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业化浅析
2017-02-20姚月
姚月
摘 要:司法职业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有力支撑。目前,在我国司法职业化进程中,存在法学教育不完善、司法职业化与大众缺乏良性互动、司法职业晋升制度僵化、以及司法绩效考评存在缺陷等问题。
关键词:司法职业化;问题;建议
司法职业化建设是一项探索性和创新性举措,其建设过程中必然会牵涉到现有司法队伍的切身利益。因此,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全面论证、谨慎前行,在看到前景光明的同时,更应该理性看待司法职业化建设可能出现的困难与挑战,努力探寻合理有效的突破途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职业化道路,以保证我国的司法走向体现公平、正义的神圣殿堂。
一、司法职业化的重要性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针对司法职业化提出了要求——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由此可见,实现司法职业化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司法职业化,是指司法职业从社会总体分工的混合状态中被分化出来,走向专业细密化、具体化和分工协作化的过程。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18项是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其中主要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等。这些改革举措对于司法职业化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司法职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学教育不完善
在过去的时间里,部分司法工作者陆续通过函授、夜大、专升本等方式拿到了法律大专、本科等文凭,使得司法工作者在学历层次上有所提高。但是,由于一些法学继续教育机构存在教学质量不高,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一些通过继续教育获得文凭的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并没有得到有效提升。
新时期,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高校法学、法律专业过度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育环节,在现有教学体制框架下,高等院校授课内容多为就理论论理论,缺乏社会生活对法律的实际需求和感知,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从事司法工作后,缺乏理性思考和实践经验,难以令群众信服。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缺失。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法律职业能力的重要内容,不具有职业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对于即将成为司法工作者的学生自身而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不仅可能导致其职业道德失范,更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职业化进程。
(二)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存在隔膜
首先,法律作为一门专业化程度极高的学科,在普通群众看来法律专业化术语多、逻辑复杂,难以理解和掌握,法律与群众间存在隔膜,普通民众难以了解法律、熟知法律,所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样的话令人难以信服。[1]其次,在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社會矛盾日益多元化,职业化的法官运用法律思维、法律规章获得的裁判结果,可能与大众思维、社会情理相悖,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质疑,进一步影响法官的裁判更偏重于社会效果,轻视法律效果,重视调解、轻视判决,重视大众化、偏离专业化。
(三)司法绩效考评存在缺陷
我国的司法考评机制一直囿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当前的司法绩效考评机制依据的是一套客观量化的指标体系,它将司法的工作内容分解成一个个可以用数字量化的行为。考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绩效,主要依靠各种数据。这种管理方式简单清晰,可比性强。但简单的数字化管理难以核定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容易导致案件裁判违背司法规律,影响司法职权行使的独立性。
三、针对司法职业化的建议
(一)强化教育培训,提升整体素质
首先要完善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校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到各级政法机关实习、实践的机会,使学生能够了解真实案件的复杂性、办案流程严谨性,能够及时将理论转化为实践,提高个人能力和水平。其次,要拓展各级司法机关培训工作。各级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务,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拓展业务范围、适度提高对各级司法工作者的要求,编制培训计划,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再次,还应充分利用党政机关和社会办学力量,拓宽司法教育培训渠道,例如,采取短期进修、交流学习等方式,提高司法工作者的工作质量。
(二)完善司法职业晋升制度
要逐步建立司法机关内部分类招考为主的择优机制。所谓分类招考即例如,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官助理、助理检查官等不同类别人员如发生缺额需要进行招考时,应按照不同的从业标准和条件,向司法机关内部及社会公开招录。
为确保实现司法工作者有序晋升,不能因年龄而简单的论资排辈。在同一单位的提拔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司法工作者群体的年龄结构和不同级别、不同单位的要求,根据司法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以及职业素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进行综合考评。同时,为了给基层司法工作者提供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应制定统一的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任程度,鼓励更多有基层实践经验的司法工作者有序进入上级司法机关供职。
(三)完善司法绩效考评机制
要降低数字化指标在司法考评中的作用。应充分考虑司法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数字化指标体系的统计,应只运用于司法态势、总体发展趋势与问题的把握,不能作为个人绩效的参考依据。
要调整、完善目前的数字化指标体系,使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要注意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诉讼主体在案件认识上的正常区别。避免出现因不同程序阶段,案件审判结果不同,却将“错”作为案件质量考评的重要指标。
要运用信息化手段,使绩效考核客观化。可以依托大数据平台,为法官、检察官等建立电子档案,详细记录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发表论文、调研成果等,通过科学、智能的对比和评估,实现绩效考核的客观化和合理化。
参考文献:
[1]张广鲁,等.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31)
[2]周薇,王嘉.论司法改革下司法队伍职业化的提高[J],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