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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补贴的裁量属性与预算规制

2017-02-23汪永福华国庆

关键词:裁量财政补贴规制

汪永福, 华国庆

(1.合肥工业大学 法学系,安徽 合肥 230001; 2.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论财政补贴的裁量属性与预算规制

汪永福1, 华国庆2

(1.合肥工业大学 法学系,安徽 合肥 230001; 2.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财政补贴作为积极的经济性资助行为,是给付行政的重要形态。基于当前财政补贴存在政策性软约束、程序不当以及信息不透明等问题,进而根据财政补贴的特质和运行模式,将其界定为裁量性支出,在法律保留与预算约束的二重路径上,选择预算这一措施性规范作为规制财政补贴的重心,并以法律保留作为补充与之有效衔接。在财政补贴的预算硬约束下,以总额预算实现财政补贴的规范,以预算循环实现财政补贴的正当程序,以预算公开实现财政补贴的透明,以预算调整实现财政补贴的有效。

给付行政; 财政补贴; 裁量性支出; 预算约束

近些年来,关于我国财政补贴的骗补乱贴现象频频发生,对此我们不应止于谴责市场行为的自发性和行政行为的恣意,而应从规制的角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行为。概言之,在目前财政补贴不可避免和急骤扩大的情况下,行政政策规制下的财政补贴存在不规范、不透明以及低效等诸多问题,由此大部分学者主张从财政补贴的“政策规制”转向“法律保留”,以法律的权威规范财政补贴,但是针对灵活动态的财政补贴,高度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保留已难以应对。以往关于财政补贴的特质多是从其单一性、公益性以及专项性等角度展开论证,这种解读无益于财政补贴规制方式的选择,本文在对给付行政进行类型化为法定给付行政和裁量性给付行政的基础上,根据财政支出的强制性程度,将财政补贴定位为裁量性支出,同时改变以往法律保留规制财政补贴的理念,而试图借以预算这一个措施性法律予以约束。

一、问题的提出:失序的财政补贴

我国实践中主要存在企业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其中2000-2009年企业亏损补贴平均每年高达223.92亿,*中国2010年财政年鉴。2001-2006年政策性亏损补贴平均每年高达862.78亿,占财政支出比例3.4%。*中国2006年统计年鉴。从支出功能预算账户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财产补贴主要存在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贴、农业生产保险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以及地质转产项目财政贴息等多种类型。*中国2014年财政年鉴。但如此大规模和广范围的财政补贴却是以政策性依据为主,尚无高层次规范的约束。同时政策引导下的财政补贴不仅缺乏法定的程序,而且容易引起财政补贴的刚性支出,制约了补贴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财政补贴的政策性软约束

财政补贴的政策性软约束在于补贴缺乏强有力的规范为依据,而多是依赖行政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和自由裁量,这种政策性的规范由于缺乏严格的审查机制,无疑容易颠覆财政补贴的宗旨和功能,[1]引起行政机关补贴目标和范围的偏差,导致了财政补贴的乱补乱贴现象。一方面,目前我国并无财政补贴的基本法律规范,而且就具体领域的财政补贴而言,也多是以政策性规范为主要依据,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为例,对于补贴的范围、规模以及标准等内容都以主管部门的“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等形式规定;另一方面,财政补贴的恣意体现为行政机关的巨大自由裁量权,现行财政补贴多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以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为主,缺乏立法机关的参与和审批,这也导致很多地方对企业经营性亏损等非政策性目标予以补贴的普遍现象。

预算本为约束财政资金收支的重要方式,部分财政补贴也纳入了预算予以约束,但现有财政补贴的政策过程却与预算过程分离,预算约束财政补贴形同虚设。例如根据《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的规定,各省应予每年2月底前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复核,然后由财政部拨付奖补资金,但是中央预算草案一般在每年3月份(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时间)前45日已经交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如此看来,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至少已经在预算初审之后,甚至并未经过现有预算的审批。

(二)财政补贴的程序失当

现行财政补贴程序多是根据政策性规范所设定的程序进行补贴,甚至只需要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进行申请以及上级部门的审核,即可进行补贴资金的拨付。具体而言,政策性规范下的财政补贴不仅忽视了法定补贴程序的设置与安排,如缺乏立法机关的审批程序,而且容易与现有预算程序有所冲突,甚至破坏预算的正当审批程序。例如,做出某类补贴的主体实际上无权做出该行为,或是有权的主体在制定补贴的程序上恣意妄为,不受约束。[2]

此外,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方面,我国《预算法》的调整范围只针对预算总支出以及债务数额的变动,对于在“不同补贴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即使在流转科目的性质、功能、用途等方面,或者从财政补贴目的支出流入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等范围的情形,都不需按照预算调整的程序进行。相反,大部分行政补贴被归入行政决定的范围,即只需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即可实施。

(三)财政补贴的信息不透明

财政补贴作为公共财政支出,不仅是财政的具体支用,也是对特定对象的扶持,补贴信息公开应当是其应有之义。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从2009年开始每年对省级政府的财政信息透明度进行评估,2009-2015年省级财政透明度平均得分为21.71、21.87、23.14、25.33、31.40、32.68和36.04(满分为100),2015年341省级单位的透明度得分仅为27.32,预算透明度总体仍较低。[3]另外,财政公开的信息占所调查信息的比重不到40%,有多达60%的财政信息没有公开。[4]财政补贴信息是财政信息的重要内容,同样存在公开信息不规范、不全面以及不详细等问题。

财政补贴预算公开本为财政补贴公开的重要途径,但新《预算法》的“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两大账户只是分别细化到项和款,低于收入分类账户的公开程度。同时,新《预算法》在“支出经济分类”账户删除了旧《预算法》关于“各类补贴支出”的类科目,这无疑缩小了财产补贴信息公开的范围。另外,从历年财政年鉴可以看出,企业亏损补贴只是公布额度,对于获得补贴的类型却尚未公开,并且2010年以后我国的企业亏损补贴并不列为支出,而作冲减收入处理,如此财政补贴的信息公开程度也大为减弱。

(四)财政补贴的刚性弱效

政策性文件较法律而言,虽表现为较强的灵活性,但是也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规范效力。财政补贴作为行政机关相机决策的行政措施,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实效性。换言之,政策性文件的稳定性无疑使财政补贴呈现“只能增不能减”的刚性现象,由此导致一些补贴项目成为长期财政支出项目,其临时性、时效性几乎丧失,[5]牵制了财政补贴灵活性功能的有效发挥。

目前财政补贴领域的政策性文件形成了多种形式的“法定”支出。其一,以每年固定额度的形式规定财政补贴的支出,如江西省明确规定“每年从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其中1000万元用于对市、县(区)、乡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给予经费补助”,*参见《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如此即形成财政补贴的僵化;其二,以财政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规模形式约束财政支出,即只要满足特定资格条件,就应该进行财政补贴的支出,而缺乏支出的总额控制。虽然财政补贴的刚性支出体现了财政对重点领域的支持,但无疑具有破坏预算竞争、导致预算碎片化、降低预算执行效率及造成财政规模、赤字膨胀的负效应和弱效。[6]

二、财政补贴的性质归属:法定支出抑或裁量性支出?

给付行政作为现代行政发展的趋势,不仅意味行政理念的转变,也预示着行政内容的变迁。当前的给付行政主要包括社会保障行政、公用设施行政及补贴行政三个部分,[7]并形成依法支出和政策性裁量两方面的要求。由此,可以将给付行政在这两方面的预期和要求简化为给付的强制性程度,并由此将其划分为法定支出和裁量性支出。

“法定支出”是指依据现有法律规范规定的资格标准和支付规则,可以不经过预算对特定领域进行直接支付的支出。[8]“法定支出”在美国通常被称为“赋权性支出”或“强制性支出”,其强制性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医疗照顾和医疗保险、退伍军人福利。这些项目之所以也被称为法定支出,是基于对公民法定权利的理解:无论是养老金、失业救济金还是基本的医疗保障都被认为是公民应当享有的“天赋人权”,任何符合特定受益条件的公民只要提出了申请,都必须“自动”获得享有这些权利所发生的经费。换言之,这项支出项目是由永久性法律所控制,无需经过预算的审批,除非法律变更了“支出限额”标准。[9]“裁量性支出”是指由行政机关提出预算请求,并由代议机关审批的预算支出。裁量性支出的裁量性主要体现为代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预算请求设定每个自由裁量支出项目的限额。裁量性支出主要包括国防、教育、公共交通以及能源与环境支出等,这些支出都是采取财政资源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形成。

从财政补贴的性质来讲,财政补贴作为给付行政的重要形态,主要存在“援助说”、“助成说”以及“狭义给付说”几种学说,但其共同点都是在于促进经济的辅助性行为。由此观之,这种为引导经济发展作出的、能使私人直接受益的财政资助行为,并非是基于公民权利必须进行的强制性支出,而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财政资源的竞争得以形成,尤其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补贴行政,主要依赖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相关法令规章所赋予的权限范围内,本诸自由心证的原则,做某种的行政决定,这种支出补贴带有高度的弹性和裁量性。

从我国财政补贴的运行模式可以看出,财政补贴的形式主要是价格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主要适用于农业、交通、科技发展等经济性领域,并且这些领域因应瞬间变动的社会现象、提高行政效能、尊重专业知识以及讲求分工等原因,特赋予行政机关裁量的权限。换言之,财政补贴多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和相机抉择权而竞争形成。另外,从财政补贴的立法实践来讲,目前我国并无财政补贴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即财政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和具体数额多是由行政机关的政策性规范以及自由裁量权确定。同时,财政补贴领域的变化和动态调整以及补贴规模和范围的变动,也难以以稳定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简言之,法律规范也无法顾及实践中所有发生的处于变动中的财政补贴。

鉴此,综合财政补贴的本质属性、运行模式以及立法实践来看,财政补贴具有裁量性支出的属性。相对于裁量性支出而言,强制性支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标准或支出条件就自动的有权得到支付,无需再由代议机关重新审议,而裁量性支出却没有且难以以法律进行规制,那么,何种类型的规范可以成为规制裁量性支出的妥当路径?

三、财政补贴的规制路径:以预算约束为重心

财政补贴的裁量属性不仅可以保持行政的能动性,而且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正义,但却面临依法行政的制约,而法定预算不失为实现裁量和规范双重目标的可选路径。

(一)法律保留与预算约束的二重选择

从规范性质上来讲,法律与预算同属于经过代议机关同意的规范,在规范层次和代表意旨方面并无二致,都是公民意志的具体表达。但因在内容、规范对象以及审议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便形成法律和预算规制财政补贴的不同路径,即法律保留与预算约束路径的选择。

法律保留指特定事务由立法者制定法律予以保留,即控制立法权以外的所有国家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其作为民主表达的重要机制,是为最大程度表达民意、实现民旨和保护民权而形成的稳定秩序。虽然法律保留形成的规范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和稳定性,往往难以避免滞后以及绝对周延,对各种不同情形很难规范无遗,如果完全拘泥于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有时候将难以达到便民、利民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行政目标。[10]

预算是政府根据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收支计划的授权,并作为给付行政的法律依据。从预算的本质来讲,其应属于措施性法律。一方面,预算以具体数字记载政府执行各项施政计划所须经费,即预算案实质上为行政行为一种。另一方面,基于民主宪政原理,预算案必须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而具有法律的形式,故称之为措施性法律。[11]具体而言,预算的实效在于其是政府财政计划的一种,具有指针性、综合调整型、时效性以及构造上的柔软性等属性,即按照预先设定所欲达成的目标,并整合以其合理、可用之人力、物力资源,并设定达成目标之时间,以合理有效的方式达成目标,此时目标达成度与资源投入的质量之间应该具有弹性和可变性。[12]预算的规范性在于其在程序上必须经过议会审议、作为议会议决的对象,因而在实际效果上产生某种程度的拘束力。[12]24

就财政补贴而言,财政补贴不仅在性质上属于裁量性支出,而且其主要功能在于引导经济发展和扶持特定产业发展,而以经济扶持为主要功能的财政补贴会存在因大量客观情况的变化,如财政收支状况、国家给付能力变化及经济发展变化等情况,而需调整补贴基准和规模的问题。这些变化对于具有可预见性、可操作性的法治而言具有很大冲击性。[13]财政补贴的裁量性和补贴所针对领域的变化发展无疑也体现了财政补贴的目的性、灵活性以及动态性等特质。同时,财政补贴多为给付(授益性)行政,并非属于立法的绝对保留事项。给付行政因系给与人民一定利益,故受法律保留原则拘束的程度较为宽松,……只要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且有人大通过的预算法案为依据,纵使缺乏行为法上的根据,仍可为给付性的行为。[14]《立法法》第8条关于法律保留的事项也并不包括财政补贴的范围,这也说明法律并不禁止财政补贴“法律”外规制工具的选择。因此,预算不仅能以指针性、综合调整型、时效性以及构造上的柔软性等实效实现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还能以其规范性硬约束财政补贴的运行。具体而言,财政补贴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而财政补贴预算编制同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这种财政补贴的行政性和预算始于行政机关高度契合。预算具有“无预算,无支出”的法定性,可以使财政补贴在法定预算的严格约束下进行。另外,年度预算和中期预算的结合与财政补贴的灵活性得以衔接,同时预算调整的存在也益于提高财政补贴的效率。

(二)预算约束与法律保留的有效衔接

财政补贴作为裁量性支出的属性以及预算规制的特质,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完全摆脱法律的规制。针对法律保留和预算规制具有的不同功能和特点,法律保留可以弥补预算规制抽象性不足的问题,即补足法律规范对财政补贴的一般性和抽象性规制。[15]

法律对财政补贴的抽象规制具体表现为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的约束。具体而言,一方面,财政补贴的法律保留,不一定要针对整个的资助过程,可以只限于资助的目的。在诸如《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中也有不少规定为不同形式的财政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应当着力倡导一种以“原则”为取向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式,即通过法律原则功能因素的有效发挥,达到财政补贴的最佳建构。[16]

法律规范的抽象性规制不仅直接约束具体的财政补贴行为,同时可以对财政补贴的预算规制予以引导和规范。预算规制虽说是约束财政补贴的重心,但就预算规制与法律规制的效力而言,法律规范可以视为财政补贴预算的原因行为,法律规范的效力仍然强于法定预算的效力,也就是说,财政补贴的预算规制需要尊重财政补贴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同时,财政补贴预算只是为政府的资金使用设定了限度,并不能完全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还须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则来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另外,行政权本身不具有法规的制定权,即使是作为给付行政的财政补贴,行政权亦不因而获得固有的法规制定权,即行政权并无制定具有外部效力法规之权力。[17]同时,预算虽有补贴总额的规定及说明,难以规定补贴的受益人、要件、内容、以及补贴基准,非属实质意义之法律。鉴此,财政补贴的要件以及标准等问题尚需法律规范的约束,即使需要依赖灵活的行政权,也应由法律规范予以明确具体的授权。

四、财政补贴的预算硬约束:措施性法律的规范

财政补贴属于裁量性支出的法律定位,意味着其应以措施性法律的预算予以规范财政补贴具体行为,并辅之以法律对财政补贴宗旨和原则的保留。

(一)以预算总额实现财政补贴的硬约束

财政补贴预算硬约束的核心在于法定预算,即对财政补贴的授权,具体包括补贴总额的控制和补贴范围的限制。换言之,财政补贴一旦超出预算的总额和范围即构成违法。具体而言,一方面,财政补贴支出总额的控制,即具有限定补贴最高限额的效力,补贴支出应以法定预算对各预算机关各科目所定的金额为最高限度,逾越各科目金额的支出,原则上即构成违法,但不足额的支出不当然构成违法。另一方面,财政补贴范围的限制,即如果不在法定事项范围内的政府补贴支出不得列入政府预算支出,禁止违法财政补贴的设定和实施。换言之,财政补贴预算编制的科目,层次分明,并以其性质分门别类,即已指明各机关编列该预算科目的目的,于经议会审议通过后,该科目即成政治契约的一部分,自得拘束预算执行机关。[12]82-89

财政补贴的总额控制是法定预算的核心,其不仅规定了补贴的上限,还可以引导补贴政策的制定。鉴于财政补贴的中长期性,财政补贴总额控制还需依赖中长期预算的实施,实现预算的战略性以及预算过程与政策过程的统一。另外,中长期财政补贴预算总额一旦设定,详细的补贴预算和资金分配只能在事前设定的总额和补贴资金上限的限制范围内支出,避免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采取各种对策性行为违反总额约束,如推迟补贴支出、获取一次性收入和消减支出等。[18]概言之,无论是补贴总额,还是财政预算部门为各部门下达的补贴上限,在中期预算框架中一旦确定下来就不能随意改变,必须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19]

财政补贴总额控制的有效实施还要取决于主要补贴支出分类总额的确定,即在预算中确定不同功能和经济性质的补贴总额,以使财政补贴预算的规范效力更为严密。新《预算法》改变了旧《预算法》针对财政补贴同一类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和“经济建设支出”出经济分类两大账户。鉴此,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细化完善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一方面,在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功能分类下进行具体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不仅将各种不同领域和功能的财政补贴列入其中,而且将编制科目具体化到目,例如形成“农林水支出—农业支出—农业生产保险补贴支出—种植业生产保险补贴支出”的四级预算编制体系。另一方面,完善新《预算法》的支出经济分类账户并无“各类补贴支出”科目的规定,可以增加“各类补贴支出”的“款”科目,至于各类补贴支出如何分类,可以根据经济性质的不同,将财政补贴分为企业政策性补贴、价格补贴和财政贴息,并将其列为“项”科目。

(二)以预算循环实现财政补贴的正当程序

完整的预算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的预算编制、立法机关的预算审批、行政机关的预算执行以及立法机关的决算,由此形成预算的循环。就财政补贴而言,其实为公共财政资源的使用,同样可以通过预算的循环实现财政补贴的程序正当,具体以预算编制实现财政补贴的申请,以预算审批实现财政补贴的分配,以预算执行实现财政补贴资源的使用,以决算实现对财政补贴的监督。

财政补贴支出预算的效力不只拘束补贴支出的规模和范围,对支出的时限亦有限制,即每一会计年度的补贴支出预算的金额应在该年度使用完毕,若有剩余,不得在下一年度由原执行机关依原目的继续使用。[12]82-89当然,但只要权责确在年度内发生,则其实际支出纵令在次年度,仍视为年度内支出,因此次年度支出仅为形式支出。另外,如果作为中长期预算的财政补贴事项,必须跨越数个会计年度始能完成时,此时财政补贴即不受年度原则所约束,但是需以中长期预算所设定的年限为限,否则即转为一般公共财政。

(三)以预算公开实现财政补贴的透明

法定预算需要视同法律一样被公开和知晓,进而得以使财政补贴为公众所监督。新《预算法》将“预算公开”写入法律,明确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内容及时限,并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的法律责任,这为财政补贴的公开和透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鉴于目前财政补贴预算科目的抽象化以及财政预算信息说明的缺乏,财政补贴的公开仍需从其内容和方式予以完善和改进。

在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内容方面,继续强化预算信息的详细程度。一方面,公开的补贴预算信息不但要全面,而且要具体详细,应细化编制补贴预算的依据,向人大提交的功能性和经济性补贴预算都应尽可能具体。当前可利用《预算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契机,在《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补贴预算编制与信息公开的细化程度可作出如下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目、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编列到项”,[20]并据此予以公开,使财政补贴成为一个看得见和能被监督的支出。另一方面,财政补贴预算的公开还包括过程的公开,即将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以及调整等环节向社会完全公开,此举可以使行政部门公开说明补贴的理由,同时通过补贴预算审批的公开,可以使公众监督该项财政补贴是否必要以及合理。

此外,财政补贴预算信息的公开不仅仅停留在静态的公开,而是根据具体补贴信息与公众进行动态的对话,如对容易发生疑问的财政补贴科目等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以及拓宽公众对补贴预算信息的质询空间,并为其提供答疑的统一平台。

(四)以预算调整实现财政补贴的有效

财政补贴的预算约束并不意味着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改变,而是对补贴预算规模和范围的改变加以严格限制,即经过特定的预算调整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规范化的调整程序实现财政补贴有效和规范。

财政补贴执行机关不仅需要尊重预立法者的财政补贴预算审批结果,而且应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这即需要预算执行刚性与调整弹性之间的协调。[21]由此,便产生通过预算调整再次修正社会公共资源的初始分配,即允许一定范围内的财政补贴预算科目流转、经费继续使用,从而在支出金额、支出期间以及支出优先性的顺序等具有一定弹性空间,以协调补贴预算与现实的矛盾。[22]

提高财政补贴效率的预算调整决非恣意的变动,同样需要具有正当的理由和经过法定的程序。一方面,为防止预算调整行为的泛化只有达到一定标准才符合预算调整的启动要求,如符合必要性、突然性、紧急性、不可预见性以及非持续性等要件。[23]另一方面,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进行调整法定预算,具体而言,预算调整的法定程序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和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因此,需要将财政补贴金额的流转、变动以及时限的延长纳入预算调整的范围,以此实现财政补贴有效的同时予以规范。

五、结论

财政补贴的裁量属性意味着其规制重心在于预算约束,而非法律保留,既而财政补贴的预算体系化约束应是规制财政补贴的制度路径和具体应对。因此,应该从财政补贴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形成规范财政补贴的循环,财政补贴的内容完整全面进入预算体系是预算规制财政补贴的前提,财政补贴预算的审批是预算规范财政补贴的核心,财政补贴预算公开是公众监督财政补贴的有效手段,预算调整是实现财政补贴有效的补充措施。财政补贴预算编制、财政补贴预算审批、财政补贴预算的公开以及财政补贴预算的调整并非断裂的预算流程,而是形成相互影响的一体,如财政补贴编制的详细程度关于补贴信息公开的质量以及补贴预算规范的空间。财政补贴的预算约束离不开其效力的发挥,财政补贴预算的法律效力不仅是约束财政补贴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财政补贴预算实践的重要领域,即预算执行机关应严格执行通过人大审批的财政补贴预算法案,并通过决算的方式对补贴预算法案的执行情况予以审查以及质询,一旦超出财政补贴预算总额控制以及各种补贴支出分类总额控制,即构成违反财政补贴预算法案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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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潇雨)

Study on the Discretional Attribute and Budget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Subsidy

WANG Yong-fu1, HUA Guo-qing2

(1.School of Law,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efei 230001,China;2.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601, China)

As a positive economic financing, financial subsidies are important forms of supply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subsidies and operating mode and based on the current subsidy policy restriction, improper procedures and disorder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transparency, It is defined for discretionary spending under legal reservation on a dual path and budget constraints and selects budget as measure specifications as focus of the regulation the subsidy, and is supplemented by law the effective link. To achieve specification, due process, transparent and effective of financial subsidies by hard budget constraint, budget cycle, budget in public and budget adjustments under hard budget constraint.

supply administration; financial subsidy; discretionary spending; budget constraint

2017-03-09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政府补贴的法律规制研究”(15SFB2039);安徽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研究项目“财政补贴的裁量属性与预算规制研究”(yfc100191)。

汪永福,男,合肥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财税法;华国庆,男,安徽大学法学院暨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财税法。

D922.90

A

1008-2603(2017)03-00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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