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告示传播机制与舆论功能
2017-02-22展龙
摘 要:明代官方告示的生成过程、传播路径和制度规定已趋完善。一方面,明代告示经由皇帝、中央部院、地方政府以至乡村、城镇、边关的相互传递,实现了传达政令、宣扬规范、示警戒谕、纯化风气之目的,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有效管控;另一方面,明代民众对于官方告示遵从、抗拒、批判、赞誉等舆论反响,充分彰显了民意民愿对权力意志、官方舆论的调适和干预能力,而官方对于民众反响的诸般回应,则进一步催生了明代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众复杂多变、多元互动之关系。
关键词:明代;告示;舆论;传播
作者简介:展龙,男,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明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明代社会舆论与政治秩序研究”,项目编号:11CZS017;河南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资助项目“明代社会舆论史”,项目编号:201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1-0143-09
告示是古代官府向民众传布政令讯息的重要载体。明代告示有榜文、榜例、榜谕、晓谕、告谕、文告、公告、榜示、告示、檄文之称,所载内容广涉皇事、政事、战事、民事、天事等,并呈现出传播范围广泛、传播内容丰富、传播渠道多样等特征。明代民众作为告示的主要接受群体,对官方告示表现出明晓、赞誉、批判、抗拒等不同反响,彰显出一定的话语自觉意识和价值判断能力;而明廷借助告示,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宣布国家政令、管控地方社会的目的。对此问题,既有研究成果初步考察了明代告示的刻印发布、体例结构、类型内容等重要问题。1以此为基础,本文拟着重考察明代告示的生成与传播、内容与形态、功能与反响等,以期从另一侧面观照明代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众复杂多变、多元互动之关系。
一、告示的生成与传播机制
明代疆域辽阔,如何将政务讯息及时传布四方,是落实国家政令、管理地方社会的关键。明代官方发布政令,传达政务的载体主要有邸报(塘报)和告示,其中邸报是“朝廷之喉舌”[1](P104),所载多为官方讯息,告示则是官方宣布禁约、教谕民众的主要渠道。一方面,明朝统治者深知“朝廷法制禁令止行于有司,其闾巷小民,有自幼至老,不及知者,故往往至于误犯”[2](卷39,永乐三年春二月丁丑条,P654)。为维护统治秩序,需将国家法令广而告之,告示便起到了传播媒介作用,如明初制定的多种法令就是以告示榜文形式公示天下,通行全国。1明代榜文告示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一應榜文,俱各张挂遵守,如有藏匿弃毁不张挂者,凌迟处死”[3](卷20,户部七·读法,P347)。另一方面,明代官方通过告示向民众阐释事理,尤其在民众遭灾,官方蠲赈之际,多会张挂告示说明救灾事由,以济饥虚,抚慰民心。[4](卷4,救饥法十五条,P356)如洪武时建立申明亭和旌善亭,也旨在张挂告示,宣讲礼法,“劝惩善恶”[5](卷42,正统三年五月庚子条,P821),沟通官民。
(一)告示发布主体
明代官方告示传播主体为皇帝、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同主体发布告示的传布范围、受告群体、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皇帝发布的告示内容广泛,通行全国,最具权威性和说服力,中央部院多发布职能范围内的告示,而地方政府颁布的告示多通行当地,其影响范围、宣传效力也相对较弱。
首先,皇帝。明初皇权空前强大,其发布的告示具有高度权威性,尤其是有关制度改革和法律规范方面的告示,后代臣民须“永以为训”[6](卷176,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条,P2666),不得擅自修改违逆。洪武七年(1374),颁布《大明律》,为了破除“法在有司,民不周知”[6](卷253,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条,P3647)之弊,特命大理寺将律法条目刻成告示,“揭于两庑之壁”[6](卷86,洪武六年十一月庚寅条,P1535),颁行民间。洪武十八年(1385),太祖又御制《大诰》,“颁示天下”[6](卷176,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条,P2665)。《大明律》《大诰》是明代基本法律文献,告示的应用为法律的普及提供了重要载体。除宣传国家法律,皇帝发布的告示还包括册封太子、太子婚配、改元封号等皇家大事。如宣德三年(1428),宣宗册封长子朱祁镇为太子,诏示:“豫定国本,所以系天下之心。诏告臣民,咸使知悉。”[7](卷36,宣德三年二月戊午条,P896)太子选妃,也会告示天下,内容包括选妃缘由和条件等。天顺六年(1462)四月,英宗敕谕礼部:“皇太子年及婚期,宜慎简贤淑,以为之配。尔礼部其榜谕北京、直隶、南京、凤阳、淮安、徐州、河南、山东,于大小官员,民庶善良之家,用心选求,务择其父母行止端庄,家法整齐,女子年十四至十七,容貌端洁,性资纯美,言动温恭,咸中礼度者。”[5](卷339,天顺六年夏四月丙子条,P6899)改元是国之大事,皇帝多诏告天下,如“正德改元,诏天下郡县,纂修《孝庙实录》”[8](卷12,明故朝列大夫广东布政司右参议进阶朝议大夫周公行状,P401)。明初,太祖屡次颁布“征元”告示,以宣扬国威,激发士气,安定民心。如洪武元年(1368)九月,朱元璋“以元都平,诏天下”[6](卷35,洪武元年九月戊寅条,P632)。此外,太祖还多次发布人事告示,延揽俊彦,委以官职,并要求:“诏下之日,有司其悉心推访,以礼遣之。”[6](卷49,洪武三年二月戊子条,P973)若逢灾乱,皇帝也颁布告示,诏告天下。永乐初,水旱频仍,官员不报,成祖听闻,告谕天下,凡逢灾害,须立即上报,否则治罪,不容饶恕。[2](卷67,永乐五年五月辛未条,P939)成化二年(1466),荆襄流民叛乱,为安抚民心,宪宗告示百姓:“俾知朝廷出兵杀贼,为百姓除害,不必惊疑。有能率众生擒贼首,或斩首来献,比军功加倍升赏,其有被贼胁从,走脱来首者,免其罪,有功一例升赏,朝廷以至诚待人,决不失信,毋或生疑,累及身家,悔之晚矣。”[9](卷25,成化二年春正月丁未条,P482)明廷刊布告示安抚民心,并劝谕被胁迫叛乱者,免其罪责。
其次,中央部院。一是六部:洪武废除丞相后,六部受命皇帝,地位空前提高,功能骤然增强。就发布告示的权力而言,六部既可秉承皇命发布告示,也可自行发布告示。仅就《明实录》所载“六部”告示为例,据笔者初步统计,《明实录》所载六部告示共151条,含礼部37条,户部39条,刑部15条,兵部51条,工部5条,吏部4条。其中,户、兵二部发布告示最多,工部、吏部最少,此由其职能决定。如户部掌全国土地、户籍、赋税、俸饷等,事务冗繁,且关乎民生,故告示较多。兵部掌管军令,凡逢战乱,兵部便因时制宜,发布告文,宣示天下。按此,其他各部所发告示数量虽少,频率不高,但一如户、兵二部,其所发告示的受众群体也多为普通军民。
二是都察院:明代都察院专掌监察、弹劾、谏言等事,也负责官员考察举荐,“覆劾其称职不称职”[10](卷69,志四十三,P250)。与此相联系,都察院颁布的告示多与监察百官、禁革奸弊有关。永乐五年(1407)五月,成祖命都察院都御史陈瑛等榜谕天下有司,“自今民间水旱灾伤不以闻者,必罪不宥”[2](卷67,永乐五年五月辛未条,P939)。七年(1409)四月,行在都御史李庆奉命颁布告示,戒谕从征将士“循分守法,率履善道,若有作奸犯科,国典必所不宥”[2](卷90,永乐七年夏四月乙亥条,P1186)。九年(1411)四月,右佥都御史史仲成劾奏:陕西按察使辛耀、副使徐道正、佥事姜荣等挟妓饮酒,有伤法度,明太宗遂命都察院将辛耀等置于陕西按察司前,并“榜示警众”[2](卷115,永乐九年夏四月辛亥条,P1467)。宣德元年(1426)七月,因民间交易只用金银,以致纸钞流通不畅,明宣宗遂命都察院颁布榜文禁约,规定:“凡以金银交易,及藏匿货物高抬价直者,皆罚钞。强夺强买者,治其罪。”[7](卷19,宣德元年秋七月癸巳条,P493)成化十年(1474)五月,都察院颁发告示,严禁妖言惑众,并将告示誊录后,发往直隶、山东等地,转送各府、州、县、卫所及乡村、边塞张挂。[11](卷32,刑部类·造妖书妖言,P244)总体上,都察院告示多为禁约示例,这与其职能密不可分。
三是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是明代最高军事机构,统领全国军队,其颁布的告示也多与军事卫所有关。洪武十五年(1382),福建等地都司擅派军士修建城楼,都督府告示都司:“自今非奉命,不得擅兴营造,私役军士,违者或事觉,或廉得其状,必罪之,削其职。”[6](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巳条,P2358-2359)二十六年(1393)十二月,朱元璋就西域边境马匹买卖问题,命右军都督府告示边关将士,规定:“今后止禁官印马匹不许私自贩鬻,其西番之人,自己马无印者,及牛羊杂畜之类,不问多寡,一听渡河售易,关吏阻者,罪之。”[6](卷230,洪武二十六年十二月庚子条,P3370)官家马匹禁止卖给“西番之人”,百姓豢养的无印马匹、牛羊等可過河出售,守关官吏不得阻止。永乐三年(1405)正月,苗人叛乱,劫掠百姓,前军都督府“给榜招谕”[2](卷38,永乐三年春正月乙丑,条,P647),苗人归顺,不再叛乱。
再次,地方政府。较之皇帝与中央部院颁发的告示,明代地方政府的告示有以下特点:一是告示内容丰富,贴近民众。时人吕坤《实政录》记载,为劝谕百姓养蚕,各州县卫所颁布告示,强制民众栽种桑树。[12](卷2,民务·养民之道,P948-949)此类告示,一般由知州、知府、知县等地方长官发布。如海瑞在任淳安知县、巡抚应天时,曾颁发大量告示,内容涉及保甲告示、招抚流民告示、赈贷灾民告示、劝谕矿徒告示、禁馈送告示等。[13](卷6,告示,P742-755)此外,明代地方政府还颁发禁革火耗告示[14](卷15,禁革火耗告示文,P164)、抚安百姓告示、禁约释罪自新军民告示等[15](卷6,平濠书,P83),这些告示颇具针对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政府“遍察舆情”之实况。二是告示侧重教化劝谕。前述皇帝和中央部院发布的告示具有绝对权威性,须绝对服从,永为遵守,语气强势,而地方政府颁布的告示多侧重教化风尚,劝谕民众,语气平和。
总之,明代官方告示的传播主体为皇帝、中央和地方政府,而告示的受众群体多是广大军民。具体传播程序为:皇帝直接向民众颁布告示,皇帝命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官员颁布告示,中央政府直接向民众颁布告示,地方政府直接向民众颁布告示。
(二)告示传播机制
明代官方告示的传播路径大体为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且具有完整的制度规定,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讯息传递的准确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1. 告示的撰写刊刻。在告示撰写方面,连启元《明代官方告示的结构与格式》一文专门考察了明代官方告示的结构与格式,并将告示格式分为文字叙述和图文并用两种。[16](P44-58)需要补充的是,撰写榜文告示要实事求是,不得有“侈大之词”。洪武三年(1370)六月,“中书省以左副将军李文忠所奏捷音,榜谕天下”[6](卷53,洪武三年六月癸酉条,P1040-1041)。朱元璋御览后,认为有夸大之辞,责令修改。另外,皇帝颁发的告示需要“逐一考究”,若发现“中间或有损缺不存者,须要采访抄写,如法收贮,永为遵守”[3](卷9,吏部八,P157)。明代官方告示的撰写已成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官方告示文书的规范性,提高国家行政效率。
在告示刊刻方面,明代雕版印刷术和造纸术的广泛使用,为扩大告示的传播范围、增强告示的传播功能提供了技术支撑。以往,刊印告示的材料有铜铁、木板、布帛等,刊刻难度大、成本高,导致告示传播范围有限。至明,印刷技术臻至成熟,纸张也成为最普遍的书写材料,这使明代告示“随处张挂”[17](卷140,与乾州太守赵君书,P1396)成为可能。四川巡抚林俊在平定流寇时,因其分布散乱,行踪难觅,遂把告示“发去各该州县乡村地方,张挂晓谕”[17] (卷87,林贞肃公集·蓝鄢捷音,P781),以追讨流寇。
2. 告示的张挂公布。明代官方告示关涉国家政令的有效实施,故对告示的张挂公布有严格规定。一方面,根据告示对象不同,张挂场所也有不同。如皇帝告训贵族大臣的告示,一般张挂在皇宫墙门上。为让盐商遵守盐法,地方有司将盐法告示“各盐园场所,及该司门首晓谕,俾各商咸知省悟”[18](卷18,破积弊开自新以正盐法行山东范运同,P266)。各地县衙在六房门前所贴告示,多为县吏禁约,以“使该吏见之凛然”[19](卷上,驭下篇·六房,P52),不敢违逆。若告示对象是广大民众,则会张挂在各级衙门、寺庙道观、民家门前、山林禁区、交通要道以及市镇、仓场、钞关、驿递、港口等处。[20]如正德六年(1511),巡抚御史张凤将“税粮折受银布”出榜示民,“凡有人烟去处张挂,晓谕知悉”[21](卷7,田赋中,P239)。
另一方面,明代规定官方告示须张挂公布。永乐十七年(1419)规定:“各处军卫有司,凡洪武年间一应榜文,俱各张挂遵守,如有藏匿弃毁不张挂者,凌迟处死。”[3](卷20,户部七·读法,P347)为此,明代地方建有张贴榜文告示的榜房、榜廊、申明亭、旌善亭等。早在洪武五年(1372)二月,太祖“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其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6](卷72,洪武五年二月丁未条,P1332-1333)。永乐三年(1405),又令“有司转行里老,于本处申明亭召集乡民,逐一告谕,庶其知所循守”[2](卷39,永乐三年春二月丁丑条,P655)。由此,申明亭成为宣讲政令、戒谕民众的场所。有时告示也会张挂在榜房,成化元年(1465),宪宗批准“各处修盖榜房,将洪武、永乐、正统年间节次颁降榜文,誊写张挂,谕众通知”[3](卷20,户部七·读法,P347)。同时,为确保告示的正常张挂,明代重视对申明亭等张挂告示场所的维护和修理,《明律》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22](卷26,刑律九·杂犯·拆毁申明亭,P949)。若有损坏,会“修理条列榜示,使善恶知所劝惩。毋得视为文具,因而废弛”[3](卷210,都察院二·出巡事宜,P493)。
明代官方告示在撰写、刊刻、张挂公布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大大完善了告示的传播机制,为政务讯息的传递和法律禁约的颁布提供了保障,也彰显了告示惩恶扬善、传递政令之功用。
二、告示的内容与舆情传播
明代官方告示内容丰富,凡法律禁约、政令文告、劝谕榜文、政令公务等,皆是告示传布的内容。据此,明代告示可分为通知类、劝说类和禁约类。
1. 法律禁约
明开国伊始,即立法建制,颁布《大明律》《大明令》及《大诰》系列,令世人永为遵守,“群臣有稍议更革,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10](卷126,刑志上,P143)。为广泛普及法律,太祖不仅亲自裁酌,且令“每奏一篇,命揭两庑”[23](卷93,刑法一,P2281)。杨一凡等《古代榜文告示汇存》载明代《重刻律条告示活套》,包括《吏律》13条、《户律》58条、《礼律》12条、《兵律》28条、《刑律》65条、《工律》8条。[24](P89-267)其中虽未包含“六律”全文,但也可知明代法律条文常以告示形式颁发;不仅如此,为警示民众遵纪守法,明廷时常发布告示申明旧律。如南京太仆寺因旧的榜文法例无存,致使法令不一,为申明旧例,特刊《申明旧例告示》,张挂各地,“通行晓谕”,并要求“俱系简要,便民之政,约省文词,使人人易于省览”[25](卷34,兵部,P677)。通俗易懂的告示文词,无疑对法令的廣泛传播颇有助益。
2.政令文告
政令文告是明代官方告示的主体,包括皇帝口谕、禁约条例和谕民告示,其中以谕民告示为多。凡需公布于众的政令讯息多采用告示形式发布,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治安管理、赈灾恤民、民间诉讼、聚众叛乱、发布军令、严守关防等。如于谦《于忠肃公劝助平粜告示》载:“河南、山西二省饥荒为甚,本院莅任即将钦赐赈济银两,并各府州县无碍钱粮,及豫备仓粮,尽行赈散。本院悉访民情,特出榜劝谕尔等贤良富家巨室,能捐二百金以上者,与冠带奖励;能捐贷四百金以上者,奏闻录为义民,建坊旌表,或本身原有官职者,即荣封其父祖,或录其子孙,衣巾寄学;有昔年贱价籴粟麦,肯输千百石,仍照昔日价卖者,同前旌奖……今岀示后,尔众若不体本院之诚,他日府州县官详实报名到院,是顽民也,反为不美。故示。”[26](劳集三,于忠肃公劝耶平粜告示,P377)此为劝谕捐献钱粮、赈济灾难的告示,内容完整,言辞恳切。这则告示引起了富家大户的积极响应,如河南富人赵守质,年过古稀,身后无子,看到告示后,即捐财救灾。
此外,地方政府若有缺粮,也会发布告示,告知军民“不许将米谷浪费,及因而粜出外境”[27](卷11,足兵饷,P715)。商人利益若受到侵害,地方政府也会发布告示,保护商人利益。当时,船户在车船往来的关卡处,帮助商人办理缴纳税银的手续,明为商人服务,实则从中谋利,诓骗银两。商人“明知其弊”,但因其为必经之路,只好忍气吞声。为此,地方政府张挂告示,规定:“今后商人顾写船只,止许交与水脚工食,所纳料银,本商备办,足色银两,径自到厂,照数报纳,不许船户干预,违者各治以罪。”[25](卷24,户部,P391)杨一凡等《古代榜文告示汇存》收录明代告示共83件,包括:招抚告示3件,如黄福《招抚交人榜文》等;禁约告示27件,如海瑞《禁印书籍》、吴仁度《约束齐民告示》、左懋第《严禁奢僭以挽风俗以息灾沴示》、刘时俊《禁请托示》《熄盗安民示》等;劝谕告示10件,如海瑞《劝赈贷告示》、尹昌隆《巡按浙江晓谕榜文》、汪循《永嘉谕民教条》、支大纶《丈田示谕永春县乱民示》等;诉讼告示5件,如文林《温州府约束词讼榜文》、海瑞《示府县状不受理》、庄起元《禁省词讼告示》等;保甲告示4件,如徐学谟《附清审里甲告示》、海瑞《保甲告示》《保甲法再示》等;边防告示8件,如方扬《随州关防示》、江东之《严军令文告》《安边徼尽职守文告》等;此外,还有安民告示、赈饥告示、迎春告示、均地法则告示、清丈地亩告示等。这些告示涉及农业生产、社会生活、法律诉讼、军事关防等,其中禁约告示所占比重最大。当然,该书所收明代告示尚不完整,如王守仁《告示在城官兵》《抚安百姓告示》、袁黄《放免见年里长告示》[28](卷49,牒·放免见年里长告示,P261)、海瑞《谕矿徒告示》、马文升《教民榜》[29](卷 10,申明旧章以厚风化事,P798-799)、薛应旂《行各属防秋告示》[30](卷50,行各属防秋告示,P532)等,皆付之阙如。但综观上述告示,大体可见明代告示具有官方与民间、突发与常规相对互动的特点。
一是官方与民间。官方是告示的发布主体,民众是告示的受众群体,二者构成告示两个要素。如“各州县卫所官于所属城市乡村,印贴告示。但有拿获真正赌博者,即于各犯名下追银十两充赏”[12](卷3,民务·教民之道,P1007)。又如,“会同馆开市礼部出给告示,除违禁物不许贸易,其段绢布匹听于街市,与官员军民人等,两平买卖。正统十年许买卖五日,十二年许瓦剌使臣卖马,景泰元年许买铜汤瓶锅、红缨、鞍辔、剪子等物”[3](卷111,礼部六十九,P131)。大体上,明代官方发布告示的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驻地巡抚、巡按、知府、知州、知县等。
二是突发与常规。按发布原因,明代告示包括突发性告示和常规性告示。突发性告示一般针对地方叛乱、边关战事等突发事件,为了平定叛乱,安定边防,明廷时常发布招降告示、警戒告示等,如永乐十年(1412)十月,“交阯总兵官英国公张辅军至乂安府土黄县恶江,搜捕伪少保潘季祐等贼,众闻之,皆走匿,季祐亦窜,可雷山遣子僚请降,遂给榜招之”[2](卷133,永乐十年十月戊寅条,P1633-1634)。常规性告示多指官方颁布的禁约政令,凡官方政令法规大都以告示形式发布,“官事禁约,非止一端,凡出榜晓谕之后,若有犯人,随即依律究治,不得容恕,大抵号令,务在必行,则人皆畏法,而不敢犯。若因循苟且,视为文具非,惟法令不行,而犯者愈众矣”[19](卷下,公规篇·禁约,P135-136)。官方颁布的禁约法令,让百姓一体遵守,这类告示也属常规告示。
三是个人与集体。按发布形式,明代告示分为个人发布与集体发布两种形式。其一,个人多指皇帝和地方长官。明代皇权独大,皇帝发布告示的行为既是彰显权威的体现,也是政治生活的常态。而地方长官,尤其是知县等与基层社会关系密切的官员,也常以个人名义发布告示,而这类告示多以教化民风、劝谕民俗、戒斥恶行为目的,如冯梦龙任寿宁知县时,针对“淹女”恶俗,发布《禁溺女告示》,一方面,阐释“不论男女,总是骨血”的道理,言辞恳切。另一方面,严惩“淹杀”“抛弃”的行为,“重责三十,枷号一月”,并鼓励告发。[31]嘉靖二十三年(1544),清流县知县陈桂芳调查得知“民间每年杀牛百有余头”,由此,“刊布告示,禁宰耕牛”[32](卷1,圩市,P14)。其二,集體多指六部等中央机构。中央机构是国策、政令的制定者和颁布者,尤以六部为重,其发布的告示关系国计民生,故多以集体名义发布。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七月,太祖针对盗贼横起,而地方军队镇压不力的现状,制定出具体的调兵事宜,而后“兵部榜示天下”[6](卷239,洪武二十八年七月甲寅条,P3481)。又如“礼部榜示中外”“户部榜谕天下”等史料在《明实录》中甚多。六部告示多以部门名义刊发,如此可增显政令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三、告示的功能与舆论反响
告示是明代政令传播的重要载体,也是地方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告示,明廷将中央与地方、官方与民众联系起来,将官方政令和意志传至基层边陲,实现了对地方社会、民间事务、民众思想的整体控制和有效管理。在此过程中,明代告示的布政、禁止、劝谕、警示等功能,一定程度上成为上情下达的主要途径和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是布政功能。布政即向民众发布政令,旨在阐述施政的原因及措施,行文语气多较平和通俗。如洪武三十一年(1398)四月,颁布《教民榜文》41条,其谓:“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33](卷9,教民榜文,P352)规定了老人教化乡里、裁决纠纷、催缴赋税、清查户口的权责,且直接向朝廷负责,地方官员不得干涉。正德年间颁布的召纳商人购买盐引的告示:
自正德元年以前盐引,俱各革罢,不许放支,仍令将引目赴官投告烧毁。若仍留在身,以图影射,许各项商人并邻佑、里长、旗甲首告,拿问治罪。自正德二年至正德十二年止,俱为旧引。正德十三年见开未完,并以后年分开中者,俱作新引,另召不拘新旧商人,许令告报,每引照正德元年事例,纳银二钱五分,到于卸盐处所,仍纳卧引银一钱。愿中商人,俱于环庆兵备处报名,银两发庆阳府收贮,取实收类赴布政司填给引目下池,旧引三分,新引七分,俱挨次开放。止论盐引数目,不拘商人多寡,如上名不到,下名挨支。每引照盐一车以六石为则,外有多余,依律掣垫追问去后。近据副使高公韶呈称:示出之后,召纳过盐引一万一千余引,作正德十三年之数,余尚召纳未完。[17](卷117,杨石淙文集四,P1106)
上述告示是官方向民众公布的政令举措及原因。万历六年(1578),明廷鼓励垦荒,三年免赋,但“百姓疑畏, 旋开旋弃”,为打消民众疑虑,特颁布告示:“通限种田六年,方准起科,各给印信执照,永为己业。”[34](卷79,万历六年九月庚午条,P1699)崇祯三年(1630),针对佃户颁布的告示:
常年佃户每亩给借随田米二斗,加利二分,今春米贵,民饥,本家于祖居胥五一区,聊施小惠,其余力难遍及,惟念各区亦有本家佃户,历年服劳,岂忍概遗?今将旧冬欠下糙米扣算随田者,至冬每斗止加利一升,如旧租清楚,即今开仓,每亩速给白米二斗,至冬每斗加利二升,薄示体恤之意。[4](卷4,救饥法十五条,P356)
在此,明廷通过告示“聊施小惠”“即今开仓”“速给白米”,以期昭示体恤,宣扬恩泽,惠及民生,并禁止地方官吏不奉诏令,盘剥加派,横行害民。总体上,布政告示旨在让广大民众充分明晓拟行政策,以便遵行;从文词来看,此类告示多平铺直叙,少有命令之辞,也无逼迫之意,这便提高了民众的接受限度,也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是禁止功能。告示的禁止功能主要体现在官方颁行的禁约条例上。如嘉靖八年(1529),发布告示,严明“夷人朝贡交通禁令”:
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俱主客司出给告示,于馆门首张挂,禁戢收买史书,及玄黄紫皂大花西番莲段匹,并一应违禁器物。各铺行人等将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并私相交易者问罪,仍于馆前枷号一个月。若各夷故违,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入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3](卷108,礼部六十六,P111)
嘉靖十一年(1532),告示京卫军人户籍改编事宜:
凡在京卫分军人,但有原无产业,随解随逃,其原籍查系陕西州县者,行移清军御史,出给告示晓谕,听其情愿,改编本省附近卫分。如临巩地方,改隶河西卫分;平凤地方,改隶固原兰靖卫分;西安延庆地方,改隶延宁卫分;山西、河南地方,有愿改前项边卫者,一体改隶边卫收籍。仍造册送本部,发各该卫分,开豁原伍,永不许妄行清勾。[3](卷154,兵部三十七,P604-605)
万历时,江西饶州灾民抢掠仓谷,为防止他人效尤,右佥都御史陈有年发布告示,要求“当经发给告示严禁,并刊示遍发晓谕禁戢”[35](卷3,奏疏,P670)。这些禁令的发布,赋予告示禁止功能,充分体现了国家政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总体上,禁约类告示占明代官方告示的大部分,这表明地方行政管理主要依靠国家权威,实行强制措施。
三是劝谕功能。劝谕教化是明代官方告示的重要作用之一,而国家对地方社会的劝谕教化也多通过这些告示体现出来。在明代告示中,虽然用词生硬严厉的禁令告示占居多数,但仍有相当部分告示的表达方式与之不同。这类告示语气委婉,传递出了统治者心系民生、宣扬教化的情怀,不仅能起到破除疑惑的作用,且具有劝谕民众、纯化风气的功能。洪武时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令每乡各里各置木铎,选年老或残疾不能生理之人持铎循行,直言喻众,其言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如此者,每月六次。”[5](卷101,正统八年二月乙卯条,P2048-2049)教民榜文是明代管理基层社会的重要手段,这种方式正是劝谕教化的柔性管理方式,被官方视为“化民成俗”的良方。如海瑞《劝赈贷告示》:
赈贷之事,古行之矣……今本县细访得各都图富积谷粟之家,每每乘荒岁勒掯贫民,质物典当,倍约利息。其贫甚虑无可偿者,虽倍约亦固吝不与。夫当凶岁,小民菜色羸形,妻啼子号,甚者颠仆路衢,辗转沟壑,少有人心者见之有不能为情者,尔辈独无恻隐之心至是耶!……假使以爾等处贫者之地,贫者处尔等地步,亦如尔等坐视待汝,略不加恤,尔等无从取食,亦将怨之否耶?恨之否耶?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尔辈偶以利心蔽真心。故令里老人等将本县言意劝谕尔等,量将所积谷粟,借贷贫民,不许取利,积厚德以遗尔子孙。其有念人之急,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与之者,本县以尚义名目书扁鼓乐奖之,列名县志。如仍前略无恻隐,倍称取利,许贫民指告,以凭重治。夫积财而不能散者,昔人以守财奴鄙之。尔等将为尚义之美,抑将为守财奴之陋,财积无用,德积庆及子孙,尔等念之。[13](卷6,告示,P753-755)
这是一则劝说富人赈饥贫民的告示。告示引经据典,追述赈贷之史,描述贫民之苦,流露怜悯之心。继之,又用富民与贫民角色互换,境遇互调,让富民体察穷人之苦,并施以恩惠,捐钱即可载入县志,名留青史;相反,若富民“积财而不能散”,便是“守财奴之陋”,充分彰显了告示诱导劝说之意。
四是警示功能。为落实政令,明代有些告示惯用警告命令,以警示民众,若不遵从,则会受罚。如嘉靖三年(1524),“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银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众”[3](卷31,户部十八,P557)。嘉靖四年(1525),“令商人原中灵州大小池盐课,照原该行盐地方发卖,不许搀越境界。山西、河南、陕西各府州县卫所,将河东行盐地方,翻刊大字告示,张挂晓谕,但遇客商将官盐越境货卖,及奸人兴贩本地自煎私盐,查照律例,从重问发”[3](卷34,户部二十一,P601)。万历二十五年(1597),浙江参政冯时可刻石十四条禁约条款,立于处州府分守道宅门外,旨在戒谕官吏人等。[36](卷2,建置志,P7)
明代民众作为告示的受众群体,已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判断力,对于官方告示表现出遵从、抗拒、批判等多样舆论反响。如嘉靖时,兵部尚书杨博募兵时发现有游民掺杂其中,遂要求河南、山东等处巡抚御史刊刻告示,“将本处游民严加禁约,不许出外,务令各安本等生理。如无招募明文,私自出境投兵者,即将家属收禁,里邻坐罪”[27](卷11,慎募调,P725-726)。告示颁布后,游民遵从告示要求,“投兵之风少息,地方之患不滋”[27](卷11,慎募调,P726)。当然,民众对官方告示并非一味遵从,时而表现出“不遵告示”的行为。崇祯三年(1630),蓟镇兵丁因饷司发布告示,称因“候大部详允,方给各丁”而拖延发放饷银时间,故“众口嗷嗷”,深为不满,并有造反之势。官员见势不妙,“即借本营招兵银,每丁给二钱”[37](卷14,堂稿·蓟镇兵丁行月兼支疏,P600)。官方告示并非都能令人信服,对此民众多持批判之辞。如对于官方的朝令夕改现象,民众深恶痛绝,以为“如今之官府告示张挂通衢,大字招揭,可谓信令矣。而举目一看者谁何?良由官府不行督察之令,小民习为故事。如此而虽日出一示,何益哉?”[38](杂集卷二,储练通论,P232)一般而言,通过告示刊布的政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告示之后,官府并未监督政令落实,如此告示的布政功能便会减弱,遭致批判也无可厚非。
当然,明代民众对告示除了批判之辞,亦有赞誉之声。太祖颁布《教民榜文》旨在通过乡里老人的“教化性的权力”[39](P65),维系乡村秩序,“为民兴利除害”,这种“厚风俗之良法”,合乎事宜,深得人心,既实现了太祖“务有益于民”[23](卷3,太祖本纪,P55)之夙愿,也赢得了民众之盛赞。正统十二年(1447),在征收粮税时,因为于潜、昌化二县无多余的米,官方决定改用“每正麦一石抵斗折征米一石”,并且“仰府出给告示”,晓谕各县民众,禁止“粮长重复多科,扰民不便”,于此县民欢欣相告,翕然顺向,称之“良政”。[40](卷4,《风土》,P303)正因告示具有政治性和公开性,民众得以明晓国家政令,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官吏欺上瞒下、欺骗百姓的现象,这也是民众赞誉某些告示的缘由之所在。
综上,明代告示的生成过程、传播路径和制度规定已趋完善。一方面,告示是实施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告示传递,国家政令传至地方,播及民间,实现了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有效管控。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强制性、警示性告示,还是劝诱性、教化性告示,皆以实施国家政令、推扬权力意志的合理性为根本,旨在引导民众自愿接受告示的思想灌输和权力支配,并相信官方告示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共性”能为他们创造契机,带来益处。另一方面,告示是联系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的重要媒介。明代告示经由皇帝、中央部院、地方政府以至乡村、城镇、边关的相互传递,形成了告示传布的多重网络,这使中央与地方社会的互动联系日益强化;而明代民众对告示的诸般反响,是其共同话语、集体意识的合理表达,时常能够有效制约权力运行,优化权力机制,他们对某些政令的“不遵”乃至抗拒,迫使官方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即充分彰显了民意、民愿、民心对权力意志、官方舆论的调适和干预能力;同时,民众对告示的舆论反响,揭示了明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存在“永为遵守”与“不遵告示”的互动之势和对立状态,在此情况下,明代官方不得不放低姿态,循循善诱,诚心为民众阐明旨意、申明事理、讲明政策,一幅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众交流呼应、沟通互动的生动画面油然而生,昭然若揭!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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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雪萍]
Abstract: Ming Dynastys official bulletin system has become perfect about the generation process, propagation path and system regulation. On the one hand, bulletin by the emperor of Ming Dynasty, the central courtyard, local governments and even villages, towns, border pass realizing the purpose of conveying order, promoting specification, alerting in oracle and purifying atmosphere, to a certain extent, strengthen the state of the local society effectively controls; on the other hand, people of Ming Dynasty follow, resist, criticize and praise the official bulletins and reflect the adjustment and intervention power of will power and official opinion. Whats more, the official response to the public leads to the complex, divers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officials and the people in Ming Dynasty.
Key words: Ming Dynasty, Bulletin system, Transmission, Public opi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