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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杀降现象研究

2017-02-23杨计国

关键词:宋太祖政府

杨计国

(河南工业大学 社科处,河南 郑州 450001)

北宋杀降现象研究

杨计国

(河南工业大学 社科处,河南 郑州 450001)

为避免重蹈五代覆辙,达到宣扬皇帝仁德、维护政局稳定的目的,同时受“杀降不祥”观念的影响,北宋在北宋初年便已制定律条,禁止杀降。北宋帝王多次颁布禁止杀降的诏令,并对杀降的将士予以惩处。但在“计首受赏”利益诱惑面前,以及受到客观政治军事原因的影响,北宋一朝仍不时有杀降事件发生。在处理杀降问题上,虽然有明文规定,但也出现了因人废法现象。不依法办事,在特定时期实现了宋代帝王笼络臣下的目的,也将降人叛乱消灭于未萌。但帝王诏令或军法不能够严格执行,给军队建设、政局稳定也带来了危害。

北宋;杀降;古代军法

诛杀降人是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只是在某些时期、某些地域显得尤其突出。在人类社会早期,投降者可能被胜利者作为祭祀祖先、神灵的祭品;在食品供应困难时,投降者甚至会成为胜利者的食物。残酷杀降的同时,一种理性思维也逐渐产生,如在杀降普遍的秦汉时期,杀降现象在社会上饱受非议,如李广之所以“难封”,时人东方朔即认为在于杀降:“祸莫大于杀已降,此乃将军所以不得封侯者也。”[1]直至军法中出现禁止杀降的明文规定。禁止杀降的军法被北宋政府所采纳,并在北宋帝王所颁布的诏令中多有体现,显示出北宋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禁止杀降的律条亦被南宋朝廷所遵循。如绍兴十年(1140)九月十日,南宋在所颁明堂赦令中规定:“已解甲弃仗,别无奸诈,而关隘辄邀功杀戮者,并行军令。”对于战争之际的投降者也不能随意杀害:“有倒戈归投者,帅司常切戒约军士,不得辄有戕害。”[2]颁布军法,禁止杀降,有利于北宋政府加强对军队的控制,体现政府的威严以及仁德,稳定政局,同时,也是因为宋代统治者受到前代禁止杀降传统影响的缘故。对历史上的杀降现象,学界尚未给予足够关注。具体到宋代,王曾瑜先生 谈到了宋代的军法和军纪问题[3];张明先生提及宋政府对士兵杀降的法令[4],但并未展开论述。因此,笔者在前人基础上,就北宋杀降原因、防止杀降所采取的措施、禁止杀降的原因等方面予以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1 北宋时期的几起杀降事件

唐《永徽律》明载:“若寇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5]关于杀降,颁布于建隆四年(963)的宋代基本法典《宋刑统》完全沿袭唐代律条[6]。虽有如此明确、严格的规定,北宋一朝依然存在杀降现象。下面几起是典型。

1.1王全斌四川杀降

宋廷吞并后蜀之后,王全斌为了防止已降蜀兵发生叛乱,于是擅杀降卒数千人,结果加剧了蜀兵叛乱,最终导致蜀地动荡数年。有人即把蜀地士兵叛乱的原因归结为宋人杀降[7]。擅自杀降,又引发蜀地动荡,按律,自应严惩。宋太祖令“御史台于朝堂集文武百官议其罪。”百官经过讨论,认为王全斌等“罪当大辟,请准律处分。”然而,宋太祖并未按照百官讨论的意见处置王全斌,最终处理结果是:“尚念前劳,特从宽贷,止停节钺,犹委藩宣。我非无恩,尔当自省。全斌可责授崇义军节度观察留后,彦进可责授昭化军节度观察留后,特建随州为崇义军、金州为昭化军以处之。仁赡责授右卫大将军。”[7]以王全斌为代表,宋太祖念其伐蜀有功,故法外开恩,未依法从事[7]。

1.2田况保州杀降

庆历四年(1044),河北保州(今河北保定)士兵发生叛乱。宋政府平叛后,作为参与平定叛乱之一的重要人物张昷之,在整个事件中当属有功,官位不升反降,原因竟然是:“田况潜杀降兵数百人,昷之预知其谋。除户部副使,既而坐前事夺职,知虢州。”[7]但在同一事件的处理上,宋政府的做法却截然相反,在这次杀降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田况却得到了升迁。“保州之役,(田况)坑杀降卒数百人,朝廷壮其决,后大用之,然卒无子,以兄子为后。”[8]杨国宜认为,张昷之遭降职主要是其在政治上属于改革派,杀降之责追究不到张身上,但我们却可以看到对杀降进行处罚是一项名正言顺、冠冕堂皇的理由,尽管它有时候只是一个政治手段而已,如王全斌杀降未得到应有的惩罚,只是被暂时冷落数年而已。因王全斌是宋太祖亲信,故几年之后,当宋太祖车驾到洛阳进行郊祀时,“召全斌侍祀,以为武宁军节度。”并对其安慰到:“朕以江左未平,虑征南诸将不遵纪律,故抑卿数年,为朕立法。今已克金陵,还卿节钺。”并赐予他银器万两、帛万匹,钱千万[7]。田况无子,自有其他原因,但在《宋史》的编撰者眼中,却把它与杀降事件联系在了一起。

1.3河州杀降。

宋神宗朝曾发生河州杀降事件,并引起宋政府的重视。“初,围河州,蕃部开门请降。诸军既入,夜杀降者二千余人,军前匿之不报。”将士擅自杀降,并想隐瞒不报。知熙州王韶上报称:“河州平,有随军百姓三十余人杀降人,掠财物,已斩之。”宋神宗闻之震怒,称“祸莫大于杀降。”于是下诏:“韶秘推究杀降兵级及降人被掠杀伤数,并详度部押使臣人员合与不合勘劾,仍命内臣梁从政密体量以闻。”此事似不宜公开,以至于宋神宗给了王韶、梁从政特别交代。王韶事先将杀降之事上报王安石,王安石向宋神宗建议到:“部辖使臣,将校宜按劾,不如是,无以明纪律,后难复用。”这体现的是执军法必严,违律必究的精神。到了十月份,宋神宗再次下诏:“知熙州王韶籍杀伤河州降人者以名闻,如委难推究,即勘会王君万等捕斩人元管使臣及同作过人,条具来上。”宋神宗让王韶详细上报杀降官员的名字,可见宋神宗对这次杀降事件的重视。不仅参与杀降的将士要受到惩处,甚至是地方官与监当官也受到了牵连:“诏通判河州太常博士李山甫送审官东院,与监当坐遍与执政书饰言边事,蔽覆河州官兵违节制杀降故也。”[8]

从前面的杀降事件可知,宋政府虽然制定了相关禁止杀降的法令,杀降事件依然时有发生。而面对杀降,宋政府也未能全部按照法律行事,因人废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是古代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后世对宋人杀降也多有批判,如修《宋史》者对王仁赡的评价是:“王仁赡征蜀,杀降附之卒,肆贪骄之行,郁郁而毙,自贻伊戚,尚何尤乎?”[7]“好谋善战、轻财好施,所至立功”的曹翰,则被批评为“曹之杀降卒,屠江州,则又过于忍者也。”[7]

从宋政府对以上几则杀降事件的处理中,我们不难发现,同样是对于杀降,宋政府态度并不一致。宋太祖对于王全斌的处理,元人修《宋史》时对王全斌等杀降予以批判,而对宋太祖处置王全斌的措施,不但未予批评,反而称赞宋太祖善于驭臣:“王全斌黩货杀降,寻启祸变,太祖罪之,而从八议之贷,斯得驭功臣之道。”[7]试想,作为通过发动兵变取得政权的赵匡胤,在政权建立初期,对那些违犯军纪却忠心于他的将士进行严惩,虽然会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也不免会让这些人寒心,所以在个别时候的从轻处罚,是宋太祖处于维护政权稳定的需要。也有学者认为,宋太祖不杀文臣武将,对维护北宋统治有利:“统治集团上层的团结,对结束分裂、加快统一,巩固中央集权有益无害。”[9]而对于保州杀降负有主要责任的田况,朝廷表彰了他在处理这件事上的才干,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田况杀的对象有关——国内士兵,这是宋政府最不能容忍、也是最为忌惮的。

2 杀降的原因

宋代法令明文禁止杀降,在皇帝所下诏令中也多次提及禁止杀降。那么,杀降事件又为何屡禁不止呢?

2.1军功诱惑

古代军队实行“计首”论功的政策,在利益诱惑之下,不断有士兵杀降,甚至杀戮平民以冒领军功。为了激励广大士兵斗志,鼓励他们奋勇杀敌,宋代统治者依然把斩获敌人首级作为军赏之一。如在宋辽战争期间,宋政府规定:“得首级者,三千。”[9]宋政府组织编写的大型兵书《武经总要》亦有相关规定:“擒生斩级,有中伤者,除转迁外,别给第四等赐,重者加一等。……数人共擒斩贼一人,或数十人共擒斩贼数人者,除亲擒贼到依上条赏赐外,余随从人各降一等。”[10]对于在战斗中斩获敌人首级、抓获敌人者,宋政府会予以转官、减少磨勘年、赏赐等奖励。此政策无疑有利于提高士兵的战斗力。面对奖赏和财富,士兵常有越轨之举。如在政和八年(1118),宋徽宗下诏:“边将杀降,以幸邀功,殊失惠养元元、招抚羌戎之意。自今有犯,必罚无赦。”[2]

2.2政治、军事原因

除了前面所提及的将士因军功诱惑而杀降外,出于政治、军事的考虑似乎是更为重要的原因。

曹斌率军征讨江南时,平定润州后,“丁德裕部送润州降卒数千人赴升州城下,卒多道亡,曹彬发檄招诱,稍稍来集,虑其为变,又尽杀之。”[8]在前面提到的保州兵变中,时任知谏院的蔡襄认为应将叛乱者“尽行诛戮”,否则“必开骄慢叛乱之源”,而且显得“朝廷畏众不杀之意,官司有所触事畏忌之势。”在他看来,诛杀降卒不仅可以“绝天下祸乱之萌”,还可以彰显朝廷法度威严。作为知制诰的田况则担心叛乱军卒“引契丹军马入界”而使事态更加恶化,也同意将保州叛卒全部剿杀[12]。在这次杀降数百人后,“朝廷壮其决,后大用之。”[8]

宋神宗朝,在西北拓边期间,对于降附的蕃部士卒,也多采取杀戮政策,宋代统治者认为这些部落“素无保聚,不相维统,向背无常。”这些蕃部甚至将宋政府所赐钱物“旋送贼所,以作归投质验。”[8]另外,宋政府担心西夏间谍以降附的身份混进来。更何况,军费、粮草等后勤问题一直困扰着宋政府,直接释放自然不是好的解决办法,但如果将投降者全部关押,对本已紧张的后勤供应,无疑是雪上加霜。

杀降也有将帅性情残暴,或在战场上敌方开始负隅顽抗,引起己方将士不杀不足以泄愤等原因;同时,还要兼顾战胜方背后所属政治集团的经济实力、文化积淀和社会风尚等诸多方面。对战胜者来说,如何妥善处置投降者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社会上对纳降问题也有诸多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很多时候杀降是为了降低战争风险,因为在两军交锋中,失败一方的投降者中时有高级将领或者行政官员,高级将领拥有统兵与作战能力,行政官员具有一定的政治号召力,如朝秦暮楚,非真心投降,会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将其立即杀戮无疑是防止其反复以绝后患最简便的手段。更何况,有时候的大开杀戒,反而更能够彰显己方的武力,让敌方士兵闻风丧胆。这样就使得杀降成为一种很常见的处置降人方式,既能彻底消除隐患,又能起到威慑作用。

3 宋政府防止杀降所采取的措施

为防止出现杀降事件,北宋政府在法律上规定了对杀降的惩处条例,同时在思想上对杀降现象进行批判。

3.1定法律,止杀降

宋政府颁布了相关禁止杀降的法令,如前面提及的《宋刑统》,沿袭唐律禁止杀降,在《宋会要辑稿》中,亦有类似记载:“既贼伏降而辄杀者,斩。”[2]《武经总要》也规定:“贼军弃仗来降而辄杀者,斩。”[11]可见,在杀降问题上,北宋政府至少在法律规定上,处理是非常严厉的。

与西夏作战中,范仲淹向宋政府提出的攻守二策中提及:“生降者赏,杀降者斩,获精兵者赏,害老幼妇女者斩。”[8]宋神宗也以诏令形式颁布:“降附部族,诸将、士卒辄希功杀戮者,主将实时处斩。”[2]可见,如果发生杀降事件,宋政府让军中主将查实确认后,及时处斩,似乎在处斩之前并不需要上报朝廷等待朝廷批准。但此处的规定同样是处分士兵,而对负有监管之责的主将,未明言对其如何惩处。

除了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准杀降外,北宋帝王常在将官出征之前对他们进行告诫。宋太祖曾对将士说:“朕今抚养士卒,固不吝惜爵赏,若犯吾法,唯有剑耳。”[8]童贯征辽,宋徽宗诫之曰:“一乞戒将士勿使求取珠宝,递相献遗,用严军律;二请勿妄杀降人,用安燕人之心……”[13]

宋政府在制定禁止杀降法令的同时,为了保证法令能够执行,及时发现士兵杀降情况,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允许他人告发杀降:“杀降人者,许人告,每人赏钱三十千,至百人止;告杀五人以上者仍迁一资;杀降人者斩。”[8]在现实中,宋政府也对杀降的将士进行惩处。如在前文提及的四川杀降事件中,剑州刺史张仁谦因参与其事,于建隆三年(962)十一月,坐杀降,贬宋州教练。[7]参与平定保州士兵叛乱的张昷之,虽然平叛有功,但在追究杀降之责时仍被贬。

3.2在思想上对杀降现象进行批判

唐室把姜太公尊为武成王加以祭祀,而以历代名将为“十哲”配享,其中白起就与蜀汉名相诸葛亮及唐代开国功臣同列[14]。对于白起,唐人的评价分趋两端,或非议其杀降,或尊崇其用兵如神[15]。宋太祖巡视武成王庙时,看到白起的画像后大怒:“起杀已降,不武之甚,何为受享于此?”随后令人将白起的画像清除出庙。宋太祖此举在宋人著述中多次出现,这是从思想上对杀降事件和杀降之人进行批判。可见,宋太祖批判杀降在当时引起不小的反响,史家载之史册,虽不乏颂扬太祖仁爱之意,但也对时人和后人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宋人著述中,多次记录了白起的杀降故地“杀谷”:《太平寰宇记》云“在县西北二十五里。秦垒西面一百步,即赵括被杀,余众四十万降白起之处。起惧赵变,尽坑之,露骸千步,积血三尺,地名煞谷。唐开元十年正月,玄宗行幸亲祭,改名省冤谷。”[16]《新唐书·地理志》亦云:“有省冤谷,本杀谷,玄宗幸潞州,过之,因更名。北有长平关。”[15]宋人著述中多次提到这一地点,可见这次杀降事件发生1000多年后,白起杀降在宋人心目中依然留有深刻的印象。

4 禁止杀降的原因

4.1维护政局稳定

唐末五代,武人横行,各地割据势力为了换取部下的支持,采取了“厚赏养士”的举措,对士兵的不法行径疏于惩戒,姑息纵容,从而养成了武人骄横、跋扈的习气。宋太祖亲身经历了五代时期的兵燹连年,也认识到将士目无法纪,违法犯上导致的“国随以亡”的弊端。其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只得留意于立法与执法,制定严厉的军法,严禁滥杀,加强皇帝对军队的控制,以期巩固其刚建立的政权。禁止杀降,并制定相关惩治办法,无疑有利于加强宋代军队的纪律性。

对待投降者的处置,不仅影响着战争的进程,而且影响着战后的统治,甚至国家和军队的声誉。行伍出身的宋太祖,对白起的批判,无疑是在向臣民宣示自己与众不同的治国理念,明确和平统一的非暴力战略。这也是宋代和平治国、以文治国理念的体现。

4.2宣传皇帝仁德

在宋人眼中,宋太祖一直被称作仁义的帝王。如宋人苏轼提及:“太祖得天下以仁,而民从之,故天下一于宋。”[8]把宋太祖能够统一天下归结为他具有仁德品性。吕祖谦也曾盛赞到:“自古平乱之主,其视降王不啻仇讐,而我太祖待其极其恩礼……自古攻取之主,其视生民殆若草菅,而太祖待之曲加存抚。江南兴师,不戮一人,平蜀多杀,每以为恨。故新集之众,不啻如赤子之仰父母,仁心仁闻,三代而下,即未之闻也。”[8]吕祖谦对宋太祖的评价可谓非常高,其中自有溢美之词,但在五代杀掠成风的习气之下,能够禁止部下滥杀,也确为仁义之举。今人论著亦称:“他既汲取了前人的经验,又弥补了前人的不足,自始至终保持了审慎和宽容的政策,这比起其他封建王朝换代时的草菅人命,任意杀掠的残暴景象,的确是难能可贵的。”[17]而宋太祖作为开国之君,禁止杀降,不尚武功,以德服人,对宋代文治社会的形成有深远的影响。

4.3禁止杀降传统

北宋禁止杀降除了因现实的政治需要外,亦受到传统禁止杀降观念的影响。禁止杀降的传统除了历代颁布的杀降禁令外,还有“杀降不祥”的传统观念。杀降不祥的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止杀降的作用。如在雍熙三年(986)征讨契丹的军事行动中,主将田重进欲斩降卒时,定州路行营马步军都监的袁继忠以“杀降不祥,皆救免之”。[7]宋神宗朝,熊本与少数民族作战时,“夷酋力屈请降,裨将贾昌言欲杀以为功,(范)百禄谕之不听。”于是范百禄对熊本说:“杀降不祥,活千人者封子孙,奈何容骄将横境内乎?”[7]《西山文集》载:“传活千人有封,而杀降者殃及三世。”[18]保州之乱中,坑降者2000余人后,剩余的2000余人分隶河北诸州。富弼出任河北宣抚使后,“恐其复为患,谋欲密委诸州守将同日悉诛之。”当富弼将此密谋告知欧阳修后,欧阳修认为不可:“祸莫大于杀降。昨保州叛卒,朝廷已降敕牓,许以不死而招之。八井之戮,已不胜其冤。此二千人者,本以胁从,故得不死,奈何一旦无辜就戮。”[19]可见,杀降不祥的传统观念在现实中确实起到了制止杀降的作用。

不仅汉族政权认同“杀降不祥”的观念,少数民族政权也认同这种观念。当凉州吐蕃六谷族假意投降李继迁时,让李继迁亲自去受降。李继迁的谋士张浦认为此中有诈:“兵务慎重,贵审敌情。罗支倔强有年,未挫兵锋,遽尔降顺,诈也。不若乘其诡谋未集,一战擒之,诸蕃自伏。若悬军孤立,主客势殊,未见其可。”但李继迁认为:“我得凉州,彼势已促,力屈而降,何诈之有?况杀降不祥,尔勿疑,以阻向化之心。”[20]李继迁信而不疑,欣然前往受降,结果遭伏兵袭击身亡。

但是,杀降又会造成怎样的不祥呢?会造成什么恶果呢?战争绝非仅仅是武力的较量,很多时候的武力冲突都可以通过双方妥协的方式来和平解决。试想,如果敌方或者叛军知道投降仍被处死的话,可能给对方造成心理恐慌,特别是对于其他准备投降的人,会增加他们的对抗心理,肯定会做殊死反抗,这样无疑会给宋政府的兵力、财力和物力带来极大的损耗,宋政府也会背上嗜杀的恶名,这是宋代帝王极不愿意看到的,这也是与宋政府的“以文治国”立国精神相悖的。如在政和八年九月,时任刑部尚书的范志虚指出:“边将杀降,沮外夷向化之心。乞立法,辄杀降者如杀人之罪。”宋徽宗于是下诏:“边将杀降,以幸邀功,殊失惠养元元、招抚羌戎之意。自今有犯,必罚无赦。”[2]另外,在时人看来,对于杀降者个人来说,不祥也会发生在他们身上。比如前文提到的田况无子,林广死后颈断,等等。

5 结语

我们以北宋时期的杀降事件为视角,分析法律制定与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差异,同时分析了法律与传统观念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其一,几千年的人类历史演进中,杀降事件时有发生,可见战争残酷的一面,其中也暴露出人性丑陋的一面,但同时也孕育着理性、文明之光。无论是出于对生命本身的敬畏,还是塑造帝王、王师的光辉形象,一些禁止杀降措施不断出现,形成了“杀降不祥”的观念。北宋帝王以宋太祖为代表,虽然出身军伍,却能够在北宋肇建之际就从军法上着手,严明纪律,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对扭转五代时期武人横行的局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也为后代抓军队建设提供了借鉴。

其二,从对杀降事件的处理上可以看到,北宋沿袭前代禁止杀降的律条,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对违法将士的惩处,出现了因人废法的现象,不能严格按照军法进行惩处。这种帝王南面之术,因人废法,执法不严,是对法治建设的破坏,也会对整个社会文化造成一定的破坏。

其三,在古代社会,在具体违法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明文律条在起作用之外,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在起着作用,法律与传统观念相互交织,一起作用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中。针对杀降,除了宋代政府禁止杀降律条外,“杀降不祥”的传统观念就起着非常明显的作用。正是由于二者的共同作用,将士在诛杀降人时,才会有更多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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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UDYOFTHEPHENOMENONOFKILLINGSURRENDERSINTHENORTHERNSONGDYNASTY

YANG Jiguo

(DepartmentofSocialSciences,HenanUniversityofTechnology,Zhengzhou450001,China)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gained nationhood, and in order to avoid repeating the mistakes made in Five Dynasties, publicize the emperor's virtue and maintain political stability, the legal articles of prohibiting the killing of surrenders were formulated in early Northern Song Dynasty affected by the idea that "to kill those who surrender would bring oneself bad luck".The emperor then issued assizes several times banning the killing of surrenders and punished those who violated the code.But such incidents occurred from time to time during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tempted by the military reward benefiting from "reward is to be given according to the number of the slain heads" and influenced by the objective political and military reasons.In spite of the clearly stated regulations, there existed the phenomenon of violating the law.The emperor of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won over his subjects during a specific period and also destroyed the budding rebellion of surrenders.But if the emperor's assizes or military law failed to be strictly enforced, it would do harm to army construction and political stability.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the killing of surrender; ancient military legislation

2017-05-04

2017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7BLS005);2018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18-ZZJH-102);2013年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项目(2013BS043)

杨计国(1981-),男,河南滑县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宋史。

1673-1751(2017)06-0106-06

K244.0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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