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疏于管理致业主屋顶漏水,要担责
2017-02-23鲁巧稚
鲁巧稚
事实回放
北京市民高女士反映自己居住的某小区某号楼系错层结构,该楼共17层,高女士居住在15层,16层、17层的雨水经她家房顶下泻。2016年8月14日,天气下雨,屋面雨水口被杂物堵塞,雨水经楼顶设备层灌入高女士家房屋内,导致屋内的装修被破坏,家具被浸泡变形,电器损坏。高女士当时给物业公司打电话,无人到现场解决问题。为此,高女士只能自己先行处理,然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辩称:高女士居住的楼房顶部已经使用数年,屋顶出现老化现象,屋顶渗水的修复费用应从维修基金中支付,该小区情况较复杂,许多业主没有缴纳维修基金,甚至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启动维修基金,无法对楼房进行修复,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高女士房屋被浸泡一周后才告知物业,且当时高女士房屋已经清理完毕,无法得知漏水的情况和原因。高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房屋被浸泡是由于物业疏于管理所致,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高女士的诉讼请求。物业同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高女士房屋顶层的屋面排水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高女士房屋顶层排水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在法院的安排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勘验,对15、16、17层屋面,以及水落口尺寸和雨水立管直径进行了测量。
该工程竣工时间为2002年,漏水发生在2016年,此期间内,相关标准规范已进行更新,因此,涉案工程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分别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規范》(GBJ—15—88)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9)为依据分别进行计算分析。
根据计算分析结果,鉴定中心给出如下鉴定意见:“根据涉案工程竣工时适用的标准规范,管径100mm雨水管符合规定;根据最新标准规范中重要公共建筑屋面设计重现期≥10年计算分析,公称直径100mm雨水管符合规范要求;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为依据进行计算,15层B水落口处雨水立管采用DN100的铸铁管排水,侧入式雨水斗选用大于100mm雨水斗即可满足使用需求。涉案工程雨水管为铁皮制作雨水管,直径约为100mm,基本满足使用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高女士的房屋屋顶因漏水造成损失,对于此次诉讼的漏水成因,物业公司提出对高女士顶层屋面排水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雨水管基本满足使用要求。根据该鉴定结论,排除物业公司所述雨水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问题,结合高女士前二次房屋屋顶漏水的实际情况及鉴定结论,足以推定高女士房屋屋顶漏水系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所致,对高女士房屋因此次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应予赔偿。对物业公司称高女士居住的楼房使用多年,顶部有老化、渗水现象,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启动大修维修基金,故无法进行修复的抗辩,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物业公司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尽快对楼房顶部进行修复,以避免损失扩大。
综上,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高女士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