实世界发生的一些重大灾难,除了自然特殊条件与社会偶然因素以外,违反科学的规划和决策也是重要原因。科学论证提倡“大胆猜想,小心求证”。如果科学论证变成“大胆接受,不必求证”,或者只是走过场,那么这样的论证在社会实践上就十分危险。“小心求证”正是哲学家或科学家的首要任务。哲学家和科学家抛开这个首要性而谋求其他,是对学术使命的躲避甚至背叛。
正义理论是一个系统的论证体系。罗尔斯很好地探讨了正义原则的接受问题,但在证明正义原则方面不算十分成功。哈贝马斯的评论深深刺痛了罗尔斯。罗尔斯没有做到哈贝马斯希望的终极的形而上学证明。但是,他的回应也是掷地有声的:“他的立场是完备性的,而我的立场是政治的,且仅限于政治的。”哈贝马斯有一个形而上学家之梦,但是,罗尔斯没有那样的形而上学家之梦。罗尔斯对各种完备性学说敬而远之,希望正义理论是一套系统的政治学理论,而不是个人的形而上之见。其实,罗尔斯在《正义论》初版中就有明确交待:他接受德雷布恩的建议,认为就其推崇的道德理论而言,分析哲学的意义和分析观念用处不大。他“想要完成独立于它们的正义理论”。虽然哈贝马斯的批评令罗尔斯难堪,但是罗尔斯厌恶像康德形而上学那样的完备性学说。他借用了康德的道德哲学,不过没有深陷于康德的形而上学泥沼之中。正义理论不是一种完备性学说。它要与所有的完备性哲学学说脱钩。罗尔斯拒绝完备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对正义理论的影响,也拒绝向分析哲学寻求帮助。罗尔斯对于像哈贝马斯那样继承康德形而上学传统的哲学证明策略表示怀疑。正义原则难以获得哲学形而上学、宗教和道德等完备性学说的证明。这表明,罗尔斯希望以某种非完备性哲学的方式来证明正义原则。
其次,关于正义的系统的理论探索,在政治学和经济学概念之下比在哲学概念之下将获得更好的成果。正义的探索不仅涉及正义的理论原理,而且涉及正义的社会实践。正义原则问题不是光靠哲学证明就能解决的。哲学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既是必要的,也是有限的。
罗尔斯最终在《公共理性再考察》一文中对哈贝马斯的批评做出了进一步回应:“道德学说与宗教及作为第一哲学的形而上学处于同一层次上。相反,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和价值虽然本质上属于道德价值,但它们是由自由主义的政治性正义观所确定的,并归于政治学范畴之下。这些政治学观念具有三个特征:首先,它们的原则适用于基本的政治与社会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其次,它们可以在独立于任何类别的完备性学说的情况下被呈现出来(当然,它们可以得到这些学说合理的重叠共识的支持);最后,它们可以从隐含在民主制度公共政治文化中的根本理念——比如作为自由平等的人的公民观念、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观念——中推导出来。因此,公共理性的内涵就是由那一类满足这些条件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性的正义观念的原则与价值所给定的。”在讨论正义原则时,如果说这段话多少表现出罗尔斯对道德、宗教和哲学完备性学说的尊重,那么,下面这段话则完全否定了完备性学说在公共领域可能扮演的角色:“价值排序是根据它们在政治观念本身之内的结构和特征来进行的,而主要不是根据它们在公民的完备性学说内部由以形成的方式来进行的。对政治价值进行排序的时候,不能把它们彼此分开分别对待,也不能脱离确定的语境。它们不是由完备性学说在幕后操纵的玩偶。假如公共理性把政治价值的排序视为合理的,这种排序就不受那些完备性学说的歪曲。”这等于拒绝了哈贝马斯的要求,拒绝了把正义原则证明同某种完备性学说联系起来的要求。
就此而言,童世骏沿着哈贝马斯思路来解读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概念,进而解读罗尔斯对良序社会稳定性的证明是精辟的:“罗尔斯作为一个哲学家但其特征却不像哲学家,因为他作为政治哲学家在论证政治观念的时候不能从某种哲学出发;但罗尔斯笔下的普通公民的特征则很像哲学家,因为在他看来,普通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最好不仅能凭借公共理性来认可正义观念,而且都能从他们所持的那种类似于哲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体系出发,来理解和支持这种观念。在罗尔斯看来,只有这样,多元主义条件下的‘有正当理由的稳定’(stability for the right reasons)才有可能,因为只有这样,他的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观念所得到的才不是公民们基于利益或迫于压力、出于盲目、限于表层的赞成,而是他们的基于理由的认可。”
不过,罗尔斯对待一般哲学世界与良序社会之稳定性证明的关系,正好与童世骏的理解相反。罗尔斯允许公民从自身哲学世界观出发来解读“有正当理由的稳定性”,但是,为了证明良序社会或基本社会制度的稳定性,他拒绝诉诸于或受困于任何一种完备性哲学世界观。当然,这种拒绝不是公民意义上的拒绝,而是哲学家意义上的拒绝。罗尔斯意在表明,稳定性论证不是哲学论证,而是政治学论证。罗尔斯同童世骏和哈贝马斯的分歧,是根本哲学立场的分歧,而不是政治立场的分歧。那种分歧对于良序社会的证明不是致命的。换言之,在任何两位哲学家之间,比如在罗尔斯和童世骏之间,关于正义原则的哲学分歧,对那个原则是否被人们广泛接受不是至关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费什金、科亨、诺奇克、德沃金、哈贝马斯等人的消极评价,恰好是对罗尔斯学术成就的另一种肯定。如果说在正义原则上,存在着“证明/接受悖谬”,那么,解决那个悖谬的主要方式,不是哲学证明,或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的证明,而只能是政治学之类的科学证明。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论证构成那种科学证明的重要内容。
罗尔斯表示,正义原则的正当性体现为正义制度的合法性,公平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落实为良序社会的稳定性。他的正义理论应当同当代社会政治发生实际的关联。像公平正义这样的政治原则不再是哲学家个人纸上谈兵的东西,而要对国家政府的重要公共决策产生实际影响。罗尔斯晚年表示:“政治哲学是一项研究理性的工作(a work of reason),它具体规定原则,明确合理而理性的目标,证明那些目标合乎得到精致证明的正义合理的社会观。”在证明正义原则时,罗尔斯曾经特别提醒:“对于重叠共识来说,理性的和合理的理念,以及合理的完备性学说之理念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我们回答上述问题时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贡献,不仅在于证明两个正义原则,而且在于证明,社会是理性且道德的个体的合作体系,公平正义是理性且道德的个体选择的理性原则。罗尔斯复兴了政治哲学,并且引导政治哲学向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强势扩张,其对整个哲学社会科学的影响仍然在持续之中。他因此成为继杜威之后在当今世界影响最为深远的美国哲学家。
第三,正义理论首先是一种哲学假说,但不满足于仅仅是一种哲学假说。正义理论可以有其他科学如动物学或经济学的实证证明,同当代科学发现发生实际的关联,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发现,来证实或证伪原初状态、无知之幕、重叠共识、反思均衡、初始协议等政治哲学假说。
下面这些发现或试验挑战了有关动物道德的传统观念,也挑战了人类的社会公平、正义感、同情心等标准观念。
(1) 蝙蝠的互助行为。动物学家卢特和塔博斯基(Claudia Rutte and Michael Taborsky)最近发现,蝙蝠在相互之间存在“普遍对等”(generalized reciprocity)行为:“基于其受到陌生蝙蝠帮助的以往经验,蝙蝠愿意帮助陌生的同类。”这个发现表明,蝙蝠普遍地存在互惠利他行为。
(2) 猕猴的克制实验。“如果拉链条会使某个同伴受到电击的话,那么,猕猴就会拒绝拉那根可给它提供食物的链条。在看到拉链条会使同伴受电击后,一只猕猴连续5天没有拉链条,另一只猕猴则停了12天。这些猕猴…宁愿自己挨饿也不愿给其他猕猴造成痛苦。”这个试验证明,猕猴有不伤害他者的自我克制能力,甚至具有自我牺牲精神。
(3) 小狗救小鱼视频。2014年8月13日,据英国《镜报》报道,一只小狗主动汲水救小鱼,场面感人。几条鱼离开水后在地面上奄奄一息,这只小狗不但没有将它们当成食物,反而在它们身边不停地忙碌着,用鼻尖将水坑里的积水撩起撒到鱼的身上,以免它们脱水死亡。如果某条鱼停止挣扎,它还要碰碰它,看它是否还有生命迹象。这样的热心肠不禁让人动容。这是一个感动千百万人的视频。它证明,那只小狗存在一种跨越物种的纯粹利他行为。
(4) 忠犬救护小主人行为。2004年,美国加州猎狗杰特,在一条响尾蛇即将咬到它最喜欢的一个小男孩那千钧一发之时,勇敢地跳到小男孩面前,接受了响尾蛇喷射的毒液。诸如此类人和狗的故事经常见诸于媒体。它表明,像猎狗这样的一些高等动物具有忠诚于主人并且愿意做出自我牺牲的品质。
(5) 黑猩猩救助小男孩行为。1996年8月16日,芝加哥布鲁克菲尔德动物园,一个男孩不慎掉进灵长目动物围栏,一只名叫宾迪的大猩猩迅速跑过来,把小男孩抱在怀里,轻轻地拍着他,随后把小男孩送到动物园工作人员手中。这个事例证明,像狗一样,黑猩猩具有内心善良的一面。
(6) 黑猩猩惩罚实验。动物学家德瓦尔记录过黑猩猩的惩罚行为。整个事件经过是:一天夜晚,阿纳姆动物园管理员叫黑猩猩回屋时,有两个少年雌黑猩猩拒绝入屋。动物园的规矩是:除非所有猩猩都已回屋,否则任何猩猩都吃不到晚餐。几个小时后,两个少年雌猩猩终于回屋。管理员专门将她们安排在一个单独寝室,以免她们被报复。第二天早上,在那些猩猩被放到岛上后,整个群落都以追打来发泄由晚餐推迟而引起的不满。那场追打以肇事者被体罚告终。这个事件表明黑猩猩世界也存在严格的“以一报还一报”对等原则。
(7) 黑猩猩公平实验。詹森(Keith Jensen)等人2007年发表于《科学》上的黑猩猩公平实验在哺乳类高等动物层次上否定了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假设,却证明了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黑猩猩是寻求理性最大化的经济动物。”“黑猩猩对公平并不敏感,不过从纯粹经济学的博弈论观点看,它们的行为更加理性。”
上述科学发现、实例或实验拓宽了我们对非人类动物的了解。对等、互惠、奖罚和合作不仅仅局限于人类。动物世界像人类社会一样复杂而充满矛盾。它们擅于自我伪装,也敢于坚毅忠勇;它们推崇弱肉强食、权力至上的霸权逻辑,也实践友善谦让、包容弱者的博爱逻辑。像人类一样,动物有道德,有丰富的内心世界。“动物不仅有正义感,而且有同情、宽容、诚实和互惠等情感。”它们对道德源于自私基因的观点是很好的反证:“如果你想要建设一个其中的人们都慷慨合作并会为了公共利益而无私奋斗的社会,那么,你不用指望从生物本性中得到什么帮助。让我们努力教人们慷慨与利他吧,因为我们生来就是自私的。”它们也否定了如下见解:“真正的真诚的利他行为在自然界根本就不曾出现过。”
2001年,12名有经验的田野研究者(10名人类学家、1名经济学家和1名心理学家)“以博弈论为基础,采用实验经济学方法”,做了一项跨文化田野调查,考察了五大洲12个国家15个小型社会的公平感。这些小型社会包括采集型社会、刀耕火种社会、游牧社会和小型定居农业社会。在被调查的任一社会里,“实验行为均不符合经济学教科书的标准模型”,“不存在与纯粹自利行动者标准模型大致符合的社会”。人们对公平的偏好并非外生于经济结构。各社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性,这种差异同人们日常接触方式相联系,带有公平感的社会合作扮演着重要角色。“当人们付出成本为他人带来好处时,合作就发生了。”合作的本质是给他人提供帮助。“人类合作如此普遍,以至于人们似乎有一种‘公平感’,它矛盾于经济学理性自利模型预期。”这项调查结果对理性选择理论的理性人假设提出了挑战。多年从事实验经济学研究的叶航教授表示,“巨大的合作剩余孕育出具有道德意蕴的纯粹利他,引导人类超越死亡的囚徒困境。根据现有的人类学知识,这种境况出现在人类进化的最初阶段,一个比金迪斯和鲍尔斯所描述的10万年以前的游牧-采集社会更早的进化阶段,这个阶段也许长达上百万年。”从前面列举的试验和观察可见,动物世界像人类社会一样不仅存在亲缘利他和互惠利他,而且存在纯粹利他。人类道德有着非人类的社会性哺乳动物的起源。因此,最近的动物学、人类学和经济学研究正在挑战解释社会行为的竞争范式,挑战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和理性选择理论的理性人假设,引导我们形成新的正义观,导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产生连锁反应,为解决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提供新的路径。
综上所述,正义原则要想得到全面证明,既要实现正义理论的逻辑自恰,又要让正义理论完美地实践于社会基本制度。正义原则要在人类合作中得到最好证明。近些年来,围绕正义原则及其相关问题,哲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甚至人类学家和生物学家开展合作研究,把原本少人问津的政治哲学搞得风生水起。无论人们多么反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罗尔斯有一个观点是至关重要的:正义原则只有在人类合作中才能得到最好证明。
注释
①波普尔:《客观知识》,舒炜光、卓如飞、周柏春、曾聪明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17页。
④Mardiros, M. Anthony. “A Circular Procedure in Ethics.” In Henry S. Richardson and Paul J. Weithman, eds.,ThePhilosophyofRawls:ACollectionofEssays. New York and Landon: Garland Publishing, 1999, 23.
⑤Habermas, Jürgen.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 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TheJournalofPhilosophy92, no.3(1995):109-131.
⑦Hart, L. A. H. “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UniversityofChicagoLawReview40 (1973):534-555; 以及Daniels, Norman. ed.,ReadingRawls.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230.
⑩Dworkin, Ronald.TakingRightsSeriousl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158.
责任编辑 邓宏炎
How to Justify Principles of Justice
Zhang Guoqing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58)
John Rawls assumes that in the original state, the free, equal, moral and rational people would stand behind the veil of ignorance, after extensive consultation and discussion, make a rational choice to accept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s fairness as the most reasonable one. Then, that principle has been established. For this justificaion strategy, critics quest its authenticity and validity. When people take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s the original contract, it is not a real contract. As Rawls’s concep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is just a personal opinion, not an authoritative principle, Rawls has to confront the “justification/acceptance paradox”of his conception on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is the core of Rawls political philosophy. It is an important task of the current political philosophy to study the following issue, how should we justify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to explore the potantial paths from political sciences or economics to those principles, and to promote the theory of justice after Rawls. And it will be a new direction to prove those principles in light of not a philosophical justification but a scientific one.
Rawls; justice; justification/acceptance paradox; rational choice
2017-02-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实用主义政治哲学研究”(13AZX01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实用主义研究”(14ZDB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