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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理解及相关因素分析

2017-02-17李洪慧

财会学习 2017年3期
关键词:运用影响因素

李洪慧

摘要:企业要充分利用折旧政策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最大化,就要从根本上理解折旧的含义及计算方法,这里以图示表像的方式深入诠释折旧方法,强化理解与实际运用相结合,引导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不同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决策性因素,使企业视折旧为参与资产管理、经营管理的工具,巧妙、充分运用政策,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竞争力。

关键词:折旧方法图示法理解;运用;影响因素;激发活力

不管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还是遵循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必须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提折旧或不恰当地计提折旧,都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错误影响。

一、用图示法加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理解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分为两大类,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

(一)直线法

是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按照固定资产使用的时间或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方法。可简化理解为三点:按时间、按完成的工作总量、平均计算。也称为平均折旧法。又分为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工作量法中的工作量,可以是行驶里程,也可以是工作时数或产量。

(二)加速折旧法

是相對于直线法也就是平均折旧法来说的,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计提折旧较多而后期较少,相对加速折旧的方法。也分为两种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用图像来诠释两类方法会更容易理解。

通过图示,用直线法计算折旧,累计折旧就是一条从原点出发的一条直线,折旧期间内,每期计提的折旧额是相等的,计提折旧的速度是匀速的。

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累计折旧是一条从原点出发的折线,每一条线段代表一期的折旧幅度和数量。从各期折旧的线段来看,第一期累计折旧的线段最陡,线段对应的应提折旧数额也最大,计提的折旧额也相应最多,第二期比第一期稍平缓些,往后各期的线段越来越平缓,最后一期计提的折旧,体现在纵轴上的差距是最小的。所以,加速折旧法下的累计折旧是一条条的线段连接起来的折线,相对于直线法,可将其理解为折线法。如果把每一期再平均划分为12等份(12个月份),在每一期间的线段上就会增加12个小的区间,年内每个区间(月计算)的折旧数额相等,每一年限内的累计折旧就是一条直线,每年内就是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把每一个小的区间上的点,连在一起,每期线段连接的拐点处(线段与线段交接处)因为细化而变得平滑,形成一条曲线。这时的累计折旧,就是一条从原点出发的曲线。这时可将其理解为曲线法。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企业各方面的影响

例1:A公司购买设备一台,投资50000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3500元,分别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和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见表1)

例2:B公司的一辆货运汽车和一台机器设备,原价分别为150000元和600000元,其中:货运汽车预计总行驶里程为300000公里,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率为5%,本月行驶8000公里;机器设备预计生产产品产量为1500000件,预计净残值率为3%,本月生产产品40000件。用工作量法分别计算这两项固定资产的月折旧额。

货运汽车:

单位行驶里程折旧额=150000×(1-5%)/300000 =0.475(元/公里)

本月折旧额=0.475×8000=3800(元)

机器设备:

单件折旧额=600000×(1-3%)/1500000 =0.388(元/件)

本月折旧额=0.388×40000=15520 (元)

(一)对所得税的影响

接例1,与直线法比较,见表2:

根据表2,从实际应纳所得税的数额来看,加速折旧法较直线法更能体现“节税”效果,加速折旧法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体现出的优势尤为明显,其次是年数总和法。

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最初提取了更多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越多,企业盈利相对越少,导致应纳所得税额现值较低,使应纳税额减少。年限平均法将应计提的折旧总额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即使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生产力逐渐下降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与初期一样的折旧,每年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均衡的,在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企业生产产品产量在固定资产使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且稳定,适合按产量、工作时数作为确定固定资产损耗程度的依据来计算折旧额,相比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更注重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工作强度,节税效果更显著。

(二)对利润分配及投资者的影响

通过表1,不同的折旧方法,计入成本费用中的折旧费用也不同,企业在同一时期的经营收益也有所差别,也影响对收益的分配。选择的折旧方法如果使折旧费用增加,假定其他因素不变,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就会减少。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为企业,尤其是企业初期,经营正处于缓慢上升的状态,对资金的需求量经常出现匮乏的困境状态下,不失为是为企业节约资金的一个方法。

(三)对企业投资方面的影响

固定资产投资不会因折旧方法的不同,而使整个折旧期的折旧总额、纳税总额及税前税后的净现金流量受到影响。但从每个折旧期间来看,因折旧方法的不同就体现出根据各期折旧额运用货币时间价值计算的净现值之间的差别。

接例1:该资产投入使用后预计每年可净获利2万元,所得税税率25%,必要报酬率7%。分别按照三种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该固定资产投资的净现值,每种方案的折旧金额及现金流量如下:

1.年限平均法方案:

年折旧额=0.93万元

税前利润=2-0.93=1.07万元

所得税=1.07×25%=0.2675万元

净现值(NPV)=-5+1.7325×(P/A, 7%, 5)+0.35×(P/F, 7%, 5)

=-5+1.7325×4.1002+0.35×0.7130

=2.3531万元

2.年数总和法方案(见表3):

3.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案(见表4):

同一投资项目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时,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也不同,通过以上简要分析,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案下的净现值较大,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净现值最小的是年限平均法。因此,选择有利的折旧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时提前做好核算规划,也可为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不唯一的情况下,选择性价比较高的投资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四)对筹资方面的影响

按照资金使用期限的长短,企业资金分为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而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和改造,就是用长期资金来完成的,这部分投入的资金一般需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收回,收回的方式就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同的折旧方法可以决定长期资金收回的速度,加速折旧法,可以让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的回笼变为自有资金,企业可支配的自有资金就越来越充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因自有资金不足导致对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缓慢而严重影响企业生产力、迫使企业不得不靠对外筹资的方式来弥补资金的供应,从而增加企业筹资成本情况的发生。

(五)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使用固定资产前期的所得税应缴额减少,变相降低税负,这部分暂时节省下来的税款,相当于是另一种形式的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偿债,减少债务负担。

三、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技术环境、经济环境,都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在运用折旧方法上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一)积极利用扶持政策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房屋建筑物20年,生产设备10年等等。企业要按这个最低年限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同时税法还规定,对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及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都可以一次性的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不需分期计算折旧。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发挥节税效用。

(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调整因素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估计是在资产取得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资产使用强度的基础上综合进行的,如果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原先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如:固定资产的使用强度明显高于预期,导致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寿命大大缩减;固定资产在技术性能方面受更新换代的影响造成无形损耗加速固定资产的淘汰等等。对此,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定期进行评估,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否则,固定资产原使用寿命与该资产实际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期间不相符合,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也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作出经济决策的依据就失去了价值。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调整因素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可能完全确定的,但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选择了一种折旧方法就假定了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的经济利益是可以估计的,同时也假设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也是确定的,这种假定如果在固定资产使用中发生改变,如,某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对资产评估中发现,目前的通货膨胀导致企业实际购买力下降,企业要重置该固定资产需要付出更多的现实货币,才能实现固定资产的再投入满足再生产。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改用加速折旧法规避通货膨胀带来的风险,使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加快,缩短回收期,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变被动为主动,可见,通货膨胀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如果不改变折旧方法,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满时所收回的成本距重置该资产的购买力越来越大,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也会越来越大,会计信息无法反映出通货膨胀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势必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恰当的经济决策。对此,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定期进行评估,如果固定资产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四)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因素

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规定为,内资企业统一为5%,外资企业一般为10%。

企业在完全遵循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实际损耗之间的一致性,也就是说,把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按5%或10%来执行,是否完全符合该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企业要定期在内部对所属固定资产尤其是大型、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对其在报废时的残余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如果与规定的净残值率相差较大,就要内部核算重置该固定资产的预算资金是否有缺口,相应的在资金的运作方面要考虑到位。

(五)充分考虑固定资产性质因素

目前,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往往还是局限于直线法中的年限平均法,选择这种方法是基于,一是计算简单,二是便于税务部门认可。主要源于税法的规定,即按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予以认可并准予扣除,特殊情况的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采用加速折旧法。意思是,如果企业的折旧方法不符合税法要求,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并没有要求一定按照税法要求选择折旧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以企业应当对所属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及使用性能,按类别进行科学划分,比如,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损耗相对稳定的其他固定资产,均适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较适用加速折旧法;车辆等交通工具类固定资产,较适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但税法规定车辆等交通工具按年限来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4年。其实此规定对于车辆这类固定资产来说,在折旧标准的使用上颇为勉强,因为车辆等交通运输设备的使用,无法按照时间的推移来确定其真实的损耗程度,而用行驶里程可以最大限度的衡量、较为合理的估计该类别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即工作量法而非年限平均法。

选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较符合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生产效率高、所需维修维护费用小的特性,能够真实反映资产损耗和其带回经济利益的配比关系,使固定资产管理更科学、更规范、会计操作更具有可行性,促使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及企业经营活动的进一步开展,提高企业竞争力。但也要考虑到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在短期内所承受的利润减少影响利润分配、导致投资者动摇投资决策等方面带来的风险和压力。所以,折旧方法的运用,首先要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站在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科学的、合理的加以确定,作为参与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为企业参与经营管理提供参考,不一定就是“避税”越多越好;其次希望税法与会计准则能够逐渐协调一致起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可以达到以创收来创税的目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M].财务管理,2002.

[2]张俊民,方海芹.中级财务会计[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戴德明,林鋼,赵西卜.财务会计学(第六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葛家澍,耿金岭.企业财务会计(第四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作者单位: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泰安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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