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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探析

2017-02-23郑毓枫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人身个案危险性

郑毓枫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1363)

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探析

郑毓枫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1363)

个案社会工作是社区矫正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个案社会工作方法,是指在社区矫正中根据矫正对象个体的差异性,进行个别化矫治的方法。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时,应与矫正对象建立平等的专业关系,客观评估矫正对象,采用面谈的形式,运用心理矫治,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矫正对象;再社会化

目前,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已广泛开展,且形成了多元化的矫正方法。2003年7月,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开始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十几年来,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地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积极探索矫正方法,矫正水平不断提高。自2010年3月以来,广州商学院法学院与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司法局已合作开展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七年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大学生志愿者探索实施个案社会工作方法,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一、个案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联系

(一)二者价值取向相同

个案社会工作(social case work),也称为个案工作,其价值取向是助人自助。最早对个案社会工作涵义进行界定的是美国社会工作创始人玛丽·里士满女士。里士满在《社会诊断》一书中,将个案社会工作界定为“包含着一连串的工作过程,它以个人为着手点,通过对个人与所处社会环境作有效的调适,以促进其人格的成长。”[1]个案社会工作是通过一对一专业关系的建立,了解个人和家庭遇到的困难,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的方法为案主提供帮助,提升案主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社区矫正的价值目标是通过教育矫正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通过了解矫正对象的犯罪动机、年龄、人身危险性、刑种、刑期、悔罪表现、人际关系、需求等,设定矫正目标,制订矫正方案,通过面谈等形式为矫正对象提供个别化矫治,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解决其遇到的困难,最终实现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

(二)二者均具有社会性

作为社会工作的直接服务方法之一,个案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为有需要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帮助,促使案主成长,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案主遇到的问题不同,产生问题的原因各异,而解决案主的问题通常需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在个案社会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既是工作主体,又是资源协调者。通过社会工作者为案主争取、协调各种社会资源,才能协助案主解决问题,实现助人自助的目的。社区矫正是将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中,通过教育矫正,改变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恶习,使其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的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同时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需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整体合力。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性是社区矫正的特征。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教育矫正双重属性,这也意味着社区矫正是专门机关工作与社会工作的有机结合体。

二、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

个案社会工作的突出特点是针对性强,即“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个别化是一种分别逐一对待的方法。……把每一个人看作是惟一的、不同的实体,应受到不同的对待,个别化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2]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心理学的个体差异性理论,在进行社区矫正时,矫正工作者遇到的矫正对象具有个人的独特性。个案社会工作是在充分了解、客观评估矫正对象的情况下,找准症结,制定矫正目标、方案,赋予矫正对象不同的处遇,采取个别化的矫正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适时修正矫正方案,巩固矫正成果,实现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目标。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体现了对矫正对象“人之为人”的尊重,贯彻了行刑个别化原则,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

(二)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

多数矫正对象深深体会到“罪犯”标签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的不便和不良影响,希望通过努力尽快洗去身上的污点,复归社会,重新获得社会的认可。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唤醒了矫正对象的自尊,使他们重获自信,真诚悔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主动采取行动健全人格,顺利实现了矫正对象向社会人的转变,提升了矫正效果。

三、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技巧

(一)与矫正对象建立、维系平等的专业关系是开展个案矫正的前提

与矫正对象建立平等的专业关系是顺利开展个案矫正的第一步。矫正对象是罪犯,有的矫正对象还曾经有在监狱改造的经历,但作为个体,矫正对象也有人格尊严。社区矫正工作者包括大学生志愿者在接触矫正对象时,应对他们给予尊重。只有保持尊重的态度,才能制造温暖、宽松的氛围,缓解矫正对象的紧张情绪,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只有保持尊重的态度,才能使矫正对象获得安全感,从而激发矫正对象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其重新审视自己,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真诚悔悟。只有保持尊重的态度,双方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相互信任、助人自助的关系,矫正对象才会敞开心扉与矫正工作者沟通交流,提升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

严守矫正对象的秘密是保护矫正对象隐私权的表现,也是给予矫正对象最大的尊重。基于信任,矫正对象将自己的情况告知矫正工作者,在未经矫正对象同意的情况下,矫正工作者不得将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双方谈话的内容透露给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客观评估矫正对象是开展个案矫正的依据

1.评估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

19世纪初,实证犯罪学派的鼻祖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伴随西方刑事实证法学派的兴起,出现了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学者越来越重视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出版了一定数量的著作和论文。

人身危险性包括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实施违法行为和其他严重越轨行为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针对的是行为人的未然行为。实践中,对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统计评估法、临床评估法等方法。目前,我国在对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时大多采用折中说,即以统计评估为主,临床评估为辅的方法。

对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应贯穿社区矫正始终,包括入矫前、入矫后、和解矫前对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入矫前人身危险性评估主要涉及:(1)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兴趣爱好、婚姻状况、工作状况、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社区环境等。(2)犯罪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主观方面、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等,犯罪情况直接反映了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3)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后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实施弥补行为,是否有自首、坦白或立功表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入矫前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为制定矫正目标、方案,确定矫正项目提供了根据,为之后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提供了对比的标准。入矫后人身危险性评估可一个季度一次,也可半年一次。入矫后人身危险性评估主要包括:(1)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如在社区矫正期间,缓刑犯、假释犯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否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等。(2)工作、生活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中的表现、与同事的关系、与邻里的关系、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情况等。入矫后人身危险性评估是对矫正对象教育矫正的动态分析,评估结果为修正矫正方案提供了依据。解矫前人身危险性评估主要涉及:(1)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消减情况、不良嗜好改正的情况、心理状态调适的情况等。(2)解矫后能否顺利融入社会的评估。矫正对象是否有固定住所、是否有固定收入、对未来的规划如何等。解矫前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为安置帮扶工作提供了根据,应与之前的两次评估结果进行对比。

2.评估矫正对象的需求

需求是人的本性,矫正对象的需求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动力。人的需求是“人对其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客观条件的依赖和需求。它反映的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贫乏状态,可以理解为人反映现实的一种形式、积极行动的内在动因”[3]。美国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对矫正对象的需求评估关注的重点包括:(1)经济和住房的情况;(2)教育和职业的历史;(3)就业的历史;(4)有关法律方面的历史,如过去是否被逮捕过;(5)家庭和社会交往的历史;(6)医疗和精神方面的历史;(7)滥用物质的历史,主要指是否有吸毒和酗酒的历史;(8)情感的状态。[4]

矫正对象的需求因人而异,应充分了解矫正对象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并提供帮扶。矫正对象的需求包括两个层次的需求:第一层次为修正的需求,第二层次为回归的需求。修正的需求,是从心理学角度矫治导致矫正对象实施犯罪的恶习。如矫正对象有酗酒的不良嗜好,曾经因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社区矫正期间,仍无法戒掉酒瘾的,应与其进行心理沟通,必要时为其提供治疗方面的帮助。回归的需求,是改善原来不利于矫正对象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社会各界协同创造条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如矫正对象曾经因无一技之长而没有固定工作,应对矫正对象作职业技能需求的评估,做好未来的职业规划,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准确把握矫正对象的需求,才能提供针对性的帮困扶助,切实为矫正对象复归社会、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三)面谈是开展个案矫正常见的形式

面谈贯穿于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通常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的面谈被安排在司法所的会谈室。司法所的会谈室应宽敞明亮、独立且隔音效果好,以保障面谈的私密性。面谈也可安排在矫正对象的住所、工作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面谈一般安排在正常的上班时间。考虑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也可将面谈安排在晚上、周末,每次面谈的时间为1小时左右。面谈时矫正工作者应培养自己的同感品质,换位思考。“感受来访者的私人世界,就好像那是你自己的世界一样,但又绝未失去‘好像’这一品质——这就是同感。”[5]在面谈时,矫正工作者面部表情要放轻松,态度诚恳,语言平易近人;双方的距离要适中,要有眼神的接触互动;面谈时矫正工作者要把握时机,适时适当地提问,设置的问题应清楚、准确且具有开放性;面谈时矫正工作者要倾听矫正对象的回答,恰当地回应矫正对象,必要时应与其进行交流;对于矫正对象的矛盾心理,面谈时应予以疏导,鼓励他们重拾自信,巩固矫正效果;认真做好面谈记录,确保资料详实、可靠并严格保密。

(四)运用心理矫治是提高个案矫正效果的重要途径

在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刑之后,由于身份的改变,罪犯会产生各种心理困扰。在社区矫正期间,一些矫正对象会出现自卑、郁闷等情况甚至出现心理问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形成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两个层次的心理矫正。存在轻微心理问题的矫正对象在面对大学生志愿者时,容易放下心中的顾虑,主动倾诉思想压力,大学生志愿者可运用心理学原理分析矫正对象心理存在的问题,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促使其恢复健康心态。针对存在较严重心理问题的矫正对象,需借助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医院,为其提供心理疾病治疗服务。如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在2016年10月共建了黄埔区首个社区心理矫正基地,对提高心理矫治水平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另外,当矫正对象遭遇严重灾祸或重大生活事件时,应对其实施心理危机干预,使其消除不良情绪和心理障碍,恢复健康心理,重塑人格,加速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进程。

[1]张雄.个案社会工作[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4.

[2]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54.

[3]袁贵仁.马克思的人学思想[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46.

[4]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59.

[5]江光荣.人性的迷失与复归——罗杰斯的人本心理学[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118.

D926.8

A

1671-2862(2017)04-0044-03

2017-05-26

本文系2016年度广东省教育厅特色创新项目(教育科研类)“大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6GXJK180)和2016年度广东省教育厅质量工程项目“法学特色专业”(项目编号:TSZY201601)的研究成果。

郑毓枫,女,河南洛阳人,法律硕士,广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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