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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2017-02-20马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公证机构

摘 要:公证制度真正在我国出现要追溯到民国时期,建国以后公证制度得到了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力和生产水平的提高,社会正发生巨大的改变,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社会制度的发展与自我完善。然而作为社会制度之一的公证制度却在变革的道路上举步维艰,结果并不理想。本文将具体阐释我国公证制度改革中所面临的困境并分析原因,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以推动我国公证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关键词:公证制度;若干思考

一、公证制度的概述

不同国家对公证有不同的理解。美国将公证人的职权理解为确认与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他人宣誓;法国规定,公证人为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愿而签订的法律文件而赋予其公正的效力并予以保管;意大利公证人是为了确定当事人所提供的遗嘱、契约等文件的合法效力并颁发证书而设立的公职人员。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公证一词主要体现在其证明与非诉之功能上。根据公证的功能,我们可将公证一词理解为,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国家机关依法对相关法律文书及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证明的非诉讼性质的活动。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作用主要是对大量不必要出现的社会纠纷予以预防、对不法行为的出现予以预防、对实体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予以维护、对法律的有序运行起到巩固的作用、对社会的团结安定经济的平稳顺利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等。

二、公证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制度较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

西方发达国家地区公证制度成立较早,公证制度存在于历史的各个时期,因此与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紧密结合,理论与实践的不断磨合使之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而相交西方我国的公证制度成立时间则相对较短,因此还处与不断摸索的实际情形之中,需要将从国外借鉴的相关理论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相结合不断地适应与发展。

(二)我国公证机构还存在不独立之现象

国家机关的独立运行是其得以公平公正的行使职权并不被其他因素所干扰的重要前提。然而在我国公证机构的管理模式是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以自我管理为辅。因此公证机构的行为依据便存在着法律规范、管理机关意见两种可能。以至于公证机构的决策权等权利不能充分得以实施。另外,公证机构经费的获取与管理使用上也并不能完全独立,这也致使其在决策上没有完整的独立性,这从而严重影响公证的发展。

(三)公证活动的任意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公证机构对不同证明现象的认识出现了一定的差异,因此也就导致了,各地区公证机构实行的公证程序存在差异。公证机构的人员对公证活动处理的任意性,使得公证的质量在下降,公证的公信力有所下降。甚至有些公证机构为了公证数量,降低了公证质量,也使得公证行业的秩序遭到破坏。这也有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国在《公证法》实体上存在一定的缺失,程序立法上也并不完善。

(四)公证行业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

公证行业存在行政与行业两种管理,但两种管理的界限并不清晰,存在重合部分,这种管理界限模糊不清、权力分工不明、责任规制欠缺等现象使得对行业的管理无法切实有效的开展并实现,最终使得公证业务的开展不能顺利进行。

(五)公证行业发展难现象

以上種种问题,使得公证行业具有较低的吸引力,薪酬与工作难以匹配、发展前景受限、责任的加重、承担的风险提高等等都对公证人员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层度的打击。同时在原由公证队伍中往往又存在着部分公职人员素质低下,高新尖人才难以引入,以权谋私、违反法律与职业道德以谋求私利的现象,影响了公证行业整体的社会公信力。

三、关于公证制度改革的设想

(一)对公证的相关立法予以完善

对我国公证机构的性质做一清晰界定,《公证法》的颁布并未规定公证机构的性质、是否应为国家机关等,这并不利于公证事业的长久健康的发展。根据相关学者的建议可以将其界定为社会团体法人。

(二)对重要事项应当公证者在法律上予以确定

公证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对合法利益的侵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于法律所规定的某些重大法律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应经过公证后方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这在我国法律中并未得到重视。原因有很多担心公证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加重当事人负担,担心社会成本的增加等等。但笔者认为由于现代社会仍存在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未规定之事项很少有人主动公证,这也导致日后纠纷的产生。公证人员绝大多数是经过教育和培训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只有极少数会成为害群之马,不应该以偏概全。公证费用并不高,用少许的公证费用,预防之后产生的纠纷而引起的不必要的诉讼费用,这也是对诉讼成本的一种节约,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信力的提升有着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公证人员之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定

对公证机构性质的不明确,使得公证人员对其身份也并不明确,因此导致对其处罚在使用上出现了一定困难,应具体参照《律师法》、《法官法》等思路,使其权利与义务对等,以平衡其所获利益与所承担风险之间的关系。

(四)建设服务型公证机构

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要求公证机关必须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宣传公证理念,使人们对公证的重要性有所了解,促进社会形成正确的公正氛围。开展各种活动,如专家讲座、演讲类比赛、教育性文体活动等,以宣传公证为民的思想,增加公证活动在人们心中之地位,增强公证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同时应增强公证服务的自身水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平稳较快的发展。最终使我国公证服务事业与国际接轨。

四、结语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公证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与自我变革,虽然由于种种因素其变革的道路有些曲折,但事物的发展总是朝着美好的方向而不断前进。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公证行业自身建设、最终会使公证制度能够深刻反映我国社会的具体国情。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预防犯罪、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孝才.论我国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D].湖北:华中师范大学.

[2]王志军.中国公证制度改革创新方向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3,04:166-167.

作者简介:

马军(1968.04~),性别:男,籍贯:山西天镇,学历:大学本科,专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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