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研究
——以北海道大学为例
2017-02-25李程
文/李程
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研究
——以北海道大学为例
文/李程
在日本的大学中,北海道大学在保障教育质量方面有其可取之处。通过研究北海道大学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方面的措施,希望可以为我国发展高等教育并保障其教育质量提供借鉴和启示。
北海道大学于1876年成立,是日本最早的高等教育机构。2004年为了保障教学质量,北海道大学根据《国立大学法人法》规定进行法人化改革。接受政府资格认定、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并进行自我评价。
1 对国立大学法人化的评价
文部科学省为了促进国立大学形成有特色、优秀的大学,开始对国立大学进行法人化改革。改革后允许该国立大学以外人员加入到大学运营中,使运营机制更加透明。要求大学自行设定六年的中期目标与中期计划,在业绩评估、评价结果的基础上,修改和规划下一期的目标和计划,其设计是以PDCA(即计划、实施、检查、行动)的环节周期为前提。国立大学法人必须先进行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接受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进行的中期目标评价,并向社会发布评价报告。北海道大学在2014年接受了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对学校自我制定的中期计划的评价。[2]基于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其完成程度和进步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方式为各学校提交实绩报告书,由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的委员对其报告书进行调查。北海道大学于2015年6月递交报告书,2015年11月收到评价结果。北海道大学在大学运营方面的评价结果为中期计划顺利进行。需要改善的地方有:专门职大学院招收人数不足;有害物品及麻药等管理不足;研究经费发放不当。
2 自我评价
北海道大学在2015年6月递交了最新一次的自我评价报告书,其内容是根据《大学设置标准》的要求和本校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北海道大学的自我评价书由大学的现状和特征;学校的教学目的和长期目标;自我审查三部分组成。审查标准有10个:大学的目的、教育研究组织、教育及教育辅助人员、学生的招生、教育内容及方法、学习成果、设施及对学生的帮助、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财政及学校运营管理和教育信息等的发布。北海道大学的审查结果为符合标准的要求。但是,在学生招收情况中,其博士课程及硕士课程中的学生入学率未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列举了近5年各学位课程的规定人数、入学人数和入学率(入学率=入学人数/规定人数),具体分析近5年数据起伏情况,并提出分析结果和解决办法。
3 第三方评价机构
文部科学省设置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北海道大学进行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为大学评价·学位授予机构。该机构主要对国、公、私立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进行评价,评价的目的是提高教育研究水平,审查学校教育研究、组织运营及设施设备的综合情况,并且每隔6年,文部科学大臣会对评价机关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是对学校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调查结果,北海道大学此次评价比上次有所提升,说明质量保障措施起到了效果。还对学校进行具体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并标注学校优秀的地方。
4 对我国的启示
4.1 促进公办大学的自由发展
随着国际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我国大学对于知识创新和发展的需求增加,公办大学在市场化发展模式下逐渐受到限制,为了促进我国公办大学建设成为有特色的大学,政府应逐渐促进公办大学的自由发展。增加大学以外的人或机构加入到大学运营中,并且使大学的运营机制更加透明,让大学认识到自身发展的方向和明确其发展的目标。
4.2 构建自我评价机制
大学进行自我评价是重中之重,中国的大学需要对自身的发展情况有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目标,并随着学校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我国的高等学校需要强化学校自我评价的认证主体地位,应该建立一套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内部改进机制,使学校自我评估更加的常态化和规范化。这就需要学校提高自我意识,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通力合作和细心指导。
4.3 增加第三方评价机制
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第三方评价制度,政府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共同监督大学的教育质量。在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时,应考虑其设置的科学性和引入我国的可实施性。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程序,并解决包括具体的评价时间、评价机构运行程序、评价对象、评价标准等一系列问题。还应该重视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监督体制,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对于提高第三方的评价能力也是值得我国思考的问题。第三方评价机构所建立的评价标准是否符合所评价大学的具体情况,其评价队伍的建设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的完备等问题,都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