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2017-02-16
小保:
我在一家单位担任销售主管期间,因侵占巨额货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四个月前我刑满释放,根据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前往应聘保安一职,虽然公司提供的《求职人员登记表》中有“受过何种刑事或治安处分”一栏,并要求务必如实填写,但出于担心公司因为我有过污点而拒绝录取,我隐瞒了事实,最终我由于各项条件优秀而被录取可近日得知实情的公司,以我欺诈入职为由,单方决定将我解聘,这样对吗?
杨熠婷
杨熠婷。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你的行为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小保
公司产品销量回升 不能随意下调员工提成工资
小保。
2015年度,我们所在的公司因为销路受阻,造成产品大量积压,生产经营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为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想尽一切办法敞开销路,公司于2016年初决定将原来按销售金额4%的工资提成提高到8%并写入了与我们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市场需求突然出现增加,加上我们各自使出了浑身解数,公司的产品销量大幅上升我们增加的收入引来了一些车间员工的妒忌,公司也以難于平衡为由,决定仍按销售金额的4%实行工资提成公司决定降低尚未发放的工资,甚至对已经领取部分也予以扣回。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赵文娜等10人
赵文娜等: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下调提成。提成比例系你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真实意愿表示,属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及内容。下调提成,无疑变更了该条款及内容,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未与你们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无论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私自降低你们的提成。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提成款无疑具备了该特性,且属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公司私自将你们的提成降回到过去的4%,并没有征得你们的同意,等于无正当理由克扣了你们的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再一方面,你们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小保
单位可否以医疗期后未请假解除劳动合同
小保:
2014年6月21日,我与员工张某开玩笑时被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我认为自己是在单位被他人摔伤,虽不构成工伤,但公司知道此事,就没有书面向公司请假。我手术一周后,公司人力部经理马女士以手机短信告知我,因为我旷工,公司从6月22日起,停发我的工资。我在短信回复中提出,自己因病住院,并非旷工,对停发工资不能接受。同年9月30日,马经理再次以手机短信告知我:“按照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你的3个月治疗期已满仍未上班,请你于3日内到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因你身体不便,如果本人同意办理离职,我们可以到现场完成。”我再次回答自己尚未出院,无法上班,不同意离职。一周后,公司向我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应该如何维权?
乔中祥
乔中祥:
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用人单位知情的情况下)不以劳动者必须请假为前提。虽然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日或者累计旷工10日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你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旷工”。你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公司是知情的,以旷工解除你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满后,你虽未请续假,但公司明知你仍需继续住院治疗情况下以你旷工为由解除合同。这样的做法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见,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若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协商,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且劳动者“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何况,从马经理给你的短信中提到“因你身体不便”可知,公司是知道你在医疗期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情况的。而公司即未与你协商,也未为你另行安排别的工作,擅自单方解除合同,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
小保
工资被拖欠,职工偷开单位车辆充抵构成犯罪
小保:
我和刘某原本是同一家公司的职工。公司拖欠我们共计50000余元工资,且经我们多次催要,都被公司以生意不好、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无奈下,我们想到变卖公司面包车抵债。我利用自己保管钥匙和车辆的便利,将车开到约定地点,再由刘某用另外配置的钥匙偷偷把车开走并变卖。事后,共卖得车款35000元。不料,近日我们却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请问:我们只是用这种方式索回属于自己的工资,甚至获取的车款还不够充抵全部欠薪。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范琳等2人
范琳等: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你们的行为的确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你们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条件:一方面,你们的行为属于侵占。本罪中的侵占,包括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公司拖欠你们的工资属实,公司也具有支付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们享有擅自利用公司面包车来抵债的权利。相反,你们的权益同样只能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正当、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你们以偷卖公司面包车的方式自行了断,即使获取的车款还不够充抵全部欠薪,也不能改变你们已经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属于公司所有的面包车作为自己的财物加以变卖的事实,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占有。另一方面,你们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你们之所以能够秘密窃取公司面包车并加以变卖,是利用了自己保管钥匙和车。易接近目标且不易被人怀疑等便利条件,相应特征与法规描述吻合。再一方面,你们所涉及的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本罪属于数额型犯罪,即只有在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时,才能给予刑事追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正因为你们的涉案金额为35000元,超出了“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法院才将你们判处有期徒刑。
小保
为报复单位,删除客户数据也能构成犯罪
小保。
我丈夫原是一家公司的网络主管。一个月前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面对我丈夫的多次要求,一再拒绝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于是,我丈夫便利用掌握的网络路径和密码,对公司存储在服务器内的客户数据、交易记录、资料等商业秘密进行破坏性删除,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21万余元。事后,我丈夫便被公安机关刑拘。请问这合理吗?
曾晓娥
曾晓娥:
的确,你丈夫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不管行为人是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其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便必须受到刑事追究。结合本案,你丈夫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对应的构成要件。公司拒绝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你丈夫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正当途径加以解决,并不等于你丈夫便因而获得报复的权利,就可以否定其主观上的恶意和行为的非法性。再一方面,你丈夫的行为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为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二款第(一)项则指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正因为你丈夫的行为,已造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1万余元,决定了其行为在“情节特别严重”之列,公安机关才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
小保
员工因打架被单位勒令回家反省,能否索要工资
小保:
我在一家制衣公司从事裁剪工作一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与早有积怨的工友王某发生争执,甚至动手相互殴打公司为整顿风纪,遂勒令我与王某停职回家反省两天,并写出书面检讨在全体员工会议上宣读。近日,我在领取工资时发现我和王某停职反省期间均被停发工资面对我的质疑。公司表示我和王某停职期间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其它经济效益。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我和王某自然无权获取反省期间的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戴荟娟
戴荟娟: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该停发你和王某被停职反省期间的工资。
一方面,你和王某停职反省也属履行工作职责。履行职责是指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工作的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履行职责行为。虽然你和王某的身份是裁剪工,日常职责为裁剪,公司让你停职反省期间,该身份、职责被暂时解除,但这并不等于你和王某便因此不再有职责可履行。你和王某的职责已在短期内被改为“反省”,因为你和王某的反省是公司所要求的,与公司有着内在联系,当属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活动”。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和王某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鉴于你和王某被停职是公司所决定,当属“非因劳动者原因”,同时在时间上并没有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也就决定了你和王某期间虽未从事生产活动,但公司也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再一方面,如公司固执己见,你和王某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维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小保
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后,职工能否从中分得欠薪
小保:
我们所在的公司由于决策严重失误等原因。已经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半个月前,公司最大的债主A厂在向法院起诉索款的同时,还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根据申请,查封了公司的全部资产。我们近日也想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共计19万余元的工资。可有人认为,A厂申请财产保全后,当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查封的资产还不足以清偿A厂的欠款,即使我们胜诉。最终也只能是得到一纸“法律白条”。请问:该说法对吗?
邱海芬等12人
邱海芬等。
该说法是错误的,你们不但可以从被查封的财产中分得欠薪,甚至还有权优先受偿。
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不等于获得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能够优先受偿的,仅限于担保物权和法定的优先权,财产保全不属于担保物权而不在其列。另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并不只是保障申请人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无论是起诉以前的财产保全,还是起诉后的财产保全,无论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还是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目的都只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在案件生效后无法执行,而不是仅仅为申请人着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则规定得更为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申请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相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即你们虽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但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权。
小保
欠薪条未经全体合伙人签字,职工也有权要求清偿
小保:
我原是一家合伙公司的职工,因公司效益严重下滑,已拖欠我三个月工资未付,我不得不提出了辞职。事后,我多次催讨欠薪。公司也只是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甚至写有“此欠条只有在经过所有合伙人签字后方能兑付”的字样。此后每当我持欠條索要欠薪时。均被财务人员以“合伙人签字不全”为由拒绝。可我对公司究竟有多少合伙人无从得知。请问:公司在欠条中所附的支付条件有效吗。
王乐姗
王乐姗:
欠条中所附支付条件无效,即使没有经过所有合伙人签字,你同样有权索要欠薪。
这里涉及到法律上的附条件民事行为问题,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也指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包括:一是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二是所附条件必须合法或者有可能发生。与之相对,本案虽然已将“经过所有合伙人签字”作为支付欠薪的条件,但却不具备生效条件。一方面,条件的设立并非来自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公司一方的意愿。如果你坚决拒绝,公司连这样的欠条也不一定会出具。另一方面,欠条的相应内容违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有相关规定。公司原本拖欠你工资就是违法,其借口所谓的条件继续一再拖延,无疑错上加错。
小保
(以上稿件由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学友、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颜东岳解答》
注:以上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