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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留住进城流动人口吗?

2017-02-15汪润泉��刘一伟

人口与经济 2017年1期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流动人口

汪润泉��刘一伟

摘要: “新型城镇化,其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在区域经济发展与城镇化建设中何以留住人?本文利用logit回归分析模型,基于全国七城市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流动人口城市定居过程中的政策效应。研究结果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意愿与城市购房都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能够强化定居意愿对城市购房的正向影响,但其作用效果存在人群差异和地区差异。对农民工而言,在东、中、西部三类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均提高了其城市定居意愿,但对其城市购房无促进作用,参与公积金制度提高了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心理预期,但无助于其定居能力。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定居意愿的促进作用只存在于东部城市,而在东、中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能够提高其购房打算。一个理想化的政策效果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既能直接促进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行为,又能通过提高其定居意愿进而间接作用于定居行为,文章结果显示,这种理想化的政策效果只在东部城市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有效。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流动人口;定居意愿;城市购房

中图分类号:C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7)01-0022-13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701003

收稿日期:收稿日期2016-03-04;修订日期:2016-06-16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对策研究”(12JZD00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就业促进和生活保护的社会保险制度费率调整与保障功能优化研究”(7167317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公平分配与就业促进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待遇梯度及其调整机制研究”(71373152);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与保障功能关联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费率水平研究”(CXJJ-2016-393)。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汪润泉,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刘一伟,通讯作者,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英)Can Housing Fund Retain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Comparative Analysi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ifferences of Honsehold Registration

(英)作者姓名WANG Runquan1, LIU Yiwei2

(英)作者单位(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China; 2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Center,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Abstract:(英)摘要“The urbanization of population is the core of the new urbanization.” How to retain the migrant workers is the key problem for our urbanization. Based on the survey data of seven cities in China,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olicy effects of housing fund system in helping migrants to settle down using logit regression model.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housing fund system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both promoting floating populations intention of settlement and their activity of purchasing house and strengthen the positive impact of the willingness to settle in the city.But the effects varies among different workers and different cities.For rural migrant workers, housing fund has improved their settlement intention but can not improve their ability of house purchasing.For urban migrant workers, housing fund improve their intention of settlement only in east cities,but it do help them purchase house in east and central cities.The perfect policy effect is that housing fund system can not only directly contribute to the migrants intention of settlement in cities,but also can improve their settlement through increasing their intention to settle down.This article shows that the idealized effect of housing policy only lies in the eastern cities among the urban migrants workers.

Keywords:(英)关键词:housing fund; floating population; settled intention; house purchasing

一、问题的提出

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是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中最显著的人口现象。2014年末我国流动人口达到253亿人,预测到2020年,我国流动人口将增长到291亿人,其中农业转移人口约22亿人,城城之间流动人口约07亿人[1]。流动人口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的城市定居对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却无法真正成为城镇市民,从而导致我国的城镇化处于“伪城镇化”状态[2]。我国的人口流动具有较强的就业与居住导向,进城落户是新时代农民工的“中国梦”,实现城市定居对其社会融入大有裨益,对城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亦有重大作用。因此,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时期,探究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城市居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度调查数据显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5年及以上的占37%,且半数以上流动人口有在现居住地长期居留的意愿[1]。尽管流动人口有着较高的城市定居意愿,但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与歧视性的制度安排使得流动人口难以真正实现城市落户。目前,我国大城市住房价格节节攀升,住房成本不断上涨。有研究表明,居住因素能够显著影响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3],恶劣的住房环境会弱化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4]。长期以来,农民工在城市缺乏住房保障,其居住质量堪忧,这既不利于其城市居留也不利于其社会融入,对城市社会稳定发展构成隐患。

21世纪,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进入国家政策议程,尤其是2005年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农民工住房相关政策[5]。2005 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以及2006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都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自住住房。”建设部在对2007 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部署中也提出,要将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在课题组调查的流动就业人员中,住房公积金参保率为1814%,其中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参保率为3033%,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参保率为1179%数据来自南开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兰州大学联合课题组于2013年开展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对策研究”。该调查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取了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兰州七大城市作为调查地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为流动人口的住房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那么,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居留有何影响,对其城市定居是否起到了促进作用?立足于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基本过程,本文从意愿和行为两个维度出发,考察在不同城市类型以及不同户籍流动人口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影响城市定居的政策效应。具体而言,本文比较分析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和城市购房的影响及其地区差异。

二、文献回顾

劳动力流动与人口迁移是一个普遍的人口现象,也是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从刘易斯的二元结构模型[6]、托达罗的成本收益分析[7]到迁移新经济学下的迁移决策模型[8],为解释人口流动奠定了理论基础。遵循国际人口迁移理论范式,国内学者解读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動行为[9-11]。我国早期的人口流动具有较强的就业导向,21世纪以来,我国人口迁移模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以城市定居为最终目标的永久性迁移越来越普遍,相应的,国内学术界的研究重心也从就业导向的暂时性迁移转向定居导向的永久性迁移。

较早的研究侧重于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整体性描述,其关注点在于有多大比例的流动人口愿意在城市定居,以及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结构性差异[12-13]。随后学界的关注点转向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的重心由哪些人愿意在城市定居转为哪些因素制约着其定居意愿。学者探讨的因素也由个体、家庭特征逐渐扩展到其职业发展、社会融合、城市制度环境等。如有学者认为,婚姻状况、外出打工时间、教育、收入等因素会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14]。除这些个体性因素外,职业流动、居住条件、家庭完整性对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也有影响,职业稳定性对定居意愿有促进作用[15],住房满意度高的更愿意在城市定居,夫妻同城、子女教育对定居意愿具有较强解释力[16-17]。在农民工研究中,社会融入也是一个热点话题,学者研究表明,社会融合能够增强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意愿[18],社会交往与社会网络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既有直接的影响效应,也能通过城市归属感起到间接的影响[19]。另有研究指出,养老保险和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提升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20]。

在研究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时,除了考察其定居意愿外,还要关注其最终定居行为。在这方面,流动人口的城市购房是一个可期的观测点。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尚不多见,仅有的几项研究表明,流入时间、户口性质、性别、收入、婚姻及自身角色认知这类个体性因素会影响城市青年流动人口的购房意愿[21]。此外,家庭人口结构、家乡与打工地的社会环境对农村外出劳动力购房意愿的影响较大,年轻型家庭、对家乡环境满意度低、对城市满意度高的流动人口在城市购房的意愿更强[22]。还有一项研究认为,良好的经济地位预期与较高的社会保障参与度对农民工的城镇购房意愿有促进作用[23]。

综上所述,21世纪以来我国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问题备受关注。在人口迁移理论的关照下,学者对我国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意愿作了考察,考察的范围从流动者的自身条件、经济回报扩展到家庭整体收益(如子女教育)、社会制度环境(如社会融合、社会保障)。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流动人口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遭遇的制度性排斥有所缓解,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也已接纳了农民工群体。然而,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有何影响?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关注。

纵观已有文献可以发现,多数研究关注的是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而以流动人口为对象的研究并未比较不同户口性质人群间的差异。在城市购房方面,仅有的研究关注的是购房意愿,这无法体现其真实的购房打算以及城市定居能力。当流动人口具有城市定居意愿后,其定居意愿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城市购房等行为,二者间具有关联性,但目前的研究未能体现这一点。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具体安排上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不同类型流动人口在公积金制度的参与上也可能存在区别,对此,本文在考察住房公积金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时,比较其对不同户口群体的作用差异以及在不同地区间的差异。在具体操作上,本文将城市定居分为定居意愿和购房打算两个维度,前者反映流动人口是否愿意在当前城市永久定居,后者反映流动人口是否正打算在当前城市购房。

三、数据与研究方法

1.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的数据来自南开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兰州大学联合课题组2013年“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对策研究”调查。该调查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取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兰州七大城市作为调查地点。由于缺乏流动人口的总体抽样框,难以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方式开展调查。对此,课题组根据七城市政府部门公布的人口统计数据作为参数,在考虑了性别、行业等指标后进行配额抽样。为进一步提高样本分布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调查时规定:企业规模在30人以下的,只做一份;规模在30—299人之间的可做三份;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可做五份;多份问卷须选择不同性别、工种、年龄或来源地的外来流动人口,最大可能地增加样本代表性。根据问卷设计以及本文的研究目的与需要,经过筛选,剔除缺乏相关变量的样本,最终选取正规就业流动人口有效样本量为2606人,其中农村户籍1714人,城市户籍892人。

2.变量界定

本文旨在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主要因变量为“定居意愿”和“购房打算”。在问卷中对应的问题分别是“您是否愿意在当前城市永久定居?”、“您近期是否打算在当前城市买房?”。前者反映的是流动人口在当前城市定居的意愿,后者体现的是在城市定居的行为与能力。根据被访者的回答,肯定答复的赋值为“1”,否定答复的赋值为“0”。

本文的解释变量是“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应问题及回答,对有住房公积金者赋值为“1”,没有者赋值为“0”。另外,在控制变量方面,本文考虑了被访者的个体特征、经济条件、就业状况、城市融入以及城市类型。个体特征包括性别、户口、年龄、教育、婚姻、入城时间、流动类型;经济条件包括个人工资水平、家庭年收入水平;就业状况包括职业晋升与离职预期,前者反映职业发展情况,后者反映就业稳定性情况;城市融入包括与本地人交友、消费方式;在城市类型方面,本文将上海、广东、天津归为东部城市,将武汉、哈尔滨归为中部城市,将兰州、成都归为西部城市。各变量的界定与统计描述如表1所示。

在城市定居方面,农民工样本中有4081%的被访者表示愿意在城市定居,1324%的被访者近期有买房的打算;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对应的比例分别为5456%和2067%。在住房公积金的参与方面,农民工样本中拥有住房公积金的比重为1179%,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有住房公积金的比重为3033%。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在城市定居与住房公积金参与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在個体特征方面,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亦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农民工中男性比重为5942%,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男性的比重为5789%;农民工平均年龄为30岁,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为291岁,在性别与年龄方面二者无显著差异。农民工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122年,城镇

户籍流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427年;农民工已婚者的比重为4861%,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者的比重是3867%;农民工在当前城市平均居住时间为670年,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相应为775年;在流动类型上,农民工与家人共同在当前城市的比例7121%,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相应的比例为6678%。在以上变量方面,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存在显著差异。

在经济条件方面,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为314338元,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为357438元;农民工家庭年收入为709万元,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为906万元。在就业方面,农民工对职业晋升满意的比重为4439%,相应的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为5551%;在就业稳定性方面,农民工中有566%的人有被辞退的预期,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相应的比重为489%。在经济条件方面与就业状况方面,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的差异显著。

在城市融入方面,农民工与本地人交友的比例为7294%,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与本地人交友的比例是8456%;在消费方式上,4110%的农民工认为自己的消费方式与本地人相同,5511%的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认为自己与本地人消费方式相同。在交友与消费上,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均存在显著差异。

3.分析方法

基于因变量的二分类性质,本文采用logit回归模型检验住房公积金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logit为概率型非线性回归模型,是一种多变量分析方法,考察的是分类结果(Y)与若干影响因素(X)之间的关系。它的基本原理是用一组数据拟合logit模型,揭示自变量(X)与因变量(Y)取值的关系,反映的是Y对X的依存关系。logit模型可以预测一个分类变量中每一分类所发生的概率,适用于因变量为分类变量,自变量为二分类或多分类(包括有序多分类和无序多分类)的情况[24]。

本文的因变量“定居意愿”与“购房打算”都是二值变量,选取“不愿意定居”与“不愿意购房”为参照组,构建模型如下所示:

P=expa0+∑ki=0aixi1+expa0+∑ki=0aixi(1)

以上logit回归模型经过线性变换操作之后为:

lnp1-p=a0+∑ki=0aixi(2)

其中,式中p代表的是愿意定居或打算购房的概率,Xi代表的是影响发生概率的自变量,ai代表的是自变量对概率的反应系数,ao则表示误差项,即可能对因变量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在研究策略上,本文首先对全样本流动人口、农民工、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构建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的影响模型;随后对以上三类样本构建住房公积金对购房打算的影响模型,并在模型中加入定居意愿与住房公积金的交互项;最后针对农民工和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构建定居意愿与购房打算的分地区模型,并在购房打算模型中加入交互项。在考察住房公积金对城市定居的影响时,本文的基本思路是,如果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有正向作用,住房公积金与定居意愿对购房打算有正向作用,且二者交互项显著为正,则表明住房公积金对城市定居既有直接促进作用又有间接促进作用。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1.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的影响模型

根据前面构建的logit回归模型,住房公积金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结果如表2所示。在全样本模型中,控制其他变量后,住房公积金对城市定居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点与孙勇等的研究发现一致[25]。有住房公积金的流动人口其愿意在城市定居的发生比是没有住房公积金者的123(e0207)倍,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了流动人口改善与解决住房问题的心理预期,故而对其定居意愿有正向促进作用。户口性质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未达到统计显著性,即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农民工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在定居意愿方面没有显著差异。

但从分样本模型来看,住房公积金对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不同。对于农民工而言,住房公积金能够显著提高其城市定居意愿,有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愿意在城市定居的发生比是没有住房公积金者的145(e0372)倍。但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二者参与公积金制度的门槛不同,在长期缺乏制度保障的背景下,参与公积金制度对农民工而言具有象征性意义,提高了其自我预期。而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本身具有市民身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其而言是一种筹资购房的工具,其使用价值未改变该群体的定居预期。

在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中,控制变量对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亦存在差异。在个体特征方面,年龄、婚姻状态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不显著,而性别、教育、流动类型、入城时间对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其中不同性别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意愿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但不同性别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存在显著差异,男性的城市定居意愿弱于女性。教育对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的影响程度不同,在农民工样本中,相比于初中及以下教育水平者,高中和大专及以上教育水平者有更高的城市定居意愿;但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相比于初中及以下教育水平者,只有大专及以上教育水平者具有更高的定居意愿。流动类型与入城时间对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都有显著的影响,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与家人在同一城市以及在城市居住时间越长者具有更强的城市定居意愿。

在经济条件方面,个人工资水平与家庭收入水平对农民工以及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均不显著。在就业相关变量中,晋升满意度与离职预期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晋升满意度高的、离职预期低即就业稳定性强的农民工更愿意在城市定居,但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则无显著影响。社会融入类变量对不同户口类型的流动人口定居意愿都有显著的影响,与本地人交友、消费方式与本地人相同者具有更高的城市定居意愿。

有研究指出,在居住决策中,个体特征、家庭特征与家庭生命周期等非经济因素比经济因素更重要[26]。在本文的定居意愿模型中同样可以发现,个人工资与家庭收入这类经济因素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不显著,但个体特征、社会融入这类非经济因素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此外,从模型中可以发现,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相比于东部城市,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流入地为中、西部城市者具有更强的定居意愿。

2.住房公积金对购房打算的影响模型

定居意愿是流动人口在城市定居的前提,在一定条件下,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会转化为定居行为,并最终实现城市定居。前面的模型分析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那么,公积金制度能否帮助流动人口实现城市定居呢?本文通过城市购房来考察流动人口的定居行为,并检验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实现城市定居的影响,模型结果如表3所示。

从全样本模型a中可以看出,定居意愿对购房打算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愿意在城市定居的流动人口近期打算买房的概率更高,其买房的发生比是无定居意愿者的306(e112)倍。住房公积金对流动人口购房打算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有住房公积金的流动人口近期打算在城市买房的发生比是没有住房公积金者的143(e0359)倍。住房公积金能够用于购房贷款,为买房提供了资金支持,降低了流

動人口在城市买房的成本,因而,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流动人口在城市购房的概率更高。

控制其他变量后,不同户口类型的流动人口在购房打算上并无显著差异。但从分样本模型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购房打算的影响不同。对农民工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

提高其购房打算;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购房打算有很强的正向影响效应,有住房公积金者近期打算买房的发生比是没有住房公积金者的365(e1294)倍。这表明,总体上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提高流动人口的购房打算,即帮助流动人口实现城市定居,但这种效应主要存在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

中。可能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的就业稳定性与就业能力相对弱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在职业转换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断保的可能性较大,故而弱化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二是城市购房对家庭经济资源的依赖性较大,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购房的前提是具备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而在这方面农民工要显著弱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因而对农民工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城市购房的促进作用受到限制。

为进一步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住房公积金与定居意愿的交互项。结果发现,在全样本模型b中,住房公积金与定居意愿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即对于流动人口整体而言,住房公积金能够强化定居意愿对购房打算的正向作用。但这种强化作用存在户籍差异,在农民工样本模型中交互项系数不显著,而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样本模型中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强化定居意愿对购房的正向影响,而在农民工群体中这种作用不显著。

在控制变量方面,亦存在一定的户籍差异。在个体特征类变量中,无论是对农民工还是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性别、年龄、流动类型、入城时间对流动人口城市购房打算的影响都不显著。教育跟婚姻对购房打算有显著的影响,相比于初中及以下受教育水平者,大专及以上受教育水平者在城市购房的概率更高;相比于未婚者,已婚的农民工在城市购房的概率更高,但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婚姻的影响不显著。在经济条件方面,个人工资水平对购房打算无显著影响,而家庭收入对城市购房有促进作用,且家庭收入的正向作用主要体现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

在就业相关变量中,职业晋升与离职预期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城市购房打算无显著影响;职业晋升对农民工购房打算无显著影响,但离职预期对农民工购房打算有显著的影响,预期会离职的农民工打算购房的概率更低,这表明对农民工而言,就业稳定性比职业发展更重要。在城市融入方面,与本地人交友对购房打算的影响不显著;消费方式对购房打算则有显著的影响,认为自己的消费方式与本地人相同者,其打算在城市购房的概率更高,但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消费方式的影响不显著。其可能的原因是,对农民工而言,对城市消费方式的认同体现着其在经济与观念上的市民化,是一种由农民到市民的转变,进而能够影响到其购房打算;但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由于其本身就是城市居民,对消费方式的认同无法起到与前者同样的作用。另外,从模型中可以看出,流动人口的城市购房打算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相比于东部城市,流入地为中、西部城市的流动人口在城市购房的概率更高。

3.住房公积金影响城市定居的地区差异

前面分析表明,总体上住房公积金制度既能提高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也有助于其在城市购房,但对不同户口性质流动人口的作用效果存在差异,且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与购房打算均存在区位差异。为检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类型城市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效应,本文构建分地区样本模型,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农民工以及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结果如表4所示。为简化表格,表4中不再报告其他变量的影响系数与标准误。

其中,定居意愿模型展示了东、中、西部三类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结果表明,控制其他变量后,在三类城市中住房公积金都能够显著提高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这与前面农民工总体模型中住房公积金能够提高定居意愿这一结果高度一致。但对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仅在东部城市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有正向影响,这与前面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总体模型中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无显著影响这一结果有所差异。这说明对农民工而言,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的影响不存在地区差异;而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存在地区差异,只有在东部城市住房公积金起到了提高定居意愿的作用。

在购房打算模型A中,定居意愿对两类流动人口的购房打算都有促进作用,但住房公积金的影响效果则不同。对于农民工而言,在东、中、西部三类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均未显著提高其购房打

算,这与前面农民工总体模型中住房公积金没有提高购房打算这一结果完全一致。对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能够显著提高其购房打算,但这种作用只存在于东、中部城市,这与前面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总体模型中住房公积金能够促进其城市购房这一结果有所差异。这说明,对于农民工而言,各类型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未能提高其购房打算,而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其购房打算的影响存在地区差异,在东、中部城市,有住房公积金者更有可能在城市购房。在不同类型城市中,既存在房价差异也存在区位优势差异,西部城市房价相对较低,住房公积金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用也相对较低,因而公积金对购房的作用没那么大。东、中部城市尽管房价较高,但其区位优势更明显,

在有能力支付购房的首付款时,住房公积金在东、中部城市中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购房所起到的经济效应更大。

在购房打算模型B中加入定居意愿与住房公积金的交互项。结果显示,对于农民工而言,在三类城市样本模型中交互项系数均不显著,对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交互项系数在不同类型城市样本模型中的显著性不同。在东、中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能够强化定居意愿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购房打算的促進作用,在西部城市中则无这类促进作用。结合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模型,可以发现,在东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既能提高其定居意愿,又能提高其购房打算,且住房公积金与定居意愿的交互项也存在显著作用。这表明,在东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既能直接促进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在城市购房,也能通过提高定居意愿间接影响其在城市购房。

五、结论与讨论

流动人口的定居选择既影响着劳动力资源在空间上的配置,又影响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在新常态下,各地为发展经济而进行的资源竞争将更加激烈,而劳动力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尤其是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以往对劳动力的流动性约束将趋于弱化,如此,在长期经济发展中劳动力的作用更加重要。“安居乐业”是流动人口实现城市定居的基本要素,本文考察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进而回应在城镇化建设中如何实现“人的城镇化”,以及在地区经济发展中城市如何留住劳动力。本文的主要发现如下。

第一,对于全体流动人口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定居意愿与购房打算都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相比于没有住房公积金的流动人口,有住房公积金者更愿意在城市定居,其在城市购房的概率也更高。在定居意愿方面,非经济性因素如城市融入具有更高的解释力,而经济性因素的作用则不显著。相反,在购房打算方面,经济性因素的作用较强,但仅限于家庭层面。这表明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意愿具有一定的理想化倾向,城市化与现代化发展提高了流动人口在城市居留的心理预期,但其真正实现城市定居却受到一些现实性因素的制约。

第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不同户口类型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效果不同。对于农民工整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对其定居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其城市购房无显著影响。公积金制度提高了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但对其城市购房打算未起到促进作用。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了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心理预期,但并未提高其在城市定居的能力。与此不同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整体而言,未显著提高其定居意愿,但对其购房打算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对于农民工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象征性意义大于其实际使用价值,参保改善了其以往缺乏制度保障的局面,具有较高的心理效用,但受自身及家庭条件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难以发挥。而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中,住房公积金对于购房的工具价值大于在定居意愿方面的心理效用。

第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存在地区差异。对于农民工而言,在东、中、西部三类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对其定居意愿均有显著促进作用,而对其购房打算均无显著影响。但对于城镇户籍流动人口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在东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提高该群体的城市定居意愿,但在中、西部城市中无此效应。在东、中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提高该群体的购房打算,且能够强化定居意愿对城市购房的正向作用,但在西部城市中无此效果。综合而言,在东部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城市定居具有直接与间接的促进作用,一方面直接提高其在城市定居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其城市定居意愿来提高其在城市购房的概率。东部城市具有较高的区位优势,尽管其房价较高,但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经济效用也较高。

城市定居是流动人口与就业城市之间双向选择的结果。从产生定居意愿到落实定居行为是流动人口实现城市永久居留的基本过程,在此过程中城市的制度环境与社会经济政策起到了筛选作用。当城市倾向于留住流动人口时,便会降低其筛选标准或提高自身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其中通过相关政策安排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提供激励是一种惯用做法。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市住房保障项目,理论上能够改善就业者的居住状况,从而提高城市吸引力,进而强化其定居行为;同时作为一个共济性的购房基金计划,理应能够提高就业者在城市购房的能力。即一个理想化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的城市定居应当具备直接与间接的促进作用,但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这种理想化的政策效应只在东部城市对城镇户籍流动人口有效。值得说明的是,尽管从统计的角度来看,流动人口希望实现城市定居的比例不低,但其最终能否落实有赖于所在城市的具体政策安排。2016年上海等大城市的人口控制政策势必会提高流动人口在城市定居的门槛,对本文的结论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本文讨论的是在既定的城市人口控制政策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影响效应。

本文的研究发现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为促进流动人口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定居,有序推动新型城镇化,并且提高城镇化的质量,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继续扩大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尽管目前农民工等外来群体已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但从参保率来看,保障的人群依然有限。当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费上依托于单位,而无单位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则不在制度范围内。针对该类群体,应当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及性与缴费的适应性,灵活制定缴费与待遇标准,将未保人群纳入制度范围。第二,深度挖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除了提供购房贷款之外,可将其功能扩展到提供租房补贴,为不满足公租房、廉租房政策规定而又有住房需求的流动人口提供租房补贴。第三,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松大城市对流动人口的落户限制。有研究表明,在城市经济发展中不同层次劳动者间具有互补性,城市作为吸纳劳动力的主要市场,应当将其公共服务资源向流动人口开放,如为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接受学校教育提供方便[27]。

本项研究使用横截面数据检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与购房的影响,尽管调查综合考虑了地区和经济带的分布以及流动人口的行业分布,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并且调查过程较为严格,调查数据质量较好,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住房公积金与流动人口城市定居可能存在相互影响关系,也可能存在其他变量的共同影响,从而导致内生性问题。对此,一个可取的解决策略是采用工具变量法,但受数据结构以及问卷内容的限制,我们无法提供有效的工具变量。另外,由于流动人口具有较强的流动性,难以获取该群体的连续追踪调查数据。鉴于此,本文没有考虑住房公积金与城市定居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值得庆幸的是,本文中住房公积金影响流动人口城市定居的分地区模型与前面的总体模型在结果上能够相互印证,因而,本文的结论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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