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制度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2017-02-23蒋亚玲
蒋亚玲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论公益诉讼制度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蒋亚玲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往往伴随着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近年来,社会公众利益被侵害的案件数度引发众人热议,与此同时,随着《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条文的诞生,社会公众利益被侵害的案件不断进入大众视野,如何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逐渐变成人们更加关注的事情。而法经济学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经济学运动的影响下,已经成为一个我们无法忽视的重要学科,其理论打破了传统法学的结构,并为如何建立更加切实可行的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文章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公众利益;制度;法经济学
一、前言
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将谢某、倪某、郑某等三人告上法庭,请求三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案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是我国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之后的首例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在现代法治的背景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基本方式,它合法、公正、效率高,这些都是别的手段所无可比拟的。但是这种传统的诉讼制度又过分强调保护私益而忽视了公共利益救济。此时,随着现实社会的发展,人们法治理念的提升,片面而又狭隘的传统诉讼制度得到重大的突破,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在这样的现代法治背景下,有很多与我们现代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公众利益不断遭到挑战和破坏,却不能得到法律及时有效的救济,于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变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并救济公共利益成为当今一个紧迫的课题。
二、 公益诉讼的相关背景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代,随后发展于近现代的西方国家[1](P58-59)。而我国最早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的公益诉讼条文,这些条文出现,使得公益诉讼制度进入公众视野,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呼吁。
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有相较于其他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优越性。这是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在面临多种利益冲突的时候,往往会有难以取舍的问题,不可能尽善尽美,当保护一种利益时,另一种利益也不可避免地被损害,公益诉讼便是弥补这些缺陷的一种手段,使得法律在面临两难处境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将损害降到最低。此外,不仅仅是法律,国家机关的力量也是有限的,它们无法涉及每一个方方面面,于是,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是一股对国家执法机关强有力的补充力量。所以,公益诉讼制度在建设中国法制社会的今天是必不可少的。
当然,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同样也会产生一些弊端。比如,权利滥用、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法社会学家所担心的“诉讼爆炸”等问题[2]。但是,这些问题的产生并不能让我们否认公益诉讼所带来的巨大法律效益。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需要一定的程序来加以保障,我们应该做的,是建立相关的制约机制以避免问题的发生而非否认公益诉讼制度本身的可行性。所以说,公益诉讼在中国的构建本质上是可行的。
三、法经济学的基本内涵
法经济学,顾名思义,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并且要求同时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的知识去研究问题。它在20世纪7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是当时法学界发展最快的学科,同时也被经济学界认为是当时最重要的学术成果。
法经济学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六点:第一,法经济学属于被安排的法律制度,其作为经济增长内生变量的关键是法律制度的变迁;第二,无论是法学还是经济学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都主张市场的主体在经济运行中是符合公平与效率、自主、资源权利本位的主体;第三,经济学最基本的假定为“理性人”,即理性去追求利益和效益最大化的人[3]。第四,法律的经济分析认为,法律运行的过程,不管是司法还是立法,都应该被看作一个经济的过程;第五,经济效益是衡量法律制度是否优劣以及决定如何取舍法律制度的基本标准;第六,单一的正义价值标准已经无法满足现有法律制度对价值的要求,多重价值观如公平、自主、效率等均应在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
在过去的中国传统法学的价值范畴中,效率一直不被重视,导致法经济学在中国发展的举步维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学家们既无法忽视这个高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挑战,也不能阻止社会科学相互融合的趋势。法学家们应该承认,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经济学运动的影响下,法经济学成为一个我们无法忽视的重要学科,它打破了传统法学的结构,使得中国法律得到迅速发展,法经济学的发展乃大势所趋。
四、法经济学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用法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公益诉讼,必须了解法经济学研究的两个基本假设,即理性和最大化。理性作为法经济学的核心假设,它要求假定主体具备正常的理性,因此才享有自由并且做出合理选择。在理性的情境下,大多数人都应该是足够理性的,只有足够理性,才能实现目标的最大化。理性的人能够将其偏好按照稳定的次序进行排列,能对自己的偏好进行准确的判断。
1.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
我们试图用法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的理论来分析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法律条文中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除了《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及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以外,还有2015年1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35个条文,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与公益诉讼共同审理、原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均做出相关的规定。
根据法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的理论,诉讼是需要诉讼参与人投入成本,而后才产生收益的一项活动。一项诉讼制度的建立如需符合法经济学的要求,首先就应该思考如何在有限的最小的诉讼成本中去创造最大的诉讼收益。诉讼成本包括很多方面,如固定成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等。而诉讼收益则不只是表现为单纯的经济利益,它还有可能包括不可用金钱来衡量的公正、自由、权利等社会价值。在现代,普通的诉讼案件的基本特点为量多,标的额少,即单个的个体所遭受到的损害较少或者并不明显,而公益诉讼案件则是该损害行为侵害到公众的利益[4]。根据这一特征,如果减少诉讼成本中的固定成本,那么诉讼就只需要投入较小的成本而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诉讼才能得以顺利进行。但在实际的案件诉讼过程中,多数的案件都会产生一定的固定成本,即进行诉讼的最低成本。若该固定成本大于案件的预期诉讼收益,原告就很少会选择对案件提起诉讼;反之,大多数的原告则会选择提起诉讼。若不降低诉讼原有的固定成本,会使很多小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但是,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有一些对于个人价值很低的案件,将同种性质或者类型的案件聚合起来,就代表着巨大的社会公益。如果这一部分社会公益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保护的话。对于社会而言,诉讼经济就无从谈起。公益诉讼的出现,不但实现了诉讼上的规模经济,降低了诉讼的直接成本,而且降低了法律制度的错误。这就是法经济学在公益诉讼制度上的体现,即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收益。
2.法经济学的博弈观点
法经济学中的博弈观点认为,其实每一项制度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意义,也是经过特定主体博弈之后的结果。法律上经常遇到的一个情形是:真正做出决策的人只有极少数,这些决策者所做出的选择决定着一个行为者的行为,这种情况就好像是,在游戏中,人们通常需要采取策略,而其他人需要针对此策略及时地做出反应[5]。博弈论讨论那些策略是重要的任何情形。近年来,博弈方法已经应用到法律政策、法律行为等相关领域。市场经济惯用价格参数的分析模式来分析经济主体的行为,而博弈观点在此基础上得到了突破。博弈观点强调将行为主体及其策略作为核心,促使行为更加趋于现实。因此,博弈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异曲同工,若二者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的经济分析研究方法将得到一个全新的发展。博弈论实质上是一种更灵活的选择,即在人与人之间的活动相互影响的情况下,如何做出一个效果最佳的选择。博弈论的精要之处就是在于,它不是一个空穴来风的战略,而是根据对方所采取的行为来做出相应的反应。可以说,博弈论的主要目标就是在于降低自身的交易成本,从而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而公益诉讼制度,就是经过多次博弈之后所产生出来的结果,当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台后,有关组织及个人即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从短期来看,公众利益确实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障,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诉讼的数量得到大幅度的增长,已然超过诉讼制度所能承受的程度。对于这种现象,有人称之为“诉讼爆炸”,之所以说“爆炸”,是因为诉讼运作机制对社会产生如此大的影响,我们不容小觑。当然,任何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经过多次博弈之后的结果,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也都需要一定的程序来加以保障。只有经过多次的博弈,各种法律制度才会不断地完善。但是,博弈也不能无限地进行下去,如果博弈重复无数次,那么很有可能就会超过博弈最初的目的。
3.法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
法经济学有一项不可或缺的理论,即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认为,公共选择在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就是一国全体公民或者由他们选出的代表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有关的提案进行选择,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决定,而最后所选出来的结果,不论有关个人或者团体是赞成还是反对,都应该适用于每个社会成员或法人[6]。根据布坎南的说法,人们的本性是利己主义,他选择从这个角度出发,得到人们在市场交换中的经济利益观念和原则,最后应用于政府或公共部门的决策中。公益诉讼,其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公众选择的结果。对于公益诉讼所出现的缘由,我们可以从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中得到认可。公益诉讼,其不仅仅是赋予相关组织和个人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利那么简单,一项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社会利益的均衡或者是说由国家作为一个集体代表一方与诉讼相对的另一方相互博弈的结果,更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共同选择而产生的一项制度。每一个参加公共选择的人都有自己最初的动机和目的,都希望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都希望能够以最理想的方式来追求利益。但是,如果我们都一味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那么二者之间便会失衡。所以我们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兼顾社会利益,努力使二者之间能够达到一个基本的平衡。
五、结语
法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经渗透到大量的法律领域。许多法律、甚至政策背后所体现的目的都可以很好地为法经济学所阐释,使立法得到更为广泛的接受和认可。本文用法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博弈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公益诉讼,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看待公益诉讼的价值和作用,我们不难看出,随着社会法治发展到今天,大众对权利和正义的呼声愈发强烈,公益诉讼的产生,正是符合了人们对权利的要求及对正义的呼唤,实现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说,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它在当前的中国也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1]颜运秋.公益诉讼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2]王斐弘.经济审判的效益与成本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2).
[3]杜莉,高振勇.法经济学释义及其辨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5).
[4]魏建,黄立君,李振宇.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赵鲲鹏.公益诉讼的价值考究与制度构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4).
[6]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的知识基础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4).
On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Economics
JIANG Ya-ling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Changsha 410012,China)
As we all know, the increasing frequency of economic exchanges is often accompanied by a large number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cases in which the public interest has been inflicted has led to a hot discussion. At the same time, with the birth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such a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Public interest infringement of the case continue to enter the public vision, how to build a system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better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gradually become more people pay attention to things. The economics of economic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movement movement has been for an important discipline which we can not ignore, its theory broke the traditional legal structure, and how to establish a more practic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provides a New perspectiv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China’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economic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public interest;system;law and economics
D925
A
2095-0292(2017)05-0054-03
2017-07-26
蒋亚玲,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责任编辑孙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