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惯用手段的理解
2017-02-17刘璟孟辉
刘璟+孟辉
摘 要: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制作和无效决定中判断专利创造性时,经常需要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形,公知常识中常见的一种类型就是惯用手段。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对涉及公知常识中惯用手段的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标准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一些如何进行合理的预测、分析和推理的建议。
关键词:惯用技术手段;公知常识;创造性;专利
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2-87-2
0 引言
在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制作和无效决定中判断专利创造性时,经常需要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形。《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关于公知常识的记载是“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除“惯用手段”、“教科书”、“工具书”以外,公知常识还包括生活常识、各种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形状、尺寸的简单选择等。
虽然,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和无效决定进行“公知常识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审查指南中并未给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认定方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评价报告和无效决定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在实践中有可能存在差异。
近些年也有一些文章针对“公知常识的认定”进行了探讨,目前普遍认同的做法是当一个技术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两个条件时才能判定该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①技术手段本身是公知的;
②技术手段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公知的。
然而这个做法也只是给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实际操作性并不强,原因主要是对于关键的第②点常常缺乏具有逻辑性的说理,导致认定结果因人而异。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就试图结合案例分析提出关于上述第②点的操作性强的判断办法。
1 案情介绍
1.1 案例简介
本案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体(1),所述壶体(1)的底部连接有壶身底盖(2),所述壶体(1)连接有手柄(3),所述壶体(1)外设置有隔热外套(4),其特征在于所述壶体(1)的壶口向外翻卷形成反卷边,所述隔热外套(4)为开口或部分开口的筒状,所述隔热外套(4)套装在壶体(1)上后,隔热外套(4)的上端抵在所述反卷边内,所述隔热外套(4)的开口部位连接在手柄(3)上,所述隔热外套(4)的底部与所述壶身底盖(2)的上部设置有相匹配的第一卡扣结构,所述隔热外套(4)和壶身底盖(2)通过第一卡扣结构连接,隔热外套(4)的开口部位和手柄(3)朝向壶体(1)的部位设置有相匹配的第二卡扣结构,所述隔热外套(4)的开口部位与所述手柄(3)通过第二卡扣结构连接。
连接关系示意图
1.2 案例比较
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案的如下技术特征:包括壺体(1),所述壶体(1)的底部连接有壶身底盖(2),所述壶体(1)连接有手柄(3),所述壶体(1)外设置有隔热外套(4),其特征在于所述壶体(1)的壶口向外翻卷形成反卷边,所述隔热外套(4)为开口或部分开口的筒状,所述隔热外套(4)套装在壶体(1)上后,隔热外套(4)的上端抵在所述反卷边内,所述隔热外套(4)的开口部位连接在手柄(3)上。
将本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隔热外套(4)的底部与所述壶身底盖(2)的上部设置有相匹配的第一卡扣结构,所述隔热外套(4)和壶身底盖(2)通过第一卡扣结构连接;2)隔热外套(4)的开口部位和手柄(3)朝向壶体(1)的部位设置有相匹配的第二卡扣结构,所述隔热外套(4)的开口部位与所述手柄(3)通过第二卡扣结构连接。简言之就是两个卡扣结构及其连接关系。
2 案例焦点
根据上述比较可知,本案例争议焦点主要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存在以下两种争议观点:
观点一,卡扣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连接结构,采用该结构连接隔热外套和壶身底盖以及隔热外套和手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观点二,卡扣结构能够使隔热外套与壶身的连接紧密,进而达到通过隔热外套来承担一部分壶体内水的重量的效果。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方案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一种电热水壶,其技术方案的核心是将壶体的壶口向外反卷,开口状的隔热外套抵入壶体的反卷边中,以此使得隔热外套不易脱落且可以承担一部分壶体内水的重量。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隔热外套与底盖、把手分别通过卡扣结构连接。
根据前述的两步法,可以分析得出:
第一,本案的技术手段“连接两部件的卡扣结构”本身是本领域公知的,其是一种常见的连接结构;
第二,公知的卡扣结构只能起到紧密连接两个部件的作用,而结合本案的技术方案核心可知,通过卡扣的设置,首先使隔热外套与壶身得以紧密连接,在此基础上,进而保证了隔热外套能够承担一部分壶体内水的重量,该作用与本领域公知的卡扣结构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因此上述技术手段不能同时具备前述的两个条件,故不能将其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案的观点一在公知常识的认定过程中,仅注意到了卡扣结构的公知作用,却未将该技术手段结合本案技术方案中的其他技术特征综合考虑,致使对于该技术手段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的认定不够全面,进而导致公知常识的认定出现偏差。因此,在确定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时不要将其从技术方案中孤立出来单独分析,而要结合技术方案整体来确定其所带来的所有功能。
4 结论
可见,在确定技术手段是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时,两步法还是简单有效的,只不过建议注意以下两点:①技术手段本身是否公知主要还是依赖于判断者要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考量评判;②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基础上,判断分析该技术手段在本专利中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是其在本领域中公知的技术问题;若具备了上述两点,则可以认为该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