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2017-02-20赵莎
摘 要:近年来,缺陷产品召回事件频发,产品召回制度再次引发人们关注,而我国目前产品召回制度却存在法律不完善、企业风险意识不强及召回程序缺乏消费者参与等问题,为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必要从健全当前产品召回法律、引入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引入消费者参与等方面采取措施。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保险消费者;参与
近期,三星note7手机因存在安全隐患而在全球实施召回,不久后又宣布召回在美国存在安全问题的洗衣机,随着三星公司召回事件的持续影响,产品召回再次引发人们关注。事实上,近年来,汽车、电子产品、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等产品召回事件时有发生,产品召回制度对企业生产及人们生活的影响日益突出。然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产品召回制度主要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产品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实行修理、更换、回收、退赔等措施,避免安全隐患、降低损失程度的一项制度。召回的对象是缺陷产品,关于认定缺陷产品的标准,我国立法多采“不符合标准”与“不合理危险”的双重标准①,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部分企业的产品虽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但却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而双重标准的确立恰好为这些企业规避法律提供了依据,因此目前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是采用“不合理危险”的认定标准。
召回包括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方式,主动召回是指负有召回义务的主体主动召回软缺陷产品并进行检测、修理和更换等的行为。强制召回是指相关企业在不主要召回时,由主管机关责令企业召回,强制召回具有行政干预的性质。我国实行产品召回已有十余年,目前已在儿童玩具、食品与药品、汽车产品等特定领域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并在《侵权责任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产品召回的一般规定②。但目前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二、目前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市场上流通的不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召回的事件时常见发生,产品召回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无疑具有趆来趆重要的地位,而有关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善。
(一)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权威性
目前我国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级普遍较低,缺乏权威性。在法律层面规定了产品召回的法律有《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部,食安法虽然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并规定了具体实施细则,但仅能适用于食品领域,适用范围狭窄;而《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虽然针对普遍产品,但并未规定实施召回的具体措施,缺乏操作性。虽然国务院质检局发布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其仍为行政机关的立法,并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的范畴。
(二)企业风险意识不强,缺乏救济措施
由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不完备,企业的主动召回意愿不强,当遇到缺陷产品危机,部分企业首先想到的掩盖事实,逃避责任,正是由于部分经营者存在上述侥幸心理,因此并不会为企业购买缺陷产品召回保险。然而当投入流通的产品出现引发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缺陷,企业不得不实施召回时,往往会使企业损失惨重,甚至遭遇毁灭性打击。
(三)召回过程中消费者参与缺失
从我国目前的召回实践来看,无论是企业的主动召回,还是政府干预下的强制召回,都缺乏与产品召回有关联密切的消费者的参与。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而在召回过程中却没有消费者的参与,这显然与建立该制度的宗旨不符。
三、关于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产品召回法律体系
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法》,虽然目前我国对缺陷产品消费者救济的法律依据有《食品安全法》和《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各地出台的相关条例,但《食品安全法》適用面较窄,而其他一些法规、规章在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层级上仍较为有限,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纳的一种法律制度,尤其是欧美等国家,召回制度已较为完善,有的国家已经制定了单独的法律。
(二)引入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产品召回保险将承保缺陷产品因召回所产生的运输、仓储、销毁、员工工资等必要费用,它是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在发达国家已被企业广泛接受。产品召回保险制度降低了企业召回的成本,有利于企业实施召回,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召回程序中引入消费者参与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主要的利益主体是消费者,因此,可在召回过程中引入消费者参与。消费者可以在多个程序中参与召回,例如,作为接触、使用产品最多的顾客,在使用过程中也常常最容易发现产品缺陷,此时,可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由政府组织核实;要求政府及企业及时将调查结果公布,实现公众的监督功能;将消费者协会纳入召回过程的监控过程中,授予其就召回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权。
四、结语
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十多年,立法也逐步完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近年来召回事件的不断发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符合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注释:
①参见《产品质量法》第46条
②参见《侵权责任法》第46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学家2008年第二期
[2]王婧.“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上海企业2007年第二期
[3]张晓婷,谢志利,李文飞.《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探析》,标准科学,2012年第九期
[4]汤建辉.“论产品召回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求索,2012年第一期
作者简介:
赵莎(1989~),女,汉族,四川三台县人,西南科技大学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