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后能否继承生父母遗产
2017-02-27
张先生今年44岁,有个哥哥49岁。张先生的大伯一直没有成婚成家,他的父母在2001年,决定将当时28岁的张先生过继给其大伯,但是并没有写下任何书面凭证,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这两年,张先生的父母先后过世,留下了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和20多万元银行存款。两位老人生前均未留下任何遗嘱。办好父母的后事后,张先生提议将房子卖了变现,加上存款平均分配,但哥哥认为他已经过继给大伯,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根据司法部的《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二是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确已消除;三是事实收养关系在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
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过继”给大伯的时间是2001年,不具备事实收养条件的时间构成要件,又因没有办理任何法定收养手续,并不能证明张先生与亲生父母解除了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过继”关系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事实收养关系,只是习俗中的“过继”,更多的是承载着“延续香火”的目的,所以小儿子与大伯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事实收养关系,小儿子理应享有亲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口头的“过继”“收养”等往往都不构成法律上的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想要建立收养关系,首先要符合法定条件,其次要办理法定手续。比如,在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公证等。《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据了解,如果已经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根据《婚姻法》第26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收养法》第23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可以明确,合法收养关系确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上述权利亦包括法定继承权。
(《都市快报》201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