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地征收款应如何分配
2017-02-2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确权办410005邹癸森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确权办 (410005) 邹癸森
家庭承包地征收款应如何分配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确权办 (410005) 邹癸森
处理依据一是参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与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二是参照《物权法》第121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的规定执行。
处理原则一是国家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不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分配。依法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可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二是国家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调地是违反土地承包法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