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初探
2017-02-15董治廷
董治廷
摘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为依法治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包含了全面依法治国,可见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的今天,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捷报频传,但是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滞后性等特点,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上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同时也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阻力。
关键词:互联网 监管 法律规制
一、引言
互联网时代的东风带动了电子商务的产生,自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风靡全国后,各种购物网站、强大的物流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也开始蓬勃发展起来。但是这种依托网络发展的金融体系却存在着特别严重的法律监管漏洞,给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地不良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及其主体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新兴词汇,可以泛指一切运用互联网技术、运用互联网虚拟社区来实现传统资金中介作用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的各方主体具有多样性。首先是互联网企业,即传统商务中的各方交易主体。其次是传统的金融企业,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扩宽了传统的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支付、结算方式。再次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一类主体,它可以被视为是前述两类主体的一种融合,这类主体一般运用网络优势,开设平台从事金融服务。
现在广为人知的应该是以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中我们现在广为接触的应该是以微信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雏形,从微信红包到目前借助于微信平台展开的外卖订购、滴滴打车、众筹等一系列的线上支付活动,使得微信平台不再仅仅只是一个日常的社交工具,而是具备了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这种运营模式使得金融行业的网上业务发展日渐丰富,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网上交易的方式也给金融方面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既充满朝气,又面对荆棘。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依托网络发展的淘宝、美团、轻松筹等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是在这些网络经济引发的法律问题同样不容小觑。这既来源于传统金融行业固有的风险,又加之互联网金融在新时代背景下自身的风险。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都是平地而起,天生存在技术、制度和法律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业准入门槛低,监管标准不清晰
由于互联网行业基数大、用户多,因此商家在入驻互联网平台时几乎无门槛,这也间接导致了法律监管在这方面很难实现标准化。据笔者所知,在一些网络消费平台,比如美团、糯米等的美食外卖平台上,商家只要有产品就可入驻该平台,这造成了在美团、糯米等美食外卖商家众多,给法律监管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二)监管原则有待确认
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例如在淘宝上,法律的监管原则尚不明确。在淘宝商家与客户之间时常发生一些诸如图片与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客户恶意评论、商家信誉低等方面的问题,而当出现这种问题时,法律一般都束手无策。这主要还是法律层面的监管原则尚不明确的问题。因此法律层面的监管首先要解决传统金融业的固有问题,然后在现有的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确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范围,再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体系,针对互联网金融特有的问题在传统金融法律监管的基础上加以规范,方能发挥法律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工作。
(三)缺乏监管协同体制
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法律虽有适当的监管,但是却缺乏相关的协同体制。例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犯罪问题没有专门的管理、督查体制,这在相关网络金融问题的督察方面存在分工不明显、职责交叉等问题,加大了网络监管的难度。
(四)金融创新监管机制回应慢
由于法律本身的稳定性、滞后性,使得法律层面的监管制度也就有其特性,面对日渐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监管制度只能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或是出现了某一类问题后才能得到制定和完善,这样的发展模式使得前期出现的相关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也就只能使得相对人“有苦说不出”。
四、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对入驻互联网行业的商家加大审查与核实,对于一些信誉低、产品质量差的商家要坚决将其抵制在互联网行业的大门外。就美团外卖来说,相关督察部门要严格监察预备入驻商家的卫生情况,避免出现“黑作坊”,从根本上杜绝低信誉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情况,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二)制定具体监管原则
法律的具体条文不可能涉及到金融发展问题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我们制定具体的法律监管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例如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诉热线。就淘宝上消费者的恶意投诉和刷单情况来说,若消费者的评价与商家实际情况不符合,那么商家或消费者可以拨打相关监管电话,对其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需要对其进行调查与处理。
(三)建立专项互联网监管体制
在国家执法机构建立相关互联网金融专项执法机构,将网络监管做到专业化、具体化。比如说,在各地区的行政机构中拨出专业人员,组织成互联网金融调查小组,解决有法无人执行的局面,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市场。
(四)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法律之中
在金融行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在不断完善之中,而这些本身就属于金融法律,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纳入现有法律,可减小金融法律在执行方面的难度。
五、結束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金融尽管方面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加强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刻不容缓,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具体化、规范化,互联网金融市场才会向着规范化、秩序化发展,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一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现状与发展建议[J].金融发展评论,2013年第12期
[2]参见徐亮.论网络金融的法律规制——网络金融立法构想[J].河北法学,2005年8月刊
[3]参见周小苑.互联网金融开始加装“安全阀”[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12月9日第6版
[4]闫立良.刘士余: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两条法律红线[N].证券日报,2013年12月6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