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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与“他律”之辨
——“公共性”作为信息设计的伦理意向*

2017-02-25廖宏勇

关键词:公共性意向自律

廖宏勇

(中山大学 传播与设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自律”与“他律”之辨
——“公共性”作为信息设计的伦理意向*

廖宏勇

(中山大学 传播与设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设计其本质即是一种价值判断主导的形态转化过程。在这个创造力实践中,人的内在伦理意向在设计中被物化,并呈现于功能意义的产品。信息设计范畴的“公共性”其实是设计在人的“生理尺度”、“心理尺度”之外的一种道德“律”,也正是这个道德“律”的存在,信息设计才能成为负载社会价值的实践。客观上达成信息设计伦理意向的“应然”,有两条实际进路:一是“自律”之外的行为限定,二是“他律”之外的责任反思。无论是“自律”还是“他律”,最终指向都是“人”。在这里“人”是社会意义的符合体,并与真实世界的生活境域紧密关联。

信息设计;自律;他律;公共性

伦理作为人类社会形成、稳定、发展的基础,在诸多人类实践活动发生之初就与之相关联,在此之上形成价值观,也形成林林总总的方法路径。因此,伦理是推动实践前行无形的力量。正如所知,设计即是一种价值判断主导的形态转化过程。在这个创造力实践中,人的内在伦理意向会在设计中被物化,并呈现于功能意义的产品。因此,设计所造之“物”与人际道德之间的价值归属问题多是设计伦理所关注的主旨话题。

进入信息社会,信息形态的伦理意向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是互联网语境“公共性”的探讨,逐渐成为焦点。一般而言,伦理总体现为某种有尺度的道德关系,不但见之于一定社会体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见之于社会机器各部分之间的联结方式。我们知道任何社会体系都有其专属的伦理范式,用以指导各种社会关系的构建。虽然关于“公共性”的探讨,学界观点莫衷一是,但就其社会价值而言,已有基本共识,即:“公共性”的道德尺度意义和作为公民社会指导意义的伦理范式。我们可以将“公共性”视为一种公共理性的伦理意向,不但用以指引设计实践的方向,同时也用以评判设计的社会属性。因此,信息设计的实践在“生理尺度”、“心理尺度”之外,还应存在一种关于“公共性”的“伦理尺度”。这是一种道德“律”,其中包含公共价值理性的“自律”与“他律”,同时也包含与之相关的一切认知和行为,也正是这个道德“律”的存在,信息设计才能成为一种负载价值的社会实践。

一 公共性:信息设计伦理意向的“应然”

以信息设计而言,公共性可理解为差异性视点评判下,对信息产品的公共价值所形成的共识。这种共识基于开放、对话和公众舆论,并着眼于信息形态的社会意义。它不单体现为公共性为伦理意向的设计“前思维”,同时也体现为信息的形态、功能、及所有相关的预设与规划。可以说“公共性”让信息设计的伦理具体化,它勾勒出公民社会关于信息形式的“共同体想象”,并指引出一条通往“应然”世界的大道。

但凡伦理议题,总会提到“应然”。“应然”是一种体现伦理意向的结构性词汇,它一方面暗含了对“实然”的批判,另一方面也在顺应道德“律”的基础上指出了实践的方向。“应然”意味着以怎样的价值理性去平衡已经出现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信息设计伦理意向的“应然”,似乎有别于“动机论”和“效果论”两种典型的伦理评价思维。它是一个围绕设计主体,紧扣设计流程,并伴随一系列价值判断的过程,其目的就在于构建一套德性的设计思维范式。较之“动机论”和“效果论”,这种“实践主义”显然可以让信息设计伦理的相关思考走向与现实世界紧密关联的实践,从而有效避免了“浪漫乌托邦式”的道德说教。

信息设计范畴的伦理意向,其“应然”至少包含公共性相关的四层含义:第一,设计主体的社群意识。互联网时代,社群是一种体现公民社会特质的社会资本,同时也是信息设计重要的用户资源。社群意识有效避免了“以用户为中心”(UCD)主导的设计方法在伦理意向上可能存在的偏差,通过明确设计师价值中立的协调职责,使其发挥积极作用,进而平衡设计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二,设计过程的对话意识。信息设计不是社会精英独享的话语特权,其中应包含一整套平等、开放、共享的公众参与机制。第三,设计评估的价值理性。把社会意义的价值批判作为设计决策的依据,并将公共性的考量纳入信息设计的评价机制,注重社群价值的实现,注重公共性取向的价值理性,注重但不局限于信息传播的效率,避免以功能理性一概而论地解决设计中的问题。第四,设计伦理教育的实效性。避免脱离实际的伦理说教,在设计教学中将公共性的“理”与“技”相融合,用情境关联的方式解构设计实践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的复杂性问题。

达成信息设计伦理意向的“应然”,有两条实际进路:一是“自律”之外的行为限定,二是“他律”之外的责任反思。这两条实际进路不仅指向了功能范畴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也指向了人与社会(社群)之间的关系,由此可以让公共性成为信息设计“先行具有”并贯穿始终的伦理规范,也可在实践层面对信息设计的伦理意向进行动态斧正。

二 “自律”之外的行为限定:信息设计伦理的公共性规范

众所周知,“吃”是一种颇具文化意味的社会活动,如何“聚而食之”是研究一定地区社会伦理关系十分有参照价值的素材。就西餐而言,在我们熟悉的刀与叉之外,还有一件至关重要的东西,即是置于餐盘之下的餐垫(Place Mat)。从英文的字面意义,我们不难理解它的实际作用——它优雅地限定了进食时每个人的位置和双手的活动范围,同时也折射出西方文化中十分典型的“领地意识”——平等、独立和有前提的个人自由。其实,中国的八仙桌也有类似的伦理结构,即:划分八方位置的桌沿。无论是餐垫还是八仙桌,都可说明这样一个事实,即:行为限定在不同文化中对于形成稳定的道德关系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自律”也需要有一个限定,这个限定会让“自律”保持既定的轨迹,并具实效性。要指出的是,“自律”之外的行为限定虽有一定程度上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但并没有过于明显的强制力。这种道德“律”是一种关于规范的共识,主要用于温婉的提示和柔性的引导,其理论前设是一般性道德经验的普世价值观,如:“是”与“非”,“好”与“坏”等,这些道德经验主要源于文化意义的处世传统。作为隐性的文化基因,它们不知不觉地引导着我们的行为。一般来说,面对伦理问题,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出符合常理的判断,但由于各种内在因素和外界影响,在付诸行动时却南辕北辙。这个时候进行必要的行为限定,并循循善诱,就有可能起到正面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行为限定应体现于对文化的尊重。再回到餐垫和八仙桌,我们会发现两者在“共性”之外,也有较大差异。体现在结构上,西餐的餐垫具有完整的独立结构,且边界清晰规整。八仙桌虽有均衡划分八方位置的“线”,但在其之内,人与人之间的区隔却是模糊的,这与西方文化中的“个人领地”意识可谓迥然不同——人们合围而坐,以方位界定伦理的关系,并以此为前提,克己自律,其乐融融。在箸匙交错中,中国文化“和”的内在意义已不言而喻。八仙桌其实就是这样一种体现行为限定的“物”,其形态折射出丰厚的伦理意象,同时也体现出对于母体文化的理解和尊重。

不得不承认,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便利了信息产品的设计,但同时也为作品的产权保护带来了诸多的挑战。长久以来,我们总以狭义的方式去理解信息产品的设计诉求和社会生命,以至于总将一些能体现设计伦理意向的关键环节排除至设计思考之外,例如,设计作品的产权意识与保护就是这样一个经常被忽略的重要环节。技术的突飞猛进可以让我们高产量地创造,并且可以快速便利地分享成果,但当我们感叹技术民主化的同时,对著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却知之不多,由此造成的“短板”,对创作本身也造成了各种负面影响。但如果说中国的设计师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也并不其然。我们拥有历史悠久的伦理传统,形成了以“君子美德”为代表的道德准则体系,并在社会交往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的确,现代社会中伦理传统为基础的“自律”固然重要,但仅此“自律”显然不够。消费意识的跨边界膨胀,让人性承受着各种难以割舍的诱惑,由此造成人秉性的参差不齐,使得“自律”很难发挥预期中的社会效应。为此,在“自律”之外构建共识性的行为限定就变得十分重要了,它不仅可以加固人性“自律”的“堤坝”,也可以让行业的伦理意识更为完善。

共识性的行为限定,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协议。“知识共享”的观念来自于著作权的“逆思维”,由于其本身是开放式的协议,所以它只明文限定了使用者不能做的事情。一般而言,信息设计所涉及的著作权有两种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而“知识共享”则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便于共享的弹性地带,使得信息产品的设计者可以在灵活“保留部分的权力”之后与公众分享自己的创作。作为一种伦理实践,“知识共享”迎合了互联网时代信息共享的价值共识,这种相对宽松的行为限定框架,可以让我们合乎规范、平等地分享信息产品的创意,同时也能促成“权限文化”更加开放合理的传播。在其作用下,信息产品的使用者可以明确知道创作者的权力和自己使用的范围。以“自律”共识为前提,一些侵权行为也可以得到有效避免。

整体而言,“自律”之外的行为限定是公共理性为基础的设计评价规范化的结果。设计师“自律”的实质内容通过公众舆论的评判,成为一种公众意见,并体现于对“实然”,即现实问题的改造。在这个意义上,行为限定是一种有关设计实践的道德行动,它与“自律”所包含的道德认识和情感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所以,信息设计伦理其“公共性”规范的构建其实就是伦理“自律”的外化,对社会风貌有实质性的影响。一方面“自律”为行为限定提供观念上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巩固并发展了“自律”的内涵。

三 “他律”之外的责任反思:信息设计伦理的公共性意识

作为一种设计主体的社会意识,公共性的伦理意向是一种关于责任的反思。这种反思首先体现为设计师在设计活动中对伦理因素的主动“关注”,并见之于一系列的价值判断和设计思路的拓展;其次,责任反思并非是独善其事,而是将更广泛的社会关怀纳入到设计思考之中,尤其是对“人”社会本质的重视。此外,责任反思强调:任何关乎设计主体的功能“物”都有社会属性,因此“造”和“用”都应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责任反思一方面反映了设计师对自然规律、社会现象、文化观念这些外在认知的敏感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设计师将觉察到的外在认知融入设计活动的能力。的确,整个社会的信息化使得个体与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交流变得更为频繁,而世界的变化发展受传统意义上个别人的意愿影响也越来越小,所以责任反思的“集体性”特质在今天也显得越发的明显。值得注意的是,责任反思并非是某种“单向的专家系统”,而是关于公共性的不断对话,或是在体现公共性精神的监督制度下完成的。所以需要把信息设计的责任反思理解为一种集体性反思,设计相关的不同主体都应参与其间,发挥相应作用。

一直以来,我们都热衷于勾画理想化的伦理图景,并乐于对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些朴素的哲学观进行诗性化解读,以至于让一些设计伦理议题的思考应景附会,空泛而无所依。责任反思作为“他律”之外重要的实践进路,不单是一种对外界事物的“感悟”,更是一种“感悟”的行动外化。公共性意识的构建,就应是接地气的伦理实践,这就意味着以信息生态的视野重新理解传统的造物观念,并促成技术与人文的深度对话。

信息设计往往高度崇尚“技术理性”。在“技术理性”的框架内,设计师的角色更像是“信息处理器”——定义各种不清晰和非结构化的问题,并不断优化问题的求解过程。例如,在可用性研究中,设计师总试图给各种可能性都套上“救生圈”,力图让产品的功能预设万无一失。为了准确界定问题,“技术理性”十分重视设计的目标,并将优化理论和自然科学中的定律视为其依存的模型[1]。虽然这种纯正的客观思维,会让许多的问题迎刃而解,但当外界信息环境高度复杂,并对目标系统形成干扰时,“技术理性”主导的设计过程就会因为无法有效梳理各种不确定性,而陷入进退维谷的僵局。比如说,如何缓解人在信息情境下产品适应的焦虑,就是很多信息产品在设计时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信息焦虑”作为一种时代“顽疾”,其诱因十分复杂,如:信息类产品的快速迭代,使得产品的使用周期急剧萎缩;社会交往的高度虚拟化,使得自我封闭和离群索居的现象普遍化;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加剧了海量信息与人的认知局限之间的矛盾等等,面对如此复杂的人文问题,“技术理性”显然无法逐一框定,此时就需要基于情境的反思,帮助我们以设计主体的姿态去认清符合价值理性的目标,并寻求达成目标的途径。这其实是一种情境化的行为[2],强调真实情境下对用户体验和设计过程社会视角的审视,并以群体创造的方式去应对各种现实问题。

责任反思所体现的显然是一种“价值理性”,作为一种“公共性”的设计伦理意识,其特性包含了自发性的行动和价值判断,以及在实践中不断的积累和认识,并将认识内化到行动之中。虽然这种蕴含在行动中的隐性部分很难描述[3],但其效果却十分明显,具体体现在现实层面的责任反思与信息设计的流程高度咬合,并让设计伦理的实际意义得以凸显。服务设计就是这样一个以责任反思为主线的设计思维过程,其中贯穿了一系列以“公共性”为价值基础的度视,主要体现在:首先,服务设计的过程是由一系列对话组成,通过让用户参与设计的过程,创造机会与之进行深度对话。其次,服务设计的过程也见之于一系列多维度的情境思考和动态的行为调试,让信息产品的设计体现出“行动中认知”的特性。再次,服务设计还是一种基于社群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社会责任与社群利益需要在设计过程中,被置于显要的位置。在这种设计思维范式中,我们可以看到伦理意识方法化的可能,由此可见,责任反思也是设计方法探索的重要途径。

四 信息设计伦理的终极指向

无论是“自律”还是“他律”,其最终指向都会聚焦于对“人”的价值评判。在这里“人”是社会意义的符合体,与真实世界的生活境域紧密关联。为此,对“人”的价值定义决定信息设计的伦理意向,同时也决定信息设计的社会职能。在这个伦理实践中,“人”的伦理意向会先于信息的形态,具有先在性,而信息设计的伦理意向与信息形态的结构同时发生,同时存在,并直接映射“人”的伦理意向。

对面真实世界的生活境域和信息的社会属性,信息设计的流程与伦理实践有明显的异质同构性,也就是说“人”的伦理意向与信息设计的伦理意向在实践层面是完全重合的。在这个意义上,“设计”与“伦理”不能分而论之,片面说“设计”,会使得设计的视野囿于功能而走向异化;片面说“伦理”,则会使伦理成为说教,继而走向实际意义的“无用”。

客观上说,真实世界的伦理不是简单教化的结果,而是经年累月习养而成,这一过程,需要依据一定的价值观念,使“自律”和“他律”共同作用,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在信息设计中,“公共性”即是“自律”和“他律”价值体系的基础,并伴随实践和生活情境的变化而变化。开放、思辨,并“新陈代谢”,它体现了“人”的社会价值中集体意向和个人意向在具体生活情境中的共存。由此,信息设计才能成为了与社会紧密关联的设计,才能显现出更为隽永的时代性。

[1] Simon H A.Science of the artificial[M].Cambridge:MIT Press,1967:34-98.

[2] Dorst K.Describing design a comparison of paradigms[D]:The Netherlands:Delft University,1997.

[3] 唐纳德 A 舍恩.反映的实践者——专业工作者如何在行动中思考[M].夏林德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50-54.

TheDialecticalRelationshipbetweenSelf-disciplineandHeteronomy“Publicity”astheEthicalIntentionofInformationDesign

LIAO Hong-yong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 and Design,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The essence of design is a form of value-dominated transformation.During this creative practice,the inner intention of the designer will be materialized and presented in the functional product.Besides “physiological scale” and “psychological scale”,in information design,“publicity” is a kind of moral “law”,which exists and makes information become a kind of social practice loaded with great value.There are two practical approaches:one is the restriction of behavior outside “self-discipline”,and the other is the introspection of responsibility outside of the “heteronomy”.Whether it is “self-discipline” or “heteronomy”,its ultimate point to “human”.Here,“human” is the social significance of complex,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real-world.

information design;self-discipline;heteronomy;publicity

B82-05

A

1008—1763(2017)05—0152—04

2017-04-28

廖宏勇(1976—),男,福建南平人,设计艺术学博士,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设计艺术,视觉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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