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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价值论要

2017-02-16刘亚明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生命价值价值

刘亚明

〔摘要〕人的生命价值问题是价值哲学的核心话题,也是生命哲学的重要课题,但少有学者予以特别关注。人的生命价值虽包含在“价值这个普遍概念”中,具有一般价值的共性,但也有一般价值概念不具备的特殊性。在目前对价值的研究中,普遍将人抽象为纯粹理性人,失却了生命的丰富内涵;同时将人的价值建立于主客体关系中,其中隐含着主体对客体的工具性、暴力性倾向。要克服这些困境和危险倾向,必须瓦解主客体理论模式,建立生命价值的主体间思维方式,同时,重建生命结构:物质性生命、主体性生命和情感性生命,使对生命及其价值的理解既有抽象的超越,亦契合“此在”生命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价值;生命价值;生命三维结构;主体间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6-0136-07

一、价值论视野中价值与人的价值

对人价值的研究,价值学界主要有二条思维进路,一是从“价值一般”到“人的价值”,二是从人的主体性存在直接契入。

(一)从“价值一般”到人的价值

价值范畴横跨哲学与经济学领域,也是一语义驳杂广泛,俗用、学用不分的概念。汉语中“价值”一词,溯其根源,是一合成词,是语义交叉的“价”与“值”的合用。“价”,古有二字:价与價。《诗经·大雅》云:“价人惟藩。”《说文解字》曰:“价,善也”;“價”,《说文解字》解释:“物直(值)也。从人賈,賈亦声。”“賈”(贾)即买卖。所以,“價”(后简化为“价”)就是买卖中的商品之“值”。“值”,《說文解字》说:“措也。”清代文字学家段玉裁认为许慎解释有误,“值,持也。引申为当也。凡彼此相遇、相当曰值。亦持之意也。史、汉多用直为之。……值亦是相当意。从人,直声。”(《说文解字注》)价即“物值”,“值”即“相当”之意,“价值”就是物物交换或比较而“相当”,俗用中的“值不值得”的“值”,就是判断是否“相当”。物物由比较而有价值。在汉语系统中,价值是一“关系性”概念,离开物与物的比较和交换关系,就无所谓价值。从学科意义上看,“相当”的经济学意味很浓。在英语中,“value、worth”都有“价值”的意义。“value”可译为中文“价值、价格、等值、有用性”,做动词时指“评价、尊重、重视”,偏重于经济学意义;“worth”可指物质、精神和货币的价值,而“personal worth”“moral worth”显示其浓厚的哲学意蕴。

由于俗用、学用混滥以及横跨哲学、经济学领域,“价值”概念在不同学科中的涵义交叉透渗,因此,对哲学“价值”范畴的理解也是歧义纷呈,争执在所难免。在国内30多年价值研究中,比较典型的观点有:(1)“属性论”或“功能论”,认为客体(外在物)的属性(功能)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存在,无论主体(人)是否意识到,价值都内在于客体中。这一观点将价值绝对化而被弃用,但由于从价值客体一方有深入揭示,仍有值得肯定之处;(2)“关系论”,认为价值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需要与被需要”关系,又可概括为“需要满足说”或“效用论”。这种观点反对将客体属性(功能)直接等同于价值,强调属性(功能)只有被主体需要时才有价值,价值在主客体相互联系与作用的对象性关系中产生并发生效应。

价值关系论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论调。此观点有三个关键词:主体、客体、需要。需要是联系主客体的中介,但需要是主体的需要,主体在价值中是居于主动的一方。所谓价值的“属人性质”,就是指从主体需要出发对客体进行评价,价值因主体需要而存在;客体作为被需要的一方从属于主体,服从于主体需要,并在动态化的需要中为主体的实践活动所改造。“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包含了从主体的结构和规定性出发,需要-目的-效益等方面的基本内容环节。其总的性质和趋势,是使客体同化于主体,为主体‘服务”。〔2〕总之,使客体主体化,达到主体所需要的“效果和效益”,是价值关系论的核心所在,也是目前一般价值哲学的核心观点。

从“价值一般”观点看,学者们认为“价值”是一普遍的哲学范畴,是对象性关系的价值认同,包括“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客体与客体的相互联系与作用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地有关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各种效用。”〔3〕显然“价值一般”中包含人的价值,但多数学者讨论人的价值时,将人也视为客体,即所谓的主体客体化。

(二)价值即人的价值

另一派学者则撇开“价值一般”,直接从人的主体性存在的存在论视角讨论价值。认为“对价值的把握和理解,必须从人独特的生存方式出发,即必须立足于人存在的二重化结构”,“对人的发展与人的本质的绝对超越性指向与追求,正是‘价值最实质的内涵与最根本的规定。”〔4〕

这种观点主张严格限制“价值”的使用范围,试图将价值限定在“人本身”, 认为“价值”就是指“人的价值”,而人的价值“以总体的方式表现着人的自我发展、自我确证和自我肯定,价值归根底属于人对自身本质的追求,表现的是人的本性。”〔5〕此派学者价值论的关键词是:主体性、存在、发展。因此,他们同时也反对使用认识论哲学中主客体对象性关系概念,认为以此思维方式理解价值(即人的价值),没有摆脱从物出发说明人的价值,是对价值属人性质的遗忘。在他们看来,人就是一种价值存在,人在“双向度的存在”中,以人所特有的向上意欲,超越人的生物本能,“日益走向自由与全面发展之境。”〔6〕

笔者以为,后者在论人的价值上有相当深度,从整体存在与发展中揭示了人的生存目的和意义,但未能对现实的个体之人的价值做具体分析,且将价值哲学局促于人的价值,有违于价值作为哲学普遍范畴的事实。笔者赞同将人的价值视为价值哲学的重要部分,而且是最核心部分。从价值的属人性质看,价值问题必然回归到人自己身上,以人的尺度认识和评价“此在”的人本身。但是,在思考人的价值时,继续沿用主客体思维模式是值得商榷的。在主客体思维框架中,只要与主体发生对象性关系的就是客体,包括自我之外的一切“他者”(外在物、社会群体、个人),甚至主体本身(主体被自我视为认识与改造对象时)。这种思路从理论上虽然能自圆其说,但有“泛客体”之嫌。在关于“人的价值”问题上,主客体对立思维模式可能导致如下结果:一是将人客体化,在理论和事实上都降低了人的主体地位,尽管持此论者做了理想化的预设;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受到威胁。在主客体不平等的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在“为我”意识中,视“他者”为“我”的价值客体,其中隐含着控制性、征服性的暴力因素。在现实生活世界,持此论者极可能把自我之外的“他者”视为自我价值实现的工具。如此结果可能也出乎理论创设者的初衷。

(三)人的价值是价值论的核心

在笔者看来,我们仍可视人的价值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必须走出以“需要满足”为本质的主客体思维模式,建立一种主体间(主体—主体)的新型关系模式,区隔人的价值与一般价值的不同。如此才能避免主客体关系下关于人的价值的理论与现实风险。再者,尚应克服理论惰性,再行一步,进入到“存在者”——人本身,追问主体间关系存在的根据。没有人的存在,何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论人与社会关系时说:“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又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社会关系的含义是许多个人的合作”。〔7〕人的存在与一般外在物有质的差别,因为人是万物的尺度,离开了人,万物(包括人本身)也无所谓价值。我们由此断言:“存在即价值”,人具有外在物所不备的“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是一切价值的终极根据,一切主客体关系、主体间关系的价值之本,是价值的价值,我们称为“本源性价值”。“本源性价值”概念的提出及对“内在价值”的肯认,打破了价值定义上的“概念的统一性”:从主客体关系上升到主体间关系,再进到主体自身言人的价值。

笔者认为,唯有如此,才能触及并理解人的价值的真实本面。另外,也唯有如此,对人的价值评价才有根基,人生意义的建立才有终极根据。哲学虽然从本质上说是“形而上学”,但超越现实的“形而上学”不是无意义的逻辑戏论,必须立足于人的存在,为现实的人的生命价值提升为鹄的。否则,当人们在价值问题上保持“概念的统一性”时,作为哲学的价值论却反而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二、存在论视野下生命与人的生命价值

尽管“哲学的价值论转向”是哲学现代性的深刻之处,但不意味着价值论可以取代存在论;相反,价值论的建立必须以存在论为基,“价值”是“存在者”的价值,而“存在者”的存在,是一种价值存在。价值论与存在论作为现代哲学的二大主题有深度耦合。所以,讨论人的价值不能离开人的存在论视野。目前为止,学界讨论人的价值,大抵在哲学价值论框架内。有学者也从存在论视角分析人的价值,但“人的价值”中的“人”的概念,尚停留在一种抽象层次,在抽象的存在中讨论人的价值,缺乏生生不息的“生命”意识。人是一种现实的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言:“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是“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所以探讨人的价值,可以从抽象的人的存在中抽绎,但从生命个体角度、立于生命的现实存在与发展探讨人的价值,更有现实意义。

(一)生命的三重结构

在讨论生命价值之前,先须对人的生命本身有所理解。生命的奇妙难以思议,由于学科视角不同,对生命的理解也很是不同。从生物学与医学角度看,生命无非就是由细胞构成的生物体,“是蛋白质存在的一种形式”。(《现代汉语词典》)人的生命与其他生命没有两样,只是形体不同且构造更复杂一些而已。但从哲学上看,人的生命内涵太过丰富,远不止这些。综合国内多年来的研究成果,从生命结构论上看,主要有二重说、三重说和四重说。

“二重结构说”,即传统哲学中“身心二元”论的另一表达,又可表述为肉体与心灵(灵魂)、物质与精神的结构。在中西哲学史上,关于人生命的身心关系的论述不可谓少,且从“形而上”与“形而下”的相待中确立二者先后、主次的关系。二者既结合又对立,结合的一面,强调人的心灵、精神以肉体为基;对立的一面,强调心灵(精神)对肉体的超越。古今中外的哲学家及当今多数学者皆推崇生命的超越层次。高清海教授提出了独创的双重生命观:种生命与类生命。“种”即“物种”,“类”為“人类”。“种生命为人与动物所共有,类生命为人所独有”。此分类的目的正如作者所说,是为“把握人的本性,理解人之为人、人区别于他物,特别是区别于动物的那种特殊本质和奥秘。”〔8〕在谈及二者价值时,作者强调二者的不分离性,认为肉体生命脱离类本性不具有单独的价值,“只有结合于个体(种)生命才能发挥它的作为人的生命的价值和意义。”〔9〕张曙光主张生命“三重说”:肉体生命、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还有刘济良的“四层次说”:自然生命、精神生命、价值生命、智慧生命。郑晓江则立足生命教育,提出生命的“二维四重性”观点。二维即实体性(自然性生理)生命与关系性(人文性)生命;再将关系性生命分为血缘性亲缘生命、人际性社会生命、超越性精神生命,加上实体性生命,即四重性。〔10〕

由于视角、立足点及目的各不相同,学者们对生命结构看法可谓异彩纷呈,对生命价值的研究也各有贡献,笔者深获启示,也试图从一个新视角对人的生命作新的建构:物质性生命、主体性生命和情感性生命。“三维结构”的着眼点是人的个体及个体的生命价值。

1.所谓“物质性生命”,指人生命的物质存在形式,或者说生命的物质形态,一种有形象、可感知的生命存在,是从生命的“物本”意义上说的。生命的物质性大略有以下含义:

其一,人与外在世界的可沟通性。现象世界是一种物质性存在,人的生命也是一种物质性存在,在这点上人与世界是统一的。人的生命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而是向外界全方位敞开的开放系统。物质性生命以其特有的生理机能与外在世界每时每刻都在进行能量交换。

其二,“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1〕,动物也是“自然存在物”,人与动物在这一点上具有同一性。物质世界中的物质性生命,需要与外部世界保持物的能量交换,必然产生物质性欲望。在此意义上,人与一般动物是一样的。“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礼记·礼运》)“告子曰:“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孟子·滕文公上》)中西哲学在讨论人的肉体生命时,无一例外注意到人作为生命体存在的“物本”性质。说人“一半是野兽”,与其说是一种观点,毋宁说是生命的真实体验。从生物本性而言,人要生存就要“吃、喝、玩、乐、性”,无论对此如何包装掩饰,这些需要本质上与一般动物没有差别。弗洛伊德甚至将人的这种生物本能称为“本我”。

2.所谓“主体性生命”,指人生命的主体存在形式,或者说生命的主体性表达,一种无形而可感的生命存在,是从生命的“人本”意义上说的。主体性生命中的“主体”涵意有二:第一,对待关系(主体间、主客体间)中的主体;第二,在生命的物质性、主体性、情感性三维结构中居核心地位。主体性生命或生命的主体性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彰显生命的自主自宰的能动性与创造性,以及由此而显现的生命的“内在价值”。主体性生命内在地包含了精神生命、超越生命、智慧生命等意涵。

尽管人在物质性生命层面有“一半是野兽”的“物本”性,但人之为人在于人同时“一半是天使”, 在于人是一种主体性存在。动物几乎完全依生物本能行为,本能需要与本能行为几乎直接合一,而主体性的人能依其独具的意识理性认识自己的生物性需要,并对这些需要进行符合人性的调节,采取不同于动物的行为方式。

为便于讨论免于歧解,我们将人生命价值视野中的主体性做如下概括:

第一,普遍主体的自我认同性。虽然“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但“个人(也)是社会存在物”,人是“自然存在物”与“社会存在物”的矛盾统一体,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矛盾统一体。在充满矛盾的生命统一体中,人能够自觉意识到与一般动物的不同,从而将人与一般动物区别开来。

第二,个体主体的自我认同性。个体与他者交往,包括与他人、社会、自然等,总是本能地将“自我”确立为价值主位,以主体身姿与他者发生关系。“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2〕个体主体在对象性关系中有“为我”倾向,以“我”为本位确立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笔者建议,首先须承认人本能的“价值本位”意识,同时思考建立“圆融主体”的概念。

马克思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承认并建立价值哲学上的个体主体概念是为人的生命价值做奠基工作,离开个体主体,生命价值便成了虚无的戏论。但必须指出,个体主体不能极端化,成为与“他者”隔离甚至对立的“孤立主体”,如此“将陷入自我中心主义的封闭与独断”,并可能导致以“暴力”将他人“作为客体加以压迫。”〔13〕为避免个体主体的极端化倾向,笔者尝试提出“圆融主体”概念。“圆融”的本意即圆满融通,无所障碍。“圆融主体”即指个体在保持“为我”价值立场时,能与他者交互融摄而无矛盾冲突。换言之,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体,与“他者”(他人、集体、国家、人类社会)并非主客体关系,而是价值上互相成就的关系。个体与他人互为主体间的平等关系,而集体、国家、人类社会等组织是个体价值体现或实现处。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提出“作为他者的自身”概念,与“圆融主体”在意义可以互释,但使用“圆融主体”更有概括的整全性及中国哲学意味。

第三,个体主体对自我生存与发展的自觉性。关于这一点,也许是目前为止在讨论人的(生命)价值中学者高度认同的唯一领域。毫无疑义,人的(生命)价值是多元的,因为人的发展向度是多维的。主体有能知能动的特性,能知能动是主体表现为主体的能力,“能知”的主体以一般动物难以企及的意识辨识外在世界,也反思人自己;“能动”的主体以对自我及外部世界的“所知”为工具,为人的生存与全面发展而展开行动。

3.情感性生命,指人生命的情感存在形式,或者说是生命的情感表达,一种无形而可感的生命存在形式,是从生命的“情本”意义上说的。

在汉语中,“情”“感”有一共同意符:心,表明二者与心有关,是“心”的一种现象和状态。何为“情”?许慎《说文解字》说:“人之阴气有欲者,从心青声。”董仲舒说:“性者,生之质也;情者,人之欲也。”(《春秋繁露·天人三策》)荀子論“欲”时说:“欲者,情之应也。”(《荀子·正名》)可见,“情”与“欲”有必然联系,有欲必有情,情中必有欲,或者说情由欲来,有欲必生情。何为“感”,许慎《说文解字》说:“感,动人心也,从心咸声。”“感”是触动人心,延伸说就是“交感”,如“天地感而万物化生。”(《易经·咸卦》)但“交感”主要是心的交感,所以“感”又引申出“感知、感觉、感受”等意义,这些属于人的心理体验,如苦、乐、不苦不乐等。“情”虽有欲而生,但欲乃人与对象交感而有,有感而有欲,有欲才有情。

那么,情感之于人的生命是怎样的关系?《礼记·礼运》中提到的“七情”值得关注:“何为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人之有情是“弗学而能”的先天禀赋,非后天学习培育的结果。笔者把“情”的“弗学而能”称为“能情”或“情能”。人的能力是多元的,“能情”是至为重要的一种。“能情”或“情能”作为主体性的人的自然能力,与能知(思维主体的认识能力)、能动(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同为主体性生命的三大“本能”。人的“能情”是说人有产生情感的自然能力,而不是指情感本身,情感一定是人与他者、自我交感有欲后生成的。

主体性突出表达的是人之为人的理性(理智)能力,即人的“能知能动”性。亚里士多德断言“人是理性的动物”,影响了西哲两千多年。对人理性的肯认并不断演化,最终形成了理性主义传统。理性和理性主义是涵义广泛的范畴,“但有一个最基本的涵义,就是指人的理智能力,进而演变为认识能力”。〔14〕康德系统论证了人的理性能力,提出了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概念,将人的理性提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但理性主义泛滥也带来了许多困惑。理性被推高后,情感作为形而下的非理性被贬低和边缘化。理性认识论主张“认识与情感截然分开,认识论是独立的,认识上的‘真与情感没有关系,反过来说,只有摆脱了情感的参与,才能求得认识的‘真理”。〔15〕这几乎是康德之后西哲的主流思想。

如前所述,“能情”是“不学而能”的自然能力,与主体的“能知能动”性相并行,非对立关系,如果主体只有“能知能动”性而没有“能情”性,那是没有现实性的理性怪物。纯粹的“理性动物”是虚幻的想像,不符合“此在”人的情状。现实中人不但是“理性的动物”,也是“情感的动物”。蒙培元甚至认为:“因为情感,且只有情感,才是人的最首要最基本的存在方式。”〔16〕

对“情”关注最深的莫过于中哲中的佛教。佛教称人的认识为“情识”,能产生情感的生命六因素(眼耳鼻舌身意)为“六情根”,并且把“情”看作是生命与非生命的最根本的区别,称一切有情识(情感和意识)的生命为“有情”, 包括人与动物,称非生命物为“非情”或“无情”。《成唯识论述记》卷一说:“梵云萨埵,此言有情,有情识故……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爱也,能有爱生故。”〔17〕“情”是人的本性之一,只要是人必有心有性有爱,非此不能叫做“有情”。

人是“有情”,是“情感动物”,基于这样的事实,笔者提出“情感性生命”概念,是对人生命的返本归元,不会降低人之为人的主体性地位,因为尽管动物也有情感(这是事实,也为心理学家所证实),但人的情感与理性相关联,与理性一体,具有一般动物难以企及的超越性。蒙培元称其为“情感理性”或“理性情感”,“仁在本质上是情感的,同时又是理性的,是理性化的情感或情感化的理性。”〔18〕这样的认识是对“此在”生命的整全性肯认。

物质性生命、主体性生命、情感性生命,并非三种不同的生命,而是每一生命的三种存在样态或者三个面向。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人的完整生命,是一体生命的三个维度:三维一体、一体三维。物质性生命是主体性与情感性生命的依凭者,离开物质性的主体性、情感性是不存在的。人的主体性依托于物质性生命得以显现、成就,情感虽是一种心理状态和活动,但需借助物质性生命得以实现与表达;物质性生命不是一种独立的生命,不能没有主体性、情感性,离开了主体性、情感性的物质性其实只是物质,而非生命。其中,主体性在生命三要素中居于主体、统领者位置。

(二)生命的价值

“三维一体”的生命是否有价值?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但我们尚需讨论:何为生命价值?何为生命价值的尺度?生命价值的指向是谁?生命价值以何种形式存在?生命结构各维是各有价值还是蕴合才有价值?这些问题互相关联,交织而存在。其中“何为生命价值”是核心问题,其他问题都是此一问题的展开。

“价值一般”中的价值,是客体的存在及其属性(功能)对主体的“效用”,是以主体——人的尺度对客体的度量与评价。客体是否有价值、有怎样的价值取决于主体的认识、判断、利用和改造,离开人的尺度,没有主客体对象性关系,客体无所谓价值。

那么,人的生命价值是否也以人为尺度,将人视为客体,站在“为我”立场进行度量与评价呢?我们认为,生命价值虽然包含在“价值这个普遍概念”中,具有一般价值的共性,但也有一般价值概念不具备的特殊性。

人是万物价值的尺度,也是人自我生命价值的尺度。有学者反对这样的说法,认为人作为尺度,尺度不能自我“尺度”。这是为譬喻所囿。如果人不能尺度人自己,那么人的生命价值又以何为尺度?生命价值的尺度标准就是人存在本身及其发展。从此意义上说,人性能力的实现即是人生命价值的实现,能力实现的程度体现了生命价值的高低。总之,人的自我价值以人性能力的实现为目标,体现了生命价值的“为我”倾向,但与客体价值的“为我所用”性不同。

我们肯定,生命价值仍是一种关系性价值,有二方面涵义:一方面,生命价值在人际互动中发生与存在,另一方面,生命存在本身的价值(“存在即价值”)也是在关系中显现的,因为人的生命(具有物质性、主体性和情感性的完整生命)不能独立于他者(他人、集体、人类社会)之外而存在,一定是与他者相联系的关系中存在。但再次重述,生命价值是主体间的价值关系,非主客体间的价值关系。主体间的生命价值关系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指主体与主体间生命本性的平等,也包括主体间在交往互动中价值互相成就的平等。如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主体间平等,买卖的实现也是主体间价值互相成就與满足,所以价值平等(商品买卖中的价值平等,是生命价值的具体体现)。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生命价值的指向是双向度的:主体“我”的生命对与“我”相对的一切他者有价值;主体“我”的生命对“我”有价值。对他者的价值反转为对主体“我”的价值,对主体“我”的价值又可反转为对他者的价值。自我与他者的生命价值交互存在,指向我与他者的存在与不可分离的终极发展。

生命价值的双向度指向引发其存态问题:贡献与享有。二者是看似相反的方式。贡献作为个体生命价值的存在方式,即自我对他者(他人、集体、人类社会)的“效用”。对他者的“效用”可显现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科技的……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付出;享有指从他者处获取、使用、消费和保有,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以及社会中地位和声誉等。有学者把贡献与享用称为“人的社会价值”。我们认为,“人的社会价值”这一普遍认可的概念,不妨继续使用,但只在生命价值的存态意义上使用。就此而言,所谓“人的社会价值”,即生命价值的社会存在方式:生命的价值在于贡献,也显现为享有。贡献与享有是生命价值存态的一体二面,不可只推崇贡献而贬抑享有,亦不可只见享有而漠视贡献。

人是一个有机的生命大系统,而每一个体生命在同一时空环境中,又与他者形成交互作用的生命系统,由此产生不同的价值联动。家庭是一个主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生命系统,在此系统中,每一生命个体居于本位,与其他成员发生价值上的相互成就关系,他(她)的不同角色产生不同的价值。血缘关系外溢联系不同家庭,形成远近不同的亲戚关系,组成一个更大的生命系统。社会当然是一个生命巨系统,巨系统中又有诸多功能不一的分系统和小系统。经济关系中的生产与消费、买与卖;政治关系中的选举与管理、文化科技生活中的创造与使用等分系统,分系统再由功能不同的子系统和地理不同的小系统构成。每一个体生命同时处于小系统、分系统和大系统中,关系或远或近,价值互相联动,平等地互相成就。我们把这种在同一时空环境里生命系统中产生的价值称为横向价值。除了横向价值外,尚有不同时空的纵向联系的价值,如人的历史(历时)价值,换言之,生命不但在其留存期与活动中对他者有价值,在其殁后“效用”仍存。所以,生命系统不但具有同一时空环境的联动性,亦有不同时空环境的延续性,从此看来,人的生命价值有横向与纵向无限延伸的可能。一般意义上说的“生命共同体”,其实就是生命交互系统由价值联动所形成的“命运共同体”。

笔者还认为,人生命的每一维都分别具有价值,蕴合为完整生命亦有价值。三维生命分别有“物本”性、“人本”性、“情本”性。“本”的意思是“能生”,即三维生命各能生发价值;“本”也是“基”义,能为一切他者奠基价值。具体而言,物质性生命要维持其存在,需要物质性消费和使用,所以需要与他者建立贡献和享有的价值互成关系;主体性是人完整生命的主体,其特征是“能知能动”性,并依此人性能力,追求生命的发展与圆满。每一主体性生命莫不如此,彼此交融,共趣人类社会的圆满之境——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其中衍生出主体间的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生命的情感性,实为主体性能力——“情能”的情感表象,亦与人的心理活动有关。之所以抽出建构为生命的一维,实源于哲学界对人情感的漠视,为凸显生命的现实存在而为之。情感性生命内容深为丰富,有潜藏与外溢二种形态。人际互动相当程度上是情感交流。就道德领域来说,仁爱、道义等绝不仅是理性观点,更多表现为情感。就此而论,人的道德情感是否有价值,也是不证自明的。

这样分述是为理解的方便,实际上,三维生命是一体的,任何一维生命在价值成立时渗透着其他二维因素,或者说是生命三维合作的价值。当一个人以物质性方式做出贡献时,主体性生命发挥着能知能动的自主自宰作用,也同时倾注了诸多情感性表达。

最后,我们对人的价值做一概略性描述。所谓生命价值,就是人的生命现实存在本身,是人的人性能力无限发展的目的和程度,以及在主体间对象性关系中生命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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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幼儿教育生命价值取向研究
课堂:生命价值的体现
一块石头的价值
小黑羊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