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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河北路弓箭社研究

2017-02-26王晓龙刘世梁

关键词:弓箭河北苏轼

王晓龙,刘世梁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

北宋时期河北路弓箭社研究

王晓龙,刘世梁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

弓箭社起源于宋真宗时期河北路的宋辽边境地区,最初作为一种自发创立的民间结社组织而存在。至宋仁宗庆历年间,弓箭社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在韩琦、庞籍等一些有识之士的倡导下,宋廷逐步将其纳入国家管控之下。神宗时期,弓箭社的发展受到保甲法的冲击,北宋后期,弓箭社规模扩大,但管理日益混乱,作战能力退化。至南宋初年,随着河北等路分的失陷,弓箭社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总体来看,北宋时期弓箭社规模与地域分布处于不断扩张的趋势。宋廷为加强对弓箭社的管控,制定了一系列的日常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国家的管控也影响着弓箭社的成员来源和组织架构,其招募来源方式经历着“自愿加入—官府招募—强行编入”的过程,组织架构也由单一走向多元。北宋时期,河北等路弓箭社从民众自发创建“保家守土”到与地方官“并肩作战”,乃至成为地方官吏的“耳目肘臂”,在防备辽国和保卫乡闾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北宋;河北;弓箭社;苏轼

学术界对于宋代弓箭社的研究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30年代,日本学者长部和雄在《关于宋代的弓箭社》(载《史林》24卷第3期,1939年)一文中,对宋代弓箭手作了初步的探讨,其重点探讨了作为乡兵的弓箭社,但并未关注其最初的民间结社性质。国内学者对宋代弓箭社的关注则相对较晚,直到近些年才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主要成果有:1.史江《宋代军事性会社及其形成背景、特点及社会功能初探》(载《四川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一文对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形成背景、特点和社会功能作了初步探讨。2.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4-410页)对宋代民间自保武装的发展和组织形式以及民间自保武装与国家的关系作了初步的探讨。3.王昆仑《河北弓箭社考略》(载《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一文对宋代河北弓箭社的起源、性质、特征以及升降沉浮的历史原因作了一定的探讨。4.全世民:《宋代“弓箭社”对保家安境的功用探微》(载《兰台世界》2014年第3期)一文,突出强调了弓箭社保家安境的历史作用,但因将弓箭社与弓箭手相混淆,致使文中诸多观点有待进一步商榷。5.林友标在《苏轼与弓箭社探析》(载《体育文化导刊》2010年第2期)一文中通过对史料的分析,探析了弓箭社组织方式、成员情况以及历史意义。。但多是从体育史及结社组织的角度,重点探讨了弓箭社作为民间武术会社组织性质。但由于各自研究侧重点的不同,对弓箭社的探讨不够全面、深入。此外,全世民等人将宋代弓箭社与弓箭手相混淆,致使诸多观点仍有待进一步商榷。本文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北宋时期河北等路分弓箭社作一个较为全面、深入地探讨,谬误之处,诚请方家匡正。

弓箭社与弓箭手,看似相同,但二者却是两个不同的组织。二者都是宋代乡兵之一,并列于《宋史》卷190《兵志四·乡兵》之中。但在宋人记载中,又因常把弓箭社的成员称之为弓箭手,致使后人常把二者相混淆。关于二者的不同之处,宋人薛季宣曾指出其差异:“弓箭社系并边民户,家出一兵,共司警捕者,庞籍、苏轼帅定武日尝整齐之;弓箭手系陕西民兵,蕃落熟户系并边熟蕃,曹玮帅秦州日所经理者。”[1]283从中可以看出,弓箭手主要存在于陕西沿边地区,人员构成包括当地民兵和少数民族部落武装,而弓箭社主要存在于河北等路分,以沿边地区民户为主。

一、弓箭社的起源及创置背景

据《宋史》记载:“弓箭社。河北旧有之。”[2]4725“熙宁三年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旧制募弓箭社,以为边备。从之”[2]4801。这是时任定州知州滕甫为加强边备而招募人员组建弓箭社,从招募办法“仿旧制”可知,在此之前定州等沿边地区已存在经官府认可的弓箭社或类似组织。从滕甫的上书中亦可证实,据《长编》载其奏论:“今河北州县近山谷处,民间各有弓箭社及猎射等户,习惯便利,与夷人无异。乞下本道州县,令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愿学弓箭者为社,每年春,长吏就其射处劝诱阅试之。从之。”[3]5285由此可见,在熙宁三年(1070年)滕甫募民组建弓箭社之前,民间已经存在由民众“私建”的弓箭社。

民间私结为弓箭社究竟起源何时,《宋史》及滕甫在上书中皆未言明,仅谓之以“旧制”“旧有之”。然而,苏轼在元祐八年(1093年)知定州任上的上奏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线索。他在上书中说:“今河朔西路被边州军,自澶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先朝名臣帅定州者韩琦、庞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又增损其约束赏罚。”[2]4726苏轼在奏疏中所提及的韩琦、庞籍先后于庆历七年(1047年)和嘉祐二年(1057年)出任定州知州。韩琦是宋仁宗近臣,在他调任定州之前,在陕西任职负责对西夏的防御工作,熟悉边务。韩琦调任定州后,自然会对当地的边防进行整顿。虽无直接史料证明他对弓箭社加以组织利用,但从其后在知并州(今太原)时可略窥一二。皇祐五年(1057年),韩琦知并州时,对并州当地弓箭社采取默认其发展、纵容其存在的态度。南宋人赵善璙对他在太原时的做法记述道:“太原土风喜射,民间有弓箭社。公(韩琦)在太原,不禁亦不驱,故人情自得,亦可寓武备于其间。”[4]395韩琦去职后,继政者“下令籍(弓箭社)为部伍,仍须用角弓。太原人贫素只用木弓,自此有卖牛置弓者,人始骚然矣”[4]203。后人改变了韩琦“不禁亦不驱”默许弓箭社存在的做法,转而积极整编弓箭社,又对装备要求过高,引起了民众的不满。

庞籍为韩琦之师,他于嘉祐二年(1057年)出任定州知州,他在任期间对弓箭社“因其故俗立队伍将校,出入赏罚,缓急可使”[5]670,又制定了“弓箭社社约”,并得到了宋仁宗的批准。从韩、庞二人对弓箭社加以组织利用可知,在庆历、皇祐以前,弓箭社就已经存在于民间。那么,苏轼关于弓箭社源于“澶渊讲和”的说法是否能够成立?

所谓的“澶渊讲和”是指发生在宋真宗景德元年(1004年)十二月的宋辽在澶州议和,即“澶渊之盟”。“澶渊之盟”后的近百年时间里,宋辽双方相安无事。然而虽未发生大规模冲突,但宋辽关系却十分微妙,辽国对宋朝的威胁依旧存在。此外,契丹流寇入宋境劫掠、扰民事件以及边民间的纠葛却时有发生。为维持和议局面,对于这种小规模的冲突边防驻军却不便直接出面解决。苏轼多次强调应在不使辽国心生疑虑的前提下加强边防,他在上奏中说:“臣若(对沿边禁军)严加训练,书夜勤习,驰骋坐作,使耐辛苦,则此声先弛,北虏疑畏,或至事生。……若进取深入,交锋两阵,犹当杂用禁旅,至于平日保境备御小寇,即须专用极边土人。”[6]1024在这种背景之下,宋境沿边民众以抵御外患和保卫乡闾,很有可能“相结为社”。

但从弓箭社的起源来看,苏轼“澶渊讲和”说仍需进一步说明、补充。原因在于:有宋一代,对于民间结社习武采取严厉取缔的政策,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据《宋会要》记载:“天禧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访闻忻、代州民,秋后结朋角抵,谓之野场,有杀伤者,自今悉绝之。’”[8]8290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也规定:“诸结集社众,阅习武艺者,……教头及其为首人,徙二年余,各杖一百。”[7]924那么在宋政府严厉取缔民间结社习政策下,河北路沿边民众何以能突破政府藩篱“相结为社”并得到政府的默认呢?其原因在于河北路沿边地区“两属地”“两属户”的存在。宋太宗端拱年间,宋廷蠲免雄州、容城等河北沿边部分州县的民税,辽朝则乘机在这些地区开始征收赋税,由此出现了“两输户”,这些地区则成为“两属地”*注:关于“两属户”“两属地”的形成、产生的原因等问题,参见安国楼《宋辽边境的“两属户”》( 载《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4期)及李昌宪《北宋河北雄州的两属地》(载《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两属户”虽同时向宋辽双方纳税服役,但管辖兵民事宜则主要由宋方负责。由于这一区域的特殊性,且地处边境之要冲,宋辽双方在征收赋税的同时都十分注意争取“两属户”人心,常常蠲免赋税、赈济灾民。这一宽松的政治环境,是民众能够突破政府藩篱自发“结社”并得到政府默许的重要原因。

此外,弓箭社在产生后的一个较长时间中逐步发展,至宋仁宗庆历、皇祐年间(1040—1054年)达到一定的规模,并被宋廷招募为民兵,如魏了翁所说:“国朝之兵,自太祖定海内不过十有二万。至太宗以后日增月益,极于章圣。而西有灵之患,北有契丹之难,然且不过五十余万,且所用皆正兵。至康定、庆历而后,正兵增至百万,乃又有河北、河东忠义,陕西保捷,河北弓箭社……是正军之外创募民兵。”[9]392弓箭社只有在政府默认而非取缔政策下,才能得以发展,且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才能被政府所承认并招募为民兵。

综合上述,“澶渊之盟”后,边防驻军不便出面直接解决小规模冲突,河北路的宋辽边境地区的民众出于自保及防御辽军南下骚扰,民众自发地“相结为社”。 至宋仁宗庆历、嘉祐年间,弓箭社发展到一定的规模,韩琦、庞籍等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对其加以改造、利用,试图将其纳入官方的管理之内。

二、河北诸路弓箭社的发展和演变

弓箭社作为一个民间武装团体,一旦被纳入官府的控制之内,也就失去了原来的独立性,其发展也会受到统治者意识的影响。历史条件的不同,统治者对弓箭社的态度也不尽相同。随着宋朝国势以及宋辽、宋金关系的变化,宋廷对弓箭社时而加以整编利用,时而罢废。

(一)神宗熙宁、元丰年间的弓箭社

熙宁三年(1070年),在知定州滕甫的建议下,宋廷开始募民入弓箭社,打算重用这支民间武装与辽人对峙。但至熙宁五年(1072年)宋神宗欲修河北弓箭社时,宋廷内部为此展开讨论。冯京认为:“河北义勇十八万自足,何须做弓箭社?”[2]5795而王安石却认为:“河北义勇收人户不尽,河北有许多地,有许多人,何故只令十八万人习兵为义勇,而不可令尽习兵?”[2]5795最终,宋神宗听从了王安石的建议,保存了弓箭社。

此次辩论后,弓箭社虽得以保留,但随着保甲法推行地域的扩大,弓箭社也面临着被改编纳入保甲的命运。仅在辩论一年后,即熙宁五年(1073年),河北西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等上书请求:“参定真定府路义勇、保甲新法,旧管强壮人皆系乡兵及缘边州军弓箭社,亦籍姓名巡防把截,乞并行废罢,依义勇、保甲编排”[2]6063,此建议得到了宋廷的采纳。然而,虽然宋廷下令罢废弓箭社,但因“公私相承,元不废罢”[6]1025。苏轼对此记载较为详尽:“昨于熙宁六年行保甲法,准当年十二月四日圣旨,强壮弓箭社并行废罢。又至熙宁七年,再准正月十九日中书札子圣旨,应两地供输人户,除元有弓箭社强壮义勇之类,并依旧存留外,更不编排保甲。看详上件两次圣旨,除两地供输村分方许依旧置弓箭社,其余并合废罢。”[6]1025可见,熙宁六年(1074年)后,朝廷虽下令罢废河北弓箭社,但并未真正废除,弓箭社依旧作为民间武装存在,只是弓箭社人户兼充了保甲人户,而其发展也受到一定冲击,“岁久法弛,复为保甲所挠,渐不为用”。

(二)宋哲宗年间的弓箭社

元祐八年(1093年),苏轼任定州知州,他于当年十一月先后两次上奏乞增修弓箭社条约,并在上书中提出了条约的具体内容。苏轼如此积极整顿弓箭社,这与当时定州等沿边地区的军政边防和社会治安状况有着紧密的关系。首先,宋辽边境的宋朝驻军军政废弛。当时定州驻军“法令不行,禁军日有逃亡,聚为盗贼,民不安居”[6]1021,“将校不法,乞取敛掠,坐放债负。身既不正,难以戢下,是致诸军公然饮博逾滥。三事不禁,虽上禁军无不贫困,轻生犯法,靡所不至”[6]1022。其次,辽国政局动荡,盗贼众多,波及宋境。苏轼在上奏中言:“显见契丹见今兵困于小国,调发频并,民不堪命,聚为盗贼。虽邻境多故,实中国之利,必无渝盟之忧,然盗贼充斥,彼自不能制,其余波末流,必延及吾境。”[6]1033再次,当时宋朝边防驻军数量少且边境地理形势不利于防守。苏轼在上书中说:“臣窃见西山之下,定、保之间,山开川平,无陂塘之险,澶渊之役,敌自是深入。见今本路只有战兵二万五千九百余人,分屯八州、军,若有警急,尚不足于守,而况战乎?”[6]1030

虽然苏轼的建议并未被宋廷采纳,但苏轼在上奏之前就已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弓箭社进行整顿。他在上书中说:“臣已戒饬本路将吏,申严赏罚,加意拊循其人去讫,辄复拾用庞籍旧奏约束,稍加增损,别立条目。”[6]1026苏轼的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苏辙引用定州人的话说:“定人言:‘自韩魏公(即韩琦)去,不见此礼至今矣。’”[10]1125虽进行局部整顿,但因其建议并未得到宋廷的采纳,弓箭社依旧保持熙宁六年(1074年)被官方罢废而又在民间得以保留的状态。宋廷对弓箭社虽未完全取缔,但也未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三)徽宗朝及两宋之际的弓箭社

宋徽宗时期,伴随着宋朝局势的动荡,宋廷也加快了对弓箭社整编的步伐。大观三年(1109年),高阳关路弓箭社人按《政和保甲》和《保甲格》被宋廷收编[8]8608。政和六年(1116年)十二月下诏:“河北路有弓箭社县分,已降指挥,解发异等。所有逐路县令、佐,候岁终教阅了毕仰帅司比较。每岁具最优最劣各一县,取旨赏罚,以为劝沮,仍著为令。”[8]8608将弓箭社整编的优劣与地方官吏的赏罚相挂钩。由此,地方官吏走上了一条“诱民入社”来获得减少磨勘年限的道路。其中最为突出者就是京东西路提点刑狱梁扬祖,他在宣和四年(1122年),向朝廷奏请:“乞劝诱民户充弓箭社。继下东路,令依仿招诱。”[8]8609这种“诱民入社”的做法,虽扩大了弓箭社的规模,但也加重了民众负担,使得民怨沸腾,不久就遭到群臣抨击。宋廷乃于宣和七年(1125年)二月下诏:“并依奏,梁杨祖落职。其禁兵器,令安抚司指挥逐州军并拘收入官,弓箭社人依指挥放散。”[8]8609但不久之后,随着金兵南下,李纲上书请求重新整编弓箭社,他在上奏中说:“今河东、河北之地既为金人之所践蹂,豪杰强壮多依山寨以相保聚……然陕西之民素困于支移、折变,宜一切蠲免。而系保甲之籍者,依新法团结以二千五百人为一军,差正副统制官总之以时训练。……京东西有弓箭社,亦皆可仿此推行,如合圣意,乞降旨三省措置。”[11]676但李纲的建议并未付诸实施,至建炎元年(1127年)六月时,“河北、京东巡社乡民结集以御金贼。诏以忠义巡社为名,隶安抚使”[12]4665。可见,至两宋之际,河北、京东等地的弓箭社已被新的民间结社组织——“忠义巡社”所代替。

三、弓箭社的规模、地域分布及组织架构

关于弓箭社的规模,在弓箭社尚未纳入官方管控之内前,其规模无从可考。元祐时期弓箭社的规模,苏轼在上书中道:“今已密切取会到本路极边定、保两州,安肃、广信、顺安三军,边面七县一寨,内管自来团结弓箭社五百八十八村六百五十一火,共计三万一千四百一十一人。”[6]1026宋徽宗时,地方官吏在“以入社民众多为攻”的标准下,大量“诱民户充弓箭社”,使得弓箭社的规模急剧膨胀。宣和七年(1125年)臣僚上奏言:“近者东路(指京东东路)之奏,以数计至二十四万一千七百人,又奏续劝诱三千八百二十八人,又奏武艺长优十一万六千余人,并已就绪,且云比之西路,仅多一倍。”[8]8609当时仅京东东、西两路弓箭社人数就多达35万之多。但这仅是量的增长而非质的提高,弓箭社的战斗力并未因其规模的扩大而增强,诚如当时臣僚所言:“审如所奏,山东之寇,何累月淹时未见殄灭哉?则其所奏二十四万与十一万,殆虚有名,不足以捍贼明矣!”[3]4729但不久之后,随着宋廷下令解散弓箭社以及金兵南下,弓箭社人数大为减少。靖康二年(1127年),李纲在上奏中说:“调发防秋之兵,大概有五:一曰系将兵,二曰不系将兵,三曰土兵,四曰民兵,……民兵:弓箭社、刀弩手之类是也,不过一万人。”[11]1598

关于弓箭社的地域分布,由于史料有限,我们只能从现存的史料中略窥一二。由前述关于弓箭社演变概况可知,弓箭社最初源于河北、河东等路的宋辽边境地区。至宋仁宗时,其存在的地域范围向内地扩展,如韩琦知并州时倡导整编当地的弓箭社。神宗熙宁年间,弓箭社仍主要分布在河北、河东等沿边地区,且以“河北近山谷处”[2]5285最为集中。滕甫募民入社后,弓箭社由“近山谷处”的乡村扩展至“城郭”。宋哲宗时期,弓箭社主要分布在定州、保州、安顺、广信、顺安等沿边州军[6]1026。宋徽宗时,由于宋廷大力整编弓箭社,使其地域分布范围大为扩展,由河北、河东路的沿边地区扩展至京东东路和京东西路。

关于弓箭社的成员选拔方式,在其诞生初期,成员主要来自于当地的百姓,选拔的方式是“户出一人”。苏轼在上奏中说:“今河朔西路被边州军,自澶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3]4726但当弓箭社被纳入官方的管控时,其成员的选拔方式也随之改变。熙宁三年(1070年),滕甫整编弓箭社时,采用“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愿学弓箭者为社”[2]5285的办法,将百姓“自结为社“的办法改为招募。苏轼知定州时向朝廷建议:“依见今已行体例,不拘物产高下,丁口众寡,并每户选强壮一丁,充弓箭手。”[6]1026可见,自熙宁至元祐年间,弓箭社虽被纳入官方的管控之内,但成员的选拔方式依旧承袭了弓箭社成立之初“户出一丁”的方式。

至宋徽宗时,“户出一丁”为“诱民入社”所取代。当时有臣僚奏言:“窃见京东、西路昨于宣和四年缘西路提点刑狱梁杨祖奏请,乞劝诱民户充弓箭社。继下东路,令依仿招诱。若如立法之意,不过使乡民自愿入社者阅习武备,为御贼之具尔。如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众多为功,厚诬朝廷督责州县,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悉驱之入社,岂问其愿与否也。”[8]8609地方官吏“诱民充弓箭社”的做法改变了以往民众入社自愿原则,带有很大的强制性。

弓箭社作为北宋乡兵的一种,其组织架构较其它乡兵组织较为简单。在弓箭社作为一个民间组织独立于官方之外时,弓箭社的领导者是由社员“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6]1024。元祐八年(1093年),苏轼在拟定弓箭社条约中,也是“每社置社长、社副、录事各一名为头目”[6]1027,此外“每社及百人以上,选少壮者三人,不满百人者选二人,不满五十人者选一人,充急脚子”[6]1027。

社内成员分工明确,社长、社副、录事作为弓箭社的主要领导者,须是“有物力或好人材事艺众所推服者”[6]1027担任,他们的职责主要有三:一是教习武艺,即在农事余暇之时“提举阅习武艺,务令精熟齐整,如无盗贼,非时不得勾集”[6]1027。二是维护地方治安。如“社头目抄上当巡人姓名”,“遇出入经宿以上,须告报本社头目及邻近同保之人”[6]1027。三是管理日常财物、赏罚。“社内所纳罚钱,令社长等同共封记主管,须遇社会合行酬赏者,方得对众支给破使,即不得衷私别作支用”[6]1028。

“急脚子”的职责有二:一是探报盗贱,“如探报不实及稽留后时有误捕捉者,并申官乞行严断”[6]1027。二是唤集社员。“如社内一两村共为一火,地理稍远,不闻鼓声去处,即火急差急脚子勾唤”[6]1027。至于弓箭社的一般成员,他们除要在农闲时学习武术、备战盗贼外,还需要轮差夜巡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地方治安。

弓箭社使用的武器装备由成员自己准备,主要包括“置弓一张、箭三十只、刀一口。内单丁及贫不及办者,许置枪及捍棒一条”,同时要保证武器装备精良可用,“弓箭不堪施放,器械虽有而不精,并罚钱二百”[6]1027-1028。

四、宋政府对河北诸路弓箭社的管控与优奖

(一)宋政府对弓箭社的管控

弓箭社形成之初,它作为一个民间结社组织,宋廷仅是对其存在采取默认态度,并未加以管控。此时弓箭社的管理,主要在于社头等社内成员进行自我约束,即“私立赏罚,严于官府。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人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6]1025。

由于弓箭社的战斗力和抗辽保家的目的,使宋廷在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设立了一套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来约束弓箭社日常活动,以便将弓箭社置于国家的管控之下。韩琦、庞籍等先后帅定州者“皆加意拊循其人,以为爪牙耳目之用”[3]4726。尤其是庞籍,不仅对弓箭社“立队伍将校”[10]1125,而且“增损其约束赏罚”[3]4726,即制定了弓箭社规约。规约的内容不仅包括组织架构、成员职责和日常制度。关于组织架构、成员职责前文已述,在此不再赘述。日常制度的主要内容,兹录如下:

逐社各置鼓一面,如有事故及盗贼,并须声鼓勾集。若寻常社内声鼓不到者,每次罚钱一百。如社内一两村共为一火,地理稍远,不闻鼓声去处,即火急差急脚子勾唤。若强盗入村,声鼓勾唤不到,及到而不入贼者,并罚钱三贯。如三经罚钱一百,一经罚钱三贯,而各再犯者,鼓送所属严断。

如能捉获强盗一名,除依条支赏外,更支钱二十贯。如两次捉获依前支赏外,仍与免户下一年差徭。如三次以上,更免一年。无差徭可免者,各更支钱十贯折充。如获窃盗一名,除依条支赏外,更支钱二贯。以上钱用社内罚钱充,如不足,并社众均备。

逐社各人,置弓一张、箭三十只、刀一口。内单丁及贫不及办者,许置枪及捍棒一条。内一件不足者,罚钱五百。弓箭不堪施放,器械虽有而不精,并罚钱二百。若全然不置者,即申送所属,乞行勘断。

逐社每夜轮差一十人,于地分内往来巡觑,仍本县每季给历一道,委本社头目抄上当巡人姓名。有不到者,罚钱二百。如本地分失贼,其当巡人委本社监勒依条限捕捉。限满不获,送官量事行遣。其所给历,除每季纳换及知佐下乡因便点检外,不得非时取索。

弓箭社人户,遇出入经宿以上,须告报本社头目及邻近同保之人,违者罚钱三百文。

社内遇捉杀贼盗,因斗致死,除依条官给绢外,更给钱一十贯付其家,被伤重者减半,并以系省钱充。

社内所纳罚钱,令社长等同共封记主管,须遇社会合行酬赏者,方得对众支给破使,即不得衷私别作支用。

社内遇丰熟年,只得春秋二社聚会,因便点集器械,非时不得乱有纠集搔扰[6]1027-1028。

这些日常制度,囊括了探报敌情、警时应对策略以及相关的赏罚措施等,使宋廷加强了对弓箭社的管控。

元祐八年(1093年),苏轼知定州时通过申严赏罚、增损规约等[6]1026,进一步加强对弓箭社的管控。至宋徽宗宣和七年(1125年),宋廷下诏:“(弓箭社)其禁兵器,令安抚司指挥逐州军并拘收入官。”[8]8609靖康元年(1126年)二月,宋廷更进一步要求:“河北、京东西弓箭社射生户预行团集,仍具的确人数申枢密院”[13]331,加强对弓箭社的控制,以防其成为反抗朝廷的潜在力量。

(二)宋政府对弓箭社的优奖

弓箭社作为北宋乡兵的一种,在抵御辽国和维护地方治安上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宋廷给予其的优待条件与同是乡兵的陕西、河东等地的弓箭手的待遇相去甚远。苏轼在上书中说:“臣窃谓陕西、河东弓箭手,官给良田以备甲马,今河朔沿边弓箭社,皆是人户祖业田产,官无丝毫之给,而捐躯捍边,器甲鞍马,与陕西、河东无异,苦乐相辽,未尽其用。”[6]1027因此,他认为应给予弓箭社一定的优待,主张“弓箭社人户,今后更不充保甲,仍免冬教”[6]1027,同时“免折科,间复赎罪免役,岁以五十缗赏其尤异者”[6]1031,但他的建议并未得到宋廷的采纳。至北宋末年,随着金兵南下,为激发弓箭社抵御金兵的积极性,李纲认为应给予弓箭社更多优待,“支移、折变宜一切蠲免”[11]676,但“会纲去位,皆不果行。至是黄潜善、汪伯彦共议,悉罢纲所施行者”[14]233。给予弓箭社优待的建议再一次被搁置起来。

此外,宋廷会对弓箭社成员中贡献突出者给予破格的提拔。如元丰三年(1080年)十月,“北平县尉殿直张挺申,分捕贼人徐德,内弓箭社副长冉万射中徐德,冉铁球因斩其首。……诏:冉铁球与三班差使,冉万三班借差”[8]8837。

五、弓箭社与中央、地方官吏的关系

(一)弓箭社与中央的关系

弓箭社作为民间自卫武力组织,其成员主要来自当地民众,其经费主要由民众自筹(除官方给予一定的经济优待外),它相对于强壮、义勇等其它乡兵组织而言,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也正是这种独立性,使其发展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上显得更为复杂、曲折。

澶渊之盟后,宋朝为维持和议局面,边境驻军不直接参与解决双方边民冲突和捉捕盗贼。出于保家御寇的目的,河北、河东等宋辽边境地区民众自结为弓箭社。当弓箭社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宋廷内部的一些有识之士看到其在防备辽国和维护边境秩序上的积极作用,便试图对弓箭社加以管控、利用,如庞籍制定弓箭社规约。宋神宗时,在变法图强的背景下,宋廷积极整编弓箭社,如滕甫募民充弓箭社。但当宋辽关系较为缓和,辽国对宋朝威胁相对较小时,宋廷对弓箭社的管控力度也相对减弱,甚至下诏解散弓箭社,仅是默认其存在,熙宁六年至宋哲宗时期的弓箭社就是如此。

虽然中央政府有权整编弓箭社,并将其纳入其管控之内,但因弓箭社不成建制,难以使用,故在北宋时期国家对弓箭社也无调度指挥权,正如滕甫所言:“缓急虽不可调发,亦足以捍御”[2]5285。但至两宋之际,伴随金兵南下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宋廷中央试图对弓箭社进行节制调度,以抵御金兵南下。南宋人薛季宣说:“弓箭社,弓箭手、蕃族、熟户为之,罗落他路迭戍,悉受节度。”[1]283

此外,弓箭社虽被纳入国家的管控之内,并成为宋廷防备辽国和维护地方治安的主要力量之一,但由于弓箭社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对于来自宋廷中央的诏令也并非一一执行。当宋廷中央诏令与弓箭社地域民众利益背道而驰时,其地方性就显现出来,表现为对中央的反抗性和排斥性。熙宁五年(1073年),当宋廷下诏罢废弓箭社时,弓箭社并未依诏就地解散,而是“公私相承,元不废罢”[6]1025。宋徽宗时,当地方官吏“诱民入社”甚至是将民众强行编入弓箭社时,“民不堪其劳,则老弱转徙道路,强壮起为盗贼”[3]4730,成为宋朝统治的反抗力量。

(二)弓箭社与地方官吏的关系

弓箭社与地方官吏的关系最为突出的是宋徽宗时,将弓箭社的优劣程度与地方官吏的磨勘、赏罚相挂钩。大观三年(1109年)宋廷下诏:“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推赏。准《政和保甲格》比较最优县令、佐各减磨勘三年,巡检减磨勘二年,最劣县分令、佐各磨勘三年,巡检展磨勘二年。若到任不及半年应赏罚者,并减半。即不经管勾聚教者,不在比较之限。”[8]8609通过对纳入宋廷管控范围内的各县弓箭社进行比较,来衡量弓箭社整编的优劣程度,从而对县令、佐及巡检等县级官吏的磨勘年限进行增减。政和七年(1116年),宋廷再度下诏:“河北路有弓箭社县分,已降指挥,解发异等,所有逐路县令、佐候岁终教阅了毕,仰帅司比较。每岁具最优最劣各一县,取旨赏罚以为劝沮,仍著为令。”[8]8609再次重申了大观三年(1109年)的诏令,并要求县令、佐“解发异等”。

县级官吏负责弓管理箭社的一些日常事务,如弓箭社的夜巡,“本县每季给历一道,委本社头目抄上当巡人姓名。有不到者,罚钱二百。如本地分失贼,其当巡人委本社监勒依条限捕捉。限满不获,送官量事行遣。其所给历,除每季纳换及知佐下乡因便点检外,不得非时取索”[6]1028。

此外,弓箭社人户常与巡检、县尉等负责基层治安的官吏“并肩作战”,并成为他们在维护地方治安上的重要助手。“弓箭社人户,为与契丹为邻,各自守护骨肉坟墓,晓夜不住巡逻探伺。以此巡检县尉,全籍此人为耳目肘臂之用”[6]1028。

结 语

北宋时期,河北等路分的弓箭社在防备辽国和协助政府处理边境地区突发事件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宋人对此有着充分的认识。苏辙言:“北边久和,边兵不试,临事有不可用之忧,惟沿边弓箭社与寇为邻,以战射自卫,尤号精锐。”[10]1125苏轼在与友人刘仲冯的信中,对于弓箭社在防御边境小规模冲突上所起的作用道:“邻近诸路,皆时有北贼,小小不申报者尤多,民甚患之。惟武定一路绝无者,以有弓箭社人故也。”[15]403南宋人吕祖谦对弓箭社评价尤高,他说:“本朝之兵,往往弓箭社常得力。所谓弓箭社者,盖近远居人自结为保社,故能出力自战,此先王之遗意也。”[16]98他认为正是由于弓箭社是民众自愿组建的保社,具有守土保家的天然忠诚性,所以他们能够“力战”而取胜。与吕同时代的薛季宣也曾高度赞誉弓箭社,他说:“弓箭社与夫保甲、保马之政,功效大验,载谍具存。”[1]278黄震在读苏辙著作所作札记中将弓箭社和沿边驻军、保甲进行比较:“谓战兵尚不足于守,谓保甲不可驱之于战,惟弓箭社人户与强虏为邻,自守骨肉坟墓,皆处必争之地,世世结发与虏战。”[17]1905

虽然弓箭社在保家御敌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元祐以后,北宋各地民兵大多趋于衰落之势,弓箭社也难保齐全。南宋人王应麟对元祐以后北宋民兵之状描述道:“国朝籍群(郡?)国及旁塞之民与丁壮以备战守,曰义勇、弓箭社、保毅、寨户、土丁、弩手、峒丁、枪手、弓箭手、敢勇、蕃兵,各因其方名之,通谓乡兵。元祐以降,民兵亦衰。”[18]2597在各地民兵走向衰落的大背景下,而弓箭社却在宋徽宗时因宋廷的积极整编以及地方官吏的“诱民入社”下,其规模和地域分布范围都有极度的扩大,弓箭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此时的弓箭社已是落日余晖了,“诱民入社”的做法以及因北宋官僚体制腐败而导致的弓箭社管理体系的混乱为其走向衰亡埋下了祸根。随着金兵的南下,河北等地沦为金国的领土,弓箭社也逐渐淡出了历史的舞台。

[1]薛季宣.浪语集[M]//永瑢,纪昀,陆锡熊,等.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版本:第115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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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黄震.黄震全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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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卢春艳】

Study on the Archer Club in North Song Dynasty in Hebei Road

WANG Xiao-long,LIU Shi-liang

(Research Center of Song History,Hebei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2,China )

Archer Club originated in the governing period of emperor SongZhenzong in the Song-Liao border region—Hebei Road. In Qingli periods,Archer club had been developed to a certain scale,under the advocacy of some persons of insight people like Hanqi and Pangji,it was gradually put under the country's control by Song Ting. In Shenzong period,the development of Archer Club was impacted by Bao-jia system. in the late period of North Song,the scale ofArcher Club was expanded,but the management was a mess,and the fighting ability was not as good as before. In the early period of North Song Dynasty,Archer Club gradually stepped down the stage of history as Hebei Road fell into the enemy's hands. Overall,the scale of Archer Club was expanded and the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was widened all the time in North Song period.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ontrol of Archer Club,Song Ting formulated a series of daily management system,which took some positive effect. But the country control also affected the source club members and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The recruiting principle had experienced“voluntary to join-government recruiting-forced into”. The former singl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also turned to be multiple. Being voluntarily founded by people,and then “fighting side by side” with the government,and ultimately becoming the “ears, eyes and elbows” of the government,the Archer Club had taken great effect in guarding against Liao Dynasty and defending the homeland in North Song period.

North Song; Hebei; Archer Club; Su shi

2016-10-15

2015年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宋代河北路突发事件与政府应对研究”(HB15LS021)

王晓龙(1977—),男,河北石家庄人,历史学博士,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宋史。

K244

A

1005-6378(2017)02-0010-08

10.3969/j.issn.1005-6378.2017.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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