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中的伦理失范问题与治理研究
2017-02-23谷学强
谷学强
(安徽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搜索引擎中的伦理失范问题与治理研究
谷学强
(安徽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搜索引擎不仅控制着互联网信息资源的入口,还是用户通往信息世界的窗口。在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搜索渠道的同时,搜索引擎也会因虚假广告、暴力传播、侵犯用户知情权与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对人自身的异化以及传播色情、赌博和其他不良信息等产生信息伦理问题。从搜索引擎自身、搜索引擎商业用户及外部监督管理机制三个方面分析搜索引擎出现伦理失范的原因,并针对有关原因从搜索引擎参与的主体、行业与社会三个层面提出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的治理措施与建议,以期实现搜索引擎市场的健康全面发展。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治理
搜索引擎是指以特定的方法或程序在互联网中搜索信息,对信息进行提取、组织、整合,为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的系统[1]。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服务的不断发展,搜索引擎已成为用户查询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平台。《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6.09亿,使用率为81.1%。其中手机搜索用户数达5.93亿,使用率为81.9%。搜索引擎是基础性的互联网应用平台,使用率仅次于即时通信平台[2],其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技术授权(将搜索引擎技术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关键词广告(用户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后显示的与关键词相关的广告)、竞价排名(通过关键词拍卖来决定搜索结果显示的排序)等[3]。因此,搜索引擎作为媒介平台和运营商,其在为用户提供快捷便利的检索渠道时,也通过巨大流量端口来经营各种业务,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在用户利益和平台利益的二元结构中,搜索引擎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伦理失范问题。
搜索引擎信息伦理失范主要指,搜索引擎在为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的同时,对用户所拥有的直接或者间接权利的侵犯。用户的直接权利包括隐私权、知识产权、被遗忘权等关切用户直接经济利益或名誉的权利。用户的间接权利包含知情权、信息接近权等与用户其他利益相关的权利。国外学者较早地关注到了搜索引擎的信息伦理问题,学者们主要围绕搜索引擎的商业化趋势、大数据与被遗忘权、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展开研究。国内关于搜索引擎信息伦理研究的论文不多,相关研究者的学科背景以法理学、伦理学和传播学为主,且研究内容集中在盈利模式、信息安全、社会责任规范、信息垄断等方面。杜俊飞教授(2008)通过分析“百度屏蔽门”事件认为,搜索引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技术霸权的问题,搜索引擎企业应当遵循《反垄断法》,建立健康的社会信息秩序。李明伟(2009)从搜索引擎的盈利渠道之一的“竞价排名”的运作模式分析,认为竞价排名具有广告属性,并提出规范竞价排名的措施。谈大军(2010)指出,搜索引擎在信息控制、检索结果相关性、检索结果显示方式、个人信息隐私保护4个方面存在伦理考量。张聪(2010)从传播学角度剖析了搜索引擎的媒介属性并提出搜索引擎作为媒介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内外学者对搜索引擎信息伦理的研究,对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的表现谈及较多,对背后的原因和如何治理研究较少,且研究的视角以法理学和经济学为主。笔者认为,从信息传播学角度,分析搜索引擎作为媒介平台出现伦理失范的原因,并提出治理建议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 搜索引擎中伦理失范的表现
1.1虚假广告泛滥
搜索引擎广告是互联网广告分类的一种,收入在网络广告中独占鳌头。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网络广告的形态和呈现方式更加多元化,网络广告的传播渠道也由传统门户网站、电子通信设备等主导的平台转向以微博、微信、搜索引擎主导的新兴平台。但海量的广告信息、薄弱的审核机制等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大量虚假广告开始在搜索引擎平台滋生。在搜索引擎中,虚假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产品本身虚假;②夸大宣传;③以次充好;④冒名顶替;⑤利用名人效应虚假代言;⑥游离于《广告法》盲区。就其危害来看,搜索引擎用户成为此虚假广告最大的受害方。一方面虚假广告消解了用户与商家的信任,社会道德底线不断被突破,社会诚信体系被逐渐消弭;另一方面虚假广告对用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相关隐私安全造成极大伤害,轻者用户上当受骗,重者用户被谋财害命。其中引发广场效应的当数“魏则西事件”。此事件将百度搜索推上风口浪尖,引起全国轰动。
1.2暴力传播
搜索引擎中的暴力传播指的是,搜索平台利用其掌控的信息资源优势,强制用户接触、接受大量与用户搜索需求无关的信息,从而干预用户获取信息时注意力的分配,以软控制手段不断改变用户的思维方式和搜索习惯。搜索引擎暴力传播主要通过搜索引擎显示界面的显示排序、搜索内容、内容来源、标题与内容相关性等手段重组信息,强占用户的注意力资源,以反复不间断的信息刺激、诱导、干扰用户对信息的选择,来实现其广告目的。
“议程设置”理论表明,媒介对某一事件的强调程度与公众对某事件重视程度成正比,媒介决定不了公众怎么想的问题,但可以决定公众想什么的问题。搜索引擎正是通过对关键词的抓取,按照一定规则对搜索结果显示的网页链接加以排序,实现对用户信息搜索的议程设置。用户的注意力分配和搜索排序有一定的相关性,一般说来,排序越靠前获得的注意力越高,这也显示了搜索引擎在议程设置领域的强大作用。搜索结果显示界面上大量排序靠前、同质化且无实用信息的链接消耗了用户大量的宝贵时间;同时,搜索引擎还通过各种载入广告吸引用户关注,激发用户购买欲望,造成马尔库塞笔下的“虚假的需要”,这也是搜索引擎通过对信息的内容及形式的组合实现对用户暴力传播的表现之一。
1.3对用户知情权、隐私权的侵犯
搜索引擎掌控了大量的信息来源及渠道,在控制引擎用户信息的获取上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它对社会知识的构建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信息获取、知识构建和传播的控制乃至对全球信息资源的控制是搜索引擎引起的另一伦理议题[4]。目前以商业利益为导向的搜索引擎公司对信息搜索结果的显示信息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在涉及公司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时,往往会采取相应措施或手段维护相关利益团体的权利而不惜侵犯用户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在“魏则西事件”中,面对各大媒体、用户等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及谩骂,利用百度搜索引擎能搜到的相关信息一度十分有限,而利用其他搜索平台上对此事件按关键词进行检索,可发现大量的负面新闻报道将矛头指向百度。百度搜索引擎通过对信息的绝对垄断严重干扰了用户对信息的认知和了解真相的努力,严重损害了用户的知情权。波普曼在《技术垄断》中写道:“技术是现代传媒的一个重要属性, 媒介技术一方面形塑了我们的思维方式和生存方式,另一方面也造就了现代传媒帝国的霸权。”[5]这种技术霸权使信息垄断在少数人手中,这些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量,罗列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将重要事实与真相隐藏起来,成为少数人左右事件的工具,这种手段和行为势必引起用户的反感和抵制。
搜索引擎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体现在对用户私密信息保护不力,以及运用大数据严重侵犯用户私密信息。一方面,部分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会无意中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这属于无意识行为;部分用户会因对个人隐私不重视而泄露个人信息。搜索引擎通过技术手段,如利用cookies等记录功能,将用户搜索的关键词等数据上传到数据库,进而贩卖用户的隐私给广告商。另一方面,搜索引擎抓取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页链接并将所有相关信息呈现在搜索界面上,这些信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显示”,会遭到滥用,甚至对用户的名誉权造成伤害。
在互联网中,信息存储的永久性及容量的无限性可帮助用户随时随地调用“数据库”,但和用户有关的隐私信息是否永久地被搜索引擎记住应取决于用户主体。“被遗忘权”(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赋予了用户处理个人数据的权利,该权利对个人数据及隐私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欧盟将“被遗忘权”定义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所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6]2014年5月,谷歌在欧洲一宗关于数据隐私限制的重要案件的庭审中败北,该案判决要求谷歌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删除搜索引擎上会显示的个人信息。该审判对减少搜索引擎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侵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被遗忘权只能删除搜索引擎上关于用户“不准确的、过时的”信息,普通用户仍然将遭受搜索引擎对个人隐私的“监视”。
1.4对人自身的异化
马克思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异化理论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他认为异化是主体在改造客体、创造客体的劳动实践中,因主体活动而产生的客体成为外在力量,反过来奴役、支配和驱使主体本身[7]。在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本身作为技术服务工具和平台为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服务,而用户对搜索引擎依赖度不断提高。报告显示,2017年6月,手机搜索用户数较2016年底增加1760万,增长率为3.1%,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不少互联网用户慢慢养成了万事问搜索引擎的思维习惯,并在无意识中接受了搜索引擎传递的大量信息。人们在长时间使用搜索引擎后,逐渐被异化为搜索引擎的工具,被搜索引擎支配、驱使和奴役,且不断因顺从和肯定搜索引擎中的结果而放弃自己的观点。结果是,人们逐渐失去了独立思考的习惯,任何思考和行动都要在搜索引擎中寻找支点和答案。失去了独立思考、批判能力及否定能力的用户,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马尔库塞笔下“单向度的人”。
除上述伦理问题外,搜索引擎还存在不良信息诱导、知识产权侵犯等问题。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淫秽色情、血腥暴力、赌博等信息,搜索引擎利用用户的关键词搜索强行或诱导用户点击不良信息,进而对用户思想或心理产生危害。知识产权侵犯主要指搜索引擎未经相关许可就抓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网页等信息,进而将信息传递给搜索用户。这种侵犯主要包括两种形式。①搜索引擎通过服务器检索到与关键词匹配的网页链接。②搜索引擎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网页的复制,用户再检索关键词后,无须点开网页即可阅览网页的部分信息。搜索引擎知识产权侵犯,不仅损害了出品方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人的创作热情,同时也在无形之中培养了用户免费阅读的习惯。
2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的原因
2.1搜索引擎自身盈利模式存瑕疵
搜索引擎自身因素是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的首要原因。从商业模式而言,搜索引擎的盈利模式主要以竞价排名和商业广告为主,而竞价排名在本质上是对关键词的拍卖和出售。因此,当搜索界面充斥着大量的商业广告和伪关键词后,广告商们纷纷投入大量资金用来购买“版面”,其结果是用户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搜索引擎作为公共平台的公信度不断下滑,不利于社会责任意识的维护。搜索引擎在盈利模式上过度依赖竞价排名与商业广告,最终导致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冲突。从技术方面而言,搜索引擎因存在技术漏洞和缺陷,未能对不良信息进行有效屏蔽或者过滤,导致一些不良商家可以绕过防火墙在搜索界面散播色情、暴力或者赌博等信息。从内部管理及人员职业道德方面而言,伦理失范的原因在于搜索引擎内部管理中未形成严谨的责任清查和倒追制度。同时,部分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技能,未能对搜索引擎中的伦理问题做好辨别和防范,导致伦理问题不断滋生;甚至有平台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高于社会利益,为了完成相关任务和经营指标,放弃了其作为从业人员所肩负的内部监督职责。
2.2搜索引擎商业用户刻意钻规制漏洞
商业用户是搜索引擎企业的收入来源方和信息内容提供者。由于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是按照一定规则和算法程序呈现的,因此排名靠前的网页链接会吸引网民更大的注意力。在注意力经济时代,注意力就代表着商业机会,因此在搜索引擎中出现了“竞价排名”服务。竞价排名服务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向客户提供的以关键词付费高低为标准对购买同一关键词的客户的网站链接, 在搜索结果中给予先后排序的一种网络营销服务[8]。这种以价格来决定关键词先后排序的商业规则一直饱受学界诟病。关键词搜索结果排序在前并不保证该商业广告的真实度和准确度更高,而且竞价排名具有时效性、地域性和动态性,固定商业用户只能购买某一时段或者某一区域内的优先排序资格。当搜索引擎和商户合约期满时,搜索引擎平台会继续按照价高者得的规则重新拍卖并排序。因此,一些不法商家针对搜索引擎检索和排名规则的漏洞进行作弊,让自己的不法网站被收录并取得好的排名。在搜索引擎审核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些不法商家极有可能以皮包公司的形式在搜索引擎上公然进行诈骗。
2.3外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搜索引擎外部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立法的不健全与执法监管的缺失或不力。在立法层面,搜索引擎搜索海量数据对其进行外部监管难度之大、审核流程之复杂等导致我国搜索引擎的相关立法滞后,加上我国在出台搜索引擎管理条例方面缺乏经验,部分互联网公司在运营搜索引擎平台时钻法律的空子,违法经营和发布不合规信息,严重干扰了社会公正和秩序。以百度“魏则西事件”为例,相关机构对该事件中搜索引擎的内容推广是否违规目前尚无定论;对百度推广是否属于我国广告法管理范畴,在立法层面上目前也尚属法律空白,需要立法加以明确。此外,在“魏则西件”发生的前多个司法裁判中,百度推广都被认定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而非广告服务,因此不受我国广告法约束[9]。在执法监管层面,搜索引擎涉及的伦理问题较多,有虚假广告、暴力传播、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侵权用户知情权和隐私权等。这些伦理问题从直接技术层面看是搜索引擎的算法引发的,因此,一些搜索引擎企业常拿“技术无罪论”为自己的算法程序作辩护。监管部门对搜索引擎技术的了解程度往往不及专业人员,因此会出现监管不力或者缺失监管问题。如在著名的“快播侵权案”中,网络用户可以在快播播放器中上传、搜索和下载盗版视频并进行传播,而快播公司始终坚称这是用户自己的行为,快播公司无权干涉。快播公司利用技术无罪论与避风港规则为自己复制他人作品、传播淫秽色情视频作辩护,使得这类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4用户媒介素养不足
麦克卢汉曾说:“媒介是人体的延伸”,搜索引擎作为一种技术媒介,延伸了人体的多项功能。它是眼睛的延伸,使人们足不出户便可眼观世界;它是手脚的延伸,让人们在虚拟空间也可在任何区间留下印迹。但人们在利用搜索引擎延伸人体功能的同时又会陷入“媒介技术决定论”的困境,麦克卢汉认为,一种新媒介在延伸人体功能的同时, 会对人类肌体构成新的压力, 迫使人类发明更新的技术来满足自我保护和维持感知平衡的需要[10]。搜索引擎的每一次升级换代都会给社会带来变革,人们需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熟悉并掌握如何正确使用这种不断更新的媒介。对于用户来说,一方面他们赋予了搜索引擎极大的信任,盲目地崇拜新技术和新发明,主观地相信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囿于自身媒介素养不高,缺乏判别虚假广告、谣言等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用户自身也存在窥私欲、暴力倾向等心理,他们在搜索引擎中期望搜索到色情、暴力等相关信息。结果是,在搜索引擎汪洋大海般的信息浪潮中,用户不断迷失自己,不断地满足自己表层的生理、心理需求,伦理素质遭遇滑铁卢式下滑。
3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的治理
3.1主体层面: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提升搜索素养
搜索引擎参与的主体包括搜索引擎服务商、商业用户以及检索信息的网民。商业用户既是搜索引擎企业收入来源方和信息提供方,同时也是网民消费的对象。搜索引擎服务商既是商业用户发布信息链接的渠道供应者,又是信息检索网民所获信息链接的提供者。因此,搜索引擎是联系商业用户和信息检索网民的中间桥梁,有双向服务的功能。搜索引擎企业和商业用户须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把社会利益和网民的权益放在首位,维护企业和商家的口碑。搜索引擎企业应当转变以商业广告为主收入的盈利模式,转而向科技研发、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语音服务、大数据服务等新兴产业要利润,为国家、社会和百姓造福。商业用户应当坚决不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坚决不触碰涉及道德底线的信息,不赚黑心钱。对于网民而言,应当提升自身的“搜索素养”。“搜索素养”由“媒介素养”衍变而来,媒介素养指的是人们面对不同媒体的各种信息时所表现出的对信息的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笔者认为搜索素养是新传播技术下基于传统媒介素养产生的新媒介素养,包含网民对搜索引擎有清醒的认知和冷静的思考,不盲从盲信;能正确、合理、理性的使用搜索引擎;具备创新性、批判性、多元化的逻辑思维能力。在笔者看来,网民提升媒介搜索素养应从以下3点着手。①提升识别真假信息的能力,能从多渠道、多平台、多语言方面对搜索到的信息进行核实验证。②提升搜索效率的能力,如从关键词入手,熟悉用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等方式搜索。③提升反馈评价的能力,习惯于向相关部门举报虚假广告,善于通过各种评论、帖子等对搜索结果的可信任度予以评价。
3.2行业层面:建立行业联盟,加强行业自律意识
搜索引擎既是一种传播媒介,更是一种信息传播平台。作为信息平台,搜索引擎应当肩负起为全社会、全人类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检索渠道的使命。为此,搜索引擎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与道德自律意识,坚守注重社会效益高于商业效益、国家利益高于团体利益的原则,以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为搜索引擎发展的任务和目标,以追求用户体验来设计和完善搜索引擎界面及呈现方式。一方面,搜索平台应积极加入自律组织,恪守行业规范,如新浪、搜狐、网易、百度、中搜、中国雅虎、奇虎7家搜索引擎服务商已签署《搜索引擎服务商自律公约》。该公约对于营造绿色、环保、健康、安全的搜索环境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搜索平台应该加强行业自律意识,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审核力度,对包含广告链接的搜索结果加以区分。在商业广告方面,Google公司就将商业广告放在搜索界面的右侧,以减少广告信息和非广告类信息的混杂问题,提高了用户识别广告和信息检索的效率,同时也提升了公司的口碑,这既是企业自律意识的体现,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具体实践。
3.3社会层面:完善国家立法与社会监督机制,加强道德建设
从社会层面上治理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的措施,主要是完善立法与监督机制。国家对搜索引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通过行政干预手段对搜索引擎进行管控和制约。法律法规是搜索引擎运营规范的第一道屏障,也是用户、媒体等使用者对搜索引擎违法行为进行判断的依据,更是比社会责任、道德自律行之有效的“硬控制”。2017年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对该规定的发布,有关负责人表示,搜索引擎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这位负责人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11]。我国在出台互联网搜索引擎管理办法中尚需多方调研、考核及验证,实现高效、稳定、安全地治理搜索引擎失范问题还需日后不断完善和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将搜索引擎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及相关管理办法纳入法治的轨道,有利于在法制化的管理体系中对搜索引擎进行把控和把关,有利于相关部门事前监管、事后惩处。
社会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社会舆论监督、媒体报道监督和相关机构监督。社会舆论对于社会风气的塑造和形成具有强大作用力,有利于道德意识的传播和践行。社会舆论主要通过正式渠道或非正式渠道向搜索引擎公司进行反馈舆论监督信息,这些监督信息涵盖社会群体对某一事件基本一致的价值判断,并督促相关机构对事件做出回应或对自身行为做出相应调整。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报道监督主要包括传统媒体、自媒体、融媒体等组织对搜索引擎中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进行曝光、报道,通过对其负面报道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倒逼搜索引擎公司不得不出面回应和矫正错误行为。相关机构监督主要指对搜索引擎公司实行监管的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等方式对搜索引擎运营进行事前监管、事中监测、事后惩处。社会舆论监督、媒体报道监督以及相关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利于形成监督矩阵,对搜索引擎公司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全领域式的监督格局,有利于搜索引擎向健康、和谐的目标迈进。
4 结语
搜索引擎的快速发展,使其不仅成为用户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种信息获取渠道和工具,更是成为社会发展的助力剂,将其比作一种操作系统,一种基础设施也不为过。因此,搜索引擎具备了社会公共属性,上要维护国家安全,下要服务普通用户,扮演了多重角色。扮演多重角色就肩负多重责任和义务。国家和社会赋予了搜索引擎信息搜集的权利,搜索引擎也应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维护公共利益、服务社会公德方面,搜索引擎责无旁贷。搜索引擎尤应重视避免虚假广告,暴力传播,维护好用户的知情权、隐私权、知识产权,严禁色情、暴力信息传播,消解对人的异化等伦理问题。在主体层面、行业层面及社会层面就运营模式转型,媒介素养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加强,法律法规遵守等方面寻找突破点。唯有如此,搜索引擎才能更好地为用户服务[2—3]。
[1] 门凤超,苗军民.试论搜索引擎的现状与发展[J].现代情报,2008,(02):21-22.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7-08-04)[2017-09-07].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708/t20170804_69449.htm
[3] 焦玉英,金世发.搜索引擎的发展及盈利模式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6(05):594-597.
[4] 谈大军.搜索引擎信息伦理研究[J].情报科学,2010(08):1258-1262.
[5] 尼尔·波斯曼.技术垄断:文化向技术投降[M].何道宽,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6] EUROPEAN C.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on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EB/OL].(2010-04-11)[2017-09-07].http://ec.europa.eu/justice/news/consulting_ public/0006/com_2010_609_en.pdf,2015-01-20.
[7]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8] 李明伟.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广告属性及其法律规范[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06):95-100,108-109.
[9] 范晓.竞价排名推广到底算不算广告?搜索引擎不能只收钱不担责[N].北京日报,2016-05-04(12).
[10] 麦克卢汉.理解媒介[M].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1] 中国网信网.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EB/OL].(2016-06-25)[2017-09-07].http://www.cac.gov.cn/2016-06/25/c_1119109120.htm
RESEARCHONETHICALANOMIEANDGOVERNANCEINSEARCHENGINES
GU Xueqiang
(SchoolofJournalism&Communication,AnhuiNormalUniversity,Wuhu241002,China)
The search engine not only controls the entrance of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resources, but also is the window of the user's access to the information world.The search engine provides the user with convenient and efficient information search channels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violates the user's right to know, the user's priva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due to false advertising and the spread of violence, giving rise to information ethical problems in such bad information as the alienation of human beings, pornography, gambling, etc..The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ethical anomie in the search engine from such 3 aspects as search engine itself, the search engine commercial user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It then puts forward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governance of ethical anomie in view of the above reasons from 3 aspects such as the main level, industry level and social level that the search engine participates in so as to achieve the healthy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the search engine market.
search engine; ethical anomie; governance
2017-08-01
谷学强(1994-)男,安徽芜湖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传播理论,媒介文化。
1673-1751(2017)06-0061-06
F490.6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