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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研究
——基于河北省的视角

2017-02-23王肃之王丽华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王肃之,王丽华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法学研究

依法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研究
——基于河北省的视角

王肃之1,王丽华2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河北省环境治理具有典型意义,其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在治理模式转型与依法治理方面存在不足。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既是世界潮流与国家要求,也有实践探索和经验借鉴。河北省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立法的框架,注重适应性、科学性、协同性,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应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体系,在内容上注重以实施规定为核心、以义务规定为制约、以惩罚规定为依托、以监督规定为保障、以其他规定为补充。同时在执法中把握政府治理与企业治理、重点治理与普遍治理、共同治理与批次治理的关系。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体系;执法路径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显得日益严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河北省是能源大省,也是污染大省,在2016年5月公布的全国空气质量最差的十个城市中,河北省占到五个,达到一半。同时,基于这样严峻的形势,河北省也专门出台了《河北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等立法文件来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需要思考和完善之处。在此背景下基于河北省的视角开展研究具有典型性,对于推广和践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具有启示意义。

一、河北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河北省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若干问题,制约着河北省环境污染治理的进程发展。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6月最新发布的《2015年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5年一年当中,全省大力实施了如下措施与行动:第一,精准治霾、科学治霾;第二,综合施策,重点突破;第三,示范引领、典型带动;第四,重拳出击、严格执法;第五,强化危废和辐射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1]。2015年,通过全省共同努力,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如下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传统的环境治理模式遭遇困难。过去河北省的工业污染治理,一般由排污企业自己解决。然而,企业主要追逐经济利润,其不会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的首要目标,靠企业自身来建立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机制存在困难。而政策约束、行业管理、经济惩罚都是外因,没有企业自身的积极性,很难发挥作用,难以起到保护环境的良好效果甚至被广为诟病。希望通过对于企业自身的督促与要求完成环境的任务存在根本性的困难。然而,长期以来“谁污染、谁治理”一直是河北省环境污染治理的主要模式,使得环境污染治理从根本上走入了误区与泥潭。同时,由于企业技术水平各不相同,即便是有些企业能够按要求实施污染治理,由于能力的差异也会导致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各异。

第二,依法治理环境污染的程度与力度存在不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依法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①。治理河北省的环境污染,同样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目前,河北省在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倾向于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少有形成系统的、科学的立法文件。通过行政方式推动其实施固然有利于短时间内产生积极的效果,但是如果缺乏系统全面的立法规定,就无法保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开展的持续性、规范性、有效性。

二、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三方治理是由排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合同将污染治理工作委托给环境服务公司[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自此之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开始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

河北省是工业大省,但环境污染形势也很严峻,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势在必行。《2015年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河北省2015年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碳排放交易试点”。在这一问题上,通过行政手段“治标”固然重要,但是通过立法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固定下来,使之常态化、制度化,进而做到“治本”,则更具深远意义。

河北省通过立法的方式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由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采取付费方式,通过“合同环境服务”、“合同减排治理”、“合同委托运营”等方式,将污染治理责任具体化、目标化,并按照法定程序移交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来完成。第三方机构根据合同所确定的特定义务,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治理,保证污染物排放不超标,以一种社会化的、有偿的方式管理和运行。通过立法的方式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既可以改变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又可以推动环境污染治理有效地和市场结合。

第一,相较于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起到多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利于环保部门监管。分散治污向专业公司集中,可以推动环境保护监管的集约化,通过这种方式让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企业构建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以一种第三方的方式达到平衡和制约,并纳入监管轨道,防止污染排放超标。二是可以推动排污企业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开展第三方治理的独立公司,可以通过专业化运营的方式,保证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并与政府监管形成协同关系,形成全面、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体系。三是有利于排污企业自身的发展。通过第三方的方式开展治理,可以让排污企业从巨大的环境治理压力中解放出来,将企业的资源更多地投放到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推动企业发展。四是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通过开展第三方治理,可以有效带动相关环境产业的发展,无论是设备制造还是技术攻关,此外还可以带动环保业相关的保险、金融等行业的发展,创造产业红利。总之,“第三方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高级阶段的重要特征[3]。

第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河北省目前环境污染治理多依赖于行政命令,其短时性呼唤环境污染治理法律体系的建立。总体来看,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尚且处在探索阶段,没有形成成熟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固然通过行政的方式固然有见效快的优点,比如可以通过及时地调整来回应环境污染的发展,保证灵活性与适应性。但是,仅通过非确定的行政命令推行带有市场属性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虽然容易“治标”,但是如果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激励与驱动,就难以推动这一模式真正在河北省“生根发芽”。通过立法方式才能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固定下来,使之常态化、制度化。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的可行性

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的可行性建立在两个基础上:

第一,河北省在第三方治理方面已有探索实践,并出台了相关文件,具有法律化、规范化的基础。承德作为河北省的矿业经济大市,在2013年就制定政策方针,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如承德市政府在2013年11月就与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邀请省政府和河北钢铁集团参与,与承德市政府、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了承德航天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暨航天节能环保研究院,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注册成立。公司主要业务方向是为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冶金、电力、水泥和玻璃生产等行业,提供环保治理服务,同时利用卫星数据平台,探索开展物联网及大数据等业务。发展目标是成为拥有先进环保技术研发与应用,环保、节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能力,具备合同环境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环境保护监测、生态监测监管能力的专业第三方运营机构。核心技术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气动脱硫技术。

第二,其他省份在依法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已有较为成功的经验。江西省新余市作为重化工业城市,环保历史欠账过多,与河北省部分地区有类似之处,其出台专门文件推进合同环境服务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效果②。广东省则以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为抓手在全省范围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③。上海市则专门围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出台规范文件,大力推动这一工作的全面开展④。在省级规范文件层面,贵州已经在探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并且取得了一定的进展⑤。上述省份的探索实践,为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立法现状与分析

河北省围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进行了探索性的立法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有需要改进之处。

(一)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立法现状

自2015年以来,河北省加快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立法进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立法文件:2015年6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河北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环保标准,强化执法监督”,对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文件的出台提出了要求和期望。2016年9月18日,《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出台,提出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有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创新机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上述立法,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河北省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体系,有利于推动依法开展治理工作。

除此之外,河北省也出台了若干相关立法: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获得通过,针对当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结合河北省实际,除了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作了细化之外,也作出一些创新规定。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正式出台,填补了河北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立法空白。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过,以新《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基本依据,按照“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全面规范。这些立法对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也具有积极作用。

(二)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的优势

一项立法能否发挥良好的社会效果与立法的内容与结构有着重要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的优势予以分析:

第一,立法的适应性层面。立法要发挥良好的社会效果,其内容必须立足于现实、契合于现实。总体而言,河北省现有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体现了适应性。一方面,其适应了目前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河北省工业企业众多,环境污染治理压力大,进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时必须考虑到这个现实,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秉持稳健的立法态度。同时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开展尚不深入,很多方面尚处于探索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以《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为指导,积极推动《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其他相关立法出台,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其适应了河北省相当一段时期内的实际情况。稳定性是法律文件的内在属性之一,如果频繁修改就会损害法律文件的效力和公信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也要注意这一问题,即在其立法过程中必须努力做到前瞻性,尽可能使其具有较长的生命力。目前总体而言,《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等立法文件能够在一段时间内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立法的科学性层面。一方面是指导思想的科学性,如《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第一条就鲜明地提出“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保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河北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分总体目标、突出重点领域、激发市场需求、健全治理机制、培育骨干企业、改进监管服务、强化政策扶持、加强组织实施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全面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如《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第二条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有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治污付费,责任共担,集中治理,政策推动’的原则,建立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创新机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第三,立法的协同性层面。一方面注重与相关立法的协同,《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另一方面注重与其他行政文件规定的协同,如《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指出“实施排污费差别收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施排污收费减免,具体减免额度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执行。”这使得有关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立法易于发挥应有的效果。

(三)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的不足分析

同时,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处在一个探索的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的一些不足,表现在:

第一,立法体系不够健全。目前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仅是针对主要方面、主要问题展开,有些关键问题并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比如《河北省环境污染纠纷仲裁办法》、《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具体规范性文件并未出台。在原则上一致、在结构上合理、在层次上衔接、在内容上关联、在体系上协调,结构合理、规定完善的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体系尚未形成。应构建完善的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体系,一方面防止出现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事项没有规定的立法空白,另一方面防止各个立法之间不协调、不配套的情况出现。

第二,立法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有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规定多是基础性条款,而且各个立法的结构尚不够完整,比如《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就没有对于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必须做到严谨、规范、协调,对于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污染纠纷、环境纠纷仲裁委员会等关键的概念和术语要有相对科学的界定,对于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具体形式、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环境纠纷仲裁适用范围等事项要给出具体合理的标准,而且各个立法的章、节、条、款的设计要做到均衡和衔接。

第三,立法与政策的协调有待提升。目前,河北省有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与立法缺乏很好的协调性,不但衔接条款不够充足,协调机制也未建成。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立法与政策相得益彰,不可偏废,需要相互协调、共同作用、配合衔接,才能够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有效实施。立法是稳定的、硬性的规定,而政策则是灵活的、柔性的要求,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不宜规定过死的内容,可以交由政策予以调整,以保证充分调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有关的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对于实施效果好、有必要上升为立法规定的,可以在制定和修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的过程中予以吸收。而这一点也是河北省有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四、河北省依法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对策分析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对各方关系的正确分析,遵循合理的理念,制定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并且积极推动协调各方关系,促进法律的落实。

(一)构建完善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体系

目前,河北省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体系方面虽有探索,但是多是某一类单一规定,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规定体系,容易导致“按倒葫芦起了瓢”的情况,难以起到根本上的治理效果,必须注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体系的体系化建设。我们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的体系应该围绕“一体两翼”为核心,即在《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以《河北省环境污染纠纷仲裁办法》、《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为支撑并且补充其不足,辅之以相关配套规定,形成完整、科学、全面、规范的体系。从内容上看,应特别注意下列规定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以实施规定为核心。通过立法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最根本的是保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规范、有效地开展。应规定必须实行第三方治理的情形、拒不实施第三方治理的处理程序、第三方治理强制实施状态、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必备条件、治理合同的内容要求、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的报告义务、第三方治理的信息公开要求等。

第二,以义务规定为制约。作为企业,追逐利润是其首要目标,必须对其科以必要的法定义务,否则难以保证其切实配合、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需要在立法中规定排污企业向治污企业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向治污企业提供真实数据和相关资料等义务。相应的,治污企业也应遵循相应义务,如依法向排污企业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对排污企业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资料保密等。

第三,以责任规定为依托。责任界定不明晰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中所遇到的关键性障碍之一[4]。应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合法性,界定相关主体的权责关系[5]。一方面,应规定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企业的责任划分。从环境保护的应然立场出发,应该肯定其责任的连带性,以督促其切实有效地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实施,共同对社会安全及公众健康负责。另一方面,应该明确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则。对于其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另一方损害的情形,应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则,包括损失赔偿规则。而且这里的责任划分与承担,不仅限于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如由于第三方治理企业过失致使排污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业主企业(单位)可以按合同规定扣减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治理服务费,或按合同约定让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以监督规定为保障。上述义务规定与惩罚规定的内容要落到实处,还需要监督规定予以保障。一方面,应规定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如省环保部门负责制订本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规范化运营技术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另一方面,应明确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督活动。排污企业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管理和公众监督,治污企业应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举其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以其他规定为补充。除了上述三种规定的运用外,也要充分注意规定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规定体系的作用。比如除了惩罚规定本身的落实,也要注意同教育规定的结合应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应规定对积极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并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予以奖励,如在表彰评优、资金扶持、落实国家优惠政策等活动中,给予优先安排,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使法律与相关政策实现有机衔接。

(二)把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执法中的各方关系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的执行绝不能凭空设想,而是需要根据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正确分析和处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各方关系,尽可能地调动最多主体参与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来。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第一,把握政府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关系。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理顺政企关系[6]。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历来是行政主导的模式,资金投入相当程度上有赖于政府提供,对于企业污染的治理一般也是政府监督企业完成,如河北省曾下发《关于强化2014年责任书重点减排项目督导调度的通知》等文件。这一模式需要改变,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中,要特别注意通过法律对于企业治理积极性的调动,在污染企业之外,更要注重对于第三方治理企业积极性的调动,要把政府的有关政策方针落实到鼓励、扶持第三方治理的方向上来,将行政指导与市场引导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良性治理模式的构建。

第二,把握重点治理与普遍治理的关系。要在《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充分注意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把握重点治理和普遍治理的统一。一方面,对于河北省机械制造、养殖、钢铁、焦化、水泥、石油化工、制药、玻璃、造纸等重点行业要予以侧重,出台专门的奖励政策和监督政策,在关键行业、关键领域取得重点突破。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治理的全面性,要统筹兼顾全行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大局,保证在重点治理基础上的普遍治理。

第三,把握共同治理与批次治理的关系。河北省环境污染情况存在不平衡的现实,在依法进行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处理好共同治理与批次治理的关系。一方面,对于石家庄、承德等环境污染形势相对严峻的地市,要首先在政策与法律上予以重视,第一批次推动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落实。同时兼顾张家口、秦皇岛等环境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的地市,在批次治理的基础上实现共同治理。

总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问题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转型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我国环境治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既有艰巨性,也有典型性,基于河北省的视角对依法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深入的研究,将会为这一项工作的深入和落实开辟道路,并提供有益的借鉴。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②江西省新余市出台了《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同环境服务工作的意见》,通过实践合同环境服务的方式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出台了人员、机制、资金和考核方面的保障制度以及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环境治理模式不断创新。

③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指出“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环保上市公司和骨干企业。”

④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2014-2015年)》,推进该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促进污染治理、环保产业发展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

⑤《贵州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编制完成,旨在实施以政府倡导、企业自愿、诚信自律为原则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推动环境污染治理行业健康发展。

[1]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EB/OL].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2016-06-06.[2016-09-22].http://www.hb12369. net/hjzlzkgb/201606/P020160606329891718110.pdf.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 2014(20):17.

[3]刘国涛,余晓龙.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背景下的生态恢复产业法制建设[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55.

[4]刘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现实障碍及其化解机制探析[J].河北法学,2016(3):166.

[5]谢海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践及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4,(12):62.

[6]王琪,韩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政企关系的协调[J].中州学刊,2015(6):72.

Law-based Third Party Governance of EnvironmentalPollution——on the Perspective of HebeiProvince

WANG Su-zhi1,WANG Li-hua2

(1.Schoolof Law,Wuhan University,HubeiWuhan 430072,China;2.Schoolof Political Science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HebeiNormalUniversity,HebeiShijiazhuang050024,China)

Th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Hebei is a typical case which includes remarkable progress and imperfect governance pattern transformation aswellas law-based governance.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ofenvironmentalpollution isworld trend and national requirement.Hebei Province has initially established a legislative framework while there are also severalproblems.The legislation system of third party governance ofenvironmentalpollu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In terms of its content,execution,obligation,punishment and supervision should be stressed.It should make a balance between government governance and company governance,special governance and overall governance,simultaneous governance and batch governance.

environmentalpollution;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necessity;feasibility;legislation system;law enforcement

D922.6

A

1674-7356(2017)-02-0055-06

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7.02.010

2016-09-22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5FX017);河北省环保厅公益行业科研项目(14gy11)

王肃之(1990-),男,河北石家庄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安全法学、环境法学。

时间:2017-01-14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 96.G4.20170114.1018.006.htm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