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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约束的法律路径

2017-02-23杨连专

关键词:异化约束权力

杨连专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法坛论衡】

论权力约束的法律路径

杨连专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权力运行中都有异化的倾向,其机理在于权力主体与权力运行主体的分离以及权力的支配性、工具性等自然属性。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是遏制权力异化的关键所在,其基本路径在于界定权力边界、明确权力内容、设置运行程序、公开运行过程、严格责任落实。

权力约束;权力异化;法律路径

权力的工具属性和拥有权力者的自私属性决定了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权力失去约束,在运行中就很容易脱离正常的轨道,偏离既定的目标,甚至走到设定权力目的的反面,这就是权力的异化。权力异化轻则为官不为、滥用职权,重则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加大惩腐肃贪力度,大批问题官员应声落马,法治反腐取得了积极成效,赢得了民心,也赢得了完善制度的时间。反思社会转型期,权力腐败之所以不断滋生蔓延,其症结就在于权力运行中欠缺规范和约束,仅靠事后监督无法阻却权力异化,以至于权力运行中时常失范,乃至于滋生腐败。因此,笔者从权力异化现象着手,逐步分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并依此为据探讨权力约束的法律路径,以期对权力的规范运行有些许裨益。

一、异化倾向是权力运行的本能

(一)权力异化的属性

异化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主体创造的对象——客体,反过来控制、支配、统治主体,是主体与客体关系的颠倒。作为哲学范畴,异化反映的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对抗性关系,即基于复杂原因,事物出现了不同于原物的质变,并基于该变化形成与原物的对抗关系[1]。权力异化是指权力丧失了原来的质的规定性,而在其本体上产生了与自身相矛盾的对立力量[2]。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基于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权力异化而言,“无论是何种公共权力,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存在着否定这种权力公共性的异化力量”[3]。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矛盾的次要方面在适宜的外部条件作用下,不断壮大,进行量的积累,以至于发生质变,成为异己的力量。所以,权力异化的基本属性,就是其自身矛盾随着主客观条件的不断改变而发展变化的结果。

(二)权力异化的机理

第一,权力的支配性、工具性等固有属性是权力异化的内在根据。权力本身具有控制他人人身和物质资源的能力,因此支配性、工具性从来就是权力的固有属性。对此,彼得·布劳深刻指出,权力就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尽管会有反抗,但这些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4]。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共权力究其实质就是以公共性为表象的阶级的权力,公共权力总是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当权者凭借着特殊的结构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统治。表述尽管不尽相同,但两者无疑都深刻揭示了权力的工具性,尤其是支配性的本质属性,清楚地告诉人们权力从产生的时刻起就内含了侵犯性的“基因”。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侵犯性或称之为支配性,权力才天然地在其内部植下了异化的种子。权力主体与权力对象之间存在力量上的不对等性,才能使权力主体在物质和社会能力等诸方面处于绝对优势,权力的社会目的——控制他人或社会才能达到[5]。掌握权力的个人或组织如果要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全面彻底贯彻其自身意志,客观上就必须充分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以达到对权力对象的绝对性支配,有时甚至根本无视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那样,根本而言,权力就是一个行动者所拥有的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不管这种可能性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而一旦如此,权力的异化也就无可避免[6]。

第二,人的理性不足是权力异化的人为诱因。人是理性的个体,但同时又都具有自私的本性,从古至今概莫能外。正如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经济人与道德人理论中指出的那样,人既具有利他的道德人属性,又具有利己的经济人属性。但问题是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趋利避害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法则,因此在其人格体中,利己的经济人总是不断地战胜他的道德人。即便有人能对所有一切都了如指掌,但在其获得了绝对控制国家的职务和能力后,也会迅速变得不可一世。此时,他决不可能把一生完全奉献给社会福利,也不可能把私人的利益完全摆在公共利益之后, 他的人性总是驱使他更关注自己的利益[7]。由此可知,正是由于人的理性不足及私欲膨胀,掌握公共权力的当权者本身也就成为了权力异化的重要诱因。

第三,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完善是权力异化的制度因素。权力不仅体现了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支配与服从关系,还具有强制性、工具性及自我扩张性等特征[8],即权力主体可以基于其自身的优势地位,或支配他人使其做出改变,或使他人服从自己。权力的本性决定了其在运行中不愿受到任何约束,显得我行我素。那么,当“任性”的权力失去规范的约束,没有路径指引和目的定位时,突破原有的边界,偏离既定的方向,继而导致权力的非公共行使就成为必然[9]。权力虽然是人们基于平等社会契约让渡的结果,但由于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权力本身又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直接共同行使,而要由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具体实施,尤其是在代议民主制的现代化国家中,由于通常采取间接民主制,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将人民与权力之间的直接关系转变成间接关系,即在人民与权力之间出现了中间环节。这样一来,在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的分离当中,任何环节出现监督失灵,都必然无可避免地导致权力的随意扩张与恣意寻租,继而根本上异化变质。当前我国反腐情势之所以如此严峻,除了转型时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利益调整不断加深之外,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当权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因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而将原本服务公益的权力变成了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进而导致普遍的权力失范现象发生。

二、规范权力运行是遏制权力异化倾向的关键

基于权力内在的矛盾属性,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只要具备适宜的主客观条件,异化的“种子”就会复活,侵害的本性就可能膨胀,以至于信马由缰为所欲为,偏离为人民服务的目标,而成为侵害人民利益的“祸害”。遏制权力异化的途径很多,如分权、限权、监督、制约以及对权力行使者进行道德教化等。这些方法在权力运行实践中,都发挥了程度不同的作用,但由于社会制度以及人文环境的不同,有些根本就不适宜我国的现状,如分权制衡;有些作用十分有限,如对主体进行道德教化。笔者认为,权力运行是实现权力目的的基础,过度的制衡不利于权力功能的有效发挥,监督运行又过于滞后,不利于有效预防权力的滥用,道德教化虽然能够内化为权力自律,但又过于脆弱和缓慢。所以,认真研究权力的本性和异化的规律,通过规范权力,制定权力的运行路径、标准、规则、程序、方式、责任等,使其在规范的“笼子”里运行,不失为遏制权力异化的关键。权力运行本身与权力目标、权力运行规范之间密切相关,因此强化权力约束必须对权力运行、权力目标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一)权力运行是实现权力目标的手段

公共性是权力的重要特征,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是公共意志的“最大公约数”[10]。因此,作为源自并凝集和体现公共意志的重要力量,权力应当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作为自身运行的最高目标和终极追求[11]。对此,无论社会契约论者,还是经典马克思主义论者都有深刻论述。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力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单个人为了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原始状态便无法再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将会归于消灭。于是为了生存的需要,人们便通过签订契约让渡部分权利形成国家权力的方式来避免冲突与纷争,以使人们能够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2]。由此可见,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国家权力的来源仅在于个人权利,并且其唯一功能和目的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即保障每一个个人都能够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经典马克思主义论者虽然在权力来源上持不同立场,但在权力的目标追求上也持完全相同的主张。例如马克思主义认为,就基本来源而言,虽然公共权力既不是某种神秘的外在力量的赐予,也不是权利让渡的结果,而是来源于人民,但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事实上,在当代民主社会,一切权力都是公权力,因此都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狭隘的集团利益或个人利益。但正如“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样,纵然权力的终极目的在于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运行目标是公共利益,但客观上这种善的结果的实现又必须借助于权力自身的科学运行。因为权力本身无所谓是非善恶,只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与手段,所以即便其行使总是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为目的,并且该种追求构成了权力运行的内在动力,使权力主体的支配意志不断转化为支配权力对象的行为[8],但如果没有权力运行的规则、程序、形式、标准和责任,那么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终极目标也就无从谈起。权力目标与权力运行两者之间显然是目的与手段关系,前者的实现必须依赖后者的科学运行,这既是权力本身的工具属性使然,也是权力运行现象的客观规律所在。

(二)权力运行规范是权力规范运行的标准与规则

权力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权力运行,权力运行规范是权力所有人制定或确认的、保证权力运行目的实现的准则、程序、形式和标准。因而,权力运行过程越规范,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就越顺利。但是,基于权力运行中的异化倾向,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设置的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时常沦为一些公职人员谋取私利的工具,导致普遍的权力运行失范现象发生[13],所以,为了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这一最高目标,强化权力运行规范,为权力运行构建清晰的标准、规则、路径、方式、程序、责任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具体而言,第一,强化权力运行规范是社会情势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在专制社会,由于所有权力都集中于最高统治者一人手中,作为被统治的对象,广大人民始终处于权力客体地位,因此该种情形下必然难以杜绝权力的恣意妄为,所谓权力的运行规范自然也无从谈起。但现代社会早已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根本性转变,人的出身不再是获取权力的主要途径,广大人民也实现了从权力客体到权力主体的回归,该种情形下就必须强调权力的运行规范,用规范来约束权力滥用,确保契约社会的重心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第二,强化权力运行规范是确保权力正当性的客观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因此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与运行客观上都必须服务于民众,惟其如此决策才能获得民众支持,得到良好实施,政府职责也才能高效履行,否则就会从根本上丧失正当性基础,既难以获得民意认同,也会诱发新的社会矛盾危及社会和谐。第三,强化权力运行规范是提高权力运行效率的实践需要。现代社会,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权力被分配给多个机关,各权力主体依照职责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社会治理任务。但是,各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并不总是清晰明确,职责也并非总是泾渭分明,交叉、重叠、模糊难以避免,该种情形下,如果缺乏明确的权力运行规范,那么在权力的运行过程当中就难免相互扯皮、相互推诿,进而导致权力运行效率大幅下降[14]。因此,立足行政权力高效运行的基本立场,可以说强化权力运行规范也是切实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

三、法律规范是权力运行的硬约束

(一)权力运行的软约束与硬约束

权力异化倾向是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本能行为,凡权力存在之处,只要不对其进行规范,运行中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滥用。所以,限制权力滥用,避免权力运行中的异化,提高权力运行的合理性、科学性,将权力异化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则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5]。对权力进行约束素来有软约束与硬约束之不同路径。前者主要指权力的道德约束,在具体内容上着重强调掌权者的道德修养,重视其内在修为,试图通过掌权者的自我修炼、自我重塑达到内圣而外王。后者则主要指权力的法律约束,在具体内容上着重强调权力分立与民主宪政,重视权力的规范治理,积极倡导法律之外无特权,法律之上无权威。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视角看,东方社会历来推崇道德的软约束路径。以我国为例,无论古代社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格式套路,还是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无不着力强调权力主体内心净化与道德觉醒的重大作用。西方社会则偏重法律的硬约束路径,在其看来,如同权力本能具有异化的倾向一样,人天生也具有理性不足的弱点,人若是天使,就不要任何政府,而如果是天使统治人,也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内在或外来的控制[15]。正是由于理想人格并不存在,所以在权力运行的规范约束上必须着眼于外在制度建设而非当权者的内心修为。客观而论,由于两种约束路径分别产生于不同背景,并根植于各自的社会文化语境,所以从横向比较的视角上看,发挥作用的侧重点和实效各有千秋。但如果立足人类政治历史视角,可清晰看到道德软约束路径存在明显不足。首先,道德伦理因只关注人的内在德行而极具流变性。软约束路径注重在人的内在教化上下功夫,强调人的主观世界改造,进而在“内圣”的基础上达到“外王”的效果。但是,伦理道德毕竟只是一种内在观念、意识,因此根本上难以克服流变的弊端,实践中也不易客观把握。其次,道德约束的作用十分有限。作为约束权力运行的重要途径,道德约束的基本进路在于着力提升权力主体的道德境界,保障权力运行的道德取向,进而从源头上遏制权力腐败[16]。但人类本身也存在局限,天生理性不足,并且欲望的黑洞无边无际,因此,仅仅靠强调当权者自律及道德约束,便想要给奔腾如脱缰野马般的权力套上缰绳事实上成效必然微乎其微。再次,道德约束也并非总是可靠。道德约束的基本逻辑与出发点是道德完善的人会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但人类的政治历史进程清楚地告诉我们,滥用权力并非道德水准低下者的专利,道德高尚的当权者同样具有滥用权力的可能,并且鉴于其强大的道德感召力,一旦滥用权力,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较道德低下的当权者因以权谋私而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

(二)法律规范约束权力运行的必要性

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实践中,基于道德约束的软弱和责任的不确定性,为了确保权力的高效廉洁运行,具有确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约束,便成为约束权力“任性”的关键。首先,国家的工具性使然。正如经典马克思主义论者指出的那样,国家权力从来是不自洽的,它不过是一个工具而已。而作为权力主体,国家也有着自身的特殊利益,并且为了实现该利益,又具有突破社会公仆的角色而成为社会主宰的倾向,基于此就必须通过法律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定合理边界。其次,保障国民自由的需要。自由不仅是人的基本特征,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志,也是人的本质所在,自由之于人,就如同空气之于火一样,离开它就会灰飞烟灭、奄奄一息。现实中,对自由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来自政府权力,尤其是当公共权力为了个人或集团的私利而运行时,自由便更面临着惨遭肢解或被吞噬的危险。因此,为了保障国民的基本自由,也必须用法律规范权力。

对我国而言,当前强调法律规范是约束权力运行的关键,除上述两方面原因之外,还有自身的特殊理由。其一,荡涤长期以来人治传统影响的客观需要。人治传统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影响,2 000多年前孔子就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随着历史变革,虽然法治早已成为我国国家及社会治理的重要方略,但人治传统的影响并未因此彻底根除,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既严重削弱了法治权威,也给社会治理及国民权利与自由造成了严重侵害。其二,社会转型期防止权力异化的现实所需。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新旧体制相互交替的社会转型时期,不仅社会矛盾丛生,权力运行过程也不尽规范,一些权力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的特殊利益,往往倾向于突破权力的运行边界,不仅严重影响权力运行的科学性,而且严重侵害权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诱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强调法律规范是约束权力运行的关键,规范权力运行,正是防止社会转型时期权力异化的现实所需。其三,提高权力运行科学性的必然要求。权力运行是实现权力目标的重要手段,且公共权力越强大,客观上也就越有利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社会基于管理的需要,权力对国民生活的调节正进入前所未有的深度与广度。但在调整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一旦出现滥用权力,任意决策,那么就不仅直接影响权力运行自身的科学性,而且根本上也不利于实现社会的有序治理。所以,立足提高权力运行科学性视角,也必须强化权力运行的法律约束。

四、约束权力的法律路径

传统理论一直强调的是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但是,基于监督的滞后性、不平等性,监督对权力的约束十分有限。制约的本质是分权,基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分权制衡并不是十分适应中国的现实,而通过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有效约束权力,使其既不能偏离权力的目的,又不能脱离权力运行的轨道,就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界定边界、明确内容、设置程序、公开过程、严格责任来完成的。

(一)界定权力边界

异化是在权力运行中产生的,如果权力配置边界模糊,不仅不能为权力异化的克服提供前置性规范,反而会对权力异化推波助澜。从权力配置的应然状态看,任何公共权力的配置都应当边界清晰,权责明确,这是权力运行规范化、科学化的当然要求。但从当前权力配置的实然状态看,公共权力的配置却并非总是泾渭分明,权力结构的科学性及运行效率也因此受到极大影响,无论着眼于提高权力配置的科学性,还是着眼于权力运行效率,也都有必要科学界定权力的合理边界。

科学界定权力边界就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以法律为依据。初次的权力配置是以宪法为其载体的,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在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再次的具体权力配置,就有相关的法律根据宪法原则进行设置,如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强制执行权、行政许可权等。因此,界定权力边界必须严格遵守权力法定原则,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法定权力进行科学划分,只有这样才可能有效避免权力间的不当交叉、重复,厘清其合理边界。第二,要以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为目标。权力的运行规则既需要授权者遵守, 也需要用权者遵守,因而只有建立科学的权力结构,才能从根本上克服授权者的恣意与用权者的任性,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17]。第三,要以权利制约权力为基本原则。任何权力,只有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才能获得正当性[18]。划定权力边界也必须坚持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原则,惟其如此才能保证配置出来的权力真正符合保障国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二)明确权力内容

强化权力的法律约束,客观上也必须明确权力的基本内容,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避免权力冲突的需要。现代社会,由于公共权力被众多权力机关分别行使,各权力主体依法各自行使权力,履行不同职责,那么要实现权力运行科学化,就必须明确权力的基本内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各权力主体之间权限的交叉与重合,避免权力冲突,进而实现权力的有序运行及社会的高效治理。其二,加强权力监督的需要。强化监督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路径,而监督权力则又必须以明确权力内容为前提。权力不明确、不具体,社会民众无从知晓,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也就形同虚设。为了更加方便人民对权力的监督,我国政府正在加紧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所谓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政府及其部门在全面梳理所行使的公共权力的基础上,依法科学界定每个部门、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并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同时公之于众。当前,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行的基本程序主要有三:第一,全面厘清政府权力的底数,“摸清家底”;第二,编制权力目录和优化权力流程,确保权力只能在依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之内运行,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第三,根据权力清单推进政府机构内部优化整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三)设置权力运行程序

权力运行是个复杂的过程,因而就需要对这个过程的每一个步骤、环节、方式进行明确的规范,这就是权力运行程序。社会控制的健康与否不取决于权力的强弱[19],而取决于权力运行是否正常,而权力按既定的程序运行就是最正常的规范运行。法律控权可分为实体控权和程序控权。程序是权力运行的生命,程序控权是法律控权的一大特点,同时也是一大优点。程序法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价值,程序法的实质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横和过度裁量。它是一种全新的控权模式,尤其是在行政权运行领域,程序控权模式已成为当今世界潮流。没有程序控权,法律控权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程序是权力行使之程序,是对权力运行各环节包括权力授予、权力行使、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的规制[20]。

程序是一个确保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积极过程,伴随着公开与平等、抗辩与交涉、分化与制衡的博弈。权力只要进入了程序运作,恣意妄为就会遇到制度障碍。任何专横、恣意的权力在正当程序过程中都无立足之地[2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求,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依程序进行。这个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个程序性的规定,就使得重大决策权的行使具有了规范和标准,阻止了权力的专横和独断,也保证了权力运行中偏离正义目标。

(四)公开权力运行过程

防止权力异化还必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其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权力的运行过程,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性,才能避免“暗箱操作”,防止腐败的发生。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工作,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及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充分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二,公开权力运行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区别于专制政治的根本不同就在于人民当家作主,为人民服务也就成为一切权力行使的唯一出发点与落脚点,该种情形下当然应强调权力的运行过程向人民公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也才能使权力运行本身真正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

权力运行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其一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公开,即一切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公众视野下进行,实行阳光政治。对此,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那样,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其二是官员权力行为的公开,即那些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施政活动要向人民公开。其三是权力运行信息的公开。既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授予者,那么反映权力运行实际状况的一切政务信息,当然也是公共资源,属于民众知情权范畴[22]。既然如此,那么各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应当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权力运行信息,只有这样也才能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知情权,真正维护其权力的主人翁地位。

(五)严格责任落实

约束权力运行、防止权力异化,除了上述基本路径外,还必须严格责任落实,因为只有坚持权责同体,才能真正对权力运行形成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否则,如果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必然无法阻止权力滥用;而如果只有责任却不赋予相应权力,那么责任最终也无法从根本上落实,所以必须保持权力与责任的同体建构。就基本内容而言,强调严格责任落实就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责任法定,在对公权力进行规范的立法中,必须严格责任规范,有权即有责,有责即赋权。其二,严格决策责任落实,即对于那些对权力运行负有决策权力的当权者,因故意或过失决策而致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应的决策责任。其三,严格执法责任落实,明确执法责任机制,严格责任承担,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其四,严肃责任落实过程及后果。问责本身是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不仅包括对行为后果的责任追究,而且还包含了明确权责关系,预防不良后果发生的基本内涵[23]。基于此,严格责任落实就不仅要着眼于提高当事人的自律意识,还要切实明确权责关系,增强积极预防,防范浮于形式、流于过场的消极问责现象发生。

权力异化是权力自身矛盾随着主客观条件的不断改变而发展变化的结果,是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必然行为。权力异化有着复杂的机理:权力的支配性、工具性等固有属性是权力异化的内在根据;人的理性不足是权力异化的人为诱因;监督机制不完善是权力异化的制度因素,而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则是遏制权力异化的关键所在。基于此,就必须界定权力边界、明确权力内容、设置运行程序、公开运行过程、严格责任落实,惟其如此才能夯实权力约束的法律路径,规范权力的运行过程,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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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Path of Power Restriction

YANG Lian-zhuan

(LawSchoolofHenanUniversityofScienceofFechnology,Luoyang471023,China)

All the power in operation has a tendency of dissimilation; the reason is the separation between the body of the power and the subject of the power in operation, as well as the natural property of the power, such as its domination and instrumentality. The key point of restricting the power’s dissimilation is to set up a legal mechanism which normalizes the power’s operation. The fundamental path is to define the power’s boundary, to make sure its contents, to set up an operational procedure, to open the operational process, and to implement strict liability.

power restriction; power dissimilation; legal path

10.15926/j.cnki.hkdsk.2017.02.017

2016-12-24

杨连专(1966— ),男,河南原阳人,教授,西南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D909

A

1672-3910(2017)02-00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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