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第四产业的兴起和培育路径研究
2017-02-23刘晋魁
刘晋魁
(国家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发展策划部,山西 太原 030001)
● 经济与管理
绿色发展:第四产业的兴起和培育路径研究
刘晋魁
(国家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发展策划部,山西 太原 030001)
随着现代商品世界的丰富,现实生活中人们身边的看似有用实则无用的“次垃圾”越来越多,对社会个体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通过引入回收保证金理念,创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模式以及商品销售回收流通模式,促使人们在消费完毕后能主动将商品“尸体”交回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处置,催生与之相关的产业(第四产业)兴起和发展壮大,希望起到如下作用:一是减少个体生活垃圾占有,刺激消费;二是减少环境污染,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机会;四是拓宽国家筹资渠道,提升经济管理能力。
第四产业;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回收保证金;次垃圾
一、将“次垃圾”的系统处置归为第四产业
(一)现代社会存在大量的“次垃圾”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生产力在科技进步下以加速度的发展态势得以释放,生产出越来越多的凝结着人类劳动的产品,极大地丰富了这个世界。随着生产工艺的提高和原材料的改进,商品质量越来越好,商品越来越耐用,尤其大宗商品的寿命更呈现越来越长的趋势,使消费者经常在原购买的商品还没有达到其寿命期限时就会面临“换不换”和“扔不扔”的两难选择。同时,由于物质商品的自然降解速度随商品质量的提升而更加趋缓或不可分解,越来越丰富的物质商品在满足人类日益丰富的生活时,也带来出越来越多的垃圾,废弃商品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导致个人生活品质和整个社会环境变得越来越糟。这是目前也是未来生活于现实社会中人们所面临的、由于物质商品丰富所带来的痛苦和烦恼。
我们再从人类个体的视角来观察这个问题的普遍性。现代社会中,个体主动或被动消费着大量的商品,由个体购买的、归属个体占有的商品数量越来越多。我们绝大部分的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和感受,随着新商品的添置,家里看似有用实则无用的物品会越来越多,弃之可惜,留之无用,只好先存放起来,久而久之这种“鸡肋”越来越多,充斥着我们的生活空间,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这里,我们将这种消费者购买的、但已经基本弃置不用的、本身还具有使用价值或含有可回收被再利用资源的物品定义为“次垃圾”,以便与真正意义的垃圾进行区别。
(二)“次垃圾”存在的负面影响
“次垃圾”的存在,在诸多方面给我们带来很大的烦恼。只要个体不中断消费活动,个体所拥有的“次垃圾”就会越来越多。“次垃圾”大量存在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商品消费欲望之间的矛盾,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影响了人民群众后续的消费能力,也间接地影响到产品的持续生产活动。
1.影响商品的流通速度。现代商品世界进入快速消费时代,人们不断地买、买、买却总是跟不上商品进步的步伐。然而仔细分析,尽管商品更新速度快,但是各代产品之间的差异很小,有的商品新旧产品之间只是一个很小的功能改进或时尚元素增加。在新旧产品差异小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处置旧商品的合理渠道,消费者就不会积极消费新产品,商品流通将会变得缓慢,影响商品生产企业的正常经营。
2.“次垃圾”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现代社会中的物质商品一般大都用复合材料生产且成分构成复杂,靠自然降解消灭商品物质本身难度越来越大,大部分材料靠自然力量根本无法分解,极易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污染事件。从环境保护角度讲,有必要对废旧商品的处置进行严格管制,当然其中也包括存留于消费者手中的“次垃圾”(因为最终可能变成真正的垃圾被遗弃)。
3.“次垃圾”降低人类生活质量。现代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人没有足够的生活空间存放大量的“次垃圾”。个体在添置新商品而又继续留置旧商品的同时,导致本来就紧张的个体生存空间更为狭小,环境拥挤,生活舒适度降低。
4.“次垃圾”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浪费。从我们对“次垃圾”的定义可以看出,“次垃圾”本身包含具有使用价值的资源,因此,“次垃圾”的存在以及对“次垃圾”不当处置就是一种资源闲置和浪费,对“次垃圾”所包含资源的回收和重复利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第四产业——应对“次垃圾”问题的解决方案
“次垃圾”是人类普遍面临的困境,尽管现阶段尚未发展成显性问题,人类社会对“次垃圾”问题也尚未达成共识,但“次垃圾”问题的重要性不亚于全球气候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为解决“次垃圾”问题而系统培育和建设“第四产业”的发展理念。
“次垃圾”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次垃圾”概念涵盖所有物质形态商品领域,即所有凝结人类物化劳动的终端消费商品都涉及到“次垃圾”回收处置的问题,凡是有物质形态商品生产门类的都应该有相应的回收处置企业。“次垃圾”处置本质上是商品生产的反向生产,是把回收回来的废旧商品最大限度还原到原始物质状态,是商品从生到死、再从死到生闭环管理的后半环节。“次垃圾”处置行为涉及到商品回收、归集、分类、运输、分解处置、二次利用等各个环节,涉及到法律、制度、技术标准、生活习惯等方面的改变,绝不是简单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不是现有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所能承载的。“次垃圾”处置问题所对应的是一个产业群,这个产业群的基本特征就是商品生产和经营的逆向生产和经营,有生产就有分解还原,有销售就有回收。当然,无论商品生产还是反向生产,都有技术层面的问题同时也有管理层面的问题,都涉及到流通运输的问题,同样,也都涉及到实物和价值的管理问题,是一个需要全面思考、顶层设计的系统工程。
这里,我们将所有涉及到“次垃圾”收集、运输、分解处置等活动的管理、生产、经营的企业统称为“第四产业”。而在第四产业整个体系中,“次垃圾”的回收是最根本的。如果没有数量巨大的“次垃圾”回收物质做保证,其他相关业务无从谈起,第四产业将是无米之炊、空中楼阁。所以,培育第四产业,首先要从“次垃圾”回收做起。
二、发展第四产业的积极意义
第四产业群的建立和完善,将促进有限资源的再利用,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将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工作岗位,扩大就业机会;将强化污染源管理,增加环境保护有效手段;将改变消费模式,提升生活品质。
(一)彰显人类责任意识,促进环境保护
人类创造的所有产品,随时间的流逝必将还原到原来的物质状态,这是自然界的铁律。由于技术进步,人类劳动产品越来越不容易自然降解,自然环境负担越来越重。第四产业的兴起,将促进人类主动关注产品的分解还原,彰显了人类对自然界的责任意识,提高了人类的文明程度。同时,对“次垃圾”的回收处置,减少了环境污染,人与自然将更加和谐发展。
(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地球上可以供人类消耗的资源是有限的,随着人类欲望的不断增长,对各种资源的消耗量呈几何数量增加,某些关键资源已经濒临殆尽的局面。通过对“次垃圾”回收处置,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了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岗位
“次垃圾”的分解处置是商品生产的延伸,有什么样的商品生产企业,就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分解企业。当今社会商品种类异常丰富,与之相对应的“次垃圾”处置部门也应门类齐全。这种类型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并为社会提供广泛的创新机会和巨大的就业场所,可以大量安置劳动力就业。
(四)解决消费后顾之忧,提高社会整体消费水平
如果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促使消费者自觉主动地参与“次垃圾”回收处置业务,从而使“次垃圾”的最终归宿指向回收部门而不是占有消费者私有空间,同时“次垃圾”的处置渠道畅通快捷方便,将促使消费者加快商品更新换代速度,提高社会整体消费水平。
三、第四产业培育路径——商品双价格销售制度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用消费者自身的“利”来引导消费者,利用经济手段来促使消费者重视“次垃圾”的回收处置,是商品经济社会中一种可行的方法。
这里,我们引入回收保证金概念,设想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对有回收需要(有害的、无法自然降解的、包含再利用资源的)的商品(即前面所定义的“次垃圾”),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消费者,商品占有人)强制收取一定的回收保证金(类似于增值税的形式,体现在商品销售价格中),在商品占有人使用完商品、将商品“尸体”交给有关回收部门时退还其所交纳的回收保证金。)同时,建立强有力的回收资金管理机构,通过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和运作,确保总体资金流通实现可持续。可以预见的是,绝大部分被收取回收保证金的商品都将被回收。我们知道,第四产业发展的前提就是“次垃圾”的回收,所以,只要全面实施商品销售回收保证金制度,我们就可以保证“次垃圾”的海量回收,就可以保证第四产业的发展壮大和良性循环。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人为规定,商品的回收保证金在数量上等于商品的销售价格。这样,实施回收保证金的商品的销售价格就简单看似成了以前销售价格的两倍,这就是下面重点论及的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
(一)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基本内容
1.核心内容
对于特定商品(具有回收意义或价值的商品),规定在商品销售时,在按照现行定价机制确定的价格基础上,销售价格按原定价的2倍价格进行销售。其中,p1为商品基本价格(包含了商品的成本,利润,税金,由该商品的生产或销售企业根据现行定价机制自行决定),该价格按经济规律随市场变化而变化;p2为回收保证金价格,为p1的从属价格,取与p1一致的数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按照商品价格标签支付双倍价款,其中p1按照现行商业经济模式流通运行,在制造部门、流通部门以及社会管理部门进行分配;p2由商品出售者负责代收,按照规定上交到国家设立的回收资金管理中心。当消费者不再使用该商品、将商品“尸体”(也就是“次垃圾”)交给回收部门时,经由回收部门确认后,出具相关票据通知回收资金管理中心及时将消费者交纳的、以回收价格p2表现的回收保证金以及其派生利息r返还给消费者。
所有出售商品的实体店必须普遍承担商品“尸体”回收业务(法定职责)。
简单表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双价格p。
p=p1+p2(p1商品基本价格,p2为回收保证价格)
p1=p2(人为规定)
消费者在交回商品“尸体”时,回收资金管理中心向消费返还v。
v=p2+i(p2为回收保证金,i为回收保证金利息收入)
i=p2(1+r)n(r为给定利率,n为年限)
2.实施范围
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是面向终端消费的价格制度,除了食品类和药品类外,凡商品“尸体”属于具有回收价值的“次垃圾”,都应该在销售时实施双价格制度。具体实施范围可以从商品价值量大小、环境保护要求和资源再利用三个维度进行规定。比如从价值量上规定,价格范围在0.1万元至10万元的消费型商品;从环境保护上规定,凡是不回收就会对自然界造成污染的商品(如电池);从资源再利用上规定,凡是具有较高回收价值的商品(如含铝、铁等金属的商品)。具体实施的范围可以“清单”的形式,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所罗列的产品中给出。
(二)实行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申明,商品实行销售双价格制度管理不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产物。这种人为设计的经济制度根本目的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人类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意和出发点是美好的、具有正向能量的但却是没有经济动力的。这种制度的实施对于社会个体来说,只是由政府设立的信用机构在消费者享受商品的时候,临时占有了本归消费者所有的资金(回收保证金),一旦消费者将商品“尸体”交回到回收部门,这部分资金马上返回给消费者。在设计回收保证金制度时,应考虑在回收保证金返还时给予消费者资金占用的机会收益(利息),应考虑消费者利用回收保证金凭证进行抵押获得资金,以方便人民群众用好回收保证金制度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该制度对生活的不利影响。正如商品经济无关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性质一样,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应该可以被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所接受,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国家之间进行有效衔接,实现全球化的商品有效回收。
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是一个全新的经济理念,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应充分认识实施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的困难,做好顶层设计和相关应急预案。但不管困难有多大,商品实施回收保证金制度是可行的,第四产业发展方向是正确的,前景是光明的,道路是可行的,目标是可预期的且最终一定会实现的。
(三)实施“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下的第四产业体系框架
按照设想,通过实施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引导消费者将商品“尸体”交到相关企业部门,从而保证以主营“次垃圾”回收处置业务的第四产业各个环节运转起来,需要众多部类行业协同发展。因此,第四产业体系是一个相对宏大的、兼有政府管理部门和众多企事业单位参与其中的类群。基于现有认识水平,应配置以下管理部门和企业门类。
1.具体回收业务办理部门
直接与消费者发生交流,从事回收商品“尸体”(对消费者而言,就是我们前面所称的“次垃圾”)具体交割业务的部门。建议对现有商业模式进行流程再造,在现有实体商业店面经营区域内划出一定面积做为回收业务办理区,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近交回商品“尸体”。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所有从事销售业务的实体商业店面必须开办回收业务,承担商品“尸体”回收职责,接收由消费者交回的商品“尸体”,不得拒收。同时,这些承担回收业务的实体商业部门还要负责出具返还回收保证金的票据(价值流方面的管理要求),负责将回收物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归置,以保证消费者及时得到回收保证金看,以及回收流通企业快捷流转回收物品。
2.回收物品运输部门
从事商品“尸体”运输业务,负责将商品实体店回收的商品“尸体”,安全、高效、及时运输到相关的回收物品处理企业。
3.回收物品处置部门
剔除食品和医药等特殊类别,面向消费者的商品有多少种类,回收的商品“尸体”就会有多少种类,从事商品“尸体”拆解的企业就需要多少种。回收物品处置企业将会很多,门类应涵盖整个现有终端消费商品种类。这种新型的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商品的反序生产,将回收的商品“尸体”进行解剖式拆分,最大化无害化处理商品“尸体”,最大化分解出可利用再生物资。
4.回收资金管理中心
随着实行销售双价格制度的商品数量的增多,回收保证金将越来越多,汇集起来将会是一个超过全国公积金体量的、庞大的资金池,需要一个专业的资金管理中心来从事相关业务。
5.回收物品再销售部门
所有回收后不需要复杂处理就可以再流通的商品,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由具有资质的专营二手商店进行销售。所售二手商品同样需要执行双价格销售制度,以便在商品使用价值殆尽后能够被回收处理。
6. 回收技术研发部门
负责研究各种商品“尸体”的分解处置方法,对商品生产企业提出一些前瞻性的技术规范。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生产企业在产品定型批量生产前必须同步提供成熟的分解技术方案。
7.监管部门
整个第四产业所涉及到的业务流程链条长、范围大、涉及面广,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产生不良影响。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上述6个部门的业务规范性进行有效监管。
为了统筹协调上述部门之间的业务工作,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立回收事业部,负责国家整个商品回收业务的管理工作,包括具体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审定和发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管理和指导上述部门的业务等。
从上面所构想的内容看,所配置的社会资源构成一个新的产业群,这个产业群集产、学、研以及监管为一体,以回收事业为核心开展商品实物和价值量管理活动,门类齐全,种类繁多,特征明显,我们可以将这些企事业部门统归为“第四产业”,以区别于现有的各种产业。
(四)实行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的基本原则
商品双价格制度本质上是对商品的管制措施。商品回收保证价格p2是消费者用金钱做出的承诺保证,属于消费者所有,消费者不论在什么时间将所购买的商品交给回收部门,p2所代表的回收保证资金就必须及时返还给消费者。为保证商品双价格制度顺利实施,做如下原则性规定:
1.大样符合原则
只要消费者交回的商品“尸体”基本保留了原商品的大样子,回收部门就必须无条件出具返还回收保证金的票据或指令,不得以交回的商品“尸体”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刁难消费者。若出于环境保护或安全的需要,交回的商品“尸体”必须包含某些核心元器件(好坏无所谓),则应在销售时予以明确标注告知消费者。
2.自愿决定原则
消费者有权决定所购买商品的使用时间和寿命,自愿决定是否交回和何时何地交回商品“尸体”,自行判断是否在使用过程中增加维修费用或升级费用。回收部门不得以商品“尸体”超过使用期限而拒付回收保证金。
3.保值减损原则
由于商品回收保证金是消费者放在回收资金管理中心、保证将商品“尸体”交回的信用资金,本质上是属于消费者的以货币体现的有价资产。回收资金管理中心应通过给予银行同期利息补贴来保证消费者这部分资产不贬值。
4.及时高效原则
消费者在交回商品“尸体”后,应能及时收到购买该商品时所交纳的回收保证金,所有程序应尽可能简便、快捷、安全。
5. 方便灵活原则
消费者交回商品“尸体”时像购买商品一样方面方便,随时随地,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
6.专属经营原则
商品“尸体”的流转和处置均应实行许可制度管理,由具备相应资质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企业开展商品“尸体”的运输业务,由具备专业资格和技术能力的企业进行商品“尸体”的分解处置。
7.非盈利原则
整个回收链条上的企业和部门均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回收行业涉及到的企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回收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各级财政专项支出。回收处置部门所提取的再生资源无偿供社会使用,不得市场化经营。
8.普遍性原则
某一个商品实行双价格制度,如果相似商品或替代商品没有实行双价格制度,由于价格竞争力的原因会导致人们放弃购买这个商品而转为消费相似品或替代品。因此,当对某一类商品实行双价格制度时,相似品或替代品应一起实行商品双价格制度。
9.隐私保密原则
由于消费者交回的商品“尸体”可能会保留一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回收业务各个环节的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保证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有义务和责任做好回收商品“尸体”的保密措施,保证这些信息不被非法采集和扩散。
10.合并累加原则
消费者在商品使用过程中新增的维修费用导致商品实际价值发生变化,若购买的维修配件是实行商品双价格制度的,在记录完整且可证明确实用于该物品维修的,可以在消费者交回商品“尸体”时,同时返还购买维修配件时交纳的回收保证金。
同时,对特殊情况要区别对待,灵活掌握运用政策。
11.对于社会被救济的贫困人员,在购买执行双价格制度的商品时,可以持有效证件,按照单价格(商品基本价格)购买,做好相应的档案信息记录,在不需要时将商品“尸体”交回回收部门。
12.个人在国外购买的、国内已经实行了双价格制度的商品,海关应按照双价格商品目录开征双价格税(或收取等值的回收保证金),在消费者交回商品“尸体”或再次带出国境时退还回收保证金。
13.对于外国人在国内购买、带出国境的实行双价格制度的商品,在其离境时由海关验证后即时返还回收保证金。对于国人带出国境消费的双价格商品,在出关时也应退还回收保证金。
14.专利拥有者企业可以与回收管理中心协商,对包含专利的商品“尸体”进行有偿定向赎回,自己进行分解处置。
15.对于消费者交回的具有较高再流通价值的商品“尸体”,可以由回收企业和消费者协商,在返还回收保证金以及回收保证金派生利息后,再给予一定的补偿,以鼓励消费者加快更新消费速度。
16.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实行双价格制度的商品作为企业的生产资料时,生产企业应做好相关商品使用记录,在自己生产的商品实现销售时,凭销售票据向“回收资金管理中心”申请退还购买生产资料商品时(实行双价格制度)支付的回收保证金。
17.对于用于赠送的商品,在购买商品时由交付回收保证金的购买者申明放弃凭票回收保证金的权利,任何交回该商品“尸体”的人,不需任何票据均可及时兑付回收保证金,以照顾人情世故。
18.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商品退货时,由销售方先行向消费者退还回收保证金,再由销售方凭相关票据向回收资金管理中心申请退还回收保证金。
19.消费者手中含有回收保证金的发票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原则上可以凭此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可以凭手中的回收保证金票据和个人信用向专门的机构或者回收资金管理中心进行抵押贷款。
20.凡是在实体商品店实行双价格制度的商品,网上销售也必须执行双价格制度。
(五)实行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带来的其他管理效应
实施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后,除在流通中表现出物质商品实物流之外,还会有一个以“回收保证金”形式存在的资金流并行,成为社会财富的又一巨大归集和流动。这个资金池的存在和使用,会对现有金融产业、社会经济管理产生巨大影响。 一方面,大量资金汇集并沉淀到回收资金管理中心,为国家利用社会资金提供了一个稳定而且牢固的渠道。另一方面,有消费行为就有回收保证金资产存在,个体永远有一部分资产以回收保证金的形式存放在社会上,这部分资产的存在将个体与社会密切联系起来,对社会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国家通过对回收保证金的管理,等于增加了一个管理载体,社会经济管理能力得以提升,对个体的管理将更具权威和效率。
四、实施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说明商品在实施销售双价格制度下如何进行流通,现以手机等个别商品为例进行推演论证。
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在销售方出具的正规票据中,所交的手机价格中明确列示包含p1(商品基本价格)和p2(回收保证金),其中,p2等于p1。由于这些票据是以后退还回收保证金的凭证,消费者应妥善保管。消费者在放弃对手机的使用时,可以凭票据在任何手机销售商场办理回收业务。由业务人员查验购机票据以及手机实物后,留下手机,出具返还回收保证金的票据(该票据可以在任何银行进行兑现)或者直接通知回收资金管理中心,将消费者购机时所交纳的回收保证金转入消费者固定的回收资金账户上。消费者交回的手机不需要配件齐全,但必须是包含电池(环保要求)和电子芯片(环保和安全要求)。
消费者可以在购买手机时做无记名兑现声明,销售方将此信息记入商品信息管理中心备案。任何人在交回该手机时,无需验证票据,可以按照交回人的要求,返还购机时交纳的回收保证金。
作为企业办公用品购置的手机,商品基本价格和回收保证金分别计入相应科目。待手机报废时,统一回收交回回收部门后,返还的保证金做相应的账务冲减。其中涉及会计科目调整的问题需要专业财务人员进行规范。
各手机回收业务办理部门定期将收集到的废旧手机,经由回收物品运输部门专门递解到手机拆解企业。国家统筹考虑手机分解业务量以及生产规模效率等因素,设立手机拆解企业。如业务量不大的情况下,整个华北地区设立一个手机拆解企业,业务量大的情况下,每个省设立一个手机拆解企业。
由于手机商品中含有大量专利权属,手机生产厂商可以与手机拆解企业签订定向回收协议,特定品牌手机回收后,由生产厂商支付一定的资金赎回自行处置,但处置方案必须报国家回收技术中心审批后执行并接受监管。
在手机回收过程中,为了鼓励消费者加快消费速度,可以开展折价回收或者以旧换新等业务。根据交回手机的成新率,回收企业与消费者协商,在正常返还回收保证金以及派生利息后,再给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部分成新率较高的手机,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以及专门的处理后,可以在国家专营的旧手机商店进行二次销售。该销售属于国家商业行为,销售收入全部上缴国库。销售的旧手机同样实行双价格制度。旧手机二次销售时必须进行专门的标识,与原生产企业、原销售品牌无任何关系。
比如,某型号知名品牌手机标价为2000元(商品基本价格),消费者在购买时需要支付4000元(其中,2000元为回收保证金)。2年后,消费者将旧手机交到回收部门,以年定期利率2.5%计算,消费者获得返还的2000元回收保证金和派生利息100元总计2100元。旧手机鉴定还可以再次销售,经过专业处理后,在旧手机专营商店以200元销售(商品基本价格),消费者购买时需要支付400元(其中200元为回收保证金),在交回手机后获得200元回收保证金返还。旧手机专营商店出售的手机不属于任何品牌,质量问题由商店负责,与原生产厂商无关。
五、小结
通过实施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推动了第四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扩大和延伸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使沉淀在消费者手中的物品再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实现了对商品从生到死的闭环管理。
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的实施还将带来深刻的社会变革。个体的生活态度和消费行为,社会经济运营模式等都将发生深刻变化,对于改善人类与自然和谐关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扩展就业途径具有积极作用。
商品销售双价格制度还是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深化,这个制度将成为世界经济规则的一部分,最终必将在全球范围内实行,必将对人类发展产生深远广泛的影响。基于现有的经济生活习惯和认知水平,建议由政府主导进行顶层设计,按照先易后难、典型先行的模式,先从手机、电视等家用电器入手进行试点,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予以全面推广。期待着这种制度在不远的将来变成现实,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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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荻)
Green development:Study on Rising and Cultivation of the Fourth Industry
LIU Jin-kui
(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 Planning, State Grid Shanxi Electric Power Company, Taiyuan 030001,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commercial world, more and more useless “Secondary garbage” that seems useful are around people in real life, it makes more negative impact on social individual's quality of life and social economy. By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recovery margin, creating a system by management pattern of the sale price of the commodity, and urging people to restore goods after use, the related industry (fourth industries) can spring up and develop. Hopefully the following functions can be achieved: stimulate consumption and reduce the amount of rubbish in daily life; reduc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nhance the abilit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reate a new economic growth point and increase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expand the national financing channels and improve economic management capacity.
the fourth industry; double price system of commodity sales; recovery margin;secondary garbage
2017-03-30
刘晋魁,男,国家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高级经济师,综合计划处处长。
F062.9
A
1008-2603(2017)02-00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