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党内问责思想初探
2017-02-24李瑞群
李 田,李瑞群
(1.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2.长沙医学院 思想政治教研部,湖南 长沙 410219)
习近平党内问责思想初探
李 田1,李瑞群2
(1.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2.长沙医学院 思想政治教研部,湖南 长沙 410219)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对如何进行党内问责提出了严厉问责、典型问责、制度问责等新思想新论断。他的党内问责思想在问责理念、问责路径、问责手段、问责目标上都进行了创新与发展,标志着我党党内问责思想的与时俱进与逐渐成熟。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党内问责;常态化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通过继承我党重视责任追究的历史传统,总结了从严治党管党不力的历史教训,并着眼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提出一系列关于党内问责的新思想新举措,丰富了党内问责理论,为我党推进党内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指引了重要方向。研究和总结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问责的重要思想,对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形成党内问责新常态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习近平党内问责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首次把“从严治党”提升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将管党治党的举措覆盖到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党的建设各项举措提出的重要背景和现实基础。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手段,作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出现的高频词,问责已经成为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举措。
(一)责任缺失导致管党治党问题突发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是确保权力良性运行的基本要求,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如果权力大责任小,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如果权力小责任大,容易导致责任无法落实和落实不力。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其原因就在于有些领导干部对权与责对等的权责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有些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只想强化权力、不愿担当责任,致使党的理论政策、路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不能有效贯彻落实。有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担当精神,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不愿批评人,对底下出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放任的态度。针对党内问责责任缺失的现状,习总书记明确指出:“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1]
(二)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强化问责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面对党内外存在的严峻形势与新挑战作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使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党风政风民风为之一新。党内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为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教育和警醒的功能。“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2],深刻地道出强化党内问责的重要作用。中央八项规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四讲四有”“两学一做”等一系列管党治党的切实举措的开展,都需要把责任落实到各个单位、各个岗位、各个责任人,可以说,强化党内问责不仅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途径,更是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成效的重要保障。
(三)党内问责实践要以完善党内问责制度体系为支撑
虽然关于党内问责制的相关概念的提出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都比较晚,但是党内问责理念与党内问责的实践由来已久。纵观党内问责的演进理路和发展脉络,可以发现,过去党内问责制度建设明显落后于党内问责实践。“自党的十二大党章第一次明确提出责任追究以来,党内问责制度走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3]据统计,现有的50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党内问责相关的就达到了119部,这些庞杂的与党内问责相关的文献不但缺乏制度整合,而且对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的界线也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不仅如此,党内问责制度本身存在着问题,党内问责制度的执行还存在着诸多难题。如,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不分;被动问责多,主动问责少;集体决策无法问责;党内问责存在随意性,缺乏严肃性等问题。习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4]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党内问责制度体系,制定专门针对党内问责的制度法规,推进党内问责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二、习近平党内问责思想的科学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党内问责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论述,形成了包括严厉问责、典型问责、制度问责在内的党内问责思想体系。
(一)严厉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他提出应严厉问责:第一,党内问责的主体全覆盖,不仅追究党委领导干部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党组织的管党治党责任。“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4]第二,党内问责内容的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4]党内问责不留死角,党内问责内容涵盖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各方面。第三,不仅要问责有过,也要问责无为。过去问责主要是事后问责,出现问题才问责,尤其是在发生重大事故后启动问责,但是,这不符合党内问责的教育本义。“党内问责制不是单纯地处分干部,而在于事前监督提醒,警示不要出问题,由他律变为自律。”[5]因此,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内问责不仅是出现问题才严肃问责,如果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缺乏责任意识,缺乏担当精神,不履责、不践责,即使没有出现问责问题也要对其进行严厉问责。最后,实施终身问责,对那些不履责、不尽责的领导干部,如果在其任上发生了责任事故,无论其是转岗或提拔或退休,都要追究责任,而且时间的效度上是终身问责。
(二)典型问责
2014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2013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指出:“主要负责同志要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对巡视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4]抓住典型,严肃问责成为责任追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抓“关键少数”是管党治党实践中一条重要的实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都强调要抓党委领导干部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责任,他提出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问责,激发广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对如何实现典型问责,他提出要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为典型问责提供依据。为发挥责任追究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党中央狠抓问责典型,例如,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党中央对这两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彻底调查,并对涉案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这在党内产生了重大的威慑效应。为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央和各级纪委也多次公开通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
(三)制度问责
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两个重要抓手,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他多次强调,建立健全制度,强化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用制度管事管人,在对待强化党内问责上同样如此。为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他提出:“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4]针对党内问责实践存在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4]最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有效整合了党内问责相关法律法规,概括和规范了党内问责的相关内容,实现了党内问责依据的有效整合,提升了党内问责的系统性和权威性;实现了党内问责范围精细化,提升了党内问责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完善了党内问责制度体系,加快了党内问责制度化进程,为实施针对性的党内问责提供了指导性的制度依据。
三、习近平党内问责思想的创新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执政环境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行为发生了变化,党的建设面临着严峻挑战,以问责唤起党员的责任担当愈加重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内问责,提出党内问责要以健全党内问责制度为基本前提,以健立党内问责机制为主要抓手,以为人民谋利益为根本目的,以实现党内问责常态化为目标,在党内问责理念、问责路径、问责手段、问责目标上进行创新发展,充分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一)在党内问责理念上,强调权为民所用
西方政治学理论认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如果权力行使背离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赋予的权力要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我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由我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没有私利,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谋福利。“且在当今代议制民主盛行的情形下,由选举或任命产生的政治官员与民众之间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即权力的所有者不能使用权力,而使用者虽不享有权力,但却能以民众的意志和利益为原则运用之。”[6]各级领导干部既然接受来自于人民授予的权力,就必须履行所赋予的责任,接受人民的监督,如果滥用权力则要追究责任,受到严厉惩处。因此,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实施党内问责的根本要求,也是强化党内问责的根本目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利。”[2]
(二)在问责路径取向上,强调权力问责转向制度问责
在政治权力的制约实践当中,为保持对权力的制衡和约束,制约权力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道德制约权力,问责本身也是制约权力的一种手段,科学合理的党内问责理应包括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道德制约权力。受党政合一结构和官本位文化的影响,我党过去问责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权力问责,“自上而下的问责是指从党的最高领导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层层指向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一直到普通党员个人的问责。”[7]强调的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这种单向性的权力问责有以下弊端:一是容易导致无法对上级党委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从而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不作为;二是即使对上级党委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进行责任追究,尤其是问责那些“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可能会遇到人为阻碍,致使责任追究的力度和成效大打折扣。鉴于此,习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建立健全党内问责制度体系,把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领导责任与党组织责任纳入党内问责的重要范围,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新颁布的《问责条例》以制度规范的形式把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作为党内问责的主体,并规定了对其问责的具体情形及责任承担方式,以制度问责保障党内问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在党内问责手段上,强调构建完整的责任链条
马克思主义政党历来具有责任追究的历史传统,党员领导干部历来重视责任追究。从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中共领导集体到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中共历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责任追究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例如,早在1948年,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就指出了:“对于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院审处。”[8]毛泽东提出人民群众具有对干部和党员进行问责的权力,并指出了可以采用的问责追究方式。但是过去党内问责是行政问责与党内问责并轨,并且只是强调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中央纪委要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4]他不仅要求整合党内问责制度,出台专门的党内问责法规,而且强调建立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构建包括责任落实、责任监督、责任考评、责任追究在内的完整的责任链条。
(四)在党内问责目标上,逐步实现党内问责的常态化
纵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问责目的指向的论述,可见,他在关于党内问责的目标上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层次:从整合党内问责制度到健全党内问责机制,再到通过健全问责制度运行机制,推动党内问责制度有效执行,最后实现党内问责常态化。
首先,整合党内问责制度是首要目标。根据党内问责制的演进理路和发展脉络,说明党内问责制度是一个不断整改和完善的过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使得党内事务和行政事务并轨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颁布,使得党内问责聚焦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上。最后,为顺应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中共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该条例把党内问责聚焦到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来说,“中共党内问责实践经历初创、完善、成熟等阶段,党内问责实现了由党内事务和行政事务并轨向围绕党的建设某一方面内容、再到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的转变”[3]。为顺应从严治党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整合党内问责制度的具体要求,而《问责条例》便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新一代领导集体党内问责思想的重要制度成果。
其次,健全问责制度运行机制。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不仅提出要制定《问责条例》,而且还要求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确保《问责条例》得到贯彻落实。虽然该条例出台不久,但有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不力和制度空转现象。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着重强调:“要敢于坚持原则,完善配套措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9]那么,如何以机制的完善推动《问责条例》的执行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监督执纪、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党内问责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促进《问责条例》的落地生根。
最后,实现党内问责的常态化。常态化是十八大以来我党治党实践的鲜明特色,显示出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党内问责制度不是稻草人,不是软皮筋;党内问责的实践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把推进党内问责的常态化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必须要以党内问责的常态化破解“一阵风”的形式主义难题,从而疾风厉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1]本报记者.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N].人民日报,2014-01-14(7).
[2]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强化问责,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说[EB/OL]. (2016-07-24)[2017-03-13].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7/24/c_1119270313.htm.
[3]杨云成.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沿革[N].学习时报,2016-09-08(4).
[4]李贞,雷龚鸣,夏子傑.整理习近平这样谈问责[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07-27(06).
[5]黄明哲.建立和完善党内问责制问题研究[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5):17-19.
[6]王敬锋.政治问责论[D].济南:山东大学法学院,2009.
[7]王一星.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2009.
[8]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272.
[9]新华社.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EB/OL].(2017-01-06)[2017-03-15].http://www.gov.cn/xinwen/2017-01/06/content_5157361.htm.
Abstract: Considering the new situation of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ing the Party’s discipline after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of Party of China and facing current and future situations of inner-Party accountability,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has put forward new ideas such as accountability with sternness, accountability with typical cases and accountability with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how to carry out inner-Party accountability. His ideas on inner-Party accountability are quite creative and developed in the concept, methods, measures and goals, which indicates that the thoughts of inner party′s accountability of in the our Party is advancing and maturing with the times.
Keywords: XI Jinping;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ing the Party’s discipline; Inner-Party accountability; normalization
(责任编校:舒阳晔)
ResearchonXIJinping’sThoughtsonInner-PartyAccountability
LITian,LIRui-qun
(1.Marxism Faculty,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Changsha Medical University;2.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of Ideology and Politics, Changsha 410219, China)
D262.6
A
1673-0712(2017)03-0013-05
2017-03-19.
中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生创新项目(2017zzts253)。
李田(1991—)男,湖南永州人,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