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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17-02-15

妇女生活 2017年2期
关键词:补偿款赵某婚姻法

问:村民赵某(男)和李某(女)于2013年5月1日结婚,同年,李某将户口迁至赵某村集体,并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初开始,两人感情出现问题,之后未能妥善解决。2015年1月,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含土地补偿款。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土地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请问,土地补偿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土地补偿款未明确规定,仅规定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但也未明确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土地补偿款的取得以当事人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可见,能夠请求支付土地补偿款的人员,需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综上所述,赵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已经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具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资格,但具体能够分得多少,需要根据村集体的分配方案来确定。

律师 扈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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